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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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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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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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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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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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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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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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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在尼泊尔加德满都举行的“老虎保护峰会”准备会议上,确定全球野生虎约有3200只;基于这个数字,2010年11月俄罗斯圣彼得堡“老虎保护峰会”上,13个虎分布国共同承诺:2022年全球野生虎的数量翻倍,至少达到6000只。2011年,根据印度最新的虎普查数据,估计全球野生虎的数量约有4000只,具体见表9-2、表9-3(Jhala等,2011,IUC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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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2 全球现存虎数量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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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3 各虎分布国估计的虎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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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0年中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调查表明,我国现存野生虎种群有40~60只。其中分布于吉林、黑龙江的东北虎10~20只;华南地区的华南虎估计数量为10~15只,也许实际数量更少;分布于云南西双版纳的印支虎17只左右,分布于西藏地区的孟加拉虎10只左右(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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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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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虎亚种均在下降,IUCN红色名录(2013)将东北虎、孟加拉虎、印支虎列为濒危物种(EN),苏门答腊和华南虎为极危物种(CR),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将中国现存的四个虎亚种都列为极危(CR)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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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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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栖息地的丧失是野生虎种群受到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与20世纪初相比,老虎的栖息地面积下降了96%,老虎的野生种群也随之下降了97%。随着森林采伐速度的加快,矿山开采和修路建房等人类频繁的经济活动,大量的森林植被不断收缩,虎的活动范围也在逐步缩小。而作为虎食物来源的马鹿、狍子和野猪等有蹄类,其野生种群数量也在不断地减少,严重影响了虎的生存。最近一次全球评估发现,老虎目前分布区域仅有其历史上分布范围的7%,其在我国的大部分分布区域正在逐渐丧失,东北虎被认为是世界上受到威胁最严重的种群(Sanderson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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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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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皮、虎骨、虎肉和虎滋补品的非法贸易是导致野生虎被盗猎的又一主要原因。虎豹皮传统服饰曾兴盛一时,以凸显个人财富和社会地位;在1993年虎骨贸易禁令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制造虎骨药和保健滋补品的公司超过了200家,这些产品形式多样,有虎骨丸、虎骨膏、虎骨胶和虎骨酒等。据一位产业代表估计,当时,老虎药业的年经济价值达到1亿元人民币(Jenkins,2006)。目前,由于执法的加强和公众意识的提高,中国已经停止虎骨入药,在黑市上偶有非法出售的虎骨酒等滋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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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和老虎栖息地的大幅缩减,以及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人虎冲突愈演愈烈,老虎被人猎杀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进虎退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同时,人类对虎主要食物有蹄类的猎杀,导致虎食物匮乏,也严重威胁虎的生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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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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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虎的圈养繁殖开始于1986年。近年来,中国圈养老虎的数量急剧增加,圈养虎种群已经超过了4000只(Anon,2006a)。其中,3000只左右老虎饲养在10~20个虎养殖场,其余的分别由大约200个饲养场饲养(Jenkins,2006),这使得中国圈养虎种群的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在1997年,美国的圈养虎估计有7568只,2005年已经减少到约4692只(Werne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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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最大的2个老虎繁殖中心是黑龙江哈尔滨东北虎林园和广西桂林熊虎山庄,圈养虎的数量均已接近或超过1000只。东北虎林园的前身是黑龙江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是中国第一个老虎繁殖场,于1986年在政府资助下创办。当初建场的目的是:①繁殖东北虎,最终野化放归;②满足市场对虎制品的需求,减少对野生虎捕捉的压力。而桂林的熊虎山庄是1992年由私人投资兴建起来的。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虎骨的使用被完全禁止,各养虎场不得不耗巨资冰冻储存所有的自然死亡的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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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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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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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的主要入药形式为虎骨,虎鞭、肉、牙、须和脂也有入药。虎骨骨质重而坚实,腿骨断面中空,空隙约占骨的1/3,内见骨髓形似丝络状,棕黄色或灰黄色。气腥浓,且油性较大。残留足掌上均具黄褐色带有黑色条纹的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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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性味辛,温。归肝、肾经。能祛风定痛,强筋健骨。用于风湿痹痛、脚膝痿软。风湿痹痛,痛无定处,四肢拘挛,关节不利,及肝肾不足所致的筋骨痿弱、下肢无力,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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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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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虎产品治疗疾病的历史悠久,其中以虎骨入药最为常见。据唐代《千金方》记载,汉代就已有用虎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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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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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治疗瘟疫疠气。虎骨的药效在大量的各种药典中都有记载。如《本草纲目》:虎骨通可用,凡治惊痫,瘟疟疮疽,头风,当用头骨;治手足诸风,当用胫骨;腰背诸风,当用脊骨;《本草拾遗》:煮汁浴小儿,去疮疥。(治)惊痫;《食疗本草》:主腰膝急痛,煮作汤浴之或和醋浸亦良,主筋骨风急痛,胫骨尤妙;《别录》:止惊悸,疗恶疮鼠瘘,头骨尤良;《药性论》:杀犬咬毒。治筋骨毒风挛急,屈伸不得,走庄疼痛,瘟疟。疗伤寒温气;《千金·食治》:头骨治风邪;《玉楸药解》:疗关节气冷,治膝胫肿痛,逐痹通关,强筋健骨,平历节肿痛,愈腰膝痿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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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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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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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和实施《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原林业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分别下发了通知,要求更加严格地执行这个禁令。其中,卫生部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虎骨药品标准,同时书面宣布删除所有处方中的虎骨和犀角成分。这就意味着所有虎产品成药的生产也被禁止,任何产品如果声称含有虎成分,都将视为实际上含有虎成分予以处理。但国家鼓励虎骨代用品的药用开发研究,目前已有研制成功的人工虎骨粉获得国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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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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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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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除东北虎亚种外,其他虎亚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5年缔结并实施之日起就列入公约的附录I,东北虎亚种于1987年列入公约附录I,其国际商业性贸易受到严格禁止;IUCN红色名录(2013)将苏门答腊虎和华南虎列为极危物种(CR),其他三种为濒危物种(EN)。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关于虎的CITES决议有很多,其中有些是非强制性的,但都得到了各缔约国的普遍认可。考虑到越来越多的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日渐被用作替代品(Nowell,2000),2002年,在智利召开的第12届缔约国大会通过12.5号决议,替代之前的9.14号决议,扩大了有关老虎保护的许多建议的适用范围,把金钱豹、雪豹和云豹也纳入12.5号决议的范畴。12.5号决议又在第15和16届CITES缔约国大会上得到修订,该决议指出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非法贸易已经进一步威胁到其野生种群的长期生存,督促各分布国和主要消费国完善法律,并加强执法,开展跨境执法合作,严格禁止其国际商业性贸易;同时建议各分布国成立专门的反盗猎执法队伍,在虎豹的栖息地等偏远地区开展适当的宣传教育活动;而针对消费国,除了加强执法和开展宣传教育外,还应与传统医药团体和企业合作,制定策略,逐步减少或终止对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身体部分和衍生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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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颁布并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虎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虎的猎捕和杀害是被严格禁止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虎的猎捕以及出售、收购、利用虎或其产品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实际上,自1977年开始,虎就被列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受到保护,禁止猎杀(对东北虎亚种的保护甚至更早,从1962年开始:Lu&Sheng,1986)。随着国际社会对虎保护力度的加大,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要求采取更严厉的措施,除了容易辨识的老虎器官外,还把不易辨识的老虎衍生物也涵盖在禁止交易的范畴之内。另外,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的违法活动,公安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大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大案,对于查获的真假虎骨及其制品,应一律没收;对涉案人员要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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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生产含虎骨的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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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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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虎的保护工作,2007年9月,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对长期保存、繁殖所获等合法来源的虎豹皮制品全面调查、核实和登记,并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定点加工、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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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野生虎保护管理和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林护发〔2009〕298号),强化野生虎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规范虎驯养繁育活动,强化对人工繁育虎死亡后虎产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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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老虎峰会”(又称“保护老虎国际论坛”)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包括中国总理温家宝、俄罗斯总理普京在内的全球13个野生虎分布国的政府首脑和代表齐聚一堂,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老虎,通过了一项重大的联合行动计划——“全球野生虎种群恢复计划”(Global Tiger Recovery Program),并发表了《全球野生虎分布国政府首脑宣言》,承诺在未来10内,各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遏制野生虎种群数量下滑的趋势,实现全球野生虎数量翻番的目标。建议的措施有:①有效保护、管理和改善虎的栖息地;②消除虎盗猎和虎产品的走私及非法贸易;③加强跨境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贸易;④鼓励有虎分布的社区参与虎保护活动;⑤加强虎及其分布区的有效管理;⑥恢复虎历史分布区的野生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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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全球老虎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发布了《中国野生虎恢复计划》。这项以旗舰物种保护为核心的重大政府计划覆盖了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及广东九个省份,标志着中国野生虎保护和恢复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中国野生虎恢复计划》在分析中国野生虎种群及栖息地保护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国现有保护成果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改善野生虎栖息地、加强野生虎种群监测体系建设、协调野生虎保护与当地社区经济发展、加大对非法盗猎和走私的打击力度以及扩展国际合作与交流5大优先保护领域,并相应地设定了包括优化野生东北虎、孟加拉虎及印支虎栖息地及其保护、推进华南虎放归研究、健全和提高野生虎及其栖息地监测体系等在内的13项优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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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在昆明召开的野生虎跨境保护研讨会达成“昆明共识”,12个全球虎分布国的代表承诺,将在虎保护区和分布区域相连的国家之间研究建设野生虎跨境保护区域,准备并实施跨境保护计划,同时对威胁虎种群生存的非法贸易加强打击力度,努力清除对野生动物产品的非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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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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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网上公开报道涉及虎骨的案件共计11起,共查获3套完整的虎骨架、63根散虎骨及其他虎骨约60千克。案发地分别是云南(4起)、黑龙江(2起)、吉林珲春(2起)、广东深圳(2起)和福建泉州(1起)。虎骨的来源地包括俄罗斯、缅甸和马来西亚。运输方式多为个人搭乘客车或自驾车走私入境,亦有通过口岸随身携带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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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发地及虎骨的来源地,表明大多数查获行动都发生在中国的边境地区,特别是同缅甸和俄罗斯交界的边境沿线地区,这表明了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虎骨走私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已经主办了多场国际会议,同其他虎分布国共商联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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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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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虎的起源国,虎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恢复我国的虎种群对于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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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开展虎的生态生物学研究。国家应拿出专项资金,鼓励专家开展虎的长期性科学研究,为保护提供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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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虎产品的贸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虎产品入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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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时开展国内关键市场的监测,掌握虎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动态、路线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实施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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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已建立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市场的执法效率和监管力度。通过对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加大对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监管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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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执行CITES 12.5号决议,加强与其他虎分布国及各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区域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虎的走私犯罪活动。针对边境重要走私通道,如中印、中尼和中俄边境,应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边境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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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虎的人工繁育活动和库存标本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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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对现行老虎贸易禁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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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面实施《中国野生虎恢复计划》,为野生虎种群恢复创造良好条件。针对不同的虎亚种开展不同的保护、恢复和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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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北虎 我国境内现存的4个虎亚种中,仅东北亚种的分布范围较大,还能见到实体或者其活动遗留的痕迹。且在我国东北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低,而且还保存有连成大片的森林,在这个地区恢复东北虎的种群具有可行性。因此,针对这一亚种的保护与恢复,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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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强规划管理,保护虎的栖息地。我国东北虎分布区是我国重要的木材产地,考虑到虎保护的需要,要严格制定采伐规范,减少采伐和道路建设对虎的生活干扰。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减少采伐,扩大老虎的栖息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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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全面禁止狩猎林区的有蹄类动物,尽快恢复有蹄类动物的种群数量,为东北虎提供充足的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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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立我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的跨界保护区,为野生东北虎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和适宜的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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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居住在东北虎分布范围内的社区寻找替代生机,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及时补偿因东北虎捕食家畜造成的损失,缓解社区与虎之间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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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华南虎 华南虎是我国特有的虎亚种,针对已有20多年在野外没有发现华南虎野生种群的踪迹,在加强栖息地保护外,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华南虎圈养种群为基础,开展华南虎的野化放归可能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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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印支虎、孟加拉虎 我国是印支虎和孟加拉虎分布的边缘区域,一是建议在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栖息地保护,二是积极开展虎种群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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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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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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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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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钱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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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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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钱豹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因此难以获得其野生种群的数量。目前全世界估计数量约200000只,仍然处于下降的趋势。1988年估计非洲有70000只(Martin and de Meulenaar,1988),但有人认为此数据有瑕疵。2001年估计印度有豹9844只,此后,由于人豹冲突的增加,相信很多种群逐步增加(Singh,2005)。其他亚种种群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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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豹(Amur leopard P.p.orientalis),30~35只(ALTA Amur Leopard Conservation.Accessed 21,May,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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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豹(Arabian leopard P.p.nimr),少于200只(Breitenmoser,2006,Spalton and Al Hikmani,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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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哇豹(Javan leopard P.p.melas),323~525只,少于250只成熟的繁殖个体(A.Ario pers.comm.,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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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豹(Sri Lankan leopard P.p.kotiya),700~950只(Kittle and Watso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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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逊豹(Persian leopard P.p.saxicolor I),871~1290只(Khorozyan et al.,2005;Lukarevsky et al.,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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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0年中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全国约有3310只金钱豹,其中华北豹在山西省数量最多,约有400多只,其他地区数量稀少;印支豹是我国分布广泛、数量较多的豹亚种,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江南诸省的数量还相当多,但由于人为的过量捕杀,栖息地环境的变化,印支豹的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具体数量不详。远东豹在吉林、黑龙江境内尚有分布,但数量稀少,且已经成几个孤立的种群,我国分别在2010年10月18日,2011年4月13日、4月25日,2011年9月19日在吉林省的珲春和汪清分布拍到东北豹的照片和视频,现在乐观的估计有7~12只(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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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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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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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豹的种群在全世界范围后均在下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易危(VU)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EN)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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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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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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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豹是食物链的顶端消费者,且其生存需要较大的领域和足够的猎物。导致金钱豹濒危的因素主要是过度猎杀和栖息地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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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大陆,金钱豹的最主要威胁是栖息地改变以及人类的干扰(Ray et al.,2005)。金钱豹在全部分布区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和人类的冲突,人类为控制金钱豹的数量而进行猎杀。非洲一些国家允许的战利品狩猎、豹皮和牙齿的国内贸易也可能对种群数量和结构有潜在的影响。在西亚地区,栖息地破碎化、保护家畜和贸易是金钱豹的主要威胁(Habibi,2004;Breitenmoser et al.,2006;Breitenmoser et al.,2007)。在印支地区,栖息地丧失和非法贸易是主要威胁(Nowell and Jackson,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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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导致金钱豹种群数量下降,分布区缩小的主要原因主要为:一是长期的过度狩猎是金钱豹资源下降的主要原因。20世纪50到6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虎除害”的活动,在除“虎害”的同时也除“豹害”,使我国的豹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同时我们民间认为豹骨可替代虎骨用,豹皮可替代虎皮,也使其遭到大量猎捕;二是栖息地的减少和破碎化。人们砍伐了大量的森林,严重地破坏了金钱豹生存环境,其种群数量减少也就在所难免。目前,在金钱豹的分布区中金钱豹种群密度已经很低,金钱豹的栖息地又被分割成小块。种群小、且相互隔离的种群间缺少基因交流,必将导致小种群生存力和繁殖力的衰退,繁殖受阻,致使金钱豹种群数量受阻;三是食物资源的大量减少,人们在砍伐森林的同时,也猎杀了大量的有蹄类动物,使其猎物大量减少,危及金钱豹种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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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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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园饲养一些个体,但总体数量较少,并缺乏严格的谱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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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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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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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豹是森林动物,隐蔽性大,其野外研究难度较大,目前全球数量不详。1996—2000年全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全国约有2600只云豹,其中江西省数量最多,其次是云南、广东、西藏、安徽、湖南和四川,海南和甘肃未发现云豹。20世纪60到80年代是云豹数量急剧下降的时期,许多地方的云豹濒于绝迹。近年来少数地区云豹数量略有回升,但大多数地区云豹的数量仍在继续下降(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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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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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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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云豹数量处于下降趋势,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易危(VU)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EN)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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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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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豹是典型的森林动物,森林特别是低海拔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破坏较为严重,已威胁到其生存。分布区缩小,栖息地片段化,食物资源的减少,影响云豹种群的增长,甚至导致云豹在许多地方绝迹。同时对云豹毛皮、骨等非法贸易造成的盗猎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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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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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滕春火(1983)报道,1980年国内有29家动物园饲养云豹。但多数动物园仅1或2头,上海动物园1雄2雌,从未繁殖。全国不超过50头。在动物园内很少繁殖,已知仅江西南昌动物园等少数几家动物园有繁殖成功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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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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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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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雪豹是高山物种,独栖动物以及喜欢夜间活动,加之数量稀少,因此研究十分困难,种群数量研究一直是雪豹研究的难题,据雪豹生存对策(The Snow Leopard Survival Strategy,McCarthy et al.,2003)估计,全球雪豹数量为4080~6590只(IUCN,2013)(见表10-1)。但这些数据相对粗糙,有些还比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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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 各雪豹分布国估计的雪豹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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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雪豹分别面积最大的国家,也是雪豹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青藏高原及帕米尔高原地区是雪豹的主要分布区。1996—2000年全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全国约有4100只雪豹。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仍是我国雪豹分布数量最多的地区(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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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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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雪豹数量处于下降趋势,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EN)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EN)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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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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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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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雪豹生存对策认为,食物减少、非法贸易、人与雪豹冲突、保护能力不足等是雪豹生存的主要威胁。在我国,人为活动及经济开发致使其栖息地缩小呈零星斑块状。牧区人口的不断增加,放牧强度不断加大,导致草场退化加上人为的盗猎作为雪豹食物资源的野生有蹄类动物,致使其数量显著下降,是雪豹种群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为获取雪豹皮和骨,人为偷猎雪豹也是雪豹种群数量下降和分布区缩小的一个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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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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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雪豹生活于高海拔地区,国际上许多动物园都试图进行饲养繁殖,但成功例子不多。估计全球动物园内饲养大约600只雪豹(Snow Leopard Fact Sheet,2008)。1983年7月,位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的青海省西宁动物园公园,利用其独特的地理优势,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地解决了人工饲养条件下雪豹的繁殖问题,到2012年底,并形成了6雄2雌的饲养繁殖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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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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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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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的入药形式是豹骨。豹骨质轻,全身骨重不会超出7.5千克。骨腔较大占骨径的一半,骨腔内网骨较少。骨外表呈淡黄色,干枯不如虎骨油润,无光泽,长骨断面骨质白色,较虎骨略薄。残留足掌上的皮毛有黑色圆形斑点。豹骨性微温,味辛。归肝、肾经。祛风胜湿,强筋健骨,定痛镇惊。治风寒湿痹,筋骨疼痛,四肢拘急,腰膝软弱无力,惊痫等。豹骨主要是虎骨的代用品,效果稍逊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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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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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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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骨入药的最早记载是清朝汪绂于1758年编辑的《医林纂要》:“性味:辛;咸;性温。归经:肝经、肾经。功能:祛风止痛,强筋健骨。主治:风寒湿痹;筋骨疼痛;四肢拘挛麻木;腰膝酸楚;小儿惊风抽搐。”我国著名医学家孟诜:“豹头骨,烧灰淋汁,去头风白屑。”《医林纂要》中写到“功用略同虎骨。”《药材学》说豹骨有“定痛镇惊,健骨强筋”作用;《四川中药志》也说豹骨能“追风定痛,强筋壮骨。治筋骨疼痛,风寒湿痹,四肢痉挛屈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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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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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虎骨被禁贸以来,豹骨就作为虎骨的主要替代品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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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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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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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金钱豹、云豹和雪豹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5年缔结并实施之日起就列入公约的附录I,其国际商业性贸易受到严格禁止。由于老虎野生种群数量的急剧减少,且不断加强的执法也让老虎器官的非法贸易变得越来越困难,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日渐被用作替代品(Nowell,2000)。2002年,在智利召开的第12届缔约国大会通过12.5号决议,替代之前的9.14号决议,扩大了有关老虎保护的许多建议的适用范围,把金钱豹、雪豹和云豹也纳入12.5号决议的范畴。12.5号决议又在第15届和第16届CITES缔约国大会上得到修订,该决议指出3种豹的非法贸易已经进一步威胁到其野生种群的长期生存,督促各分布国和主要消费国完善法律,并加强执法,开展跨境执法合作,严格禁止其国际商业性贸易;同时建议各分布国成立专门的反盗猎执法队伍,在豹的栖息地等偏远地区开展适当的宣传教育活动;而针对消费国,除了加强执法和开展宣传教育外,还应与传统医药团体和企业合作,制定策略,逐步减少或终止对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身体部分和衍生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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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由原林业部、农业部颁布并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金钱豹、云豹和雪豹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严格禁止猎捕,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对豹的猎捕以及出售、收购、利用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国务院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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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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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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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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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3种豹野生种群资源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督促各CITES成员国严格执行12.5号决议来实现,并通过现有的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如国际打击野生物犯罪联盟(ICCWC)、东盟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ASEAN-WEN)和南亚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SA-WEN)等区域性执法组织以及中国的CITES履约执法协调工作小组(NICE-CG)来加强区域间的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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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雪豹的保护,专门于2002年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雪豹峰会上成立了雪豹网络(Snow Leopard Network),该网络旨在通过网络和个人、组织及政府间的协作来促进对濒临灭绝的雪豹合理科学的保护,力求建立和增进专业联系,以解决影响雪豹及其捕食对象的生存和当地居民生存困难的关键问题。2013年10月22~23日,全球雪豹保护论坛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召开,来自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中国、印度等12个雪豹分布国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就进一步加强对雪豹和其栖息地的保护达成了广泛共识。决定将每年的10月23日设为国际雪豹日,同时把2015年确定为国际雪豹年。另外,在本次论坛期间,代表们还通过了《2013—2020年雪豹及其栖息地保护全球规划》和《雪豹保护比什凯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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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各国也都采取了相应的立法保护这3种豹。如:在绝大多数的分布国,豹都受到严格的国内法律保护;在阿富汗,金钱豹和雪豹于2009年列入该国的保护物种名录,严禁猎捕和贸易;而云豹的捕猎在孟加拉国、文莱、柬埔寨、印度、马来西亚、缅甸、尼泊尔、泰国和越南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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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禁猎捕豹,将盗猎豹和走私、非法经营豹皮、骨等犯罪行为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重点予以打击,不断加强栖息地巡护、口岸检查和市场巡查,有效地遏制了涉及豹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我国于2008年开始,对个人历史收藏等合法来源的豹皮及其制品实行登记及标识管理制度,并对其商业性出售不予许可,有效地遏制了豹皮制品的非法贸易。同时,我们相继在豹分布的地区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如:湖南省八大公山保护区、青海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西藏羌塘自然保护区和新疆塔什库尔干保护区等,加强对资源的就地保护。其中豹的保护区有100多处,面积达387993千米2;云豹的保护区有75处,面积达350702千米2;雪豹的保护区有26处,面积约600000千米3,覆盖了50%以上的雪豹栖息地。早在1984年,中国政府就建立了以保护雪豹为主的新疆塔什库尔干保护区。2012年11月,“全国雪豹保护与监测培训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期3天的会议中,来自雪豹保护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及国内雪豹重点分布自然保护区负责人就雪豹保护现状及监测经验进行了深入交流。2013年5月,“中国雪豹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国际研讨会旨在全面了解我国雪豹种群分布和栖息地现状,及时总结交流近年来雪豹保护的成就和进展,并就中国雪豹保护目标和优先行动征求雪豹分布省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相关自然保护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等等国内外保护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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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阶段豹人工繁育尚未完全成功,其野外资源还不断下降,已达到濒危程度,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由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逐步减少利用豹骨。2005年,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分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标记范围包括:①有关企业利用豹骨生产并已获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成药;②200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库存的含豹骨成分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国家林业局200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全国范围内库存的豹骨库存进行清查核实。为规范豹骨的使用,200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告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规定:①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②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后的中成药品种涉及质量标准需要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需要修改的,应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相应要求上报资料。质量标准修订的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③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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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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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网上公开报道我国涉及豹的案件有6起,共查获8个雪豹头骨、2副雪豹骨架、3副金钱豹骨架及其他金钱豹骨4千克。案发地分别是青海(2起)、宁夏(1起)、甘肃(1起)、云南(1起)和内蒙古(1起)。宁夏、甘肃和青海的豹骨来源于当地或附近的偷猎,而云南和内蒙古的案件则来源于缅甸密支那和蒙古国西伯库伦。这6起案件中,已知的运输方式均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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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虎骨类似,近年来中国豹骨市场也在不断萎缩,自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05年第5号公告以来,即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含豹骨成分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市场上已极少看到豹骨销售。不过,根据TRAFFIC近年来的豹皮市场调查结果,在青海、甘肃和西藏三地仍有一定数量的金钱豹皮和雪豹皮出售,这也反映出相对应的豹骨也可能流入药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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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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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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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起我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禁止对天然林的采伐。经过10多年的保护,森林资源得到恢复,许多天然次生林的状况得到改善。这一工程为豹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的恢复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恢复豹的猎物种群。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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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豹的生态生物学研究,开展豹种群数量的监测,制定豹的保护行动计划。因为豹生活的特殊性,我国对豹还没有开展系统性、科学性的基础研究,这些限制了豹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尽快制定我国豹的保护行动计划,指导今后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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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CITES 12.5号决议,加强与豹的分布国及各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区域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豹的走私犯罪活动。针对边境重要走私通道,如中印和中尼边境,应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边境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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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猎捕豹的规定,加强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偷猎豹及其有蹄类的活动,尽快恢复有蹄类动物的种群数量,为豹提高充足的食物资源,促进种群恢复。在种群较为集中的地区可建立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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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收购野生豹骨的规定,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现有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加强对标识豹骨贸易的日常监管,严防非法来源的豹骨进入合法流通渠道,从而确保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政府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调控。同时做好库存豹骨的管理工作,库存豹骨消耗结束后,不再补偿豹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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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国内重点地区的日常市场监测,掌握豹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动态、路线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实施执法行动,坚决打击豹产品的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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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已建立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市场的执法效率和监管力度。通过对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加大对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监管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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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减少对豹骨和豹皮制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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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限制动物园和其他饲养设施等从野外捕捉豹。动物园要进行协调,在有条件的动物园建立自我维持的繁殖种群,确保对动物园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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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积极加强社区保护工作。有时豹的保护和社区居民的生活存在矛盾,造成人豹冲突,社区居民为报复有时可能杀死豹,因此一方面加强社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公众参与保护工作,提高当地社区居民的收入,减少人豹冲突,达到保护豹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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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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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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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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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IUCN评估(2013),全球棕熊数量超过200000只。其中,俄罗斯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棕熊种群,约有100000多只;美国33000只;加拿大25000只;欧洲(俄罗斯除外)14000只;巴基斯坦150~200只,印度少于1000只,日本2000只左右。我国的野生种群约为15000只,除四川、青海资源尚好外,其他地区的资源均呈下降趋势,其中黑龙江省的棕熊资源比1992年减少了67%(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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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栖息地丧失和对资源的过度利用,近30年来全球黑熊的野外种群数量下降了30%~49%,如果没有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种下降趋势在未来的30年内很难得到改善。目前,对黑熊的种群数量各国都没有科学可靠的数据,只有零星的报道。如日本估计黑熊的数量为8000~14000只,俄罗斯5000~6000只,印度7000~9000只,巴基斯坦约1000只,其他国家的数据缺乏(IUCN,2013)。我国黑熊的种群数量约为28000只(国家林业局,2009),其中黑龙江、吉林和辽宁境内有1000~1500只,四川盆地周围及川北山地、甘南及秦巴山区、云贵高原、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安徽以及浙江各省区野生种群约在8200~12500只,西藏有2500~3500只,台湾黑熊数量已很少;海南岛上的黑熊已多年不见踪迹,恐已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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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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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的黑熊种群数量呈下降趋势(IUCN,2013),近30年来东南亚黑熊的种群数量下降了30%~49%,而且这种趋势在近期也不会得到改善。2013年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中,黑熊被列为易危(VU)物种。中国物种红皮书列为易危(VU)物种(汪松、解焱,2004)。生活在巴基斯坦俾路支区域和伊朗的俾路支熊(U.t.gedrosianus,黑熊亚种)列入IUCN红色名录极危(CR)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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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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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IUCN评估,全球棕熊数量处于稳定状态(IUCN,2013)。我国除四川、青海资源尚好外,其他地区的资源均呈下降趋势,其中黑龙江省的棕熊资源比1992年减少了67%。2013年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中,棕熊被列为低危(LC)物种。中国物种红皮书列为易危(VU)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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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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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来看,棕熊种群数量相对比较稳定,但随着人类居住地向其栖息地的不断延伸,棕熊常常会取食农作物,甚至攻击人类,因而可能会遭到人类的捕杀(Nielsen et al.,2006)。在许多地方,由于人口的增加,棕熊的生境一直在退化(Nawaz,2007)。另外,居住在居民区附近的熊也会遭到意外伤害,如车祸,或偷猎。在俄罗斯远东,每年都有合法捕杀棕熊的配额以控制种群的数量,但是为获取熊胆和熊掌的非法狩猎也时有发生(Seryodkin,2006)。在我国,长期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前的非法狩猎以及栖息地减少或退化,是棕熊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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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人类居住区的扩大、道路和水电站建设以及偷猎盗猎是威胁黑熊生存的主要因素(Waller and Servheen,2005)。近年来,适宜栖息地面积急剧减少、尚存的森林变成小面积的斑块导致了黑熊栖息环境质量的恶化、食物基地被破坏丧失。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使得这些大型林栖兽类被分割成小种群,这些分割的小种群之间的基因不能交流,种群遗传杂合率递减,造成种群生存力下降的后果。如在印度,只有约10%的黑熊分布区位于保护区内,而保护区外的栖息地遭受到经济发展导致的破坏;孟加拉国的森林覆盖率不足7%;在东南亚各国,也只有缅甸和泰国的森林资源没有遭到破坏,森林覆盖率依然高达50%和30%,黑熊的生存环境尚为理想。越南的森林覆盖率近年来有所增加,但是森林质量退化比较严重。在我国,栖息地减少或退化是危险黑熊生存的最主要因素,同时,熊胆的商业性利用也增加了黑熊被盗猎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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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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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4年起对黑熊进行集约化养殖,以获取中医药所需要的熊产品——熊胆。经过多年发展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化管理,我国一些大型黑熊养殖场的设施及设备条件已经相当先进,养殖管理、人工繁育、胆汁引流、疾病防治等技术也经历了多次革新,种群数量和熊胆粉产量维持相对稳定。目前,国内黑熊养殖企业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480多家减少至68家。黑熊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的企业有10多家,主要集中在黑龙江、吉林、福建、四川和云南等省,规模化养殖的熊场每年种群净增长率约10%~20%,繁育技术条件好的甚至更高,全国黑熊人工饲养种群数量估计约为10000只。大型熊场一般取胆熊的数量约占其种群数量的70%。棕熊也被用于引流取胆,但数量仅占饲养数量的10%(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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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养殖的黑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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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目前有许多小规模的养熊场,数千只的熊都是从越南及周边国家的野外捕获的。虽然1992年的时候,越南就已经认定这种养殖非法,并在2002年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从野外捕捉用于养殖的熊仍然很多,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增加了一个数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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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野生黑熊几乎已绝迹,政府试图通过重引入恢复野生种群,最初是想利用圈养条件下出生的熊,可实际上大部分是来自俄罗斯的熊仔。目前,韩国人工养殖熊的数量约有2000头,这个人工养殖种群被认为向黑市非法供应熊胆和其他的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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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和泰国等一些东南亚国家正在考虑将养殖场的熊放归到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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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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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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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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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熊肉、熊骨都曾作为中药的成分,目前使用最多的熊产品就是熊胆。干燥胆囊呈长扁卵形,上部狭细,下部膨大,长10~20厘米,宽5~8厘米。表面灰黑色或棕黑色,显光泽,有皱褶,囊皮薄,迎光视之,上部常呈半透明。质坚硬,破开后,断面纤维性。囊内藏有干燥胆汁,习称“胆仁”,呈块状、颗粒状、粉末状或稠膏状。有光泽,颜色不一,金黄色透明光亮如琥珀,质松脆,味苦回甜者习称“金胆”或“铜胆”;黑色、质坚而脆或呈稠膏状者,习称“墨胆”或“铁胆”;黄绿色、光亮较差、质亦较脆者,习称“菜花胆”。熊胆粉是熊胆汁的结晶,为粉末、不规则碎片或颗粒,棕黄色,绿黄色或深棕色,半透明,有玻璃样光泽。质脆,易吸潮,气清香微腥,入口溶化,味极苦微回甜,清凉而不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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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苦寒,归肝、胆、心、胃经,具有清热解毒、平肝明目、杀虫止血、止痉等作用。该药内服主治小儿热盛惊风、癫痫、抽搐、黄疸等,外用可治疗痈肿、痔疮、目赤云翳等症。现代医学研究表明,熊胆的主要成分是熊去氧胆酸。熊去氧胆酸受到认可的作用主要是溶解胆结石,它可以抑制胆固醇在肠道内的重吸收,并降低胆固醇向胆汁中的分泌,从而降低胆汁中胆固醇的饱和度。熊去氧胆酸对改善肝脏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因此也被用来治疗各种各样的肝胆疾病,例如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脂肪肝和病毒性肝炎。虽然有临床研究显示出一些指标的改善,但其功效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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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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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是与犀角、麝香、羚羊角这四味药材并称“中国四大名贵药材”。熊胆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已有1000多年历史,早在公元659年,唐代《新修本草》首次提及熊胆,主治身目发黄的黄疸。《千金方》外涂熊胆,治疗久痣不瘥;《食疗本草》单用熊胆和乳汁及竹沥化服,治疗小儿痰热惊痫;《全幼心鉴》以熊胆少许,蒸水外洗,用治新生儿胎热目闭多眵;《本草纲目》常用熊胆与冰片化水,外用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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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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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是重要的传统名贵中药材,大量的处方都含有熊胆成分,在我国和东南亚地区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传统杀熊取胆对野生资源造成极大破坏,1984年,活熊引流取胆传入我国。1988年,卫生部颁布《关于下达“引流熊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使人工引流熊胆汁干品得以作为天然熊胆的替代品入药,并暂时定名为“熊胆粉”,以区别于天然熊胆。金胆、铁胆级熊胆粉,主要被制成熊胆粉、熊胆粉胶囊等单方中药,面向客户直接销售,这类产品习惯上被称为“中药熊胆粉”,价格较高,并有继续走高的趋势。菜花胆熊胆粉主要是为原料生产中成药,习惯上称为“原料熊胆粉”,价格较低。据2009年统计,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中药熊胆粉市场销售规模在每年7600千克左右,作为制药原料的熊胆粉市场供给量在每年2000千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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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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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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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1979年起CITES将黑熊列为附录I物种,禁止其活体及产品和衍生物的商业性国际贸易。1997年,第10届CITES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0.8号决议“熊类的保护和贸易”,敦促所有缔约国,特别是熊类分布国和消费国,应强化、制定或改善国内立法,以控制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进出口,确保对非法活动的处罚能足以阻止非法贸易;并发起或进一步采取新的国家行动,以发现、打击和消除非法市场等。2000年,第11届CITES缔约国大会的11.43号决定要求各缔约国向秘书处汇报他们在执行公约10.8号决议的具体进展。2002年的第12届CITES缔约国大会上,又有两项相关的决定,即12.27号决定指出各缔约国未根据11.43号决定向CITES秘书处汇报相关的进展;12.28号决定确定了常委会将在其2004年的第50次会议上将专门提出熊部分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问题,重点是在执法和法律问题。2007年,第14届缔约国大会对10.8号决议进行了修订,以加强CITES的执法,建立或完善国内法律以控制熊部分和衍生物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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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黑熊、棕熊列为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黑熊、棕熊出售、收购、利用或其产品的,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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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熊在其他原产国也多被列为保护动物。例如,印度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其列为一级;在韩国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被指定是第329号国家纪念物,也是濒危的野生动物;在日本,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法》,其贸易必须有合法来源的证明,但熊胆和熊掌除外;在整个东南亚,除了缅甸外,该物种都受到各个分布国的法律保护;在阿富汗,黑熊是保护物种,国内狩猎和贸易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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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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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棕熊的保护措施各异。分布在俄罗斯、日本、加拿大、阿拉斯加州及欧洲东部和北部地区的棕熊作为狩猎动物,可以被合法捕猎。相应的狩猎规定以确保棕熊狩猎的可持续性,如限制狩猎配额和狩猎季节的长度。在美国的部分地区,得益于濒危物种法令,一些小种群成功得到恢复。重引入和种群数量的增加也已帮助美国的其他几个地区以及西欧恢复其种群数量和分布范围(Servheen et al.,1994;Clark et al.,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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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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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熊的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大幅度缩减熊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减少狩猎和贸易。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发展和规范养熊业,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减少对野生熊产品的攫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国内养熊业进行全面整顿。1993年,原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禁止从野外捕捉熊类,停止为新建养熊场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取缔不符合法规、熊来源违法的或对熊有虐待行为的养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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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召开了全国养熊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系统地总结了养熊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没达到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随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养熊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养熊业的管理,推进了饲养条件的改善和技术改造,杜绝伤害和虐待熊类的行为;引导发展规范经营、规范饲养和无管引流取胆汁技术,推进养熊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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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原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局)又发布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就建立养熊场的程序、规模、笼舍、活动场、熊来源、饲养管理、胆汁引流、驯养繁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严格规定,同时也明确禁止利用棕熊和马来熊引流胆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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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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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重申禁止猎捕野生熊,规范驯养繁殖活动,对现有原材料在库存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标准化封装,具备医药生产资格的企业所制造的含熊胆成分的药品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全部实行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市场,以便执法部门监管,防范非法来源的熊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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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严格限定熊胆粉在中成药中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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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林业局颁布了林业行业标准《黑熊养殖技术规程》,该标准规定了黑熊人工养殖的术语和定义、饲料、饮水、饲养、管理、饲养员要求、卫生防疫、养殖场建设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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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2008年第15号),公布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临床使用熊胆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并要求名单所列定点医院需要购买上述原材料临床使用的,须依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报;其他非定点医院须一律停止临床使用上述原材料的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向非定点医院销售相应的野生动物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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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养熊取胆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林护法〔2012〕11号),要求对全国的养熊取胆活动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养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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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清理整顿,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保留了68家生产规模在50头黑熊以上的大中型养殖企业。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从事熊胆粉生产加工的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目前,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熊胆粉国药准字批文”的企业有37家,同时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熊胆粉生产加工企业有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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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非法出售的熊胆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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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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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网上公开报道我国涉及熊胆的案件共计9起,其中6起发生在2010年,共查获89个熊胆和114克熊胆粉。案发地分别是云南(4起)、辽宁(2起)、黑龙江(1起)、内蒙古(1起)和新疆(1起)。云南4起案件的熊胆都是来自于缅甸;辽宁的2起通过飞机航班走私出境案件中有1起是熊胆粉,另外一起则是整个熊胆;在黑龙江查获的29个熊胆和内蒙古查获的44个熊胆是从俄罗斯走私入境的;而新疆的1个熊胆则是当地偷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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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经常与麝香等其他濒危物种制品一起走私,尽管国内已成功开展了“人工养熊”和“活熊引流取胆”,但是我们在市场上除了能看到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有标识”的熊胆粉外,也可以看到完整的熊胆囊。根据案件提供的信息,这些熊胆囊多数来自于缅甸和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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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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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熊类资源曾因森林资源的砍伐和杀熊取胆而造成破坏,随着我国引流取胆技术的不断改进以及2000年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采伐天然林后,我国的熊类资源有所恢复。为保护我国的熊类资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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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熊类的保护级别,使之成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从而和国际保护公约中的保护等级接轨,对黑熊野生种群给以更有力的保护,对人工饲养种群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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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对野生黑熊的偷猎活动,确保野生种群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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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对熊产品贸易的管理,坚决杜绝珍稀濒危动物的走私、黑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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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关于野生熊产品的效能好于人工饲养熊产品的宣传,严禁使用来自野生黑熊个体的产品入药、严禁买卖野生黑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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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全国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区和黑熊重要分布区开展黑熊种群数量变化的监测工作,在全面了解黑熊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调整我国森林生态保护区的布局,对其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进行科学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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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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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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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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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犀牛曾广泛分布于非洲大草原及亚洲热带雨林中,现在分布范围因偷猎、栖息地丧失等多种原因而缩减,种群数量总体呈下降的趋势。目前,全球犀牛的总数量不足29000头,各物种现存数量见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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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 全球现存犀牛数量估计(IUC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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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门答腊犀牛的数量约140~210头。20世纪90年代早期之前,该物种的种群数量下降很快,几乎每10年就减少50%,甚至更多(Foose and van Strien,1997)。之后,由于保护得当,下降的趋势在一些较大的种群中被遏制住,但有些小种群仍在持续减少。目前,苏门答腊亚种(D.s.sumatrensis)主要分布在苏门答腊岛,数量约为120~180头;婆罗洲亚种(D.s.harrissoni)集居在马来西亚Sabah的Tabin国家公园和Danum山谷中,数量约20~30头;在泰国、柬埔寨和缅甸已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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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哇犀牛于19世纪中叶在其大多数的分布区内灭绝,目前仅在爪哇岛西端的Ujung Kulon 半岛(35~45头)还有该物种的分布,在越南的Cat Tien 国家公园的犀牛种群已经灭绝。在过去几十年,爪哇犀牛种群没有明显地减少,但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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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犀牛在20世纪初,仅有不到200头存活于印度的阿萨姆邦。经过多年严格保护,2012年增长到3624头。该物种现仅分布在总面积不足2万千米2的10个保护区内,70%的个体聚集在印度的Kaziranga国家公园,另有534头生活在尼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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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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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犀牛曾是20世纪所有犀牛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种群数量曾达到850000头。但到1960年,由于偷猎、栖息地减少等因素,数量下降到100000头。1960—1995年间,大规模的偷猎又导致种群的毁灭性减少了98%,仅剩2410头。之后,种群数量稳步上升,2010年底达到488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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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犀牛有2个亚种,即南方白犀牛(C.s.simum)和北方白犀牛(C.s.cottoni)。2012年底,白犀牛的野外种群数量约为20450头,其中98%分布于南非、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和肯尼亚四个国家。19世纪末,南方白犀牛曾濒临灭绝,仅在南非KwaZulu-Natal有一个20~50头的小种群,后历经多年的保护与多次转移,到2012年底,该亚种数量增加到20400头,其中73%分布在南非(Emslie and Brooks,1999)。北方白犀牛的野外种群仅分布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Garamba国家公园,1960年这里曾有2360头犀牛,后因严重的盗猎,该种群的数量在2003年4月急剧减少到30头;2006年的调查显示,仅存4头(Emslie et al.,2006)。目前,这4头北方白犀牛已移至肯尼亚的一个私人保护区,希望能促成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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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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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犀牛和白犀牛增加,其他3种犀牛种群下降(IUC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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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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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所有种面临的主要威胁是为获取犀角而进行的非法猎杀。人们获取犀角的目的各异,有用作传统药材的,如在安宫牛黄丸等名贵中药中曾含有犀角成分,但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后,犀角在中药中就不再使用,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彻底删除,但民间使用犀角入药还是存在。2012年9月,广西森林公安局就曾查获从越南走私入境,并快递至河北安国药材市场的3只犀牛角(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2-1/22/content_4006917.htm?node=32171);在中东一些国家,犀角作为力量的象征被用于制作弯刀上的刀柄。据称,一把精致的犀角弯刀价值12000美元。近年来,许多越南人认为犀角可以用来治疗癌症,甚至能够壮阳,这导致南非的白犀牛被大量猎杀,走私到越南,以满足该国日益膨胀的犀角需求。2012年共有745头犀牛遭到猎杀,其中南非共有668头犀牛遭到猎杀,比2011年增长了50%。2013年1~2月份共有111头犀牛遭到猎杀。如果不采取严厉的保护措施,南非犀牛的种群数量到2016年就会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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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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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生境的减少也是威胁种群生存另一重要因素,包括:①外来植物对草地的严重入侵;②大面积的草地和湿地转变成林地。根据卫片图像分析,印度的Pabitora地区自1977年以来,林地面积增加了34.51%,而冲积平原草地减少了68%;③放牧。据悉,尼泊尔Chitwan国家公园,由于虫灾和放牧,草地面积仅占4.7%;④建坝。因为大坝的存在,印度Jaldapara自然保护区的Torsa河水不再溢出,保护区的水位会不断下降,犀牛使用的天然水体和水坑会逐渐枯竭。总体而言,犀牛的生境质量在不断地下降,如果不予以改善,必然会影响到某些小种群的生存,并不利于这些物种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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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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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受威胁因素外,社会动荡和枪支泛滥也会影响犀牛的生存,特别是非洲犀牛的保护。1960年以来,战乱导致安哥拉、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索马里、苏丹和乌干达的黑犀牛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战乱更是引发大量的犀角被交易,以换取武器。战乱也使得当地政府缺乏犀牛保护的政治意愿以及相应的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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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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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UCN(2013)红皮书,人工圈养的苏门答腊犀牛有20多只,主要分布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美国有少数个体;爪哇犀牛当前没有圈养个体;至2005年12月,黑犀牛的圈养数量为240头;至2008年12月,圈养的白犀牛达到750头。IUCN(2013)红皮书没有记录圈养的印度犀牛的数字,但笔者在犀牛资源中心网站(http://www.rhinoresourcecenter.com/species/indian-rhino/)了解到,至2006年底,圈养的印度犀牛共有158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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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ITES的官方数据(http://www.unep-wcmc-apps.org/citestrade/report.cfm),2001—2010年间我国以动物园展览或驯养繁殖为目的,共从南非进口了169头白犀牛。进口数量较多的年份是2007年45头,2008年42头和2010年34头。引进活体犀牛主要是开展集中繁育和磨角取粉研究。我国现有的2个犀牛养殖场,分别位于海南省和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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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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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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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药中,犀牛角碾成粉入药。犀牛角呈圆锥形,自底部向上渐细,稍弯曲,长短不一,大的长达30厘米。表面乌黑,下部色渐浅,呈灰褐色。底部表面凹凸不平,周边有马牙状锯齿。犀牛角的外皮毛糙,无光泽。纵向具有纤长的纤维丝状线条,俗称“竹丝纹”。在高倍显微镜下观察,犀牛角横截面出现“鱼子纹”纹理。犀牛角的“竹丝纹”和“鱼子纹”两个特点有别于其他动物的角质特征。犀牛角用热水烫泡会闻到特殊的清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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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角是著名的寒性药物,具有清心安神、凉血止血、泻火解毒之功效,用于伤寒、惊狂、烦躁、谵语、斑疹、发黄、吐血、鼻出血、痈疽肿毒。现代用于乙脑、流脑等急性热性传染病,对于高热抽搐、神昏、谵语有一定效果。当前社会上关于犀牛角具有壮阳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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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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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中东和远东地区,用犀牛角治病由来已久,它被人们誉为“灵丹妙药”。犀牛角通常被制成粉末入药。炮制方法为先锯成片,然后再锯成筷子样的小条,称为犀牛角条。将此条用沸水浸软或蒸软,制成小片,称为犀牛角片。将犀牛角锉为细末,为犀牛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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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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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牛角入药始载于《神农本草经》,其称:“犀牛角,味苦寒,主百毒虫蛀,久服轻身”;价格昂贵,汉代注其值银价额为:“上价八千,中三千,下一千”。《名医别录》、《本草经集注》及《本草纲目》对犀牛角均有记载。根据中医理论,犀牛角具有凉血、清热、解毒的功能,主治热病、神昏、谵语、发狂、斑疹、吐血等症。据了解,过去中国利用犀牛角粉配制的中成药有近50种,另有民间处方32个。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丹、牛黄清心丸、石斛夜光丸、犀羚解毒丸等都是著名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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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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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响应国际社会保护犀牛的号召,1993年5月29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对待。并取消了犀牛角的药用标准,今后禁止再用犀牛角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因此,目前市场没有合法出售的犀牛角或含犀牛角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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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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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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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大会于1977年将犀牛所有种均列入附录I,其中分布于南非和斯威士兰的白犀牛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于1994年在附加注释的条件下由附录I降到附录II。CITES缔约国大会就犀牛保护和犀牛角贸易的问题多次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并形成决议。1981年印度新德里会议关于“犀牛角贸易”的决议(Conf.3.11),要求采取措施禁止犀牛角的商业性进出口;1987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的Conf.6.10号决议敦促成员国销毁库存犀牛角;1993年美国劳德代尔堡会议关于“亚洲和非洲犀牛的保护”的决议(Conf.9.14)督促成员国对库存犀牛角进行鉴别、标记、注册和封存,采取立法限制国内贸易。CITES第11届、第13届、第14届、第15届缔约国大会上,Conf.9.14号决议得到了反复修订,进一步明确对犀角贸易及相关非法活动的打击,制定和实施旨在减少犀牛部分和衍生物利用和消费的战略。在第16届缔约国大会上,要求各国进一步强化非法犀角贸易信息分享,要求所有缔约国将其境内查获的每一起非法犀角案件通过源头国、中转国和目的国,推动采用调查新技术,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提交犀角样品进行DNA分析,强化狩猎纪念物在出口管理,建立健全国内贸易管理措施,开展减少需求的行动,实现消费行为可度量的变化,并在下届缔约国大会上提出Conf.9.14号决议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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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CITES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一贯积极履行公约,早在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中国缔约或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条款适用于我国;1993年4月,原林业部发布《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指明将包括犀牛在内的非原产于我国的CITES公约附录I、II所有物种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管理上与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同等对待;199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重申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并取消了犀牛角的药用标准,今后禁止再用犀牛角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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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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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是犀牛角的主要消费国之一,对原产国野生犀牛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格禁止犀角贸易来实现。近年来,我国的海关、森林公安和边防等主要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执法合作,并在CITES履约执法协调工作小组(NICE-CG)的协调下,与CITES秘书处、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世界海关组织(WCO)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组织(UNODC)以及东盟、南盟、中非等区域性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和卢萨卡议定书执法特遣队(东南非区域性野生动植物执法组织)协作,开展区域性专项打击非法贸易犀角及其他濒危物种制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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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犀牛保护方面的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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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实施苏门答腊犀牛的就地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组建有效的反盗猎队伍。苏门答腊岛和爪哇岛的犀牛保护单元(RPU)已经成为当地反盗猎的主力军,其工作的开展与犀牛的生存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也在积极推动苏门答腊犀牛的人工驯养繁殖,并在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美国辛辛那提动物园在2001年和2004年分别有苏门答腊犀牛成功诞生(Khan et al,2004),其中的1只犀牛后来返回到苏门答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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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门答腊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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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的一个繁殖中心。在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印度和尼泊尔政府也已采取有力的措施,印度犀牛的种群在逐步增长,2011年尼泊尔实现犀牛的“零偷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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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对犀牛栖息地种群的监测工作,为种群的生态管理提供了良好的依据,以帮助种群快速增长,如将分布过密的犀牛转移到其他地方建立新种群。另外,有效的措施还包括加强反盗猎,并鼓励当地社区也加入犀牛的保护中来,如在纳米比亚的Kunene地区。目前,非洲有很多区域性的犀牛保护机构,如南非发展共同体(SADC)的犀牛保护区域项目和犀牛管理集团以及南部非洲犀牛和大象安全组/国际刑警组织环境犯罪工作组。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SSC)非洲犀牛专家组是非洲犀牛保护的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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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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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6日,南非政府宣布,由于全球黑市犀牛角走私猖獗,南非越来越多的犀牛被猎杀。2010—2012年,南非遭到非法猎杀的犀牛数量分别为333头、448头和668头。2012年全球共有745头犀牛遭到猎杀,2013年1~2月份共有111头犀牛遭到猎杀。如果不采取严厉的保护措施,南非犀牛的种群数量到2016年就会开始下降(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10/17/c_1133982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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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还出现了从博物馆、拍卖行、古董店或标本馆偷盗犀角的情况。自2011年以来,相关机构记录了56起已遂和10起未遂盗窃案,犯罪团伙从15个国家的博物馆和私人收藏者手中盗取犀角。2012年2月,美国开展了多部门联合行动“铁拳行动”,逮捕参与犀角非法交易的7名嫌疑犯(http://www.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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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2006—2010年网上公开报道的涉及犀角的案件共计9起,共查获11只完整犀角、5个犀角尖及其他犀角碎片或制品3.1千克。案发地分别是云南(3起)、广东(3起)、浙江(1起)、广西(1起)和辽宁(1起)。来源地包括非洲、缅甸、越南和香港(中转),其中有一个案子的犀角先经乌干达到肯尼亚内罗毕,然后再到广州,最终目的地是青岛。运输方式有航空货运夹藏、邮寄或随身携带。最近,在网上经常有关于越南人从非洲走私犀牛角的报道(http://www.asianscientist.com/list/rhino-horns/),作为有使用犀牛角传统的邻国,中国必须要提高警惕,谨防犀角再从越南走私到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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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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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所有犀牛种类的生存都受到偷猎和栖息地破坏的威胁。我国境内已经灭绝,但我们有义务和全世界各国共同行动,挽救犀牛的命运。针对目前犀牛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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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反盗猎活动,并严厉打击犀角的走私。各犀牛分布国和主要消费国的执法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等平台,共同开展打击犀牛犯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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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善与恢复栖息地。严格控制外来植物的入侵,并防止在林地的蔓延;实施栖息地水资源保护管理项目,确保冬季草地的水分需求,以减少游离在保护区外的犀牛数量;减少放牧,防止家畜对草地的过度啃食;定期开展生境现状和管理需求的评估,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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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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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转移/重引入项目。非洲犀牛的某些种群分布过于集中,资源分布不平衡,可以适当的转移一些犀牛,以提高种群的生存力并形成新的种群。爪哇犀牛的有效种群仅分布于爪哇岛,因此有必要开展和实施重引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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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犀牛分布区的宣传教育和经济发展。调动土著居民保护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切实有效地参与犀牛的保护,使其在保护工作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各基金会在全力开展犀牛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应通过一些项目的实施,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缓解对犀牛的偷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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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库存犀牛角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特别是网上非法交易犀牛角及其制品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犀牛养殖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双边和多边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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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保护意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名人效应,开展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力促中医药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不使用犀牛角入药。同时,加强对属于文物性质的犀牛角及其制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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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赛加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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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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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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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赛加羚羊野生种群数量约为50000头,仅为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4%,大部分分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1991—1994年间,整个种群数量相对稳定,约有1000000头,其中810000~825000头分布在哈萨克斯坦(Bekenov et al.,1998;Lushchekina et al.,1999;Sokolov and Zhirnov,1998)。然而到1998年,哈萨克斯坦种群下降到5700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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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卡尔梅克种群在伏尔加河流域土地开垦后急剧减少,1980为380000头,1996年下降至196000头,到2000年仅剩26000头(Milner-Gulland et al.,2001),目前不到18000头,且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雄性仅占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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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亚种因气候条件适宜及WWF蒙古办公室开展积极的保护措施,种群数量从1998年的3000头增加到2000年的5200头。之后的三年内,因严酷的冬季和干旱的夏季及偷猎,种群数量持续下降。2003年骤减至1020头,2004年1月只有75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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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是高鼻羚羊的原产国之一,内蒙古西部、新疆北部曾是该物种的分布区。由于20世纪初至60年代过度的猎杀,到60年代中期,这种珍稀的药用野生动物在我国已经绝灭。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组织的多次调查和专项调查表明,我国已经没有赛加羚羊的野生种群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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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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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5个种群都在下降,IUCN红皮书把赛加羚羊的所有亚种列为极危(CR)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把赛加羚羊列为地区灭绝(RE)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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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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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种群所受的压力一方面来自于自然因素,如气候变化、疾病传播和天敌,这些因素对种群的生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造成赛加羚羊种群数量下降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来自于人为因素,较为突出的有栖息地的破坏、选择性狩猎和偷猎。其中栖息地的破坏体现在人类对草原的过度利用使得绿地变沙丘及农业灌溉设施水渠等的建造大大地阻碍了赛加羚羊季节性的迁移;选择性狩猎造成种群内雄性的比例远比雌性的低。2000年在繁殖期前对俄罗斯卡尔梅克种群的调查发现,成年雄性所占的比例只有0.89%。2001年对该种群进行的航调发现,在种群中几乎没有雄性赛加羚羊的成体和亚成体;偷猎问题在过去和现在一直是赛加羚羊种群数量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赛加羚羊的栖息环境较为偏僻,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低下,一些居民通过偷猎赛加羚羊,以出售羚羊肉和羚羊角为生。由于国际市场对羚羊角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羚羊角的价格也不断上涨。从1989年开始,有很多外地商人到哈萨克斯坦的羚羊角生产基地抢购羚羊角,这大大刺激了当地居民偷猎赛加羚羊的活动,因而严重的偷猎活动经常发生。这些人为因素的干扰是导致赛加羚羊种群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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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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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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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我国把赛加羚羊引回国内,在甘肃武威市建立了人工饲养种群,为恢复野外种群进行实验和研究。2011年6月该种群的数量首次超过百只(105只),经过近30年的饲养管理实践,人工饲养的赛加羚羊种群或许已经走出数量增长的瓶颈期。目前已开始对人工饲养的个体进行半野放试验,以最终建立野生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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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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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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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的角是我国传统中药中一味名贵的药材—羚羊角。羚羊角呈圆锥形,长15~40厘米,基部直径2~4厘米。表面光滑,通体透明,角的中下部有10~20个环节。角的内部有细孔直通角尖,习称“通天眼”,为羚羊角的鉴别特点。羚羊角以质嫩、色白、光润、内含红色斑纹、无裂纹者为佳。镑片多折曲、白色半透明、纹丝直而微呈波状,质坚韧,不易拉断。常见的伪品有非国家药典收载的羚羊角,如:藏羚羊角、鹅喉羚羊角、黄羊角等以及伪制假羚羊角,如:塑料雕刻的假羚羊角和牛角雕刻的假羚羊角等。至于类似品鹅喉羚、黄羊羚的角颇似羚羊角,不同点是两者为黑色或灰黑色,前者“通天眼”为卵圆形,后者为三角形,可资区别。而伪品藏羚羊则角长而扁,弯度小,黑色,环嵴等距离排列,前方较突出。用其他角仿制者,环节显刀刻痕,无“通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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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角性味咸,寒。归肝、心经。的功能为平肝息风,清肝明目,散血解毒。用于肝风内动、惊痫抽搐、妊娠子痫、高热痉厥、癫痫发狂、头痛眩晕、目赤翳障、温毒发斑、痈肿疮毒。现代医学的药理分析得出羚羊角的药理作用有镇静和抗惊厥,解热,强心和降压,镇痛。多以羚羊角片或丝或羚羊角粉形式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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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出售的羚羊角及饮片(右侧是仿冒的羚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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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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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角的使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早在《神农本草经》中,就有对羚羊角功效的描述:“平肝息风、清热解毒”。据《本草纲目》记载:“寒热及伤寒伏热,而羚角能降之”;“肝主风,在合为筋其发病也,小儿惊痫,大人中风搐搦,及筋脉挛急,历节制痛,而羚羊角能舒之”。《名医别录》记载它能“疗伤寒时气寒热,热在肌肤。”《神农本草经》指羚羊角“主明目,益气养阴,去恶血注下,辟虫毒恶鬼不祥,安心气,常不厌寐”。宋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的紫雪,是以生石膏、寒水石为君药,羚羊角作为臣药以息风解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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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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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禁止犀角的使用后,羚羊角作为其替代品入药。但因我国野外已无赛加羚羊资源,且羚羊角的国际商业性贸易为零配额,所以中医药中羚羊角的使用只能依赖于现有库存。据调查,我国现有40余种中药含有赛加羚羊角的成分,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中成药制剂为羚羊角滴液、羚羊角口服液、复方羚羊片、羚羊感冒胶囊等。我国每年约消耗赛加羚羊角约10000千克,其中70%~80%用于成药,20%~30%用于饮片,全部原料来自我国现有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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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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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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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自1995年,赛加羚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国际商业性贸易受到严格监控。根据联合国环境署—世界保护监测中心(UNEP—WCMC)的CITES贸易数据库,自2005年不再有赛加羚羊角的合法进出口,CITES公约对羚羊角的国际商业性贸易实行零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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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CITES及《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联合制定了保护措施,其中涉及加强各国合作、禁贸、恢复种群以及与传统医药社区共同制定保护战略,降低对野生种群的利用压力等措施和倡议。CITES第14次缔约国大会(CoP14)形成了专门针对赛加羚羊保护管理的第14.91~14.97号决定,CoP15根据已经落实情况,对上述决定进行了修订,但无原则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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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赛加羚羊在我国已灭绝,但为保护这一濒危物种,我国把赛加羚羊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赛加羚羊出售、收购、利用或其产品的,必须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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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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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不仅是CITES附录II的物种,同时它也列入《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公约)附录II。在所有分布国,赛加羚羊都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如蒙古亚种早在1930年就被列为蒙古的保护物种,1993年蒙古国划定两个保护区—Sharga和Mankhan用以保护绝大多数的赛加羚羊野外种群;俄罗斯正在研究扩展现有的以及新的保护区域,以更好地保护赛加羚羊;2010年4月,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双边协议,加强边境野生动物的保护;2012年9月,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和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签署关于伏尔加河-乌拉尔赛加羚羊种群保护、繁殖与利用的双边协议。禁止羚羊肉和羚羊角的贸易以及将赛加羚羊从狩猎动物名录中删除是最关键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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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羚羊角最大的消费国,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严格限制和规范羚羊角的使用,严厉打击羚羊角的非法贸易以及帮助分布国开展边境执法活动。2007年11月,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要求所有羚羊角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因中成药生产需要利用羚羊角原材料的,必须是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科学论证后下达。按照通知要求上述规定,国家林业局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全国每年的赛加羚羊角年度使用总量控制在约10000千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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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2008年第15号),公布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临床使用羚羊角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并要求名单所列定点医院需要购买上述原材料临床使用的,须依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报;其他非定点医院须一律停止临床使用上述原材料的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向非定点医院销售相应的野生动物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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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我国与CITES、CMS秘书处在新疆乌鲁木齐共同召开了“赛加羚羊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讨会”,提出来鼓励传统医药行业支持分布国野外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2012年11月6~9日,中国在新疆乌鲁木齐为蒙古国海关官员举办濒危物种执法培训。2013年3月CoP16次缔约国大会期间,我国与CITES和CMS秘书处及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管理机构共同召开了保护赛加羚羊的边会,并向大会报告了保护及合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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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共开展了三次羚羊角库存的调查。第一次是1994年底,库存总量约为15500千克;第二次是2005—2006年,库存总量为55000千克(Von等,2010);第三次是2011年底,库存总量为115000千克(www.cites.org/eng/cop/16/doc/E-CoP16-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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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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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角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来源,但由于其人工繁育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赖现有库存或从境外获得,走私赛加羚羊角入境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2006—2010年,我国网上公开报道涉及羚羊角的案件共计6起,共查获2899根羚羊角。案发地集中在新疆(3起)、广东(2起)和云南(1起)。其中新疆查获的羚羊角来自于哈萨克斯坦或吉尔吉斯斯坦,广东则是香港入境,而云南的羚羊角是从当地的菊花园药材市场查获的。这6起案件中,有一起案件是2008年1月13日,新疆伊尔克什坦海关在一辆申报为“空车”的入境车辆的车厢中凹槽部位查获的2653根(360千克)羚羊角,案值高达7959万元,这些羚羊角来自于吉尔吉斯斯坦。近两年,羚羊角走私案频发,特别是在中哈边境,如2012年3月30日,阿勒泰海关查获涉嫌走私羚羊角876根;2012年9月13日,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查获羚羊角7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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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赛加羚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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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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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羚羊角的药用需求量很大,是羚羊角走私的主要目的地。为了使得羚羊角这一珍贵药材得到可持续利用,根据已暴露出来的赛加羚羊的受威胁因素,建议采取以下几条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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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现有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加强对标识羚羊角及其制品贸易的日常监管,对存量羚羊角严格按规定限制使用。生产和使用部门要提高认识,坚决杜绝购买来源不明的羚羊角药材。严防非法来源的药材进入合法流通渠道,从而确保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政府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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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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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医药有关部门要明文规定严格限制羚羊角的使用范围,对现有含有羚羊角成分的药品进行清理,淘汰不合理的用药方式、压缩生产品种,降低羚羊角的使用量。如仅限于非用羚羊角不可的疾病,如肝风内动、高热神昏等个别危急重症的之抢救;新药开发也要遵照同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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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市场的日常监测,掌握羚羊角非法贸易动态、路线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实施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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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羚羊角的走私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已建立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市场的执法效率和监管力度。通过对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加大对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监管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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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蒙古国的双边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羚羊角的走私犯罪活动。针对边境地区频发的羚羊角走私案件,应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边境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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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速寻找和研发羚羊角的替代品,减少对羚羊角的依赖。但是在寻找替代品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替代动物的实际情况。不能保护了一个物种而造成另一个物种的濒危。当初正是为了保护犀牛,而将具有类似疗效的羚羊角作为传统中药犀牛角的替代品来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赛加羚羊的野外种群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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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大力度,支持赛加羚羊的人工繁殖。我国已在甘肃武威成立了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2011年其饲养的赛加羚羊种群已经超过100只,种群发展趋势良好。国家要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支持赛加羚羊的人工繁殖,在形成能够自我维持的种群后,考虑放归自然,恢复我国的野生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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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立赛加羚羊保护基金,支持境外赛加羚羊野生种群的保护。从长远来,我国羚羊角还需要从境外补充来源,因此,国内有关药用企业可从利润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赛加羚羊保护基金,支持境外赛加羚羊野生种群的就地保护工作,扩大其野生种群,做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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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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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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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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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995年原林业部对全国麝资源进行一次专项调查,估计野生麝的数量在100000多只(郜二虎等,2005)。1999—2000年国家林业局再次对全国麝资源进行了专项调查,估计野生种群数量在60000~70000只左右。其中原麝为4100~4900只;安徽麝1230只;林麝28600~35000只;马麝19300~23200只;黑麝5400~6500只;喜马拉雅麝2300~2700只(国家林业局 2009)。这个数据说明,进入21世纪后,麝的野生种群数量依然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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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麝的历史资源相当丰富。在20世纪90年代前,由于没有大规模野外种群数量的调查,盛和林(2005)利用麝香的收购量估计之前麝资源的状况。50年代麝香年收购量在1400~1700千克,相当于每年猎杀280000~340000只;60年代年收购量2000~2200千克,相当于猎杀400000~500000只;70年代年均收购量下降到1500千克左右,相当于每年猎杀300000只。野生麝资源从60年代的2500000只下降至70年代的不足1000000只,80年代仅剩600000只。由于过度捕猎,目前的野生麝资源已经不足1000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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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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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麝的野生资源多不详。根据IUCN(2013)红色名录,在越南,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时候,野生林麝的资源约为200只,但如今已极为少见。1999年,俄罗斯原麝种群为1500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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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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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盛和林收集到各省麝香收购量的数据,可以看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麝一直受到严重的狩猎压力。麝野生种群的数量自6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这种状况在进入21世纪后也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把安徽麝、林麝、马麝、黑麝、喜马拉雅麝列为濒危(EN)物种,原麝为易危(VU)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把这6种麝全部列为濒危(EN)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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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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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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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狩猎和栖息地丧失是造成麝野生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的两个重要原因。对于我国的麝资源来说,长期过度的捕杀是第一位的,是最直接的,其次才是栖息地的规模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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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麝的狩猎已有久远的历史,但麝的自然种群基本稳定,过度捕猎的现象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才出现,有两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一是高价的利诱。作为珍贵的药材和香水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定香剂,人们对麝香的需求持续增加,价格也不断攀升。IUCN红色名录(2013)提供的麝香价格是每千克45000美元。麝分布区的村民们说,只要套住1只麝就可以得到10000元人民币。对于居住在交通不便、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山区居民而言,10000元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现金收入。因此,通常进入山区从事采药的村民,如果发现了野生麝的活动痕迹,都会想尽一些办法捕杀在此活动的麝。二是狩猎工具的创新。各地的猎枪都已被收缴,但猎人抓住了麝具有固定的、不轻易离开对家域的习性,会在麝活动的路径上,放置成本低廉、牢固耐用、设置容易的钢丝套。这种捕捉方式不仅猎杀了产麝香的雄麝,也同样把不产麝香的雌麝、未成年的亚成体和幼麝统统猎杀,给野生的麝种群造成了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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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是典型的森林动物。我国天然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导致麝的栖息地的快速丧失。从1949—2000年,我国的天然林面积在50年内下降了38%;而在现有的天然林中,47.8%是经过干扰的次生林。天然林,尤其是没有经过采伐的天然林面积快速减少,使许多省份野生麝的栖息地受到严重地破坏。例如,黑龙江省近10多年来,因大面积的采伐和森林火灾等因素,使森林丧失了近25%,1987年春季大兴安岭的森林大火使北四局的原麝种群下降了约79%(于孝臣等,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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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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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58年开始进行人工饲养麝的试验,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麝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多数养麝场采用小规模群体混养的模式,麝的死亡率高,产香量低,经济效益并不理想,严重制约着养麝业的发展。早期规模较大的四家养麝场(四川马尔康、米亚罗,陕西镇平和安徽佛子岭),靠地方政府提供经济资助维持了下来,但安徽佛子岭养麝场在支持了20多年后,还是因多种原因于20世纪80年代末解体,其他三家养麝场也是举步维艰。国内其他规模较小的数十家养麝场,因为得不到资助和技术指导,绝大多数在办场后几年之内解体。1999—2001年进行的麝专项调查,人工种群数量只有2500只左右,其中饲养数量超过千只的饲养机构只有2家,即甘肃兴隆山保护区养麝场(1050~1100只)和四川养麝研究所(1200~1300只)。估计现阶段我国人工养麝数量维持在2000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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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隆山人工养麝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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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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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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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的入药形式是麝香。毛壳麝香形状是囊状球形、椭圆形或扁圆形,开口面的皮革质呈棕褐色、有灰白色或灰棕色短毛,从两侧围绕中心排列中央有小囊孔;另一面是棕褐色略带紫色的皮膜、微皱缩,偶显肌肉纤维、略有弹性。剖开后,可见中层皮膜呈棕褐色或灰褐色,半透明状,内层皮膜呈棕色习称“银皮”或“云皮”。新鲜的麝香仁呈稠厚黑褐色膏状,干燥后的麝香为棕黄色或紫红色的粉末,其中呈不规则圆形或扁形的颗粒状者习称“当门子”,多呈紫黑色,微有麻纹,油润光亮,质柔有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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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辛、温,归心、脾经。具有芳香开窍、通经活血和消肿止痛三大功效。对中风、跌打损伤、惊厥、瘫痪有很高的疗效。近年来的深入研究表明,麝香在治疗肝病、癌症、心肌梗塞方面显示了很好的作用。麝香主要有效成分为麝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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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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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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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麝香入药已有2500年的历史,见于我国历代本草,如《神农本草经》:“主辟恶气……瘟疟,蛊毒、痫至,去三虫”;《名医别录》:“中恶,心腹暴痛胀急,痞满,风毒,妇人产难,堕胎,去面黾,目中肤翳”;《本草纲目》:“通诸窍,开经络,透肌骨,解酒毒,消瓜果食积,治中风、中气、中恶、痰厥、积聚症瘕,”“盖麝走窜,能通诸窍之不利,开经络之壅遏,若诸风、诸气、诸血、诸痛,惊痫、症瘕诸病,经络壅闭,孔窍不利者,安得不用为引导以开之通之耶,非不可用也,但不可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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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证明,麝香具有开窍醒神,活血散结,止痛消肿,催生下胎的功效,可用于治疗热病神昏,中风痰厥,气郁暴厥,中恶昏迷,血瘀经闭,痛经,积聚,心腹暴痛,风湿痹痛,跌打损伤,痈疽恶疮,喉痹,口疮,牙疳,虫蛇咬伤,难产,死胎,胞衣不下。许多临床材料表明,冠心病患者心绞痛发作时,或处于昏厥休克时,服用以麝香为主要成分的苏合丸,病情可以得到缓解。治疗疮毒时,药中适量加点麝香,药效特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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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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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麝香(指野外来源或人工繁育所获得的麝香)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鉴于我国麝资源野外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为有效地利用麝香资源,国家对天然麝香入药实行了定品种、定企业和定量使用的管理措施。目前可使用天然麝香入药的企业和中药或制剂,由原来的上百企业的212个品种,限定为9家企业的8个品种;全国天然麝香的年使用总量控制在大约500千克,同时确保定点医院每年临床使用天然麝香原料的总量在50~100千克范围内调剂。到2013年底,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可使用天然麝香入药的企业和中药品种具体为: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的安宫牛黄丸和西黄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的安宫牛黄丸、江苏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醒脑静注射液、江苏苏州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的六神丸、福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福建厦门中药厂的八宝丹、福建麝明珠制药厂的麝明珠眼药水和四川成都永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小金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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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濒危物种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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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濒危物种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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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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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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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麝属所有种中除阿富汗、不丹、印度、缅甸、尼泊尔和巴基斯坦种群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外,其余种群都被列入附录II。2000年4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CITES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上,印度、尼泊尔和美国联合提出将全部麝类种群列入CITES附录I的议案被撤回;但由中国、美国和俄罗斯联邦重新提出一项关于麝的议案,经缔约成员国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了决议。该决议要求所有的麝分布国和消费国为执法部门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加强反偷猎巡逻,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另一项建议是为全部含有天然麝香的产品建立标记制度。决议要求全体缔约成员国、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麝的分布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开展对麝的种群、国内市场以及合法和非法贸易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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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1989年由原林业部、农业部颁布并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麝属所有种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针对我国麝类数量急剧减少,现存珍稀麝类已面临濒危的严峻现实,200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对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麝出售、收购、利用或其产品的,必须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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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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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野生麝资源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①200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完全禁止了对野生麝的捕杀。这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也是惟一一次名录的调整。②2003年2月,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要求全面禁止猎捕麝和收购麝香的行为;调查核实天然麝香库存、生产利用和麝养殖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天然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等。③2004年12月,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要求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类的活动,规范麝类驯养繁殖活动,核查库存天然麝香,停止零售天然麝香,禁止出口天然麝香(含有天然麝香的中成药除外),并限定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围,对含天然麝香成分的产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标记。2005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含天然麝香成分的中成药全部实行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④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2008年第15号),公布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临床使用天然麝香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并要求名单所列定点医院需要购买上述原材料临床使用的,须依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报;其他非定点医院须一律停止临床使用上述原材料的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向非定点医院销售相应的野生动物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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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野生麝资源分布国的保护措施:阿富汗将克什米尔麝列为国家保护物种,禁止一切与之相关的狩猎和贸易活动;缅甸专门建立Khakaborazi国家公园,以保护那里的黑麝资源;俄罗斯将原麝的萨哈林亚种(M.m.sachaliensis)列入俄联邦红色名录附录I(极度濒危物种);蒙古国自1953年禁止了原麝的狩猎,原麝种群也作为“非常稀有”物种而得到《蒙古狩猎法》和《蒙古动物王国法》的严格保护,并于1997年列入蒙古国红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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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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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网上公开报道的麝香案件6起,共查获75个香囊和1千克麝香。案发地集中在东北,即内蒙古(3起)、辽宁(2起)、黑龙江(1起)和吉林(1起)。除辽宁的2起案件是走私出境至韩国,其他5起案件的麝香均是被藏匿在汽车中从俄罗斯走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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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远东,每年麝的合法捕猎都设有一定的配额,因此在当地的一些指定店可以购买到合法的麝香。然而,这些麝香在缺乏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明书的前提下运输到中国境内依然属于走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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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有一定数量的圈养麝,通过“活体取香”技术每年可定期获取麝香。辽宁的2起走私出境案件涉及的都是麝香囊,因此可以排除从中国走私圈养麝香的可能,这些麝香囊可能还是来自于从俄罗斯走私入境或者是在东北野外偷猎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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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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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天然麝香绝大部分仍然来源于野生麝,如果不有效地控制资源利用,野生麝种群将濒临灭绝,麝香资源也将枯竭,进而影响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已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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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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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开展全国性野生麝种群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切实查清中国野生麝资源的生存现状,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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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基础研究,加快麝香替代品的研制和推广,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缓解对野生资源需求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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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立法和管理,监督和改善麝香类产品贸易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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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力度,有效打击盗猎和麝香非法贸易活动。如提高对偷猎和非法贸易处罚,进行专门的反偷猎行动,并开展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对麝香和麝香产品的鉴定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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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对麝香和含麝香产品的贸易活动进行长期监测。汇总、归纳涉及麝香走私的案件信息,从而协助各分布国和主要消费国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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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中药行业的监管,防止非法来源的麝香进入合法库存和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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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药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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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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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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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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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尽量覆盖药市的位置、规模、品种等的要求,选择了河北省安国市东方药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棵树哈尔滨中药材专业市场、安徽省亳州市亳州中药材交易市场、河南省禹州市禹州中药材市场、广东省广州市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中药材专业市场、云南省昆明市菊花园中药材专业市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国际商贸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重庆市解放路中药材专业市场、陕西省西安市万寿路药材批发市场、甘肃省兰州市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中药材专业市场12个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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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药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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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涉及的野生物种种类繁多,本调查主要根据目前中国物种保护行政管理所依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II物种以及纳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的物种等15个调查种类(见表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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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1 调查药材种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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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植物药材3种(沉香、冬虫夏草和肉苁蓉)和动物药材12种(蛤蚧、乌梢蛇、蕲蛇、金钱白花蛇、玳瑁、熊胆、麝香、虎骨、豹骨、犀牛角、羚羊角和穿山甲片)。调查对象中的沉香所对应的是植物Aquilaria属的所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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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调查的15种中药材中,除了3种植物药材外,所有的12种濒危动物药材未经许可,都禁止在药市上摆卖出售。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对其利用的管理力度和措施,可将它们分成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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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贸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卫生部也随后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犀牛角和虎骨药品标准,同时书面宣布删除所有处方中的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犀牛角和虎骨本不该以药材的“身份”出现在本次调查的范畴,但是为了评估“禁令”推行近20年的成效,特地将犀牛角和虎骨也作为调查对象,其结果也将为其他药用濒危物种的保护提供一个鲜活的案例供主管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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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受限制从2003年开始,国家林业局会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对含有麝香、熊胆、豹骨、穿山甲片、蛇类、赛加羚羊角等濒危药用野生动物的中药成药和产品实施了标识管理,进行原材料库存登记和产品标识制度,以防止非法来源的这些动物药材混入合法流通渠道。所有含这些动物药材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流通。因此,我们的调查表中,专门有一栏要求填写“是否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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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玳瑁和蛤蚧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调查对象中没有被完全禁贸或标识的濒危动物药材,考虑到在中药材市场无证公开销售的情况,也纳入到这次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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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频次与取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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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7月2日至8月7日,每个市场的调查人员对选取的药市每周进行一次监测调查。每次调查选取10~20个摊位,记录中药材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来源以及摊主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的了解程度等。除了兰州黄河药市和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药市只进行1次调查外,其他10个样本市场都调查了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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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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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查数据按照每个样本药市进行分析,获得调查对象在每个样本中出现的摊位数,计算每种中药材出现的频次、数量(重量和个体数)、价格(平均价格和浮动范围)。几个有关数据处理和表述的术语的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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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以不同名称或不同经营者区分的铺面,包括店铺式坐商和摆摊式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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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次——调查的摊位数,不区分摊位的规模相同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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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种类在总摊次中出现次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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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只针对中药材原材料进行调查,含有项目调查成分的中成药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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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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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样本量及调查对象在样本中出现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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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累计对12个样本药市1102个摊位进行了调查,其中甘肃省兰州市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中药材专业市场各只调查了10个摊位。在选定的10家样本药市中,平均每个调查10.82个摊位,调查摊位数最少是昆明药市和西安药市(61个),其余药市调查数量都在110个以上,调查数量最多的是成都药市(1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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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的药市中,包含全部15种中药材的为哈尔滨药市和昆明药市,重庆次之(13种),亳州最少(10种)。在调查摊位中出现调查对象平均频次最高的是西安药市(33.2%),重庆次之(20.5%),玉林最低(6.6%)。就单个调查对象而言,西安药市上冬虫夏草、蛤蚧、金钱白花蛇、沉香和乌梢蛇5种中药材的频次都超过了50%,在其他药市中,这5种中药材出现的频次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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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和蛤蚧于市场上最为常见,10个药市均有出现,平均出现频次在25%以上;金钱白花蛇、肉苁蓉、沉香和乌梢蛇也在10个药市有分布,频次为10%~20%,是较为常见的种类;蕲蛇、玳瑁、甲片、羚羊角和熊胆在8个以上的药市有记录,出现的频次低于10%;而声称有虎骨、豹骨和犀牛角出售的只在少数摊位上记录到,平均出现频次只有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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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对象的数量、价格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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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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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14.7%,位于所有调查种类的第5位;合计总量约为969千克,均价为2007元/千克。该类药材单价变动幅度较大,记录到的最低价仅为50元/千克,而最高价格则达到90000元/千克,差达1800倍,最大价差为河南禹州药市。其来源涉及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我国的海南、广东两省,海南、广东两地的沉香估计多为走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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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除了药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高档香料或工艺品。在药市上,沉香的价格差异大,主要是因为其种类和品质的千差万别以及有其他同属物种的混入。瑞香科沉香属植物可能有20余种(田耀华等,2009),沉香传统上产自土沉香和沉香,但近年有使用其他类似物种的趋势(梅全喜等,2011)。沉香属所有物种均为CITES附录Ⅱ物种,CITES本意是要保护本属中的沉香等少数几种,由于它们外形不易辨别,因此以整属列入。这对控制物种的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的简便性,但由于其包含多个物种、品质差别悬殊、贸易量巨大的药材,同时因其市场广泛、执法技术性复杂和成本高昂,无疑会导致有效管理上的困难。特别是随着沉香种植的发展(黄智慧,2006),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之间的不适应还会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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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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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33.4%,位居所有调查种类的首位;记录到的估计重量1763千克;各市场平均价格125000元/千克,最高价是最低价的20倍(18000~360000元/千克);来源集中在四川、西藏和青海三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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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传统上就是一味珍贵药材,但其入药的利用率并不高,更多的是用于保健品(如药酒),目前已成为市场逐利的最好品种之一,成为当下药市最常见的贵重药材。该药材正品为麦角菌科的冬虫夏草,而我国已知的冬虫夏草属生物有120种(郭英兰等,2010)。与其他珍稀药材一样,目前也面临许多同科、同属物种的混用、掺用和假冒(石婷婷&葛卫红,2009),这从其价格差中可见一斑。近年来,随着资源的减少和消费量的增加,其资源已濒临枯竭(郭英兰等,2010),虽然冬虫夏草已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其贸易管理尚处于真空地带,须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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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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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17.9%,位于所有调查种类的第4位;记录到的估计重量3368千克;各市场平均价格145元/千克,安国药市价差最大,达11倍(65~600元/千克)。来源集中在新疆和内蒙古两个产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药材专业市场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地出售的肉苁蓉均为野生来源,2011年的销量特别好,大部分的货均已发往全国各地,当地的最低价(即统货价格)也已达到150元/千克,最高价竟然达到8000元/千克,为近3米形状非常好的整根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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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价格的差异主要是因种类或是产地不同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肉苁蓉与管花肉苁蓉可等同使用。目前10大药市上出售的肉苁蓉90%以上是来源于新疆人工种植的管花肉苁蓉,市场价格普遍较低。内蒙古阿拉善的肉苁蓉很少进入药市,多数直接在中药店或礼品店出售,即使在中药店中,也鲜有用于中药成分,大部分是泡药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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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肉苁蓉与管花肉苁蓉的人工种植已得到迅速发展(张丽华,2009;巴哈尔古丽等,2010)。按国际惯例,野生和人工种植的产品管理原则是有差别的,如CITES即对人工种养的标本规定有豁免。因此,在对肉苁蓉的经营进行监管时,建议区别对待野生和人工种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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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蛤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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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蚧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26.8%,仅次于冬虫夏草;观察到的估计数量为83千克和5691对;各市场平均价格16元/对,最高价格30元/对,最低价格为8元/对;来源集中在广东、广西两地和越南、印度尼西亚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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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分布蛤蚧(又称灰斑蛤蚧)目前的野外资源状况(张月云,2003),已不可能形成调查记录到的市场流通量。此外,真正广西产蛤蚧的价格通常比较高,每对价格应在30元左右,而本调查记录的均价为每对16元。在河南禹州和广西玉林药市上蛤蚧的来源说明100%是来自国外。种种迹象表明,目前药市上出现的蛤蚧大部分都不是广西原产,而是产自东南亚国家的蛤蚧的另一亚种“红斑蛤蚧”(孙玉锋,2007)。如何对国内外同一个物种不同亚种进行管理,是全部按国内法律予以控制管理,还是区别对待,这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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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乌梢蛇、蕲蛇和金钱白花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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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蕲蛇和金钱白花蛇是药市上最为常见的三种蛇类,一般都是以干蛇的形式出售。本次调查发现,金钱白花蛇出现的平均频次是三种蛇中最高的(18.3%),在所有调查的中药材中排名第三;其次为乌梢蛇(17.6%),排名第六;平均频次最低的蕲蛇(9.6%),排名第七。由此可见,药市上这3种蛇的贸易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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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频次越高,贸易量越大。金钱白花蛇的贸易量达到815千克,另4487条,而价格正好与之相反。蕲蛇的频次最低,数量最少,价格则最高,平均价格达到了1187.5元/千克,远远高于金钱白花蛇的261元/千克和乌梢蛇的213元/千克。这3种蛇多来自于我国南方省份,调查人员也被告知部分金钱白花蛇来源于蛇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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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调查中,蛇类的实际贸易量要远高于调查中的数量。很多店主因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慑于法律的威力,不敢将大量的蛇类公开摆放,但一旦调查人员博取其信任后,他们一般会告知其货源充足,都存于仓库,要多少有多少,不够的话还可以去别处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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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尽管这3种蛇类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根据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乌梢蛇、蕲蛇和金钱白花蛇等稀有蛇类的野外猎捕活动已被禁止;对库存的蛇类原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对原材料进行标准化封装、登记在册,并只能销售给中成药生产企业、定点医院和含稀有蛇类成分产品的生产企业,只能用于生产经批准的中成药、产品或在定点医院临床使用;从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因此,考虑到我国蛇类资源和消耗量,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标识制度,并加强市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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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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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在市场出现的平均频次为6.9%,排在15种调查种类的第11位;记录到的玳瑁背壳的估计数量为65千克(不含整只标本);各市场平均价格1119元/千克,最高和最低的价格差为40倍(100~4000元/千克);来源主要是我国的广东、海南两省和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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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一般可看到3种形状玳瑁药材:片状,片子尺寸不同,价格也有明显差异,多在1500元/千克以上。一些工艺品商人也会到药材市场收购这种玳瑁壳用以雕刻工艺品;碎料状,这是玳瑁背壳做工艺品后的下脚料,价格为300~600元/千克;还有一种是掺杂了其他成分的玳瑁粉末,每千克的价格通常在300元以内。同时,在药材市场上,还可见用整只玳瑁做工艺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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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只记录到来自广东、海南和印度尼西亚的玳瑁,但根据Timothy等(2011)报道目前玳瑁主要非法捕捉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沿海,走私入境后,在海南琼海和广西北海两地进行加工,再通过物流,进入到全国各旅游纪念品市场和药市。在今后的调查中,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玳瑁药材来自于我国广西和其他东南亚国家。因此,在加强国内管理的同时,也需要有关分布国加强产地保护和边境、海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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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熊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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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在市场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8.1%,排在15种调查种类的第8位;观察到的估计数量为5.44千克熊胆粉和91个熊胆囊;各市场平均价格28000元/千克,最高和最低价格差了将近有100倍(3200~280000元);来源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吉林的各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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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香、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野外猎捕熊类的活动已全面停止,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国家林业局注册的养熊场生产的熊胆粉以及含天然熊胆成分的产品须统一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本次调查发现的熊胆粉都加贴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属于合法贸易。但是调查也记录到91个熊胆囊,这些熊胆囊显然不是来自于养熊场,因为养熊场采用的是“活熊引流取胆(汁)”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推测这些熊胆囊很有可能是由国外走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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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虎豹骨和犀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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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我国就已明令禁止虎骨和犀牛角的利用,它们也从国家药典中被删除,不再作为入药的成分。同时作为虎骨替代品的豹骨也从2006年1月1日起,含有其成分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未经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本次调查仅在哈尔滨、成都和昆明药市的各有1个摊位声称有犀牛角出售,在哈尔滨、昆明、玉林和重庆药市各有1个摊位声称有虎骨出售,在哈尔滨和昆明药市声称有虎骨出售的摊位也声称有豹骨出售,只占调查总摊位的0.8%~1.4%,是本次调查频次最低的3种动物药材。虎骨出现的频次(0.8%)明显低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及Nowell K.&Xu Ling(2007)3%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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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果明显反映了贸易禁令的效果,表明中国政府实施的贸易禁令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需求依然存在。因此,有关执法不能松懈,对禁令的宣传仍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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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麝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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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7.1%,排在15种调查种类的第10位;市场上观察到估计数量为16千克;各市场平均价格269000元/千克,价格差异大,最大价差达35倍(13000~450000元/千克)。麝香的来源地有西藏、青海、四川以及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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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自2003年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升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对库存麝香的使用实行了定企业定品种的严格控制使用。根据根据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类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野外猎捕麝的活动已全面停止,自2005年7月1日起,凡含天然麝香成分的产品须统一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到2010年底,国家林业局仅批准7个指定厂家的6种麝香产品可以使用天然麝香,而其他的麝香产品只能使用人工麝香(麝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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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天然麝香的使用,执法部门对麝香走私和非法贸易的打击也从未松懈过,但由于麝香功效独特而多样,使用广泛,为组方最多的贵重药材,在香料工业、宗教业等也有重要用途(孟智斌,2003),于民间有深厚的利用传统,其必然会在当前的药市交易中有所表现。本次调查发现麝香品质参差不齐,掺假、伪造的现象非常普遍。林栋梁和张贤哲(2001)认为市场上出售的麝香掺假、伪造的比例可高达90%以上。这一方面说明对于类似本研究这样的调查,在调查实施前对调查人员进行相关鉴定知识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有关数据需要有较大的修正才能更接近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需要对药材的制假、售假采取更为严厉的经常性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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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羚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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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角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7.7%,位于15种调查对象的第9位;观察到的估计数量为48千克,另118个;各市场平均价格17000元/千克,最低价1000元/千克,最高价达40000元/千克,差价达40倍。该平均价格基本上反映了目前药市上羚羊角的价格,1000元/千克的最低价是最次的羚羊角碎片/丝,但也不排除黄羊角或者是其他角类冒充羚羊角出售;来源地涉及新疆、西藏、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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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自古就不是赛加羚羊的主要分布国,除有少量人工饲养,野生种群早已灭绝(王德忠等,1998),因此虽然只有少量调查记录来自国外,事实上目前我国市场的羚羊角供应源应是历史库存和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两国。为配合分布国的保护和加强国内的利用管理,2008年国家林业局等五部门开始推行羚羊角库存登记和产品标识制度。从本次市场调查的结果看,该项制度仍有继续强化和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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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赛加羚羊角在传统中药中应用的广泛性(李娜等,2009),加之其曾经有过极高的野外种群数量(王德忠等,1998),估计目前我国仍有较高数量的历史库存。由于其流通过程的长期性和环节多的特性,如何合理处置大量无法提供有效来源证据的民间库存,将其纳入可监测和有控制利用的渠道,以减少黑市货源,使今后的管理更为简便有效,需要主管部门认真研究。2011年,中国中药协会受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的委托,于2011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库存赛加羚羊角原料补充调查核实工作,将市场所属的拥有赛加羚羊角原料合法库存,但尚未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未纳入国家林业局经标准化封装赛加羚羊角数据库管理的企业、个人,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将原料库存情况上报给中国中药协会。调查核实范围除2009年1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林业局经标准化封装赛加羚羊角数据库管理的企业及其库存外,其他所有销售、利用库存赛加羚羊角的制药企业、饮片加工企业、药材经销企业、药材市场等库存赛加羚羊角情况,具体调查核实内容包括库存赛加羚羊角的数量、购入时间、来源证明、保管单位及保管人、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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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穿山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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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山甲片在药市上出现的平均频次为6.3%,位于15种调查对象的第12位,仅高于犀牛角和虎豹骨;观察到的甲片数量约为106千克,各市场平均价格3765元/千克,最大价差为哈尔滨药市的9倍(800~7000元/千克),800元/千克和7000元/千克也是本次调查记录到甲片的最低和最高价格。穿山甲片的来源涉及广东、越南和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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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山甲属动物有7~8种,我国分布有2~3种,其中以中华穿山甲为主(胡诗佳等,2010),也是药材穿山甲片的传统来源物种。由于我国资源已近枯竭(吴诗宝等,2004),推测目前市场上货源主要来自国外和历史遗留的库存。而穿山甲属所有物种都被列入CITES附录Ⅱ,且国际贸易的限额为零,因此声称国外来源的穿山甲片应该都是走私入境的。目前我国已经将穿山甲片与羚羊角和稀有蛇类一道,进行原料的库存登记和推行产品的标识制度,所有的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因此在药市上任何穿山甲片的出售活动均系非法,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标识制度和加强市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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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材经营者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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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到的“保护意识”是指中药材经营者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看其是否了解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清楚濒危物种贸易是受到严格禁止或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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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要在短短6周内要对选定的药市做6次走访调查,且每个药市每次调查的店铺或摊位数量至少要达到10家以上,因此难免会对一些店铺或摊位进行重复调查。为了更隐蔽更顺利地实施调查工作,如果在前几次的调查中受访者已曾主动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在其后的调查中则不再赘问。在对保护意识进行分析时,不以前面分析所采用的摊次或频次,而是用百分比来表示具有保护意识的中药材经营者在某一药市或所有药市受访经营者中的比例。另外,还专门针对某种中药材经营者的保护意识进行分析,了解具有该种中药材相关保护意识的经营者在所有出售该中药材经营者中所占的比例,具体结果见表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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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2 中药材经营者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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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药市中药材经营者保护意识的分析,结果表明,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信息的经营者占64.16%,其中成都比例最高(82.05%),其次为重庆(80.00%)、安国和广州(79.17%)、昆明(78.33%),兰州、玉林、亳州的经营者保护意识相对较低。在禹州和阿拉善进行调查时,没有任何经营者向调查人员主动提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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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不同中药材经营者的保护意识进行分析时,表明不同种类和不同管制等级,保护意识反映有一定差别。虎豹骨、犀牛角的经营者100%了解相关禁令或规定。国家严格推行专用标识制度的羚羊角、穿山甲片、熊胆的经营者也有很强的保护意识(>88%)。相比麝香的比例较低(63.95%),可能与该药材使用的传统性和普遍性有关系。3种蛇类中,对蕲蛇的保护意识较高(63.95%),其次为金钱白花蛇(58.93%),而乌梢蛇不仅是这3种蛇类中,也是所有调查对象中经营者的保护意识最低的(31.13%)。玳瑁和蛤蚧虽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市场上监管力度较低,其经营者的保护意识相比其他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言,明显要低,只有45.90%和44.58%;3种药用植物药材中,冬虫夏草和肉苁蓉这几年价格猛涨,其部分分布区的野外资源几近耗竭,市场上出现劣质、掺假、伪冒的现象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也开始关注它们野外资源的状况,对相关保护信息也有所了解,因此有一半左右的受访者主动向调查人员提及相关保护信息。对沉香的保护意识相对较低,仅为40.26%,在所有调查对象中仅高于乌梢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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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发现,每个药市都能在市场上的醒目位置摆放着一块写着“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禁止上市”的警示牌,其中“虎骨、豹骨、羚羊角、穿山甲片、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等均赫然列在牌匾上,这既说明管理者非常了解国家对药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禁止上市的政策,但同时又证明管理者对市场上出现的部分药材违规公开出售的现象并没有做到严格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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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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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通过对12个中药材市场的实地调查,共获得1102个摊次濒危物种药材的数量、价格及来源等信息。通过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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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药市均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贸易的濒危物种药材都有明确公示,公开摆卖现象并不突出,但其地下交易和网络贸易仍然存在,如3种蛇类、玳瑁、甲片、羚羊角和熊胆等禁止出售的动物药材虽然只有少量摆卖,但经调查人员询问后仍能看到数量较多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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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虎骨和犀牛角的贸易已非常少见,仅0.8%和1.4%的药材经营者声称有售,而且他们都提及了贸易禁令,显示从业人员极强的保护意识。与1990年代和2007年的调查相比,在中药业虎骨和犀牛角的贸易禁令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这种极少量的非法贸易也反映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2006—2010年公开报道查获的11起虎骨和9起犀角走私案也印证了这种需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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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标识物种药材的非法贸易,而且60%以上受访的经营者对“专用标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但是除了熊胆粉外,其他纳入“专用标识制度”范畴、实行严格库存登记的羚羊角、甲片、麝香、熊胆囊和稀有蛇类都在市场上有售,可以判定其来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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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市上部分濒危物种药材来自国外,如沉香(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蛤蚧(印度尼西亚、泰国)、玳瑁(印度尼西亚)、麝香(俄罗斯)、羚羊角(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穿山甲片(越南、缅甸)。对相关案件的分析,也反映出近年来从周边国家走私濒危物种药材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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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材混用、掺用和假冒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调查的3种植物药材——肉苁蓉、沉香和冬虫夏草,其上千倍的价格差异说明了它们种类和品质的千差万别,因此在市场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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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市经营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有待于提高,对不同种类和不同管制级别的药材,经营者的保护意识存在一定差异。被调查对象中,只有64.16%的受访者主动表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但国家严格禁止贸易的虎骨、犀牛角和推行专用标识制度管理的豹骨、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熊胆的经营者具有很强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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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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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将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和建立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监测制度以及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和利用等,列为今后五年的重要任务,这对药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监管秩序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专用标识制度也已在药用濒危物种的利用上推广,但是本研究发现,药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还存在于所调查的药市。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的中医药市场,更好地保护国内以及周边国家的野生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们针对本次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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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穿山甲、玳瑁、蛇类等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级别,以及采取对野生、人工种养、国内和国外同种货品的区别对待政策,以提高物种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管理政策上的简便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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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加强对标识物种药材贸易的日常监管,严防非法来源的药材进入合法流通渠道,从而确保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政府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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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的大宗贸易物种监管体系。对市场出现频次较高的冬虫夏草、肉苁蓉和沉香,建议早日纳入监管体系,加强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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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实体市场的执法效率和监管力度。通过对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加大对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监管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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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网络贸易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对网络上有关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交易信息,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采取联合监控和打击行动,要求相关网站及时删除非法贸易信息,并对虎骨、犀牛角等关键词进行屏蔽,不采取措施的将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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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与宣传。国家相关部门要对各大药市和网上交易药材运输的物流公司加强监管,防止濒危物种药材通过物流渠道非法运输,同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物流人员/公司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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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市场监测机制,搭建信息数据库平台。充分利用本研究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监测网络,对药市进行长期的监测,相关的贸易信息及时输入数据库,供有关执法和管理部门参考。考虑到搭建监测网络和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能继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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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濒危物种药材的走私犯罪活动。针对边境地区频发的野生动植物走私案件,建议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边境联合执法等,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有关濒危物种的分布国也要加强产地保护以及边境和海关控制,从源头上遏制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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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公众宣传教育。调查表明公众教育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十分有效,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濒危物种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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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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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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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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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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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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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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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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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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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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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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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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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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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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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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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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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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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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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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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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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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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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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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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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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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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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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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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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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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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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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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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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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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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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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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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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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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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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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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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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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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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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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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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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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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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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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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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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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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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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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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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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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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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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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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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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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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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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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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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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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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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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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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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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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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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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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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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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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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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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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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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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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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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新《刑法》有关涉及野生动植物方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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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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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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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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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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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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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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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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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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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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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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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编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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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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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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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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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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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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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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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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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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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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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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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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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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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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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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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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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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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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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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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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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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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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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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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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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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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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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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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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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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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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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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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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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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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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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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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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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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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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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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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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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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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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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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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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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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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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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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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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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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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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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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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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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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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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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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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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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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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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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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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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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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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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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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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八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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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九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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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 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70种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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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一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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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二 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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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药用濒危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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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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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治建设工作。早在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禁止猎捕大熊猫等稀有动物,1956年,原林业部颁布了《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加强对狩猎工作的管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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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等专门法律,从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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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行政法规,包括《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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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国家林业局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管理费收费办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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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各地还依法制定了地方法规规章共2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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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我国还先后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湿地公约》(RAMSAR)等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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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如《刑法》中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定罪量刑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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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保护管理法律框架和体系,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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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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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确立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针、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林业农业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管理制度、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制度、驯养繁殖许可制度、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许可制度、资源管理费收费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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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部门管理制度。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虎、豹、犀牛、赛加羚羊、麝、熊、穿山甲、蛇、大壁虎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玳瑁为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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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我国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个层级。法规还授权林业部门可依法将非原产我国的从国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核准为国家重点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豹、犀牛、赛加羚羊、麝、蟒蛇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穿山甲、大壁虎、玳瑁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以外的205种蛇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非原产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所列蛇类分别按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各省区市将许多种蛇类确定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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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野外种群及栖息地保护制度。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受国家法律保护,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均需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大部分省区市从事蛇类人工繁育活动也需要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或水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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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驯养繁殖管理制度。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须具备符合条件的场所、技术和合法种源来源,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凭证申请引进种源和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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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经营利用管理制度。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对象牙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其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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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进出口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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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执法处罚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批准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刑事案件立案和审理。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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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野生动物管理专项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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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保护管理方针,多年来,国家林业局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长期密切合作,在规范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入药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措施,切实统筹兼顾好中医药事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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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2004年9月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将中医药原材料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确定为优先保障领域,大力推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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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林业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麝、熊、豹、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等中医药所需的重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培育和原材料入药管理政策,逐一制定发布了专门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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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核查原材料库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准化封装和定点保管,委托专门机构核查和标准化封装,逐一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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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限定原材料使用范围,宏观控制资源消耗总量。对库存原材料,仅限用于国家批准注册的中成药生产和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实行年度消耗控制量,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科学论证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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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原材料购销及利用管理,规范流通秩序。利用单位须附具合法来源证明和投料使用计划等材料,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林业部门在批准时,须严格执行年度消耗控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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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先后对含有上述野生动物成分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市场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有关企业具体使用专用标识的数量,根据其按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的生产数量核算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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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入药利用状况,掌握基本情况,为研究、调整野生动植物中药材的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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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国家林业局大力支持中国中药协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入药管理政策研究,并根据其建议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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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走私及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中药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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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成效、问题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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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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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依法管理,我国药用野生动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管理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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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社会参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规模和力度日益增加,大部分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能够通过人工培育的手段来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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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一些尚难以通过人工繁育方式来满足需求的重要药用野生动植物原材料,在确保特效药、关键药、重点药的前提下,大幅度压缩了原材料年度消耗量,以有限的库存资源为野外资源的生息修养和突破人工繁育技术难关争取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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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盗猎盗采、非法走私、经营利用等破坏资源的案件不断下降,表明上述管理措施有效缓解了野外资源保护面临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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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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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利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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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仍有一些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上不能通过人工繁育方式来满足需求,给野外资源保护造成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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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中西医基础理论不同等原因,国际上对野生动物入药利用存在支持、反对两种不同的观点,且相互之间的争论十分激烈,影响到对有关政策的科学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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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走私、盗猎盗采及非法经营利用药用野生动植物原材料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对资源保护造成一定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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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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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在今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还将继续积极推进资源保护与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的各方面工作,重点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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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对药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其利用的动态监测,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资源现状,及时研究、调整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尽最大程度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对药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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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药用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人工繁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资源培育激励机制,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扩大人工繁育资源。将结合繁育技术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断扩大繁育利用试点范围,并对加工利用和出售人工繁育所获的上述物种原材料或产品予以积极扶持,对利用繁育试点单位繁育的野生动物原材料,将受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限制,具体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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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天然麝香、羚羊角、穿山甲片等重要药用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强化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严格执法,遏制破坏资源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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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执法监管力度,继续推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扩大标识范围,对应标识而未标识的产品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坚决遏制走私、非法经营利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确保传统医药与野生动物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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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三 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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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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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五 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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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六 国家林业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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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七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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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八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决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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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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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10.19 (Rev.CoP14)传统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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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野生动植物被用于各种形式的传统医药中,而且在传统医药中许多濒危物种的持续和不加控制的利用,对这些物种的长期生存和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潜在的威胁,成为分布国和消费国一直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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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在东亚,多数传统医药体系源于传统中医药,传统中医药是经过上千年的大量的医学观察和实验而形成的合理的思想和实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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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世界卫生组织已承认了传统医药对世界医药安全的重要性,而且亿万大众的基本健康仍有赖于这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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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 在讨论某种野生物种遭到过度开发问题时,也应强化对传统医药在世界医疗体系中的重要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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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 许多种传统医药依赖于对野生物种的可持续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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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 第九届缔约国大会(劳德代尔堡,1994)通过并经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曼谷,2004)和十五届大会(多哈,2010)修订的Conf.9.19(Rev.CoP15)号决议[2],认为圈养繁殖和人工培植可以缓解对野生种群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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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开展使用濒危物种标本代用品研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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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 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那些存在过度开发危险的野生物种,以免其受到威胁后不得不采取类似于保护犀牛和老虎的更加严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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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适用公约第七条第3 款作为个人财产来贸易的传统医药的总量,也许对某些特定物种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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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 全面的国内立法及其有效的实施对所有缔约国执行公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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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 第九届缔约国大会通过并经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海牙,2007)和十五届大会修订的Conf.9.14(Rev.CoP15)号决议[3]、第十届缔约国大会(哈拉雷,1997)通过并经第十二届(圣地亚哥,2002)、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修订的Conf.10.8(Rev.CoP14)号决议、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吉吉里,2000)通过的Conf.11.7 号决议,以及第十二届缔约国大会通过并经第十五届大会修订的Conf.12.5(Rev.CoP15)号决议[4],针对传统医药中常见成分所涉及的特定分类单元的保护与贸易,规定了需要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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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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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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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传统医药从业者和消费者密切合作,开展旨在减少和最终杜绝非法使用濒危物种的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对避免过度开发其他野生物种必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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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促进技术开发,包括鉴别传统药所含部分及其衍生物的法医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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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促进、鼓励和研究进一步使用诸如合成物和较少受威胁物种衍生物等药用濒危野生物种标本的代用品,确保此类利用不会危及其他物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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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适当并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人工培植的方法,或者在特定情况下考虑通过圈养繁殖的方式,来满足传统医药的需求,但此类利用应有助于缓解对野生种群的压力并符合国内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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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各缔约国对国内利用的传统医药明确做出仅限国内利用的标识,切实制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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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各缔约国在管理传统医药贸易时,确保公约第七条第3 款规定得以全面持续地贯彻执行,确保外国游客和来访者在未取得适当文件的情况下不会出口含有附录Ⅰ成分的传统医药;承认为有效保护常见药用附录物种,各缔约国有必要在管理个人和家庭财产的贸易时采取更加严厉的国内措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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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潜在的捐助者为执行本决议各项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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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虎及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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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12.5(Rev.CoP16)虎及其他列入附录Ⅰ的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保护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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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 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吉吉里,2000年)通过的有关虎的保护和贸易的Conf.11.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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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雪豹Uncia uncia、云豹Neofelis nebulosa、亚洲分布的所有豹Panthera pardus的亚种和亚洲狮Panthera leo persica)受到盗猎以及干扰、片段化和破坏所致的栖息地丧失等共同作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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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所有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均已列入附录Ⅰ,而且这些物种及其部分和衍生物的商业性国际贸易自1975年以来就已被《公约》所禁止(亚洲狮和东北虎Panthera tigris altaica除外,两者分别在1977年和1987年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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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虎(Panthera tigris)的三个亚种在过去的五十年里灭绝,也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已列入了附录I,但对几乎所有这些物种标本的非法贸易日益猖獗,而且会进一步危及在野外的长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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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 世界上许多国家仍在继续使用含有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部分和衍生物的药品和产品,其中的一些物种的骨骼作为虎骨的代用品而被传统医药体系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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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关注到 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虎及其他大型猫科动物皮帐贸易仍在驱动导致野外灭绝的偷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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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常委会已经号召所有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对虎及其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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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扬 某些分布国和消费国采取的旨在对付虎及虎的部分和衍生物非法贸易和推进缔约国间合作的积极行动,但也注意到需要采取措施对付所有附录Ⅰ所列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标本的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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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驱动非法猎杀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和非法贸易其标本的原动力因地而异,有的是为出售活体、部分和衍生物来获取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保护生活在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栖息地的居民,有的则是为防止家畜被捕食或者是因家畜被捕食而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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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加强分布国和非分布国间的技术合作和财政支持有益于更有效地保护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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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 一些分布国和消费国不断增加的政治承诺、财政支持和经验,会极大地提高对非法猎杀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和非法贸易其部分和衍生物的控制力度,并强化对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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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 CITES虎执法特遣队取得的进展和2009年召开的第二次CITES执法专家组会议的成果,但也注意到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遇到的保护问题与虎相近,减少非法贸易虎标本的解决办法同样适用于造福这些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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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承认 雪豹网络及全球老虎论坛成员在回顾威胁有关物种在野外长期生存的因子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报告,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所建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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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 打击野生生物犯罪国际同盟(ICCWC)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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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ICCWC 在给国家野生生物执法机构和次区域及区域性网络的自然资源保护行动,提供日常协调支持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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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 所有里一方关注2012年2月14日在泰国曼谷召开的“ICCWC警察和海关领导人关于虎犯罪研讨会”的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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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 未能定期提交有关旨在保护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所采取措施的详尽进展报告,阻止了对所采取措施进行适当评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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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认识到 要长期解决虎和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保育和管理问题,必须基于充分的信息采取大胆、创新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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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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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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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特别是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分布国和消费国,抓紧制定综合性的法规并采取执法控制措施,明确规定负责在保护区内外以及在诸如野生动物市场和商店等野生动物部分和衍生物经营利用场所管理贸易的各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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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寻求改善其国内立法以禁止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标本以及标签上注明或者声称含有这些物种部分和衍生物的产品的商业性国际贸易的缔约国,应制定上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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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处罚措施定位在足以阻止非法贸易的水平上,并考虑引入国家措施来促进公约的执行,包括依照Conf.9.6(Rev.16)号决议的有关规定自愿禁止上述部分、衍生物和产品的国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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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缔约国,尤其是分布国和消费国,应引入创新的执法方法,优先在主要边境地区强化执法努力,并建立或者强化地区执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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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所有分布国和其他相关国家,保存和分享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非法贸易相关信息,以确保开展协调一致的调查和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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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所有分布国应寻求确保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反偷猎行动、情报的获取和使用、确定违法者、野生生物犯罪调查技术、采集证据、部门间联系与合作、案件起诉前的准备等方面获得相应的有效支持。在开展这些活动时,可结合本国实际考虑附件1、2、3所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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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各缔约国向分布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增强执行本决议的能力,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保护措施,维持可持续生计,进而为保护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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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在其境内开展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人工繁殖活动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确保防止部分和衍生物从这些人工繁殖单位或者通过这些单位进入非法贸易的相关管理和控制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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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库存有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部分和衍生物(如虎骨)但不包括公约前所获标本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应巩固和确保对上述库存的充分控制。如果可能的话,除用作教育和科研的之外,其余均作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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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分布国和非分布国,支持和参加诸如全球老虎论坛、雪豹网络、CITES虎执法特遣队、全球老虎倡议之类的国际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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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所有尚未加入公约的分布国和消费国尽快加入公约,以强化对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部分和衍生物国际贸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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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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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利用分布国提交的执行本决议和相关决定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提交的其他额外信息,由秘书处向常委会和缔约国大会报告野生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现状、亚洲大型猫科动物保护以及各缔约国现行贸易控制措施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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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ICCWC伙伴合作,推动非法贸易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性质严重和影响巨大的执法机构提高意识,促进合作,并在与这些物种相关的犯罪侦查、调查和起诉中采用多学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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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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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分布国必须设立反偷猎队伍和执法机构,为其打击非法猎杀和非法贸易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提供充足经费,并确保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共享打击非法猎杀和贸易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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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分布国,应针对城市和农村社区以及其他特定人群开展适当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及其猎物和栖息地的生态、文化和生态旅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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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分布国和消费国,应采取措施,提高本国执法、检察和司法机构对野生生物犯罪和野生生物非法贸易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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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分布国和消费国的执法机构,要在管理共有物种和拥有共同边界的保护区等方面做出双边和多边合作安排,以强化对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标本非法国际贸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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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秘书处的技术支持和感兴趣的政府和组织的财政支持下,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召开地区性的执法需求研讨会,以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非法跨境贸易为重点,着重就活体、部分和衍生物的贸易规模、走私路线、方法以及最终消费市场等内容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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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亚洲大型猫科动物分布国,如合适的话,研究非法猎杀亚洲大型猫科动物背后的动机,提出应对这些不良动机的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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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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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拥有相关经验的国家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分布国和消费国,抓紧开发用来帮助检测和准确识别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部分和衍生物的实用鉴别手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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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鉴于掌握生物学和分布资料对执行本公约至关重要,捐赠国的援助重点应放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传授经验上,特别是在开发计算机数据库和监测技术方面,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保护管理技术的传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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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标本消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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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传统医药社区和业界,共同制定和执行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利用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部分和衍生物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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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将附录Ⅰ所列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部分和衍生物从官方药典中剔除,并用不会危及其他野生物种的可接受的替代产品取而代之。除此之外,还应在消费国的制药界和使用人群中开展旨在消除使用附录Ⅰ所列亚洲大型猫科动物衍生物和推动接受适当替代产品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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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开展适当的宣传教育攻势,消除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皮张的非法贸易以及作为纪念物、装饰品、服装或用于生产其他物品等形式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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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召 所有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急提供资金和其他援助,制止对亚洲大型猫科动物标本的非法贸易,确保这些物种在野外的长期生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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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 第Conf.11.5号决议(吉吉里,2000)-虎的保护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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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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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9.14(Rev.CoP15)关于非洲和亚洲犀牛的保护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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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 一些犀牛种群已经并仍继续迅速减少,且所有5 种犀牛中有4 种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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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 缔约国大会于1977 年将犀牛所有种列入了附录Ⅰ,1994 年和2004 年又分别将南非和斯威士兰两国的白犀指名亚种在附加注释的条件下由附录Ⅰ降列到了附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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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忆及 第三届和第六届公约缔约国大会(新德里,1981;渥太华,1987)分别通过的Conf.3.11 和Conf.6.10 号决议以及第十届缔约国大会(哈拉雷,1997)通过的10.45 号决定均与犀牛保护和贸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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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赏 某些非洲和亚洲分布国往往在困难条件下,在犀牛保护管理中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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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赞赏 一些国家,特别是那些很多世纪以来一直将犀牛利用作为其文化传统组成部分的国家,为控制和减少犀牛角利用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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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上述措施尚未遏制住所有犀牛种群的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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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犀牛角的非法贸易属于全球性执法问题,其范围已经超出了分布国和传统消费国的范围,仅仅强调执法本身无助于消除犀牛所遭受的各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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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在一些国家仍然在累积犀牛角库存,且Conf.6.10 号决议有关销毁这些库存的倡议在一些国家仍未得到执行,许多缔约国不再认为这种销毁倡议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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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一些国际性的措施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意外后果,比如对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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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目前对保护犀牛的最有效手段存在着多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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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 对犀牛种群的威胁以及对犀牛部分和衍生物的需求仍然存在,且为这些种群提供充分安全所需的费用不断增加并常常令很多分布国难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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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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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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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具有犀牛角库存的缔约国对这些库存进行鉴定、标记、登记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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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缔约国采纳并执行全面的立法和执法管制措施,包括为减少有关犀牛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而对国内贸易采取限制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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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秘书处和其他适当机构,通过技术建议和相关信息,尽可能为那些缺乏适当立法、执法和库存控制措施的缔约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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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分布国在其执法过程中保持警惕,阻止非法猎杀,尽早发现潜在的违法者,并应用适当的处罚措施来有效发挥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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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打击犀牛角非法贸易活动,各分布国和牵连国通过现有的国际、地区和国家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合作,必要时也可建立此类机制;本决议中的牵连国是指,参与或者明显牵连到部分和衍生物合法及非法贸易的国家或者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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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牵连国与所有犀牛角的利用群体和行业合作,作为一项优先活动,制定并实施旨在减少犀牛部分和衍生物利用和消费的战略,并向IUCN/TRAFFIC 报告其进展情况以便纳入两者的联合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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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常委会继续为结束犀牛部分和衍生物非法贸易采取行动,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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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采取的所有这类行动的效力进行评估并提出适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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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导干预的政策是对评估结果的响应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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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那些至今还不具有一个被编入预算的犀牛保护和管理计划的分布国,应尽快利用所有可利用的专业技术和资源,制定并实施这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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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议 那些已经具备了一个被编入预算的犀牛保护和管理计划的分布国,应努力尽快实施这种项目,并对其中所包含的执法和贸易控制措施的效力进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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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IUCN/SSC 非洲和亚洲犀专家组以及TRAFFIC 在每届缔约国大会之前6 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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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括国家和洲水平上的非洲犀牛和亚洲犀牛保护状况、犀牛标本贸易、犀牛标本库存及其库存管理、非法猎杀犀牛案件、执法事宜、保护行动和管理战略以及对其效力的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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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牵连国为结束犀牛部分和衍生物非法利用和消费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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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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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 IUCN/SSC 非洲和亚洲犀专家组以及TRAFFIC 的报告分发各分布国和牵连国,供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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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报告以及收到的分布国和牵连国的意见为基础,拟定拟定相关建议和决定草案供缔约国大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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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鼓励缔约国向 IUCN/SSC 非洲和亚洲犀专家组以及TRAFFIC 就编辑并向秘书处报告从分布国收到的信息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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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亚洲犀牛和非洲犀牛原产国、牵连国、其他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者,向IUCN/SSC非洲和亚洲犀专家组以及TRAFFIC 就收集报告秘书处的犀牛保护与贸易相关信息提供经费支持并与之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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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所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为实施犀牛保护项目活动提供资金,特别是为那些旨在阻止非法犀牛猎杀、结束犀牛角非法贸易以及确保IUCN和TRAFFIC在每届缔约国大会之前向秘书处有效开展报告工作的活动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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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为实现本决议的目标,所有缔约国间以及公约与IUCN/SSC非洲和亚洲犀专家组间,应开展协调一致的建设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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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 下列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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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nf.3.11 号决议(新德里,1981)——关于犀牛角的贸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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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nf.6.10 号决议(渥太华,1987)——关于犀牛部分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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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赛加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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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13.3同迁徙野生动物物种保护公约(CMS)的合作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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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 第十二届缔约国大会(圣地亚哥,2002)通过的12.5 和12.6 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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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 对 CITES 和CMS 两个公约秘书处之间业已建立的合作与热诚关系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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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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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常委会对CITES 和CMS 两个公约秘书处于2002 年9 月18 日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定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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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听取秘书处就其为执行由 CMS 秘书处及其自身拟联合制定的详细工作计划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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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保 CITES 关于下列物种或分类单元的行动同CMS框架中已经开展或设想开展的地区性协作活动相互补充、相互加强,并尽可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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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雪豹(Uncia uncia)及西部和中部非洲的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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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非洲大西洋海岸、印度洋、东南亚及太平洋的海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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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南亚和东南亚的鲸鲨(Rhincodon typus)及嗜人鲨(Carcharodon carcharias);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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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鲟鱼(Acipenseriformes);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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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秘书处在维持上述谅解备忘录精神的同时,邀请CMS 及其相关协定参加有关双方共同关注的物种和议题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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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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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赛加羚羊的分布国(哈萨克斯坦、蒙古、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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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Rev.Cop16)为对有执行CITES作出贡献,所有赛加羚羊的分布国应完全履行《赛加羚羊中期国际工作项目(2011—2015)》指示其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支持《关于“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赛加羚羊(Saiga spp.)的谅解备忘录”》及《赛加羚羊行动计划》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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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Rev.CoP16)所有赛加羚羊的分布国应向《联合国保护迁徙性野生动物公约》(CMS)监督管理的在线赛加资源中心及其项目数据库,提供其所采取的履行《赛加羚羊中期国际工作项目(2011—2015)》措施和行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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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 鼓励所有赛加羚羊分布国向CITES及CMS秘书处通报其就地保护优先项目等资料,以便与潜在捐助方分享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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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赛加羚羊部分和衍生物的主要消费国和贸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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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 鼓励由秘书处基于CITES贸易数据确定为赛加羚羊部分和衍生物的重要消费国和贸易国相互合作,管理和控制赛加羚羊的贸易,并实施《赛加羚羊中期国际工作项目(2011—2015)》中有关可持续利用和贸易(第3部分)的行动,这些行动是为了支持《关于“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赛加羚羊(Saiga spp.)的谅解备忘录”》及《赛加羚羊行动计划》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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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 鼓励赛加羚羊部分和衍生物的重要消费国和贸易国向目前的分布国就地保护活动提供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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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 赛加羚羊部分和衍生物的重要消费国和贸易国应当向由CMS监督管理的在线赛加羚羊数据库提供其有关执行《赛加羚羊中期国际工作计划(2011—2015)》措施及活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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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 鼓励赛加羚羊部分和衍生物的重要消费国和贸易国减低赛加羚羊产品和衍生物,例如通过使用具有类药效的替代产品等,并执行在乌鲁木齐召开的“赛加羚羊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讨会”(2010年9月)就此所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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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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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0 根据有关分布国、消费国及贸易国提交的资料,在与CMS秘书处开展磋商之后,CITES秘书处将就下列事宜向常委会例行会议作出报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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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4.91号决议(Rev.CoP16)关于各当前分布国执行有关MTIWP(2011—2015)的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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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6.98号决议关于主要消费国及贸易国执行有关MTIWP(2011—201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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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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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 常委会将考虑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并且据此提出供第17次缔约方大会考虑的常委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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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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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10.8 (Rev.CoP14)熊类的保护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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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熊类物种的所有种群均被列入了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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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熊类产于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南美洲,因此,熊类的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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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持续发生的熊类物种的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削弱了公约效力,而且如果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采取行动来消除此类贸易,偷猎可能会使野生熊类数量下降,进而导致熊类的某些种群甚至物种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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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 熊类保护的长远解决办法就是采取实实在在的和可衡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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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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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 所有缔约国,特别是熊类分布国和消费国,继续采取下列行动,减少对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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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化、制定或改善国内立法,以控制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进出口,确保对非法活动的处罚能足以阻止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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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过向国家和国际范围内的野生生物贸易控制工作提供额外的资源来改善 CITES 的执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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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强化对非法进出口熊类部分和衍生物活动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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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主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发起或进一步采取新的国家行动,以发现、打击和消除非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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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举办国际性的野生生物法执法培训班,专门就熊类的部分和衍生物问题培训一线人员,交流实战技术和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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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保护和执法工作制定双边的和地区性的协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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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共享司法鉴定技术,以帮助那些能力不足以对熊的部分和衍生物进行鉴定及对标记上指明含有这些部分和衍生物的产品进行查验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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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所有缔约国在必要时,审查并强化有关措施,以执行公约关于附录Ⅰ和Ⅱ物种标本中涉及熊部分和衍生物贸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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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议 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作为一件紧急事务,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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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强政府部门、行业、消费群体和保护组织之间的对话,以保证附录Ⅰ熊类的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无法借助合法贸易的渠道进行,并提高公众对公约贸易控制措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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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鼓励尚未加入公约的熊类分布国和消费国,作为一件紧急事务,尽早加入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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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资金,对濒危熊类,特别是分布于亚洲的熊类物种的状况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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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和传统医药团体共同开展工作,减少对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需求,积极推动研究和使用不危及其他野生物种备选品和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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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与传统医药团体和保护组织合作开展项目,提高公众和相关行业对因熊类标本贸易引起的各种担忧及采取更强有力的国内贸易控制和保护措施的必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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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所有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件紧急事务,提供资金和其他帮助,以停止熊类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贸易,确保所有熊类物种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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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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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类(Serpentes spp.)贸易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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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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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 CITES 秘书处应在合适的情况下与常委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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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视外部资金状况,聘请独立专家,与当地科学家和当地科研以及教学机构联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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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开展附录II亚洲蛇类的生产系统和对来源代码的使用情况的研究;并制定指南,帮助缔约国监测和控制人工繁殖和其他生产系统,包括利用信息评估他们的生态可行性,和在可能的情况下,经济的可获得性(例如,商业机构生产和出口由国家所允许的标本是否在资金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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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编纂信息和制定指南,帮助缔约国制定非致危性判定、对野外种群的管理系统和建立附录II蛇类出口限额,通过承担相关研究,与相关专家咨询,检视合适的例子和案例研究,并在CITES非致危性判定国际专家研讨会(坎昆,2008)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得出更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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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开展一个或更多高价值的宠物蛇类物种的研究(例如,独特的颜色或形态特征,或狭窄分布种等),以确定为国际贸易的合法和非法狩猎对野生种群的影响,并未这些物种的贸易的非致危性判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提出关于就这些物种贸易执行公约的行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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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开展关于区分贸易中的野外来源的和人工繁殖的公约附录蛇类的方法的研究,确保这些工作的开展符合常委会关于来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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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缔约国发出通知,鼓励缔约国委托感兴趣的机构调查贸易中的公约附录蛇类标本识别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并要求缔约国将此委托结果通知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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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国际贸易中心对亚洲蟒类贸易的研究、关于爬行动物皮张的来源管理的联合国贸发会议生物贸易倡议(UNCTAD Biotrade initiative)工作组成果及其他相关研究和信息可行时,通知缔约国这些成果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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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将前述段a)和 b)提及的活动的成果及其建议提交第27次动物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合适,并提交第28次动物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根据第16.105号决定规定,在经常委会审议和批准后,将最终结果在CITES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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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向缔约国发布通知,要求亚洲缔约国向秘书处报告其执行第16.106号决定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汇编并向第65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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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视外部资金情况,为CITES和国际贸易中的亚洲蛇类分布国的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召开一次或多次跨学科的CITES研讨会,会议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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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使用常委会根据第16.105号决定作出的关于监测和控制人工繁殖场和其他系统的指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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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使用制定非致危性判定和附录II贸易蛇类物种的出口限额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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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在第十七届缔约国大会(CoP17)之前将这些活动的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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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动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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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3 动物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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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审议16.102号决定段 a)至c)中所指的活动的结果,以及在结果出来时,审议ITC研究和其他相关亚洲蟒类研究的结果及联合国贸发会议生物贸易倡议(UNCTAD Biotrade Initiative)工作组关于爬行动物皮张来源管理的结果,并建立在这些研究和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指南和建议,供常委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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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视16.102号决定段c)中联合国贸发会议生物贸易倡议(UNCTAD Biotrade Initiative)工作组关于爬行动物皮张来源的研究以及任何其他关于以下方面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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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现有的标记和跟踪系统,和各种相伴的证书安排(不仅限于当前在野生物贸易中使用的各类),这些可适用于蛇类管理并提供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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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个关于确认蛇类皮张合法来源的追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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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现有的执行这样的追踪和标记系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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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向常委会建议执行该蛇类追踪系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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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向第65次和第66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这些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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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 动物委员会应在其第27次会议上考虑最终的IUCN亚洲蛇类名录,如果可行,吸纳新的信息和数据,并制定相应的建议,包括向常委会报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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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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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5 常委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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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考虑动物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第16.102号和第16.103号决定提供的报告和建议,如果合适,还要考虑ITC关于亚洲蟒类贸易研究的结果,联合国贸发会议生物贸易倡议(UNCTAD Biotrade Initiative)研讨会关于爬行类动物皮张来源的研究结果,以及任何其他既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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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视16.102号决定段c)中所指联合国贸发会议生物贸易倡议(UNCTAD Biotrade Initiative)工作组关于爬行动物皮张来源的研究,以及任何其他关于以下方面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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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该追踪系统的社会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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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该系统供应链上所有层面,包括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整个过程的潜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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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向缔约国、动物委员会和秘书处作出适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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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第十七届缔约国大会上对第16.102,16.104和16.105号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比较,提前供缔约国参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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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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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 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手段根除重要的非法和未报告的CITES附录蛇类物种标本贸易,无论活体还是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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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保对这些标本正确地发放了CITES许可证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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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其CITES年度报告中包括这些标本贸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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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确保他们的年度报告根据第Conf.11.17(Rev.CoP16)号决议遵守了最新版本的“CITES年度报告编制和提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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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检查他们对这些标本的贸易的执法努力,确保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阻止和发现非法的和为报告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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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向蛇类农场,蛇的活体、部分和衍生物的购买者、出生者,产品制造商。承运人,中间商和从事控制和监测这些贸易的政府机构关于们开展教育和推广活动,以确保蛇类标本的贸易遵守了国家法律和CITES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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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亚洲缔约国而言,及时向秘书处报告他们在这些领域的努力,以便秘书处能够根据第16.102号决定的第e)段的规定向第65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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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 为了支持亚洲蛇类的可持续利用,邀请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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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共享CITES附录贸易蛇类物种的分布国,制定可比较的,或者尽可能标准化的非致危性判定方法,包括建立限额制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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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CITES附录蛇类贸易物种建立资源的保护性的年度猎捕和出口限额,并将这些出口限额传给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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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ICCWC和ASEA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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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 鼓励国际打击野生生物犯罪同盟(ICCWC)和东盟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ASEAN-WEN)注意对蛇类物种及其部分和衍生物的非法和为报告的贸易的关注,并在制定其工作方案时考虑这些因素,如果资金允许,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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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沉香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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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属AquilariaSpp.和拟沉香属 Gyrinops 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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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产沉香植物的出口和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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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5 以CoP Inf.3号文件和后续可获信息为基础,促使产沉香植物注释的执行,产沉香属植物的出口和进口国应制定一份沉香产品鉴别手册,并送交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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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植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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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6 植物委员会应研究树木物种的培育体系,包括混交林和纯林种植,评估分别在Conf.10.13(Rev.CoP15)和Conf.11.11(Rev.CoP15)号决议中现有人工培植定义的适用性,并向第十七缔约国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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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7 植物委员会应监测Conf.16.9号决议(产沉香植物规定的执行)的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时出现的任何问题和对产沉香植物长期生存的潜在保护影响,并向第十七届缔约国大会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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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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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Rev.CoP16)秘书处应根据外部资金的情况与沉香木分布国和植物委员会合作,组织一次研讨会来分享经验、讨论野生和人工培植沉香木的管理问题,探讨约定野生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战略,通过利用种植原来来释放对野生种群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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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8 在收到上述Decision 16.155号决定所说的鉴定手册后,秘书处应使其为各缔约国所能得到并发布于CITES网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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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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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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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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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冬虫夏草网(http://ccfb.zhcc.org/094/559.htm)的资料,20世纪50年代以前全国年产量曾达100000千克以上,60年代初为50000~80000千克。到90年代就仅有5000~15000千克。青海是全国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区之一,但20世纪90年代青海的年收购量只有3300千克。据报道,四川省阿坝州20世纪50年代冬虫夏草年平均收购量为1258千克,到了60年代为948.5千克,70年代仅为377千克,1979年和1980年的收购量进一步下降到了150~250千克,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冬虫夏草的收购量占全国的60%。从这些数据的减少可看出冬虫夏草资源的严重萎缩状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统购统售的机制不再发挥作用,收购数量不能反映实际产量,但总体趋势的走向已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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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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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药材需求量大,同时由于生长区域少、特殊,目前无成熟的人工培植技术,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加之由于全球变暖,雪线上移,蝙蝠蛾大量死亡,产量逐年减少,资源呈明显的下降趋势。部分主产地资源下降趋势明显,根据中国科学院对青藏高原冬虫夏草研究基地观察表明,由于人口增加、气候变化和采集强度过大,与30年前相比,监测的冬虫夏草主产地的12个样地冬虫夏草平均产量仅为过去的9.94%,部分样地资源量不足30年前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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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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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主要是内销,占70%左右。新加坡、日本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是我国冬虫夏草直接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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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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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仅生长在高寒条件下,对生长环境要求极为苛刻。随着全球工业化的进展和自然气候的变迁,气温升高,加上干旱化等因素,促使雪线上抬,造成冬虫夏草寄主昆虫和冬虫夏草菌大量死亡,资源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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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掠夺性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也加剧了对冬虫夏草自然资源的威胁。由于冬虫夏草价值高,市场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价格连年上涨,造成产地过度采挖和破坏性采挖,不仅破坏了冬虫夏草的生境,而且采收生理尚未成熟的菌体,使其难以繁衍后代,个体数量自然急剧下降,资源量连年下降。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人们不仅在已知的产地进行轮番的“大海捞针”式寻找,并向一些荒无人烟或鲜为人知的产地进发。天然冬虫夏草的过度采挖已经导致产地的面积缩小和单位面积的产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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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的不适当发展也对冬虫夏草的生存构成威胁。冬虫夏草产区温度低、海拔高,草场发展速度慢。过度地发展畜牧业,使载畜量过大,造成土壤结构和植被遭受破坏,减少了蝙蝠娥幼虫的食物,导致虫源衰退。另外,不合理改造草场,改变牧草的种类,不仅减少蝙蝠娥幼虫赖以生存的特定植物种类,而且还可能改变产地的土壤结构和温度等生态因子,破坏蝙蝠娥和冬虫夏草的生存条件,进而加剧冬虫夏草数量的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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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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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对冬虫夏草开展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目前,对于资源现状、菌种确定和菌丝体体外发酵、蝙蝠蛾昆虫饲养和冬虫夏草菌人工栽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尽管在蝙蝠蛾科昆虫的繁殖和冬虫夏草菌的培养方面取得了成功,走出了冬虫夏草人工栽培的坚实一步,但当前在冬虫夏草菌接种人工饲养的蝙蝠蛾幼虫,存在感染率低以及难以发育成冬虫夏草的难题,要实现产业化,技术上尚有很多难题需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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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半野生的围栏方式投放蝙蝠蛾卵和冬虫夏草菌孢子的方式保护性发展冬虫夏草理论上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需要在冬虫夏草产地围栏开展上述工作,前期投放蝙蝠蛾卵和冬虫夏草菌孢子由于成活率、侵染成功率问题投入较大,后期围栏管护同样需要较大的投入,并且难以回避当地藏民采挖围栏区冬虫夏草,企业收益与藏民收益难以兼顾,围栏方式可持续利用冬虫夏草目前条件下较难实现,冬虫夏草的人工繁殖尚存在较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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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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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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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全体入药。虫体长3~5厘米,干后外表为黄色或黄棕色,腹足平坦,呈淡黄白色。以形体完整、虫体丰满肥大、外色黄亮内色白、子座短者为佳。所谓“夏草”即子座,长4~11厘米,有柄,常独生,偶有2~3个分枝,深棕色、棕褐色或近黑色,基部粗,向上渐细,上部为未成熟的子囊果稍膨大、近黑色,呈圆柱形。子座质地柔软,断面为白色,纵向呈纤维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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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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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气浓、微腥,味淡、微鲜,性甘、平,归肺、肾经,具有补肺益肾,止血化痰的功能。用于治疗久咳虚喘、劳嗽咯血、肾虚精亏、阳痿遗精、腰膝酸痛等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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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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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藏语称“牙儿札更布”,为藏医传统用药。最早在15世纪,藏医药南派创始人宿喀·娘尼多吉所著的《藏医千万舍利》中,就有了关于“牙儿札更布”的记载。其后多部藏医药典籍都有关于冬虫夏草的记载,如藏医药学家松西·益西班觉所著的《松巴医著集》,《中国藏药》、《中华藏本草》、《中华本草》(藏药卷)等著作中均收载了冬虫夏草。17世纪和18世纪,随着藏汉民族间的文化交流,藏药医学更多地被汉族中药医学借鉴和吸收,冬虫夏草逐渐从藏区传出,其功效开始被汉家医药学所认识。最早在中医典籍中记载冬虫夏草的是清代的《本草从新》,云“冬虫夏草甘平,保肺益肾,止血化痰已劳咳。四川嘉定府所产者最佳,云南、贵州所出者次之。冬在土中,身活如老蚕,有毛能动;至夏则毛出土上,连身俱化为草。若不取,至冬则复化为虫。”自此,冬虫夏草成为中医临床常用药。后来许多著作陆续对其有记载,如《本草纲目拾遗》、《脉药联珠药性考》、《四川通志》、《本草问答》、《本草正义》等,内容涉及药材性状、产地、性味、功效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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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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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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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各产地基本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冬虫夏草的采集管理。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8月15日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使用的可控性,严格监控冬虫夏草原料来源,加强对加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保护冬虫夏草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并制定严格的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如企业必须具有稳定合法的冬虫夏草来源,具有良好的保健食品研发能力、显著技术优势、良好的保健食品生产能力以及行业带动性,以注重冬虫夏草的高水平研发和深加工,实现冬虫夏草有限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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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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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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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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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把冬虫夏草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进出口贸易受到管控。目前,虽然还没有制定有关冬虫夏草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有关规章制度,如2002年发布的《农业部关于加强苁蓉雪莲虫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青海冬虫夏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2年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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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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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青海省出台《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冬虫夏草采集人员应当按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区域、地点采集冬虫夏草,但是却没有规定冬虫夏草采集数量,这对实现冬虫夏草可持续采挖是十分不利的。同时,此办法也没有对冬虫夏草采集证发放的对象有任何限制。《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到政府规定的时限,已废止,新法规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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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在限制冬虫夏草采挖方面较青海省的有所加强,如第十一条规定“采集冬虫夏草应当取得采集证,采集证的发放对象为冬虫夏草产区县域范围内当地群众”,但没有限制每户家庭可持有冬虫夏草采集证的人员数量和冬虫夏草采集证发放对象的年龄,也没有对冬虫夏草采集人员的采集区域和地点作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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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目前的省级管理法规主要存在对冬虫夏草禁采区的划分标准模糊、采集方式没有明确化、采集人员在采集区内生活问题的解决办法无规定、采集区的生态补偿问题无规定等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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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州及县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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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的果洛、玉树藏族自治州也分别出台了《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采集管理实施细则较省级法规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冬虫夏草纳入了资源管理并确立了《虫草采集许可证》与《虫草采集人员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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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明确规定禁止外来人员及本州除牧民外的人员进入冬虫夏草产区采集冬虫夏草,采集冬虫夏草施行“禁外限内”的政策。而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又进一步明确了草场承包者私自招揽外来民工的处罚条例。这些细则进一步限制了冬虫夏草采挖人员的范围,使采挖更加有序。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细则规定:申请采集冬虫夏草的县和采集地人民政府签订冬虫夏草采集合同;禁止任何县、乡(镇)、村在辖区内施行封闭采集。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冬虫夏草采集手续是在县级政府之间统一办理的,而且必须同意州内其他县办理了采集证的人员采挖冬虫夏草。这样就打破了县与县之间的壁垒,争夺冬虫夏草资源的纠纷可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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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工布江达县也颁布了《冬虫夏草资源采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除了严禁本县户籍以外的人员到本县境内采挖冬虫夏草外,还严禁为在校中小学生办理冬虫夏草采集证,在校中小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挖冬虫夏草。这样就从法规层面解决了县内中小学生因采挖冬虫夏草而缺课的问题。西藏丁青县则对冬虫夏草采挖工具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宽小于5厘米、长小于15厘米的采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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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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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冬虫夏草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各地开展了人工培育和半野生的人工培育工作。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20世纪50年代最早在青海折多山建立了野外观察基地,对冬虫夏草寄主昆虫研究最为广泛而深入。青海畜牧科学院在国内最早分离得到冬虫夏草菌,并成功进行了人工培养;而蝙蝠蛾科昆虫也可人工繁殖,通过实验室进行冬虫夏草人工栽培,但技术上存在难题,目前无法产业化。此外,重庆中药研究所、中山大学等单位也开展了冬虫夏草的半野生栽培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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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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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冬虫夏草的案件以市场上偷窃居多,如2005年10月,盗贼挖39米长地道在四川成都五块石药材市场偷走上千万元冬虫夏草。最终,两盗贼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为冬虫夏草的市场价格高,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类似的冬虫夏草偷窃案在各地时有发生,但这些案件与冬虫夏草野外资源的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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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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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冬虫夏草早已列为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在其大部分的分布区,人们对其野生资源过度采挖和破坏性采挖的现象层出不穷,而畜牧业的不适当发展也对冬虫夏草的生境产生的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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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主产区共同制定有效的管理规范,对冬虫夏草资源进行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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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协同药监、工商等部门协调执法,监控冬虫夏草采集、加工、销售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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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冬虫夏草分布区当地畜牧业的管理,限制载畜量,对草场进行恢复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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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开展冬虫夏草的人工培育和半野生的培育工作,彻底解决蝙蝠蛾科昆虫的人工繁殖以及冬虫夏草人工栽培的难题,从而实现冬虫夏草培育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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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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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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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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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肉苁蓉和管花肉苁蓉的野生种群数量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低谷,最近20多年,在当地的保护下有所回升。如今,产量每年各约200000千克。然而,随着国内市场需求日益增加(估计目前为3000000~5000000千克/年),出口量也越来越大(近年约800000千克/年),野生的产量已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http://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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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资源的枯竭、价格的高企、市场的大量需求,这些都对肉苁蓉的人工培植以很大刺激。人工种群最近20多年来均增长较大,仅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沙漠地区推广种植梭梭和荒漠肉苁蓉近50万亩[1];在新疆和田地区沙漠上推广种植柽柳属植物接种管花肉苁蓉近20万多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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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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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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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野生肉苁蓉在我国沙地梭梭林、柽柳林中随处可见,资源较为丰富。近年来,由于过度滥采滥挖,加之寄生植物繁殖困难,使得野生肉苁蓉资源濒临枯竭,产量每年急剧下降,导致肉苁蓉资源匮乏与市场需求量大的供需矛盾加剧,到20世纪90年代达到低谷,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一系列保护措施的实施下,最近20多年,野生资源数量有所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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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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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变化,寄主植物繁殖困难,这是造成野生肉苁蓉种群数量下降的原因之一。肉苁蓉属于寄生植物,主要生活在荒漠地区,其生态环境脆弱,加之近年来生态环境变化较大,且其寄主沙漠、荒漠固沙植物梭梭属、柽柳属等植物的特殊生长方式,使得肉苁蓉在自然状态下繁殖、更新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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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序过度采挖严重,造成资源消耗远远高于资源更新速度,是野生肉苁蓉种群数量下降的另一原因。近年来,大健康产业对药用生物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肉苁蓉需求量剧增,同时价格较高,造成野生药材采挖过度,同时沙漠地区公路的开通也间接造成了野生资源的快速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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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栽培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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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肉苁蓉的栽培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1985年内蒙古、新疆等地开始进行肉苁蓉人工栽培技术研究,先后取得了一些成果。肉苁蓉的人工种植技术关键是人工接种技术。在国内,中国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和内蒙古阿拉善盟医药公司合作研究,1985年肉苁蓉接种获得成功,其后内蒙古阿拉善盟、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策勒治沙站、宁夏永宁甘草种植场等均有肉苁蓉接种成功的报道。目前我国荒漠肉苁蓉和管花肉苁蓉均已大规模种植成功,其中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沙漠地区推广种植梭梭和荒漠肉苁蓉近50万亩,在内蒙古磴口县种植梭梭和荒漠肉苁蓉2万多亩。全区肉苁蓉产量为1560000千克。在新疆和田地区沙漠上推广种植柽柳属植物接种管花肉苁蓉近20万多亩,初步实现了资源的人工种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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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种植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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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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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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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入药部位为带鳞叶的肉质茎,直接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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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肉苁蓉呈扁圆柱形,稍弯曲,长3~15厘米,直径2~8厘米。表面棕褐色或灰棕色,密被覆瓦状排列的肉质鳞叶,通常鳞叶先端已断。体重,质硬,微有柔性,不易折断,断面棕褐色,有淡棕色点状维管束,排列成波状环纹。气微,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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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花肉苁蓉呈类纺锤形、扁纺锤形或扁柱形,稍弯曲,长5~25厘米,直径2.5~9厘米。表面棕褐色至黑褐色。断面颗粒状,灰棕色至灰褐色,散生点状维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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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性味甘、咸,温;归肾、大肠经;具有补肾阳,益精血,润肠通便的功效。可以治疗肾阳不足、精血亏虚、阳痿、不孕、腰膝酸软、筋骨无力和肠燥便秘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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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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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医家对肉苁蓉的药用价值都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素有“沙漠人参”之美誉。肉苁蓉始载于《神农本草经》,“养五脏,强阴,益精气”;《本草经疏》称“肉苁蓉,滋肾补精血之要药”;《本草纲目》记载肉苁蓉,“此物补而不峻,故有苁蓉之号”、“其温而能润,补而不燥,滑而不泻,常补不峻”;《中华本草》和《中国药典》均收载肉苁蓉,称其具有补肾阳,益精血,润肠通便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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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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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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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是许多中成药的原料之一,具有“壮阳补肾”的功效,是目前消耗量极大的保健品和食疗的原料,因此每年国内外市场对其需求量很大。根据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2001年出口贸易统计,肉苁蓉的外销市场主要为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原料申请出口量为11755千克,平均价格为每千克5.67美元,同期国内市场价格为每千克40元人民币。如果单从经济效益衡量,出口和内销并无显著差异,但大量的贸易却需要我国背负产地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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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市场上主要为管花肉苁蓉,其次为肉苁蓉,此外还有少量的盐生肉苁蓉。市场流通药材大部分来自种植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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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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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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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肉苁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国际贸易受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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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保护条例》将其列为三级保护野生中药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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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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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5日,卫生部颁布了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加强对肉苁蓉等固沙植物的保护,规定禁止使用肉苁蓉、野生甘草、麻黄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分;使用人工栽培的肉苁蓉、甘草、麻黄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分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肉苁蓉、甘草、麻黄草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卫生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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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肉苁蓉资源的保护,一方面限制或禁止采挖野生肉苁蓉,因为肉苁蓉生长于地表之下,采挖时必须要暴露寄主植物的根部,会损伤寄主植物的根系以及根部的暴露使水分和营养的吸收受阻,从而导致寄主植物的死亡;另一方面需要大力发展肉苁蓉的人工培植,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减少对野生肉苁蓉的利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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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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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培植肉苁蓉技术的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20年的研究,其技术体系已基本形成,为肉苁蓉人工培植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国荒漠肉苁蓉和管花肉苁蓉均已实现人工种植,在中国科学院新疆荒漠植物园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迁地保护。2009年5月,在内蒙古召开的“第五届肉苁蓉暨沙生药用植物学术研讨会”上提出:10年内人工种植肉苁蓉100万亩,治理沙漠100万亩,开发肉苁蓉相关产品100个,实现年产值100亿元。当前,内蒙古、宁夏和新疆等主产区的各级政府都已将人工培植肉苁蓉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大力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开展和规划的人工接种肉苁蓉面积已达20万亩以上。约5年后,即使按一般干品20千克/亩的单产底限估计,我国人工培植肉苁蓉的产量也可达4000000千克,可基本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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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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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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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公开报道涉及肉苁蓉的案件不多,仅3例,但查获的肉苁蓉的数量达16420千克,案发地在其分布区内,包括新疆和甘肃。案情分别为:2008年4月,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在永登县秦川镇振兴村振兴农合药材加工厂查获肉苁蓉9500千克,经查,这些肉苁蓉都是附近的农民从周围的干旱地区挖来的,收购价是每千克15~16元。其用盐水煮后晒干、筛选后欲以每千克40~50元的价格卖给青海的药贩子;2008年5月5日,新疆乌苏市森林大队在农七师124团张某的住处共查获肉苁蓉6671千克,均为附近农民从周围的梭梭野生林区挖来的,收购价是每千克10~12元,欲烤干、筛选后以每千克60~80元的价格销往内地;2009年5月14日,新疆裕民县新地乡边防派出所接到举报,在当地一村民家查获偷挖的肉苁蓉249千克,按市场价每千克40元钱计算,折合人民币共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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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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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主要生产在我国西北的荒漠中,是一种特殊的寄生植物,长期滥采滥挖、毁灭性的挖掘和过度利用导致草原沙化加剧,寄主植物被大量破坏,导致肉苁蓉资源减少。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肉苁蓉的保护面临很多挑战、任务艰巨,需要国家的投入,必须以“工程”方式开展拯救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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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肉苁蓉产业发展迅速,但对其野外生存状态依然不明,需要及时开展肉苁蓉资源调查研究工作,建立资源档案,加强科学研究,切实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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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于野生肉苁蓉被列为中国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汪松&解焱,2004)极危物种,管花肉苁蓉列为濒危物种,应停止从野外采挖野生肉苁蓉资源,加强对寄主植物的保护,禁止在自然生长寄主植物上接种,对梭梭林草场应围封保护,使野生资源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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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肉苁蓉培植、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尽快建立有关认证机构,规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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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肉苁蓉种植、采挖、加工的系列标准和产、供、销一条龙的网络体系,促进人工肉苁蓉种植产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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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肉苁蓉药材的深层次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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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于我国人工栽培肉苁蓉已经取得成功,国家可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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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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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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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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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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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沉香在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和台湾等地均有分布,资源也较丰富。历史上曾有过“交干连枝,岗岭相接,千里不绝”的记载,而且海南沉香品质优良,又有“冠绝天下”的美称。20世纪70—80年代在海南、广东各地的山岭和野地仍可见到野生土沉香树,但到了90年代,由于土沉香种子容易丧失发芽能力、自然繁殖率低、生境破坏严重、虫害及乱砍滥伐采香等原因,野生土沉香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近年来沉香价格上升较快,土沉香砍伐量逐年增多,土沉香的野生资源越来越少,仅在云南景洪、广东、海南、广西等地可见零星散生的植株。《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表明其所处群落面积2.53万千米2,共53.11万株,蓄积量6.14万米3(国家林业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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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香港当地的土沉香是低地次生林和风水林的优势树种,因为当地村民笃信风水而加以保护,也保持了少量较为完整的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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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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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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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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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土沉香资源急剧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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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土沉香木材作为沉香来源,人为砍伐量过多。在我国,土沉香作为沉香的唯一来源植物,价值高,需求量大,供求的严重失调,使得野生资源遭到长期过度砍伐。最近10多年,沉香的价格上升了数十倍,经济利益的趋势使得该资源的砍伐量大大超过更新量,资源下降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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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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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沉香的传统形成方式,造成人为破坏严重。土沉香只有经过刀砍、虫蛀、病腐等损伤或刺激的情况下才产生香脂,形成沉香。由于缺乏科学的结香技术,部分农民将成龄大树整株砍断取香,往往砍倒数株而无所得,这种方式使土沉香遭受毁灭性破坏。采用砍伤法、半断杆法或凿洞法结香,也会影响开花和结实率,导致种子减少,繁殖能力减弱。受伤的植株抗风能力弱,遇到强烈台风很容易被风吹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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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土沉香种子自然繁殖率低。土沉香种子属顽拗性种子,自然条件下种子寿命短,成熟后如不能及时落到地面或遇上不利的生境条件,容易丧失发芽力。种子萌发及幼苗生长需要适当的荫蔽条件,随着苗木的生长,其耐阴性逐渐减弱,到了成龄期则喜光,只有充足的光照,才能正常开花结果,因此往往出现适宜成龄植株生长的生境却不利于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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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生存环境的破坏及病虫害也是导致土沉香濒危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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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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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0多年,土沉香的人工栽培和结香技术发展较快。人工栽培目前主要采用种子繁殖,海南目前是国内最大的种苗繁育基地,年繁殖种苗量达到几百万株,可满足海南以及省外的需求;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也已成功繁育出组培苗木。形成沉香的关键在于结香,土沉香在不受任何损伤或刺激的情况下不结香。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很多科学家开始探索沉香快速结香技术,如今较为成熟的结香技术主要有物理结香(砍伤法、半断杆法、凿洞法、断枝法和打钉法等)、人工接菌结香法、枯树取香法、使用结香液化学结香和通体结香新技术(结香量大,可达到传统方法的50倍),其中使用结香液化学结香、人工接菌结香法、通体结香新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方法,破坏性小值得进一步研究推广。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般需种植8~10年后才能刺激结香;打孔与刀砍会破坏材质,而化学刺激经常造成树木腐烂,化学物种及铁器刺激也存在有害物质残留的问题,以上刺激方法多会显著影响树木的生长速度,这些生产技术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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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沉香的规范化种植技术目前较为成熟,现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地均建立了大规模的人工种植基地,如广东南药集团公司已建立21000亩GAP种植基地,种植土沉香300万株;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2年开始实施“千万珍贵树种送农家”活动,其中土沉香作为重点推荐发展物种在桂东南和桂西南大量推广种植,截止到2013年6月底,推广种植数量为100多万株;2006年,海南启动了“万亩南药种植项目”,2013年上半年,海南省沉香产业协会沉香结存量130万株,海南香树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结存量为150万株;2005年云南启动了种植70万株土沉香的活动,目前云南人工沉香可统计面积全省17000多亩,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普洱市等地,并与茶叶、咖啡、神秘果套种,以提高种植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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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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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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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为瑞香科植物土沉香含有树脂的木材,直接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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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的传统鉴别主要在于形态和断面特征:沉香呈不规则块、片状或盔帽状,有的为小碎块。表面凹凸不平,有加工的刀痕,偶有孔洞,通常一面木质坚硬,可见黑褐色树脂与黄白色木部相间的斑纹。另一面是树脂渗出固结面,有凹凸状裂纹及蜂窝状小洞。质疏松,呈朽木状,大多不沉于水,断面刺状。有特异香气,味微苦;燃烧时有浓烟及强烈香气,并有黑色油状物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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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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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性辛、苦,微温。归脾、胃、肾经。具有行气止痛,温中止呕,纳气平喘的功能。对于胸腹胀闷疼痛,胃寒呕吐呃逆,肾虚气逆喘急等病症具有显著疗效,是160多个中成药方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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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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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最早记载于梁代陶弘景的《名医别录》,列为上品。《本草经集注》、《名医别录》、《本草衍义》等均有记载。《本草纲目》中对沉香的品种、功效作了系统的总结和补充,认为沉香“辛,微温,无毒……咀嚼香甜者性平,辛辣者性热”。其主治症除了前人所载外,还有:“治上热下寒,气逆喘急,大肠虚闭,小便气淋,男子精冷”。清代《本草从新》进一步补充:“诸木皆浮而沉香独沉,故能下气而坠痰涎。怒则气上,能平肝下气。能降亦能升,故能理诸气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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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纲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都记载沉香为瑞香科植物土沉香含有树脂的木材,具有行气止痛,温中止呕,纳气平喘的功能。主要用于治疗胸腹胀闷疼痛,胃寒呕吐呃逆,肾虚气逆喘急等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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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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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医的角度来说,焚香当属外治法中的“气味疗法”。沉香块不起明火,慢慢燃烧会变黑炭化,熏出的袅袅白烟香气四溢,利用燃烧发出的气味,可以免疫、杀菌、消毒、醒神益智、养生保健的功效。除了传统的焚香,沉香还被加工成中药饮片,如沉香粉、沉香饮片、沉香曲等。近代临床试验研究表明,沉香还是胃癌特效药和很好的镇痛药。目前,以沉香组方配伍的中成药已有160多种,如沉香化滞丸、沉香养胃丸、沉香化气丸、八味沉香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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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沉香为瑞香科植物土沉香含有树脂的心材,但传统的沉香药材也包括进口瑞香科沉香属植物沉香所产的沉香,习惯上称为进口沉香,以区别于我国的特产土沉香。在药市上,沉香的价格差异大,主要是因为其种类和品质的千差万别,以及有其他同属种的混入。瑞香科沉香属植物有20多种(田耀华等,2009),但近年有使用其他类似物种的趋势(梅全喜等,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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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除了药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高档香料或工艺品。沉香的国际贸易量很大,据统计,全世界沉香及其直接加工产品的贸易额达200亿元以上,我国药用沉香的年需求量就达500000千克以上。在1997年的国际贸易记录中,就有700000多千克,在出口中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出口量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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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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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沉香拍卖的成交率较高,且成交价格往往是估价的数倍甚至数十倍。1克沉香的拍卖价格从1000元至上万元不等,最高价格曾超1万美元。据悉,世界上盛产沉香的越南,全年的高品质沉香产量只有18千克。在拍卖市场上,苏富比、佳士得等国际拍卖公司均推出过沉香,而国内的瀚海、嘉德、古天一均成功推出沉香艺术品及香文化艺术品拍卖,其中北京市古天一国际拍卖公司自2006年以来,多次沉香拍卖都取得了100%的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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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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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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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沉香属所有植物于2004年10月2~14日在泰国召开的第13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大会上列入公约附录II,其国际商业性贸易受到严格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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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特有的产沉香植物土沉香,1987年被列为国家珍稀濒危三级保护植物,1992年列为《中国植物红皮书》易危品种,1999年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0年列为IUCN红色名录易危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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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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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约有20余种沉香属植物,都可以产沉香。由于过度开采等因素,这些植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有效保护我国以及其他分布国的现有沉香属植物资源,应督促各CITES成员国严格履行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严格限制沉香的进出口,并加强边境贸易的监控,对沉香的走私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同时,适时开展相应的公众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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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土沉香的保护主要是加强野生资源的就地保护,如禁止采伐广东、福建、云南等多个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野生土沉香。另外,在适合土沉香生长的区域通过移栽、引种等措施增加数量,从而扩大保护区内野生土沉香的分布面积。目前野生土沉香结香的原因及植物生理已经基本研究清楚,人工栽培技术和人工结香技术的广泛应用、土沉香的组织培养研究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这些科研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土沉香人工种植技术的发展,缓解了对野外资源利用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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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接菌结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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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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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沉香查没的案件信息,走私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越南—凭祥/东兴—全国,二是印度尼西亚—香港—深圳—全国。在国内查处的沉香非法贸易案件中,大部分出现在广东和海南,且进口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出口案件。2005年9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我国第一起走私沉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走私20千克沉香,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然而,这一判决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仅2010年,中国海关查获沉香77批次,共计2980.278千克。拱北海关在2009年11月20日报道(http://legal.dbw.cn/system/2009/11/20/052225429.shtml),截至2009年11月19日,该关已查获沉香走私案25起,查获沉香近138千克,与200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6倍多和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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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通过行李箱夹藏、背包伪装、不申报闯关等多种手法,经皇岗、罗湖、拱北及江门口岸欲从香港或澳门走私沉香过关;除此之外,厦门海关亦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进出境快件邮递渠道,走私沉香。如2008年9月,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从一票由晋江寄往阿联酋,申报品名为“木制工艺品”的出境快件中,查获沉香33千克。另一票是由印度尼西亚寄往厦门,申报品名为“样品”的进境快件中,查获沉香原木块10.12千克。通过邮寄渠道入境的沉香多来自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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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控制沉香的走私,中国海关在不断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惩戒的力度也随之加大。2007年,被告人李某搭乘航班从新加坡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时,当场被查扣13.975千克沉香木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2年深圳湾海关共查获26宗涉嫌走私沉香木案件,该关年内共查扣涉嫌走私沉香木及沉香木制品达76.45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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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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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属全球有20多种,全部列为为CITES附录Ⅱ物种,但由于长期的人为过度砍伐和自然灾害,其资源已经枯竭。鉴于沉香资源有限,在中医药中用途很广泛。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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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开展我国土沉香野生资源的保护工作,优先考虑在海南、广东等地建立土沉香的专业性保护区,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土沉香现存的野生种群,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以保护和扩大野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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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厉打击盗伐滥伐和贩卖野生土沉香的行为,同时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沉香的非法贸易,严格管控我国沉香的非法出口,严厉打击沉香的走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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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于人工栽培和人工结香技术已经成熟,应大力推广。国家可采取减少审批、税收减免等措施进行支持,以减少对野生资源的利用,缓解野生资源利用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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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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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国内市场沉香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产品开发部门的管理,严格控制其产品的开发。优先满足药用,减少香料和工艺品的开发,实现人工种植获取的沉香与市场实际需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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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写识别手册,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训执法人员。沉香属物种全部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本意是要保护本属中的沉香等少数几种,由于它们外形不易辨别,因此以整属列入。这对控制物种的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的简便性,但由于其包含多个物种、品质差别悬殊、贸易量巨大的药材,同时因其市场广泛、执法技术性复杂和成本高昂,无疑会导致有效管理上的困难。特别是随着沉香种植的发展,人工种植和野外来源的沉香也需要进行区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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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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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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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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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玳瑁独特的生活方式,除繁殖期外多生活于远海中、单独筑巢、不同的生活时期利用不同的栖息地等,评估其全球种群数量是十分困难的。现行的方法是通过估计繁殖海滩上成年雌性的数量,来推算全球玳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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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球共设有25个监测点,约覆盖41%的雌性玳瑁的筑巢区域。监测结果显示,玳瑁的种群数量在持续下降,特别是东南亚的珊瑚礁三角区海域。在过去的十年间,每年筑巢产卵的成熟雌龟减少了84%~87%,全球整个种群减少量已超过全部数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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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历年捕获量和访问渔民估计,海龟资源以西沙和南沙群岛海域最为丰富,南海北部海域次之,估计海龟数量为16800~46300只,其中绿海龟约占87%,玳瑁占10%,棱皮龟、蠵龟和丽龟占3%。每年洄游到西沙、南沙群岛海域的海龟有14000~40000只,洄游到南海北部海域(包括海南岛东南及广东沿海、东沙群岛)的有2300~5500只,洄游到北部湾海域的有500~800只。S.S.Frazier等(1988)报道在我国福建与广东调查资料,共观测到海龟13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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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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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群下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CR)物种(IUCN,201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CR)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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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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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目前玳瑁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其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因素都是和人类活动有直接关系,如背甲贸易,食用玳瑁肉,在筑巢区捡拾玳瑁蛋,发展旅游而造成筑巢区域退化或破坏,海上作业误捕,海洋污染和现代先进捕鱼技术对玳瑁栖息地的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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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其他海龟,玳瑁背甲鳞片明显要厚,图案更具特色,更适用于工艺品的原材料。它们经过黏合、定型和雕刻,可加工成各种珠宝、装饰品和工具。正因为如此,为获得这类原材料,每年有成千上万只玳瑁在世界各地遭到非法捕捉。这种利用方式被认为是对野生玳瑁保护最主要的威胁,并严重威胁到全球玳瑁的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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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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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利用玳瑁背甲鳞片制作工艺品外,中医药中也将玳瑁背甲鳞片入药。尽管目前玳瑁已经被归类为次常用中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自1995年起也不在正文中收载本药品,但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中药材批发市场(如河北安国药市)仍有大量非法的玳瑁鳞片公开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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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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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玳瑁的人工饲养种群,仅少数水族馆或海洋公园饲养1~2只供游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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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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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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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背甲入药,制成药材后呈近圆形或多角形板片状,边缘较薄,呈刀口状。质地比较坚韧,不易折断。表面光滑,有暗褐色与乳黄色相间的花纹,呈半透明状,内部密布白色的条纹或斑点,并有纵横交错的沟纹。火烧时有类似头发烧焦的味道,但不冒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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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气微,味淡,具有清热解毒、平肝定惊的功效,可以用来治疗热病神昏、惊厥、中风阳亢的症状。其中有名的治疗急中风的玳瑁丸就由玳瑁、安息香、朱砂、雄黄、琥珀、麝香、龙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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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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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药药用的玳瑁,出自《开宝本草》一书,其来源为海龟科动物玳瑁的背甲,是平肝息风药的一种。李时珍《本草纲目》中提到“玳瑁,解毒清热之功,同于犀角,古方不用,至宋时至宝丹始用之也”。《食性本草》说玳瑁能“疗心风邪,解烦热”。《日华子本草》则指出它能“破症结,消痈毒,止惊痫”。不过,如今玳瑁已经被归类为次常用中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自1995年起也不在正文中收载本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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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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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玳瑁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它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严格限制,个人或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经营利用玳瑁。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玳瑁入药,因此,我国药材市场上所有的玳瑁药材都属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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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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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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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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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市场上玳瑁药材有呈片状、网状和粉末状。完整的背甲价格在1500元/千克以上,碎料状的工艺品下脚料为300~600元/千克,掺杂了其他成分的玳瑁粉末的价格通常在300元/千克以内。这些玳瑁主要来自于我国的广东和海南两省以及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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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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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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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玳瑁列入附录I,自1977年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国际贸易。由于日本在1980年加入CITES公约时对海龟禁贸持保留意见,因此在之后的数十年间,海龟贸易禁令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到1994年,迫于国际压力,日本撤销了其对玳瑁列入CITES附录I的保留意见,不再进口玳瑁产品。但在1997年和1999年,古巴递交提案要求将玳瑁从附录I降至附录II,旨在重开古巴与日本间的玳瑁贸易,但该提案因未达到CITES成员国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驳回。2002年,古巴在第十二届智利圣地亚哥CITES缔约国大会前3个月,撤销了向日本转让库存背甲的提案。在这次大会上,又通过决议严格限制商业性开发利用野生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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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由原林业部与农业部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玳瑁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玳瑁及其制品必须得到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之后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为玳瑁及其他海龟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199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玳瑁从正文里删除,只是附方中还保留,也就意味着玳瑁已经被停止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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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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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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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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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野生种群资源的保护与恢复,除了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国际法——CITES公约来禁止任何形式的玳瑁国际商业性贸易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在玳瑁及其他海龟物种的主要分布区珊瑚大三角进行就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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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大三角是由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和东帝汶围成的接近三角形的地理区域,这个地区被认为是世界上海洋物种丰富度最高的区域。该区域内分布着世界上密度最高的玳瑁和绿海龟,所形成的海龟群岛区域由约400个菲律宾西南端和沙巴州、马来西亚东北端的岛屿构成。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海龟群岛对海龟保护的重要性,于1996年签署了双边协定,宣布建立海龟群岛遗产保护区(TIHPA),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惟一一个海龟的跨边界保护区。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两国共同管理着这一保护区,旨在其各自海域保护海龟及其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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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玳瑁保护的措施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救护误捕或搁浅个体、放生、打击玳瑁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1985年6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国惟一以保护海龟为主的保护区广东省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广东省惠东县成立,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1993年7月,加入中国生物圈保护网络。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南中国海的大亚湾与红海湾交界处大星山下的海湾岸滩,所在的南海地处亚热带,海域辽阔,是我国最大的边缘海,也是我国海龟分布的主要海域。2002年2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自2006年,农业部和地方的渔政部门就开始组织保护海龟的专项行动,通过宣传培训、救护放生、联合执法等多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利用海龟行为,提高渔民的保护意识。2012年6月,农业部、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又针对近期非法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海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联合发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特许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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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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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2011)的报告显示,2000—2008年间,我国对外披露的海龟案件56起,查获共计2253件海龟及其制品,其中涉及玳瑁的活体11只,标本416只,背甲213千克和龟胶5千克。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海南(占30%),其他案发地有浙江、广东、辽宁等。而海南的案件多发生在琼海市,即当地渔民集中分布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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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民在其他国家海域非法捕捉海龟的案件时有发生,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和印度尼西亚都曾有中国渔民因偷捕海龟而被当地警方逮捕。2007年3月,马来西亚当局在一艘中国渔船上截获了185只绿海龟和89只玳瑁,在远沙巴州沿岸的一艘中国货船上查获72只绿海龟和玳瑁;2007年5月,印度尼西亚海关在加里曼丹附近逮捕了22名中国籍船员,因为其所在的渔船上载有296只玳瑁、90只绿海龟和一只太平洋丽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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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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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我国在玳瑁保护方面所面临的过度利用的实际问题,建议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中国南海和珊瑚大三角区玳瑁资源的过度捕捞,并进一步采取市场监管和执法措施,遏制玳瑁制品的非法贸易,切断相应的供应链,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来源地,尤其是东南亚国家的玳瑁。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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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市场监测。了解玳瑁制品的贸易信息,一方面可以检验政府执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贸易路线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开展更有效的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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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有关执法部门不仅要关注玳瑁国内非法贸易的问题,而且也应对我国渔民在他国海域非法捕捉玳瑁的活动予以有效制止。对于国内药材和工艺品市场上非法出售玳瑁制品及边境线上走私海龟的违法行为,国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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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我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一线执法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让其更好地履行CITES公约以及国内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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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目标人群的法律意识,如海南当地的老百姓、游客、商人和渔民,从而更有效地支持控制玳瑁及其他海龟贸易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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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区域间合作。我国虽为海龟的分布国之一,但至今尚未签署《印度洋暨东南亚海龟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与管理谅解备忘录》(IOSEA)。建议中国早日成为该国际协议的签署国,以更好地支持海龟保护的国际行动,如打击非法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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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信息交流。我国与东南亚各国应就各自掌握的非法捕捉和贸易玳瑁和其他海龟的情报信息加强交流,从而支持东盟野生动物执法网络(ASEAN~WEN)与我国一道开展更为有效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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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展相应的社会经济学研究。通过对渔民及其他涉及捕捞、加工或贸易海龟产品的人群的社会经济学研究,弄清人们对海龟产品依赖的程度和根源,并寻找有利于海龟保护的取代生计,如在海南大力发展旅游业,创造就业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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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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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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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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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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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0年,我国开展的第一次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约有1700万条乌梢蛇,180万条尖吻蝮和310万条银环蛇(国家林业局,2009)。而广西的陆生动物调查报告(1999)显示,乌梢蛇主要分布区的广西其分布面积约为27809千米2,分布密度为3.087条/千米2,种群数量约为8.5万条;尖吻蝮主要分布于桂北和桂东北,分布区平均调查估计密度0.844条/千米2,种群数量约为3.4万条左右,其中广西的北部分布密度最高;银环蛇在广西的野外种群数量比1992年调查时减少28%,估计种群数量约为39.9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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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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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长期的过度利用和栖息地破坏,这三种蛇的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其中乌梢蛇和尖吻蝮的种群过去十年数量至少下降了30%左右,而且还在继续。以广西为例,2006年的尖吻蝮野外种群数量比1992年调查时至少减少26%。尽管,IUCN红皮书(2013)未对乌梢蛇和尖吻蝮进行评估,也将银环蛇列为无危(LC)物种,但考虑到这三种蛇在中国的野生资源量的减少,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把它们都列为易危(VU)物种(汪松、解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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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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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尖吻蝮和银环蛇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成年和幼年的蛇均可以制成蛇干入药,蛇胆、蛇酒和蛇毒也是重要的药材资源。人类对这3种蛇长期的过度捕捉导致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另外,森林采伐造成的植被破坏,也使蛇类的栖息环境逐渐恶化,栖息地受到破坏,也是造成蛇类种群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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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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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看,我国的蛇类养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绝大多数蛇类养殖技术探索和研究不够,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技术和标准,且缺乏科学化的培训措施和管理。正由于以上原因,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并没有把蛇列为已经成功繁殖可以进行贸易的54种动物名单之中。针对我国巨大的蛇类市场需求,2005—2006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3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内的数家蛇类养殖场进行了考察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工作。乌梢蛇、尖吻蝮和银环蛇的养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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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类养殖场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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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的人工饲养繁殖很成功。南方一些养蛇户在养殖其他毒蛇类的同时也养殖乌梢蛇,用于食用和药用。一些养殖技术人员还在诸如《中药材》、《蛇志》和《四川动物》等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养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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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吻蝮的养殖已经经过了多年的探索,浙江医科大学、安徽祁门蛇伤研究所和福建医学院等单位都进行了人工养殖试验,全国各地也纷纷办起许多小型养殖场。但由于投资少,技术力量不足,饲养条件差,收效不大。1985年中国药材公司与安徽省中药材公司签订合同,由祁门蛇伤研究所,祁门科委试验站,徽州地区(现黄山市)科委及徽州(现黄山市)中药材公司等单位组织力量,在祁门县建筑拟态蛇园,进行尖吻蝮的人工养殖研究。经过几年的工作,先后解决了尖吻蝮成蛇在人工饲养下的繁殖,蛇卵的人工孵化,幼蛇培育及尖吻蝮越冬等技术问题,首次人工培育出一批1~4龄的尖吻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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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环蛇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已开始人工养殖,其主要目的是取卵孵成幼蛇以制备药用的“金钱白花蛇”。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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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蛇的相关养殖技术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①明确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科学标准和合格养殖场的判断标准;②无公害人工驯养繁殖技术管理规程和相关标准,人工饲料开发和技术标准的规定;③养殖档案记录的规范和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制定;④蛇的标记技术和养殖监管、市场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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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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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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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蛇的入药方式均分为干制和泡制,用法分为内服和外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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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干制品多卷成圆盘状,盘径约16厘米。头扁圆形,盘于中央,口内有多数刺状小牙。尾部渐细,尾端插入外缘的腹腔内,脊部高耸呈屋脊状,俗称剑脊。通体乌黑色,表面可见菱形细鳞,腹部剖开,边缘内卷,内表面黄白色或熏成灰黑色;可见到排列整齐的肋骨。质坚韧,气腥,味淡。乌梢蛇性味甘咸,平,归肝经。能祛风湿,通经络。治风湿顽痹,肌肤不仁,骨、关节结核,风疹疥癣,麻风,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等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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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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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吻蝮干制品称为“蕲蛇”,圆盘状,盘径17~34厘米,头居中,三角形,扁平。鼻尖上翘,背部棕褐色,具24个浅棕色菱形方胜纹,腹部灰白色,鳞片较大,有黑色类圆形斑块,腹部撑开或不撑开,内壁黄白色,可见脊柱骨及两侧肋骨。尾键细,末端呈三角形深灰色的角质鳞片1枚。蕲蛇味甘咸,性温。归肝经。祛风湿,散风寒,舒筋活络,并有镇痉、止痒之功能,能治风湿性关节酸痛、四肢麻骨神经痛、风瘫疠风、遍身疥癣、半身不遂、抽搐痉挛破伤风、麻风等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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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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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白花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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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药的银环蛇通常为孵出7~30天的幼蛇盘卷干制后称“金钱白花蛇”,是著名的传统中药材。呈圆盘状,盘径3~15厘米;蛇体直径0.3~2厘米。头盘在中间,尾细,常纳口内。背部黑色或灰黑色,有多数白色环纹,并有一条显著突起的脊棱,鳞片细密,有光泽。腹部黄白色,鳞片稍大。金钱白花蛇味甘、咸,温,归肝经。有怯风湿、通络、定惊搐的功效,治风湿瘫痪、小儿惊风抽搐、破伤风、疥癣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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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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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的药用历史已有2000多年,在许多古医药专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功效基本都相似,都具有袪风通络、定惊、止痉等功效,对风湿顽痺、肢体麻木、半身不遂、小儿急慢惊风、破伤风、痉挛抽搐以及皮肤瘙痒、干湿癣症等症都有一定疗效。如《神农本草经》中记载蛇肉有活血祛风、除痰祛湿等疗效;《鸡肋编》称尖吻蝮“以轻小者为佳,四两者可值十千足”和“夏月食盖盆子者,治疾犹有功。”据《朝野佥》载:“商州有人患大麻风,家人恶之。山中为起茅屋,有乌蛇堕酒器中,病人不知,饮酒渐瘥。罂底见有蛇骨,始知其由。”不少医药专家对乌梢蛇、蕲蛇的功效均有很高的评价,认为乌梢蛇、蕲蛇是袪风通络、定惊止痉的上品(丁立威,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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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出售的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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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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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尖吻蝮和银环蛇是我国重要的中医药药用资源,市场需求量持续上升。主要体现在许多制药企业利用蛇类开发大量的新药、特药和中成药,各类医疗单位采用的含这些药材的配方药也在逐年上升。另外,利用蛇干、活蛇泡制的“保健酒”已成为群众自我保健的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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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对乌梢蛇的年需求量在30000千克左右,八九十年代增加至60000千克,进入2001年后已增至100000千克,到2002—2004年攀升至250000千克。加上食用蛇的需求不断增加,2005年市场需求再次攀升至500000千克,2006年增至600000~700000千克,约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20倍左右。而价格也猛增,2009年乌梢蛇药材在160~200元/千克(陈金印等,2011)。目前,我国许多制药企业对乌梢蛇的投料量每年递增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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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徽等地尖吻蝮活蛇的价格是800~1000元/千克,干蛇2600~2800元/千克。以2009年安徽亳州药材市场的行情显示,尖吻蝮的药材价格在1700~2000元/千克(陈金印等,2011)。2012年,银环蛇药材的价格约为21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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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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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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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2010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5次缔约国大会上,大会通过中美两国“关于加强蛇类保护与管理”共同提案形成的CITES15.75号的关于加强对蛇类保护、贸易管理的决定。2011年4月11~14日,蛇类保护与管理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会议发表了关于蛇类保护的广州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对策,经过CITES动物委员会同意,最终在2013年3月在泰国曼谷召开的CITES第16次缔约国大会上,又形成了一系列强化蛇类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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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乌梢蛇、尖吻蝮和银环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安徽省人民政府还将尖吻蝮列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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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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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蛇类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来源,但人工繁育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赖现有库存或从野外、境外获得。我国蛇类资源总量已不足20世纪80年代的十分之一,并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了生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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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巨大的蛇类市场需求和养殖技术现状,2005—2006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3次组织有关专家对湖南、广西、广东、四川、贵州等省(自治区)的数家蛇类和蛤蚧养殖场进行了考察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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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重点加强药用蛇类的资源保护和人工养殖的试点工作,通知指出:“引导企业参与野外资源恢复和人工繁殖活动。对驯养繁育技术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可以开展试点予以推广,国家林业局将在加工利用、出售繁殖所获得上述物种原料或产品方面,予以扶持”。文件中涉及的稀有蛇类,就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中收录的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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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2008年第15号),公布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临床使用稀有蛇类各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并要求名单所列定点医院需要购买上述原材料临床使用的,须依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报;其他非定点医院须一律停止临床使用上述原材料的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向非定点医院销售相应的野生动物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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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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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我国网上公开报道的关于乌梢蛇、尖吻蝮和银环蛇的案件约有40多起。案件基本上发生在广东、广西和湖南等省的南方城市,多数是在经营场所,如餐馆或市场所查获,也有部分案件是在运输环节被查获,其中包括来自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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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案件有:①2006年9月17日,黄埔海关对来往船舶进行例行检查时,在一艘货船上查获金环蛇、银环蛇等各种蛇皮共9885张。这些蛇皮是从香港运货至境,均没有合法的进口证明,涉嫌走私;②2008年11月28日,广州森林公安在东旺冻品市场内查获乌梢蛇、眼镜王蛇等近750千克,多是活体;③2010年7月17日,广西南宁七坡林区派出所查获非法运输的乌梢蛇活体600条,约合58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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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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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蛇类有多方面的用途,野外捕捉的压力很大,资源量急剧下降。鉴于目前的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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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尖吻蝮为我国特有的珍贵蛇种,建议提高其保护级别,将其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银环蛇主要分布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与海南省将其列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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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严格管理蛇的贸易。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强资源监测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捕捉和贸易限额。加大对非法猎捕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以养殖为名实际是倒买倒卖设立的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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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人工饲养单位的管理。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对养殖技术成熟的蛇类建议有计划分步骤地扩大试点,逐步做到不从野外捕捉蛇类。但对养殖单位要加强监管,防止野生种群进入饲养场。同时严格限额管理,不准超限额使用蛇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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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人工饲养的蛇类资源尚不能达到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中医药的使用,严格禁止向餐馆等经营场所供应蛇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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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仿照国务院将辽宁蛇岛列为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办法,在蛇类分布的重点产区,建立蛇类自然保护区。同时科学利用蛇类资源,提高蛇类的利用效率。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代用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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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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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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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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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大壁虎的野外资源尚没有相应的专项调查,因此只能通过每年的收购量大致评估其野外资源状况。20世纪60年代,全国大壁虎平均每年收购量为31.4万对(张月云,2003)。但是,由于滥捕和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野生大壁虎资源逐年减少,年收购量也逐年下降,进入21世纪,年产量已不足5万对(张月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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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壁虎主产区广西的资料,20世纪50年代年平均收购量236316对,最高的1958年达581507对;1963—1970年平均收购量为144937对;1971—1979年平均收购量降到58205对;20世纪80年代后,产量愈来愈少;进入90年代以来,已逐渐呈现枯竭状态。如今,在广西和云南的一些边贸市场上见到的大壁虎,基本上是从越南和泰国走私入境的,特别是广西东兴口岸,是东南亚大壁虎走私进入中国的最主要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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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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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未列入大壁虎(IUCN,2013),但考虑到国内大壁虎的野生资源已急剧减少,几近枯竭,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将其列为濒危(EN)物种(汪松、解焱,2004)。在繁殖期,大壁虎会发出求偶鸣叫,人们很容易调查和了解其野生的资源状况,然而据主要分布区的群众反映,近年来野生大壁虎的叫声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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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资料表明,在孟加拉、尼泊尔和越南等分布国,大壁虎的野外种群数量也在不断地减少(IUC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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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威胁状况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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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的捕捉是大壁虎野生资源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人类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对野生大壁虎捕捉的压力逐年上升,导致产量剧减,而价格大幅度上涨,反过来又刺激当地群众更加滥捕乱猎,以至于陷入资源枯竭状况,造成恶性循环。此外,适宜栖息地的破坏与丧失,也是影响其野生数量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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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亚,对大壁虎过度利用的现象也是十分的严重。2009年底,谣传大壁虎可以治疗艾滋病,造成大量的大壁虎被捕捉与贩卖(Caillabet,2011),这也迫使世界卫生组织(WHO)专门发布申明,澄清大壁虎对于治疗艾滋病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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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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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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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西,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人工驯养及繁殖大壁虎。1986年,广西药物研究所、广西药用植物园共同承担中国药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材公司联合下达的《大壁虎人工养殖技术研究》课题,成功驯养了野生大壁虎。该课题于1994年通过省级鉴定,并获得广西科技进步三等奖。该课题成果推广应用后,推动了大壁虎的人工养殖的发展,对保护野生大壁虎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人工养殖大壁虎的技术已经很成功,特别是突破了越冬和繁殖的问题。广西的贵港市和防城港市就有不少的家庭从事大壁虎的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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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寅峰等(1996)报道,中国有300多家大壁虎养殖场,主要分布在南方城市,养殖的大壁虎数量达到41.5万只,为药用。然而,这样的养殖规模尚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印度尼西亚的爪哇也至少有两个合法登记的大壁虎养殖场,但每只出口的价格不到1美元,还达不到养殖的成本,因此人们怀疑养殖的大壁虎可能来自于野外(Nijman et al.,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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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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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药形式、性状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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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壁虎的入药形式是去掉内脏的干制整体,即蛤蚧。干燥的蛤蚧一般固定于竹片上而呈扁片状,头部及躯干长10~15厘米,尾长10~14厘米,腹背部宽6~10厘米。头大,扁长,眼大而凹陷成窟窿,眼间距下凹呈沟状。角质细齿密生于颚的边缘,无大牙。背呈灰黑色或银灰色,并有灰棕色或灰绿色的斑点,脊椎骨及两侧肋骨均呈嵴状突起,全身密布圆形、多角形而微有光泽的细鳞。质坚韧,气腥,味微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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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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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认为蛤蚧性味咸,平,归肺、肾经。具有补肺益肾、纳气定喘、助阳益精功效。常用于治疗肺肾不足、虚喘气促、劳嗽咳血、阳痿、遗精等疾病。药理作用研究发现,蛤蚧具有抗炎、平喘、抗应激、抗衰老、降血糖、促生长等作用,目前临床主要用于壮阳固精、平喘止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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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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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蚧作为中药使用具有悠久的历史,宋《开宝本草》最早将蛤蚧收载入药;《日华子本草》记载大壁虎,合药去头足,洗去鳞鬣内不净,以酥炙用良;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其“补肺气,益精血,定喘止咳,疗肺痈消渴,助阳道”;《海药本草》称其“疗折伤,主肺痿上气,咯血咳嗽”;《日华子本草》“治肺气,止嗽,并通月经,下石淋及治血”;《开宝本草》“主久肺劳,疗咳嗽,下淋沥,通水道”;《本草衍义》“补肺虚劳嗽有功”;《本草再新》“温中益肾,固精助阳,通淋,行血。蛤蚧尾能治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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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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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壁虎虽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其贸易并没有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的各大药材市场,成对干制的蛤蚧到处可见。作为中医药中一味重要的动物药材,其用药的方式多种,主要是以蛤蚧为入药成分的中成药,也有被加工成蛤蚧酒等。而新鲜的蛤蚧,多在两广一带被用来当成食物煲汤,达到保养滋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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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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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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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大壁虎尚未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国际贸易不受管制;在我国,大壁虎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对大壁虎出售、收购、利用或其产品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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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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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壁虎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捕捉、收购、出售、利用大壁虎或其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大壁虎的其他分布国,如马来西亚2010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将大壁虎列为保护物种,明确规定捕捉、出售和拥有大壁虎必须持有野生动物和国家公园局(DWNP)颁发的许可,否则将会被处以16000~63957美元的罚款及/或两年的有期徒刑;在印度尼西亚,大壁虎虽然没有被列为保护动物,但是对它的捕捉限定了配额,每年是5万只,其中10%是用于国内的消费,90%进行出口;在老挝,对大壁虎的捕捉有季节的限制,且必须持有当地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捉许可;在越南,禁止在保护区内捕捉大壁虎,保护区外的捕捉需要得到省级林业保护部门(FPD)的许可;在菲律宾,根据菲律宾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令》,捕捉和交易大壁虎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被处以6950美元的罚款及/或4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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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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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大壁虎的走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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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0年,我国网上公开报道的关于大壁虎的案件只有六起,除了其中一起走私案件发生在厦门,其他五起均发生在广东和广西。其中,2006年5月22日,厦门海关查获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走私入境的2600只大壁虎和2949只穿山甲。在办案过程中,有关方面还在广州市郊查获来不及贩卖的大壁虎1260只及400多只的穿山甲,这是迄今为止查获的涉及大壁虎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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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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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得蛤蚧这一珍贵药材得到可持续利用,建议还应该采取以下几条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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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大壁虎人工养殖的扶持力度。我国广西已经开展了大壁虎的人工养殖实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政府应该加大对人工养殖大壁虎的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科学研究,提高大壁虎的繁殖率和成活率,保证大壁虎药材的质量,减轻市场需求对大壁虎野生资源的压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利用野生大壁虎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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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栖息地的保护。近几十年来,栖息地的破坏是造成大壁虎野生种群数量迅速下降的重要因子。因此在大壁虎分布区建设国家重大的基础工程项目如修建公路、铁路、水利之时,必须把大壁虎资源列入该工程的环境质量影响报告书中加以论证,以加强对大壁虎资源现有栖息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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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大壁虎的贸易和使用的管理。国际相关部门应对大壁虎的贸易和入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建议列入CITES附录II,对其国际商业性贸易进行管控;并制定禁猎区以利于大壁虎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渐恢复其野生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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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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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执法。对非法捕捉、走私、收购、运输、出售大壁虎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特别是在药材市场等经营场所,一旦发现有公开或地下出售大壁虎的情况,必须严厉打击;对以野生资源冒充人工养殖种群的养殖场,必须严格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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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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