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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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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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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环境层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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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生态的自然地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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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多样性发展的空间条件 虽然地理环境决定论有失偏颇,但是不能否认自然环境在文化生态中的作用。复杂的自然地理形势是中华文化多样化发展的空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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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自其发生期,即因环境的多样性而呈现出丰富的多元状态,到晚周,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已大体成形。东临沧海、山海兼备的齐鲁文化不同于处在“四塞之地”的秦文化,地居中原的三晋文化不同于南方的楚文化,同在长江流域而分处上游、中游、下游的巴蜀文化、荆楚文化与吴越文化又各有特色。至于在湿润的东部发展起来的农耕文化与在干燥的西部发展起来的游牧文化,更是大相径庭。这些地域文化类型的形成当然受到人文因素的强力作用,不过,自然地理环境的多样性毕竟是文化多样化发展的自然基础(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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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中国文化形成的地理环境与其他古老文化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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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中国文化形成的地理环境与其他古老文化的对比(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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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中心地转移的空间条件 复杂多变的地理环境和多样化的气候条件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多样化生长提供了自然生态环境;辽阔的疆域又为中华文化中心转移提供了纵深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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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阔的疆域、参差不齐的地理形势不仅提供了文化多样化发展的可能性,而且为文化中心的转移创造了前提。历史上,中华文化的中心大体沿着自东向西,继之又由西北而东南的方向转移。从各朝代文明的中心——首都的迁徙轨迹中,可约略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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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历史上中国的文化中心城市及京城多次发生转移(表1-3)。例如,从古罗马到现代意大利,首都一直在罗马;巴黎自5世纪至今依然是法国首都;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都伦敦始终未变。而中国古代先后涌现过数以百计的都城,自商王盘庚迁殷(今安阳附近),以后各个朝代都有较为固定的都邑。安阳、西安、洛阳、开封、南京、杭州、北京成为著称于世的中国七大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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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我国历史上的文化中心城市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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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特质形成的空间条件 中华文化特质的形成是由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综合因素共同塑造的,而中华文化周边自然环境的特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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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位于地球上最辽阔的大陆——亚欧大陆的东侧,其东南濒临浩瀚的大洋——太平洋,北部、西北部、西南部则深居亚欧大陆的中心,可谓陆海兼备,是一个具有“既邻高原,又临大海”的“大陆—海岸型”地理特点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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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大陆与欧洲大陆同样是负陆面海,但从地图上对比,可以发现两者的地理环境差异(表1-4)。东亚大陆呈现比较规则的椭圆形板块状,海洋未能深入大陆腹地,除纵深程度较浅的渤海外,基本没有内海切割,这就形成了十分辽阔的远离海洋的区域。以太原—洛阳—武汉—长沙—贵阳为线,其西北距海八百千米以上的大陆腹地约占中国全部版图的70%。而欧洲大陆则被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等内海所纵深切割,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延伸出许多较小半岛的庞大半岛,呈现陆海交错的格局,其腹地(如慕尼黑、布拉格、伯尔尼、日内瓦、维也纳)距海不过三四百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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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东亚大陆与欧洲大陆陆海结构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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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迥然不同的陆海结构为亚欧大陆东西两端的居民提供了不同的海运条件,这对各自的文化特质的塑造有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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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陆海交错、港湾纵横的地理条件,并在特定的经济形势推动下,欧洲顽强不懈地拓展海上航运业,这对欧洲人在古代和近代两度创造领先世界的文化,具有关键意义;岛屿星罗棋布、海水相对平静、陆海交织的陆海结构即使在设施简单的古代,人们也比较容易驾驭海洋。地处板块状东亚大陆的中国面对的海洋形势是海岸线漫长,近海以外的太平洋一望无涯,构成中国人走向外部世界的天然障碍。因此,与欧洲的海洋文化相比,中国的海洋文化有限、未能成为主流,大陆河谷文化主宰,未能摆脱大陆—海岸民族的局限,最终回归精耕细作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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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也形成了不同文化的海洋观。欧洲文化体现了海洋民族和商业民族对海洋文化的认同,认为海洋是财富通道、新世界通道和权力通道;东方文化体现了陆地民族的大陆海岸文化,认为海洋深不可测,土地是财富的来源(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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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东亚大陆与欧洲大陆陆海结构特征与文化特质的形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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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独立发展的空间条件 由于中国内陆地理屏障的作用,故形成了中华民族生活的东亚大陆的独特地理位置。中国远离其他文明中心,周边多有地理屏障,东濒茫茫无际的太平洋,北临漫漫戈壁和浩瀚的原始森林,西方则万里黄沙与高山雪峰相间,西南矗立着高峻的青藏高原,因此造成一种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的状态,这对中国文化特质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的影响,久远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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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封闭的大陆海岸型地理环境为中华文化提供了独立发展的地理前提。一是中华文化较完整地保留了民族传统,获得前后递进、陈陈相因的延续性。中华文化虽然与中亚、西亚的草原绿洲文化曾有过深入的交流,并在相当的深度和广度上采纳了南亚次大陆佛教文化的精华,明、清之际又与欧洲近代早期文化有所沟通,直至现代中外文化的广泛交流,中华文化并未经受过外来文化的根本性挑战,从而一直保持着自身的风格和系统,虽历经数千年,然而文化的传承却延绵不断,各主要文化门类代有高峰,此伏彼起,这在世界文化发展史上是极其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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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延续的空间条件 中华文化没有出现类似印度文化因雅利安人入侵而雅利安化、埃及文化因亚历山大大帝占领而希腊化,以及其他文明在延续过程中由于恺撒的占领而罗马化、阿拉伯人移入而伊斯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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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把七个古代文明,即埃及文明、苏美尔文明、米诺斯文明、玛雅文明、安第斯文明、哈拉巴文明、中国文明称作现代文化的“母文明”(表1-6)。而这七个“母文明”唯有中国文明历经四五千年,持续到现在,未见中辍。中国文化这种无与伦比的延续力当然是综合原因造成的,但东亚大陆特殊的地理环境造成的隔绝机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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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世界重要文明延续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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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中华古代文化始终保持着独立的、一贯的发展系统,而且长久以来其文化的总体水平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又由于中国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离,这使得中华文化中存有“世界中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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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生态的经济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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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及包括文化产生的自然环境,又包括文化发展的经济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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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地理条件决定的两种经济类型 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地理环境可以分为干燥带和湿润带,由此产生了与之适应的游牧区与农耕区(表1-7)。由于负陆面海的地理位置,使得东亚大陆主要受到太平洋季风的影响,造成降水量的分布形成自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逐渐递减的基本趋势。以400米等降水量线为界,东南为湿润带,西北为干燥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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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历史上两种经济类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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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融合 虽然历史上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两种经济形态经常发生冲突、矛盾和战争,但是文化互补与民族融合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表1-8)。从历史上看,两大文明以迁徙、聚合、战争、和亲、互市等形态为中介,互相交往,相互融合,历经数千年最终形成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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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历史上两种文明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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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经济基础 中国前产业革命时期生产方式的主要形态是以农耕为主的农耕生产方式(表1-9),定居农业是中华文化产生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农耕生产方式在历史上的发展特点表现为城乡经济的同一性,城市在政治上统治乡村,而在经济上依赖乡村,城市没有发展成独立于农村之外的经济中心,而只是不断强化并延续了城市的政治中心和军事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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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中国古代前产业革命时期的生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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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前产业革命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地步,中华文化在16世纪以前一直领先于世界各国。如:种植业晚于埃及和巴比伦,但发展超过前者;生产工具、耕作理论、农业科技、水利建设均在世界前列;各种农副产品的生产也是最早出现,如水稻、丝绸、茶叶、蔬菜、果树、家畜;手工业发达,四大发明、冶炼技术、瓷器制造、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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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世界前列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不胜枚举,而科学技术又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建立在农耕经济充分发展基础上的中华文化,是其经济发达的结果;而中华文化的近代落后,也恰是自然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迟缓造成的经济落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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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文化生态的农业经济特征 中华文化产生并发展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因而带有农业文明的典型特征。无论是作为精英文化的诸子百家或文人雅士的主张,还是作为大众文化的民间信仰和风俗,皆可以归结为耕作居于支配地位、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过程循环重复的农业文明范畴。中华传统文化来源于这样的农业经济生活事实(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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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 中华文化生态的农业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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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生态的社会结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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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生态是在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三位空间中演化的。历史上社会结构的变迁是文化演化生成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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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定势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虽发生过多次变迁,但是由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社会制度却长期保留着,在封建社会早期的贵族制时代和在封建社会晚期的君主帝制时代宗法意识历史久远。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定势可以用宗法专制社会制度来概括,这一制度在历史上表现为较大的弹性和再生功能,同时包容性很强(表1-11)。在宗法专制社会制度下新与旧、本土与外来、各种文化素质得以沿袭和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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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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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专制社会制度一方面存进了农业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中国民主法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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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文化生态的社会结构特征 在传统的宗法专制社会制度下,中华文化生态的社会结构特征表现为伦理—政治型文化(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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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伦理文化。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社会特征,造成伦理型的社会文化特征。氏族社会沿袭下来的血统联盟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浓厚血亲意识,成为社会意识的轴心影响着社会心理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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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治文化。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专制特征,造成政治型的社会文化特征。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之下的思想统一的文化观影响中国社会长久的发展,也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君主专制主义意识形态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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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2 中华文化生态的社会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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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文化的生存也具有生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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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化生态的基础是文化圈的网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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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界的“生物圈”相对应,“文化圈”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结合的文化生态的基础。文化生态的最低层次是自然地理环境,最高层次是社会人文环境(包括经济生产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特定的文化是在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形成的文化生态的诸层面组成的生态综合体,成为文化发展的共同基础,并非文化生态的某一层次决定着文化的特质,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中的伦理道德精神、文化的再生力、社会结构及观念体系的多元与统一、尊重自然以及对异质文化的包容等并不是有文化生态的某一单独层面决定的,而是由大陆海岸型地理环境、农耕与游牧相融合的经济生活、宗法与专制整合而成的社会条件综合造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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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华文化生态系统的演变规律是动态平衡与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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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与其生态环境系统始终处于互动之中,其文化的内在伦理道德精神与其外在的生态环境始终保持着动态平衡,并趋于和谐稳定。正因为中华文化的内外结构的协调性导致了中华文化对环境的适应性和对外来文化的包容性。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中华文化不断吸收外来的丰富文化,实现着结构与功能的统一,并创造着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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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中华文化经历了由前文明时期到后工业文明时代的演变。从史前时期的传说时代开始,经历了文明奠基时期(夏、商、周、春秋、战国),统一帝国文明时期(秦汉),胡汉、中印文化融合时期(魏晋南北朝至唐中),传统文化定型时期(唐中至明中),东西文化交融及现代文明转型时代(明中至今)。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文化变革包括三个层面的转化,即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工业文明向后工业文明的转变。无论文化生态如何演变,中华文化的演变规律始终未变,即在与生态环境的互动中体现了中华文化生态的动态平衡,并保持了中华文化生态的结构与功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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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结构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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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的空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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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理因素的影响,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地域性特征。中国的特殊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特殊地域性,影响了文化的地域表现,形成了特殊的文化的地域组合,表现为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空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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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文化的形成,从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来看,是由构成文化区的最小单位“文化特色”到“文化丛”再到文化区域或文化圈而产生的。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与某一种生产行为和生活习俗相联系而产生的文化现象,就成为该地区的文化特色;众多相互关联的文化特色集合为“文化丛”,“文化丛”从发源地向外扩散;人们对文化特色的选择与结合显示出不同地区的特征,从而形成特定的文化类型和文化区域或文化圈。这个文化区域或文化圈,就是我们所说的地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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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域类型的概念及其形成原理来定义和解释文化的空间表现,是认识文化现象的一个基础,同时也提供了解释其分布、演变的一种空间框架。文化地域空间类型显示了复杂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在文化现象中互相联系的空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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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地域类型的影响因子 从文化生态学角度来看,文化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受到人、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变量的相互作用的影响。文化是一定环境中总生命网的一部分,在整个的生命网中,文化层和生物层交互作用,彼此共生。人类为适应环境而创造出特殊的文化模式说明环境(自然与社会)是文化的土壤。影响文化地域类型的因子为自然环境、历史活动、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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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文化产生的空间基础,根据地理环境相似性,可以确定文化地域类型的自然历史基础。在地域文化的产生、发展、特征形成、变迁、扩散过程中自然环境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具体的文化现象,还是复杂的文化系统,其文化源地的选择都与自然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世界文明的发源地都曾有着相对优越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在地域文化特征的形成中的作用表现为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特征,而地方文化传统也与自然环境相连,甚至移民聚居地的文化特征不仅与当地自然环境有关,而且还记录着移民迁出地的自然环境的影响。有什么样的自然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地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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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地方文化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产物,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角度看,任何地方文化只有适应所处的自然环境,才能不断积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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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环境差异造就了不同的自然—人文的文化地域类型。地理环境的基本差异可以通过地质地貌、土壤、植被、地表水、气候等自然地理要素反映出来,形成多样性的自然景观。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物产、民俗、生产、生活等出现分异。西北、西南和青藏高原的地理环境中集中形成了我国主要的少数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之间也有很大不同,高原、荒漠、绿洲、山脉、盆地、草场等地理条件是造成文化差异的主要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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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活动 同一地域类型中的物质文化不可能有重大差别,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的文化资源是多种因素的综合,这些因素在自然状态下和人类长期活动的影响下,形成相互联系、功能互补的结构,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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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久的历史创造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传统文化和审美情趣。同时,由于历史变迁导致文化中心的不断迁移,也影响了地域文化的形成。中国五千年发展史积累了大量的文化财富。每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特殊的文化现象、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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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发展 文化活动具有一定规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反映文化活动的状态和文化内容的结构层次。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带动影响着传统文化,创造着新的文化。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也影响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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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形成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中国地域广大,地理环境差异明显,民族文化多样,历史悠久,现代文明和传统文明并存等方面,这些因素的不同结合深刻影响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地域类型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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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地域类型的划分 由于学术界关于“地域”和“地域文化”的代表性观点不同,导致文化地域类型的划分具有不同的标准。目前,学术界关于地域文化的划分有三个标准:一是以地理相对方位为标准划分,如江南文化、岭南文化、西域文化、关东文化等;二是以地理环境特点为标准划分,如长江三角洲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海岛文化、大陆文化、高原文化、草原文化、绿洲文化等;三是以行政区划或古国疆域为标准划分,如齐文化、鲁文化、秦文化、晋文化、楚文化、巴蜀文化、云贵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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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地理学角度,具有相似文化特质的区域被称为文化区。中国文化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显露雏形,经历朝历代的演化融合逐渐形成目前的中国地域文化的分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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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的时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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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维度来看,我国地域特色文化又受到历史变迁导致的文化中心地转移的影响,考察历史上的文化发展中心可以揭示我国地域特色文化时间结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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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文化:中华文化的多元发生与发展 上古时期,中华文化多元发生时期。基于新的考古发现,学者们提出中华文化多元发生的观点,并将起源期的中华文化划分为六大区系:陕豫晋邻境地区,山东及邻省地区,湖北及邻近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以鄱阳湖—珠三角为中轴的南方地区,以长城为中心的北方地区。民间神话传说、民俗学、民族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证明,中华文化是多元的,从盘古开天到女娲造人,从龙图腾到龙文化,中华民族的远古祖先(华夏文化、东夷文化、苗蛮文化)不断演化、融合,衍生出多元的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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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西周时期,从神本文化走向人本文化时期。专司祭祀的巫史作为中华民族的第一代文化人,从事多方面的文化活动,如:卜筮、祭祀、书史、星历、教育、医药。巫史文化在中华文化发展历史上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奠定了中华文化的发端,又对后世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使得中华传统文化的形成都受到了巫史的影响。学术与政治纠缠,神学与科学交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混杂,文、史、哲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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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区域文化形成时期。中华文化的鲜明的人文主题确立,注重直觉体验和整体把握的思维方式建构,重伦理道德、重个人修养、重实用理性的价值标准树立,士人集团出现,“有容乃大”、“和而不同”的文化包容机制形成。同时,随着氏族宗法制度的彻底崩解,区域文化的格局基本形成。地域差别制约了文化的地域性,邦国政治强化了文化的区域分野,大师争鸣突出了区域文化的学术特色,民风遗俗造就了区域文化的不同风格(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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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 春秋战国时期中华文化区域格局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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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统一文化时期。奠定了统一的中华文化的基础,形成了中华文化共同体,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行同伦、地同域,在文化统一的背景下,文化的发展也丰富多彩,如:气势恢宏的建筑、雕塑;精美的壁画、帛画;细致的汉赋;绝唱的《史记》;文化典籍的整理;农、医、天、算传统科技的成熟;全方位的对外文化交流。尊儒兴学、制度教化奠定了中华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精神追求;礼文化的完善、礼制的重建规范了社会活动及人伦关系,构建了传统节日的最初形制。此后政治的分裂最终是以文化的凝聚来弥补,中华文化形成了顽强的再生机制,这种开放的、运动的文化生成机制使得中华文化得以发展、壮大。秦的兼并战争既是民族融合的催化剂又是文化融合的助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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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多元融合时期。随着经学的式微、礼教的危机,玄学蔚然,思辨、审美成为精神的追求;来自南亚次大陆的佛教与本土道教一同融入中华文化体系。儒、玄二学与道、佛二教的相互作用使中华文化呈现出多元激荡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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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优势文化辐射时期。中华传统文化在这一时期完善。文化的生态环境显示出宽松、开明的文化生长氛围,造就了中华文化的深化与扩展。道教风行、佛教兴旺、儒学昌明;科举制度的实施与寒士崛起、有容乃大的兼容气派造就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华丽的诗词歌赋、尽善尽美德书画艺术。强大的文化力度使唐代成为向周边地区文化辐射的文化发源地,形成了中华文化圈,即文化特质相同、功能相互关联的多个文化丛构成的有机文化体系。中华文化圈的基本要素为汉字、儒教、中式律令、中式科技、中国化佛教。在历史上这些要素不仅形成了唐文化,同时也造就了日本文化和朝鲜半岛文化。在中华文化向外辐射过程中,也逐渐确立了其在文化圈中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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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文化的内省与精致趋势及市井文化的兴起时期。完备的理学体系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礼治秩序的重建约束了文化的自由精神,而理想人格的建树为文化进步带来了积极影响。在隋唐受到打击的宗法文化在两宋的民间得以重建,强调伦常等级的宗法文化强化了中华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抑制了经济结构的变化。与由俗到雅的诗书画、重讲学传统的文人书院相对应的是市井文化的兴起,以及科技的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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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夏金元时期,是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融合时期。西北游牧文化对中原农耕文化的冲击,使中华文化在剑与火的历练中展示出海纳百川的生命活力。在汉文化渗透于辽、夏、金文化之际,契丹、党项羌、女真的游牧民族文化传统也在农耕文化的包围中难以抵挡汉化的趋势,民族文化整合显示出文化生态环境对于文化特质改造的决定作用。元帝国的建立以及元人广阔的空间概念,形成了开放的外部环境,文化交流频繁,中原文化、北方草原文化、边疆各族文化、中亚伊斯兰文化、东欧拜占庭文化、南亚佛教文化在广阔的文化场中交流融汇,儒学、少数民族文化、科技、在中外文化的激荡中发展、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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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新旧观念交替时期。中国宗法制度社会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新的文化因素的产生,伴随西方文化的切入,中国农业宗法社会文化已经显示出衰落的迹象,而越礼逾制的社会风尚和背离礼教的社会观念伴随主体意识的觉醒,加之西方宗教与西学的影响,使科学技术有了长足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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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中华文化成熟与式微时期。宗法专制高度成熟,多民族文化融合达到高峰,虽然文化科学的繁荣伴随盛世西学及中学西传,但难掩文化发展的垂暮气象,钳制异端、强化宗法、闭关锁国,表明中华传统文化已经渐渐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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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文化:中华文化的新生 五四时期,新文化兴起时期。西方自由的市场经济文化的兴起使中华传统文化受到挑战,中华文化在宁静中缓行,西方文化在变动中飞跃。中华文化在封闭中接受西方文化的冲击,并调节、完善着自己的再生机制。在这一时期,中华文化在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下开始了新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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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代文化:中华文化的保持与更新 文化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要素有机结合的生命体,不断进行着物质交换、能量转换、信息传递,是动态的开放系统,具有延续与变异的双重品格。文化必须在其生命运动中不断实现自我保持与更新,才能在延续与变异中生生不息。文化的自我保持在自然—经济—社会环境中不断进行新陈代谢才能实现,文化的自我更新在不断地调节、完善中才能完成。中华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成功地实现自我保持和自我更新,形成了自强不息的生命机制。中华文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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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的要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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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的《文化论》中的观点,文化由四个方面组成,即:物资设备——文化中最易明白、最易捉摸的方面;精神——最基本的要素是习惯或风俗;语言——是发音的风俗及精神文化的一部分;社会组织——物资设备及人体习惯的复合体,是集团行动的标准规矩。考察我国地域文化的要素结构,要从文化构成的内容入手,各个要素有机结合形成文化生态的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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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形态层次 包括民族历史遗存及遗迹、民居建筑、服饰、饮食、生产生活用具及工艺品等有形实体。物质形态的文化是地域文化的一般物化表现,在物化的表面透视着地域特色文化的品格,具有普遍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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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形态层次 包括民族精神理念、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宗教信仰等。精神形态的文化是地域文化的本质和源头,是一个民族的“原本精神”所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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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形态层次 包括民族礼俗、礼仪、民风、民俗、行为举止及宗教仪式等。行为形态的文化是地域文化内涵的外化,也是民族文化的行为活化,表明文化的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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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形态层次 包括宗教制度、宗族制度、社会结构、道德及约定俗成的规范等。制度形态的文化是地域文化的规范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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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四个层次相互交织、相互依托。精神形态是其内核,是内在的约束机制,在精神形态这一内聚力的聚合和约束下,地域文化在自组织中得以维系。行为形态围绕精神形态而展开,并通过民族个体体现出来,从而使地域文化生活化、具体化,在言传身教中实现了文化在代际间的传承。制度形态将精神形态和行为形态定型化,并作为现范化的约束机制而存在,使文化因循着一定的轨迹运转。物质形态则是上述三个形态的物化,是地域特色文化的直接外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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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要素有机构成的生命体,文化生态构成要素的不同层次具有生态性。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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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脆弱性。在自然和人为的双重剥蚀下,在社会加速发展和信息一体化的挑战下,显得十分脆弱。恶劣的自然条件、闭塞的地理环境,阻塞了民族文化的交流,造成了文化横向传播的困难;人为因素的破坏,加速了民族文化的消亡,这在民族文化的物质形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批批连历史都无法消融的文化古迹在现代人的谈笑声中“灰飞烟灭”。而在市场经济及信息革命的震荡下,传统民族文化显得有些无所适从,无法在“扬弃”中做出平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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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多样性。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不仅体现在文化的物质形态上,更体现在文化的精神形态、行为形态及制度形态中。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构成文化生态系统的要素繁多,而不同地域的文化差异导致文化更加多样,形成了不同的文化范式,从而在文化的不同形态上表现出了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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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平衡性。由于地域差异、文化发展进程的不同,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具有先天性差异。各个地域或民族的文化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即使在同一个地域或民族内,由于族源、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及经济基础的差异,文化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地域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文化生态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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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动态性。从我国文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文化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在外来冲击下不断演变、更新、保持、变异。文化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封闭走向开放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各种不同文化在走向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碰撞,使原本相对稳定的文化生态走向动荡,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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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次性。文化生态系统是有层次性的,它既有核心也有外延,在发散与集聚中构成了文化的整体。但这种层次不同于普通的圈层结构,有时很难界定各个文化层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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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地域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面对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挑战,传统的地域文化如何在现代文明中延续并发挥价值,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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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地域文化是先进文化多样性和时代精神的具体展现。建设和发展先进文化,是适应时代要求,符合现代化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与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相协调的文化。这种文化既是丰富多彩的,也是昂扬向上的。引导、鼓励、愉悦人们精神的先进文化,必然是一种多元绽放的文化,地域文化正是这种先进文化多元绽放和多样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具体展现,而且,也是先进文化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交融、不断升华和弘扬培育新的民族精神的根基所在和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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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地域文化是继承民族优秀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无论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都有其个性和特殊性。文化的民族性和特殊性包含着人类文化的共同性,文化的共性寓于文化的个性之中。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一体多元而又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自战国以来产生了特色鲜明、风格各异、兼容互补、渗透力和生命力极强的既形形色色又持久存在、数量众多的地域文化。无论中华文化的发展与创新,趋同或是趋异还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与锤炼、升华或再造,都与地域文化的兴衰发展、增益转换息息相关、共生共荣。就此而言,重视地域文化、研究地域文化、挖掘各种地域文化的深层内涵和最具价值的内容,实际就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丰富内涵和中华民族精神内在积淀的一种个性解剖和继承弘扬。因此,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和中华民族精神的个性魅力,往往深植于各地域文化之中,地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个性风格与内在价值的直接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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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域文化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关键环节。民族精神既有承传性,又有时代性;民族精神也需要不断弘扬和培育。对于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的中国而言,地域文化是揭示传统文化与民族精神内在继承性和时代性规律与轨迹的中介,也是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的历史素材和现实养料。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之间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差异明显,因而各地域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又集中反映在综合展现一个地区人们群体素质、价值取向、行为模式与精神境界的文化面貌上。一方面,立足地域文化的实际现状和个性特色,扬长避短、大力扶持、重点引导和积极推进地域文化的发展,使其在多样化、多层次发展的基础上既百花齐放又不断融入主流文化当中,从而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激励和规范功能。另一方面,地域文化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挖掘地域文化资源优势,兴办文化产业,打造文化品牌,则是振兴区域经济和促进区域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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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发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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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群落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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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构成的多样性 与生物群落相类似,文化群落是指在特定时间聚集在一定区域中的所有特色文化要素的集合。由于文化要素的复杂性,构成文化群落的文化要素具有种类多样性、功能差异性、结构特性、动态变化性等基本特征。由于多样化的文化要素的发展导致了文化群落的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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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不同地域特色文化说明了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一个民族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民族而存在,就在于这个民族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从文化生态学角度来看,民族生态位决定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民族文化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也是民族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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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首次提出“文化生态学”的概念,倡导建立专门学科,以探究具有地域性差异的特殊文化特征及文化模式的来源。此后,文化生态学为越来越多的人类学家和生态学家所重视,逐渐形成一门新的学科,其理论和概念主要是用来解释文化适应环境的过程,认为人类是一定环境中总生命网的一部分,在这个总生命网中引进文化的因素,即在生物层上建立起一个文化层,两个层次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形成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不仅影响人类一般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影响文化的产生和形成,并决定着不同的文化类型和文化模式。也就是文化生态学所要研究的是环境所导致的文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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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的产生是由民族生态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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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位是生态单元在特定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生物个体或物种可以在其中不受限制地生存下去的多维生态因子。生态位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对某个生物个体或种群来说,它在种群或群落中的地位与功能,包括空间、时间、营养及与其他生物个体或种群的相互关系;其二是环境所提供的资源谱和生物对环境的生态适应度。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每个民族都拥有具有特定空间和资源基础的共同地域,这就是每个民族特定的生态位。不同民族的生态位是民族间均势妥协的结果,各个民族在他们特定的生态位上受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影响,形成了本民族特定的民族文化。而民族间均势的改变,相应的造成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生态位的侵入。由于生态位的改变,对入侵的民族或对被征服的民族而言,都改变了他们原有的和自然环境的关系,从而使他们原有的民族文化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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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地域上为适应特定的环境过程中产生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质,生存环境和经济生活的多样性造就了民族文化千姿百态的个性特征。不同民族文化特征所赋予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行为偏好、选择方式等,成为民族特定的文化价值标准,使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各自的独特风格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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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是由文化生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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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是影响文化生存、发展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体,它包括文化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两方面,是由特定民族的生活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构成的,是追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维护人类与自然界共存的共同利益,使人口、环境和资源良性循环的文化体系。民族文化生态是特定民族的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的有机组合,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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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各民族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精神财富,也是各民族精神联系的血脉,是各民族最持久的特征。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建筑服饰、医药体育、风俗节庆、婚丧嫁娶、宗教信仰、生产技术、民族历史等都是各民族文化延续发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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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族及其文化,其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环境,这一特定的环境就是民族文化赖以存在的文化生态。按照文化人类学家的观点,人类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同时又是文化的产物,人类生理功能在发展进化的同时,人类自身又在文化进化的基础发展起来。文化不仅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产物,也是人类与外部环境相协调和适应的手段和途径,因而文化的本质和特征与人类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文化现象、文化差异、文化模式,是人类为了适应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所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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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消失将导致文化生态平衡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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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一样,文化生态体系也可以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在系统内部,是由不同层次的子系统要素按一定的规律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种内部要素相互制约、保持动态平衡。例如,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语言、信仰、观念等民俗文化共同构成了类型多样、稳定有序、互动共生的民族文化系统整体。生态观是一种整体观、协调观,也是一种运动的发展观。因此,民族文化生态系统平衡是一种相对的、整体的平衡,即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以及不同文化形态之间的相对平衡。按照生态学原理,当生态系统达到动态平衡的最稳定状态时,它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和维持自身的正常功能,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消除外来的干扰,保持自身的稳定。当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减少,系统整体性遭到破坏,则生态平衡无法维持,系统也将失去正常功能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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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形态的多样性是文化生态系统生命力和活力的表现。不同民族的不同形态的文化作为文化物种链上的一环,各有自己的生态位,彼此关联,保持着文化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如果文化种类减少,甚至不断灭绝,文化环境遭到破坏,人类的文化生态平衡就会遭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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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自然界一样,单一的物种无法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单一的文化物种也不适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日益趋同和现代化的现实世界中,就像人类需要多样性生物、洁净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气等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样,人类对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模式的需求也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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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多样性的协同演化 文化生态系统内存有不同的文化形态,有物质与非物质的,有雅与俗的,有历史与现实的,有科学与人文的,如此种种,多样存在的文化形态及类型的互相作用,从而动态地构成文化生态圈的运行及文化“场”的效应,为人们优化自身的生态性生存机能构筑着生态化的文化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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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的“场”效应作为系统整体性存在,是宽泛的,具有非确定性,它还需要在多样存在的文化形态及类型中体现。文化生态往往是作为内蕴及底蕴,呈现在不同形态的文化类型及文化样式中,文化生态的丰富多样性、转换性、韵律感,文化生态的递进、演化,也总是通过不同的文化类型和样式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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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文艺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与类型,是最能够展示文化生态本性的。其原因在于,其一,文艺的生成与演替不仅需要文化生态的基地与土壤,并且文艺始终伴随着文化的形成,文艺生成的历史实际可以映衬着文化生态演替的节律,或者相互间呈现协同演化的特性,相互间是互构性存在,其协同演化过程也是互构性的过程。其二,现实文艺的发展状况,实际就反衬着文化发展的状况。同时,文艺还有强力的辐射性,它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及人的生存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形成都可以进行艺术化的提升,生活中的各种类型、各种性格特征的人物,都能够在文艺中得到再现。其三,我们对人们进行惯常性的文化评价时,注视一个人的文化素养,或者是人的文化底蕴,往往会以对文学与艺术方式的掌握及其素养、底蕴的形成来评价,有时还将文化与文艺修养并称、混用。其四,文艺生态也可以构成文化生态的元素。从事文艺生态体验的人们,不仅在文化生态圈中采集着文化资源,汲取着文化养料,并为生命机能的活化汲取与播撒着文化生态的种子,同时也促生着文化生态的演替。其五,文艺生态作为文化生态的个案,情感、形象、审美化地映现着文化生态演化的脉络,润化着作为文化生态人的生命体的构成与进化,从而丰厚了文化生态圈的活性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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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遗传与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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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的遗传与变异是从时间维度上反映文化生态发展的特点。任何一个文化生态系统的发展都是一个传承与创造的过程,因为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文化生态中的某些因子必然会因为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被淘汰或者裂变,形成新的因子,体现出文化生态发展的变异性。那些经得起挑战的因子就表现出文化生态的稳定性、遗传性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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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的遗传 文化生态的遗传是前一辈人将已有的文化信息(经验、知识、理论、科学等)以及这些信息组合的结构通过体外的方式传递给社会的下一代人。文化生态的遗传方式主要有两种:既通过体外的信息载体进行传播,也通过教育进行内在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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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化在人类的世代繁衍中与时间并行,形成文化的传统。它包括前人所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器物形态的文化成果,也包括沿袭下来的各种规范和观念形态的文化遗产,如:社会的道德规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制度、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这些文化传统对个体来说,又是先在的外在环境。个人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人的生存需求是外部环境来满足的,这就需要交流、遵守业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以及各种制度、规范。这种潜移默化影响个体的文化传统因素是在文化生态演变过程中稳定、恒久不变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文化生态的“深层结构”,它是指一个文化生态系统中不曾变动的层次,是相对于“表层结构”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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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的遗传与生物遗传有本质的区别。人的生物遗传与其他动物的遗传一样,是将基因内所包含的信息传递给亲子关系的下代个体。人后天所获得和学习到的一切实际上都不能通过生物遗传来进行传递。文化生态的遗传则能够传递人们后天所学习到的一切,而且在这种通过社会来进行的遗传过程中可以将所有的上代人的经验不分亲子关系,传给社会中下一代的每一个人。文化生态的遗传保证了人类社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证了那些被证明是能够有效地应付环境的知识和物质手段能够继续下去,为下一代人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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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教育是社会的正式的文化生态遗传方式,从最原始的社会一直到现代,教育一直是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不同的只是教育的表现形式在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制度化的教育和非制度化的教育哪一种作为主流,可以作为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标志。在原始社会里,教育是复杂的和连续的。家庭生活或氏族生活、工作或游戏、仪式或典礼等都是每天遇到的学习机会。现代教育是正规的、制度化的教育体系: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一直到研究院,制度化的教育已经成为当代教育的主流。现代人在社会上生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大多是在学校里获得的,而不是在家庭或其他场合获得的。家庭等非制度化的教育场所只是制度化教育的补充。但无论原始社会的教育和现代的教育在形式上有多么巨大的差异它们作为社会进程中文化生态的遗传和传播的手段的实质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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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的变异 在文化的延续过程中,后代人对前代人文化传统的传承,即文化生态的遗传不是对原有文化生态的克隆。在后代人传承前代人的文化传统的时候并不是一成不变地照单全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文化生态的变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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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变异是指社会结构中技术、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以及行为准则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大规模变化,可以在团体和全体居民中观察到的行为变化和结构模式,这种大变化可能是许多小变化积累的结果。文化生态之所以存在变异是因为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文化,从它被创造的第一天起,就存在着不合理性,存在着自我相关的矛盾性,存在着价值和功能上的冲突。文化是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创造的,是为了摆脱环境控制和实现自由而创造的,文化的存在应该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帮助人类摆脱环境控制和实现自由,但文化并不是按人类创造它的动机和愿望来发展的,它还要反过来钳制创造者的动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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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人创造了神和宗教,而神和宗教反过来却禁锢了人们的头脑;人创造了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却要受它的束缚;人创造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反过来要受它制约。精神文化是这样,物质文化也是这样。人类创造了现代化工业,然而污染和噪声却愈来愈危害人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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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发生变异是其本身固有矛盾斗争的结果。具体来说,文化生态发生变异是各种因素长期作用的产物。首先,人类生产方式的变革是文化变异的根本因素。其次,人类自身的变异、发展是导致人类文化变异的因素之一。第三,人类交往的不断扩大也使人类文化发生了变异。总之,文化生态中不断地进行着遗传和变异,使得文化生生不息、延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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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自组织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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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自组织系统 美国有代表性的人类学家克鲁伯(A.L.Kroeber)和克罗孔(Clyde.Kluckhhon)曾收集了从1871年至1951年间关于文化的定义一百六十余种。这些定义依据其描述重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记述的定义,侧重于文化的整体性,并列举文化内容的重要方面;历史的定义,侧重于文化的特色、社会遗产或社会传统方面,主要从静态方面观察文化;规范的定义,属于“精神”文化类型的定义,其侧重点或在规律方面或在理想、价值、行为方面;心理的定义,侧重于文化的发生条件;结构的定义,侧重于把文化看作一种抽象的构造,认为文化是一个概念模式;发生的定义,侧重于把文化看作一个产品和器物或者是一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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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认为,文化乃是一切生活的总体,这个生活就是文化的生命表现。文化亦是一个民族的生命,没有文化就没有民族。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是一个生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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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系统是指能够从环境吸取能量和信息,以补偿自然增熵所失去的有序,无须外来指示便使系统要素产生共同行为,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从低程度到高程度复杂的开放系统。文化系统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其发展过程呈现自组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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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被视作一个自组织系统,是因为:第一,它是一个开放系统,能不断地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文化的物质方面)特别是信息(文化的精神方面)交换;第二,它的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差异性,非均匀性,有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之分;第三,它的各子系统,一方面受到来自系统内部多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等)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能根据自身的状态或条件对其他子系统以及系统整体施加一定的影响,存在非线性相互作用;第四,当环境变化时,文化系统会作出相应的积极调整,在新的更高更好的水平上适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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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的自组织节律 文化生态作为自组织系统还结晶着一种全息性组织,各种文化生态样式,作为部分都可以透析出文化生态全息性的整体风貌。全息性主要是指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全息性的认识中,任何部分都能够内蕴、包含和显现着整体,透视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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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就是一个巨大的全息组织,宇宙的任何一个部分都能够透析着宇宙整体的全貌。宇宙万物运动规律的这种同一性、全息性的内蕴就是“生”,即宇宙呈现为一个巨大的“生命体”,生命存在的一切本性与特征,都内蕴在这个巨大的生命体中,生命体的运演也映现着宇宙生命体的行动轨迹。文化生态必然是一种由自然、社会、精神及个体存在的人共同构筑的复杂的生态全息系统。通过理解生命运演的节律性特征,把握文化生态演替的节律,并同时揭示文化生态协同演化中的种种复杂性,并进一步认识文化生态自主演化的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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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是一个活的有机体,是一个自组织自我调节的系统,作为一个由诸多的部分组合的生态有机体,它为每一部分的生命活力的发挥,都创设着支持性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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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文化生态的演化是遗传和变异对立统一的过程,这启迪了人们应当在不断寻求先进的思想文化、推动文化生态变异的同时,又不失掉自己的民族精神以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的遗传特性;使每一民族群体超越于他们所处的时代,又不脱离这个时代;超越于他们所处的文化背景,又不背离这个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民族文化才能博大精深、生机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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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化生态变异要求人们把握先进文化的方向。任何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属性在于它的自我发展的机制,失去了这一机制,就会变得保守与落后。因此,文化系统要保持先进文化的方向。先进文化要保持其先进性,必须不断发展。先进文化要发展,必须遵循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营造文化发展的良好生态,容许文化的多元性与多样性。只有在多元文化生态中融合,主导文化才能吸收其他文化的合理因素而得到丰富发展。古今文化、中西文化在广泛的交融和碰撞中,要坚持文化的开放,坚持多元、多样的文化兼容互补,共同繁荣。特别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学派的文化更应注意采取各种措施,使其达到相互间兼容互补、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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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文化生态遗传要求人们坚持传统的民族精神。文化生态的变异是在遗传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要求人们应当不断发扬民族精神以维护本民族发展的根基。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经济发展是不够的,必须伴之以一种具有凝聚力的文化认同力量,这种文化力量可能是与经济创造力相辅相成的。那种凝聚人民、动员人民、激发人民创造力的文化力量,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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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族精神都有自己的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它们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孕育和形成,并且通过文化生态的遗传加以传播的。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足以说明,被认为是传统的东西,便是我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支撑力,其中包含着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也包含着世界民族共性在中华民族身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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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继承性犹如生物的遗传具有传递力一样,它能将自己的性状传给后世。传统的这种传递力的大小与其历史渊源长短及其对一个民族或国家历史进程产生作用的大小大致成正比。传统在自身的演进中,也如同生物体的演进过程一样,可因适应新的外界条件而改变其遗传性,出现可塑性。传统是历史上自然演变和社会演变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思想与行为的定势;传统是人的一种内在潜能、文化心理积淀和文化行为方式;传统是先天传承的,又是后天演化的;传统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它形成于历史,表现于现实,影响着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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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状态中“近亲繁殖”的传统文化,必然会因时代的发展而退化、落后,只有采用生物体“远缘杂交”的方式,大胆地引进、消化、吸收,使传统永不停息地处于进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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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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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生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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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位 生态位又称生态龛,即生物个体或物种可以在其中不受限制地生活下去的多维生态因子。生态位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对生物个体或种群来说,它在种群或群落中的地位与功能,包括空间、时间、营养及与其他生物个体或种群的相互关系;其二是环境所提供的资源谱和生物对环境的生态适应度。生物圈之所以成为和谐有序的系统,是由于生物的多样性和生物生态位的高度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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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学原理,生物的生态位有如下规律:一是在自然生物群落中,如果两个种在同一个稳定的群落中占据了相同的生态位,一个种终究将被消灭;二是在一个稳定的群落中,没有任何两个种是直接的竞争者,因为这些种在生态位要求上是不一样的,所以减少了它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又保证了生物群落的稳定;三是群落乃是一个相互起作用的、生态位分化的种群系统,这些种群在它们对群落的空间、时间、资源的利用方面,以及相互作用的可能类型,都趋向于相互补充而不是直接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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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生态位和文化 人类文化是人类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人类文化的产生是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产物,是同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利用和改造同步的。人类文化是在人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及改造的过程中发展和创造的,在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产生和发展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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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生态位可定义为:人类在生物圈中的地位与功能和人类在生物圈中的文化生态适应。居于不同生态位的人群,由于其所拥有的环境条件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的差异是由生态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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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人类适应环境的最重要手段。由于人类具有了文化特征,人类相对于地球上其他的种群而言对环境有了超强的适应能力,具有更加广泛的基础生态位。除了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外,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人类居住的踪迹。但是,不同人类种群的实际生态位又是有限的。实际生态位的有限性和基础生态位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是造成人类历史上不同种群文化之间战争和冲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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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人类种群之间的生态位是相对稳定的,并形成种群特定的文化,这是人类种群若干世纪以来为争夺空间和资源竞争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生态位的相对稳定又是脆弱的,任何种群间力量均势的改变都有可能引起种群实际生态位的改变,即一个人类种群对另一个人类种群生态位的掠夺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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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生态位的侵占会导致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强势人类种群占领弱势种群的生态位,弱势人类种群被屠杀或者被驱逐出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二是强势人类种群占领弱势人类种群的生态位,并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驱逐和屠杀,而是使弱势种群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三是两个种群势均力敌,共同占领和利用同一个生态位。第一种情况由于弱势人类种群失去了他们的生态位,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空间、资源,他们原有的民族文化也因此慢慢地消亡;同时,强势种群会在新的生态位上建立起他们新的民族文化。第二种情况虽然是一种共生的模式,但由于强势种群对生态位空间和资源的垄断优势,弱势种群也因此失去了他们原来同环境的相互关系,他们的原有民族文化也会因处于被奴役和压迫的地位发生异化。第三种情况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共生模式。两个人类种群力量均势的结果会对生态位的空间和资源的利用达成妥协,趋于互相补充而不是激烈竞争,这就造成了若干文化并存于相似生态位的情况。例如,我国苗族和布依族都长期生息在高原上,苗族的文化生态适应向利用山地丛林方向发展,布依族的文化则趋向于坝区水边的资源利用,以至于同一生态位下的两个民族文化分道扬镳,形成了迥异的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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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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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来看,人类的文化历史,就是一部文化冲突的历史,既有内部的冲突,也有外部的冲突;既有可能调适的冲突,也有无法调适的冲突;既有因冲突而使人类文化获得更大发展的现象,也有因冲突而导致文化衰落的现象。文化冲突构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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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形态和类型,在原始社会时期仅仅局限于对于生产和生活资料之间争夺而发生冲突,而到了阶级社会之后,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宗教信仰、国家边界、价值观念、文化相异等而发生文化上的冲突,以至于发生战争这一最激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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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冲突的多样性 导致文化冲突的原因是多样的,文化冲突的表现形态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局部的,也有全面的,既有个体的,也有族群的,既有与旧文化的冲突,也有与新文化或外来文化而发生的冲突。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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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域性文化冲突。区域性是文化的一种存在方式,不同区域之间文化往往有各自的特性。正是这种特性,当一种外来文化进入或文化内容的变革,就会引起文化体系的不同反应,要么是容纳,要么是反对,要么是围剿,冲突是一种必然的存在。在大部分情况下,区域文化冲突是一种文化类型之间不同文化形态之间的冲突,有时带有一些文化优越感或文化歧视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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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集团性文化冲突。文化的集团性从来就是文化的一个特性,原因是,文化形成的初期就是从族群或原始人群这种集团性人群中发展起来并逐渐扩散开来的。有各种集团存在,也就有各自的集团利益存在,而各种集团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必然导致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其实也就是文化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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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阶级性文化冲突。阶级尤其是阶层性的差异,在社会中是非常常见的。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文化都是有阶级性的,都是为不同的阶级服务的。阶级性的文化冲突,在不同制度国家之间,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阶级之间,非常广泛地存在着。富有者与贫穷者,官员与百姓,知识分子与非知识分子,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之间,其实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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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民族性文化冲突。民族是作为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类型载体存在的,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和历史,都有自己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个性,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和文化自尊。因此,当与不同民族的人交往时,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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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时代性文化冲突。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不同的时代有自己不同的文化,尤其是主旋律文化。由于各个地区、各个民族或各个国家的文化在发展上存在的不平衡性,使文化具有鲜明的先进与后进的区别。这种先进与后进不同的文化,由于在存在或交往过程中的碰撞,从而使不同时代之间的文化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旧时代的旧文化与旧时代孕育的新文化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先进的外来文化进入之后,与旧文化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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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它改变着文化的结构,改善着文化的形态和内容,推动着文化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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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冲突的结果:文化的分化与整合 文化冲突并不是目的,在文化冲突的背后,往往存在文化的分化和文化的整合,只有文化分化和整合,才能最终导致文化新形态或新结构的出现,才能促进文化的淘汰和文化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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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的分化 文化是创造的,文化也是发展的。在文化的创造和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出现新的文化;同时,旧的文化则因为不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或人们的生活需要而被淘汰。但是,也有一部分旧的文化不是被淘汰,而是被分化了。即从文化中分化出一些具有新文化特征的文化形态,与新文化一起,形成新的文化体系。因此,所谓文化的分化就是指文化从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新的文化体系和新的文化形态或内容。在社会发生变化的时候,不论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社会因素,如异族入侵、外来文化传播等,在旧的文化体系内部就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价值取向,并与旧的文化价值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样,原来的文化体系就会被打破,发生文化分化现象,衍生出新的文化体系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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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分化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规律。文化的分化是一种文化延续下去的必要条件,同时,文化分化也是部分文化衰亡的象征。文化的分化,在历史上是经常发生的事。主要有两种常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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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现在社会、国家、民族等群体文化系统的分化上。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从周王朝分化出了许多诸侯国,在诸侯国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再分化出“战国七雄”,这些诸侯国在文化本源上继承了周文化的特质,在形态上又具有各自地方的文化特色。并且,为后来中国区域文化或文化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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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表现在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具体领域的文化系统的分化上。而且,这种系统上的分化有时表现得更为明显,也更加直接。劳动工具、生活器物等的越来越丰富,也都是文化不断分化造成的。物质文化如此,精神文化方面也同样如此。如:历史上,佛教传入中国后,开始并没有什么不同的教派,随着隋唐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和长期社会稳定的发展,不仅使佛教达到了鼎盛,佛教也分化出大量的教派,影响较大的就有法相宗、天台宗、华严宗、禅宗、净土宗等。道教文化也是如此,在发展过程中,分化出了太平道、五斗米道,五斗米道则发展出了正一道,而全真道则在吸收了儒、道、佛思想之后,被创立起来。这一切都说明,文化总是处于不断的分化之中,由大的系统到子系统再到每一种具体的文化,都在分化。因此,文化的分化是一种文化发展进步或消亡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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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的整合 文化的冲突也好,文化的分化也好,其最终目的都会向着文化整合发展。文化整合既是一种对于旧文化的重新梳理,也是对于新文化的培土浇水,它培育出的是文化的新的形态或内容,淘汰的则是旧的形式或不适宜的内容。因此,所谓文化整合是指不同体系的文化因素和文化内容的相互吸收、融化和调和,并使之趋于一体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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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意义上说,一种文化的发展壮大,其实就是文化整合的过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它的文化体系愈是整合了不同的文化特质,那么,其文化体系就愈丰富,愈有生命力,而一个文化体系愈丰富,愈有生命力,它的整合能力就愈强。这一点,从汉民族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汉民族的先民生活于黄河中游,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始于夏,经商周发展到春秋战国到秦汉。期间吸收了蛮、夷、狄、戎等周边大量不同族群的文化,并像滚雪球般向前发展。在汉末、两晋南北朝及隋唐和唐末一直到元、明、清历朝历代,都大量地吸收了匈奴、鲜卑、羯、氐、羌、蛮、俚、僚、契丹、党项、女真、蒙古、满族等不同民族的文化,最终形成了一个人口庞大、文化驳杂、区域间差异极大的世界上最大的民族体。中华文化的发展,就是强大的文化整合力的表现,没有这种整合力,中华文化不可能像今天这样丰富,尤其不可能在多次其他民族入主中原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被消融,相反还通过对其他文化的影响和吸纳,强大了自身的文化。从汉民族的文化发展和整合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文化的整合,实际上就是文化的重新组合。只不过,这种组合并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在协调和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融合,并形成一种类似于新的文化体系或文化形态或文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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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分化与整合,从一定意义上结束了文化的冲突。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在文化分化和整合基础上形成的新文化,又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带来新的文化冲突,从而导致新一轮的文化分化和文化整合。文化就是在这样的不断循环往复中向着更先进、更高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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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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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和延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个性,我们称之为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与现代科技和现代文化结合发展,形成一种新的文化模式,我们称之为现代化。作为文化传统,具有稳定性、延续性、潜在性,作为现代化常常强调科技的发展水平、具体的生活方式。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文化传统的稳定、延续面临挑战。事实上,传统文化在现代化、全球化的冲击下遭到破坏的现象屡有发生,传统的物质文化(如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精神文化(包括民族精神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文化(包括民族礼俗、礼仪、民风、民俗)以及制度文化(道德及约定俗成的规范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现代化的冲击,尤其是人为的破坏导致了许多传统文化行将消亡。保持文化传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需要保护和恢复文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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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生态学原理 恢复生态学是应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对人为干扰引起的群落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改变进行恢复的科学。恢复生态理论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1995年国际恢复生态学会对恢复生态学进行了全面阐述,即生态恢复是研究生态整合性的恢复和管理过程的科学,生态整合性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结构、区域及历史情况、可持续的社会实践等广泛的范围。生态恢复的实践环节包括:①以自然生态系统为基础;②对生态系统恢复中的环境、生物参数可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③受损生态系统的演进过程比自然过程短,可在较短时间内和恰当的空间尺度上建立生态系统演替的定量化指标参数;④研究定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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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恢复 文化生态系统恢复包括受损生态系统、受损机理与受损过程以及恢复方法。可以遵循两种途径:一是自然恢复。在文化生态系统受损不超过其负荷并且可逆情况下,压力和干扰被移去后,恢复可在自然过程中发生;二是人工恢复。当对文化生态系统的损害是超负荷的并且是不可逆的变化时,只依靠自然过程不能使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必须依靠人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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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恢复既可以保护文化生态系统,又可以对现有的文化生态系统进行合理管理,避免退化,保持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文化生态恢复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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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原则 对受损文化生态系统的研究要从整体出发,注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对组成文化生态系统的因子的性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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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同恢复原则 受损文化生态系统恢复是要建立一个结构、功能协调的系统,使其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和自我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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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循环原则 文化生态系统中构成文化的各种元素来源于文化所处的外部环境,通过物质、能量、信息链关系循环,维持文化生态系统持续地正常运转。受损文化生态资源恢复主要是疏通循环路线,促进物质循环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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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边缘效应原则 边缘效应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不同性质的文化生态系统交互作用处,由于某些生态因子或系统属性的差异和协同作用引起某些组分及行为产生较大变化的现象。发生边缘效应的交错区是文化生态系统与其近邻联系的“通道”,恢复区可通过此通道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获取稳定的文化因子组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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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复杂的生态系统通常是最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组成种类繁多而均衡,物质交换链网纵横交错。其中某个种群偶然增加或减少,其他种群就可以及时抑制补偿,从而保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组织能力。因此,文化多样性原则是恢复受损文化生态系统、保持文化系统的稳定与延续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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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的影响因素从文化生态学角度分析,主要有文化生态位、文化冲突和文化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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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位决定了文化的差异。不同地域文化所处的文化生态位不同,因而不同地域文化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每一种文化都有与之相应的独特的文化生态位。文化冲突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规律,由文化生态位决定的地域文化的差异,必然导致不同文化间的冲突,文化冲突的结果是文化的分化与整合,而文化的分化造就了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的丰富性,最终形成完整的融合的文化生态系统。文化恢复保证了人为因素干扰下文化生态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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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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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生态保护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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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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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Culture)”这一概念最初是由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界定的,认为文化为包括器物、秩序在内的由“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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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的广义与狭义概念《世界大百科全书》对“文化”的定义是“指全部社会遗产,包括人类生活中不是与生俱来的所有东西:生产工具,武器,机器,社会机构,信仰,思想,宗教,艺术,音乐和文学”。胡兆量主编的《中国区域发展导论》指出:在浩瀚的文化领域,大致有三个层次:以器物技术为主的表层;以制度组织为主的中层;以意识形态为主的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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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文化的广义定义实际上包含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而文化的狭义定义则为“文化本身是由某种知识、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等人们精神或观念中的存在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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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概念强调文化的精神方面,列举了文化的内容描述;文化的传播学派强调,空间地理框架下文化与环境的动态过程;文化的历史地理学派认为,文化特质构成的总体受到历史、地理的影响和塑造;文化功能学派认为,文化的功能特质是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器物和习惯实现文化的两大功能;文化结构学派认为,文化为一个系统,文化是人类内在结构的缩影,由相互关联的习惯反应方式所组成的系统;文化新进化论的观点认为,文化是进化的,是象征的总和,文化生态的差异导致文化的差异;符号文化理论认为,文化具有符号功能,文化是人的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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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1876—1960)和克拉柯亨(Clyd Kluckhohn,1905—1960)1952年出版《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回顾》一书,在归纳百余种文化定义后,从符号文化理论的立场出发,认为:“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它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习得及传授,并构成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体现于人工制品中的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包括由历史衍生及选择而成的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文化体系虽可被认为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但也可被视为限制人类作进一步活动的因素。”这是迄今欧美较公认的文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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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的本质特征 文化的实质是人类化,是人类价值观念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对象化,是人类创造的文化价值,经由符号在传播中的实现过程,包括外在的文化产品的创制和人自身心智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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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的结构来分析文化的本质。文化可划分为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极。技术体系指人类加工自然形成的技术的、器物的、非人格的、客观的东西;价值体系指人类在加工自然、塑造自我的过程中形成的规范的、精神的、人格的、主观的东西。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经由语言和社会结构组成文化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便是广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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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文化包括众多领域,诸如认识的(语言、哲学、科学思想、教育)、规范的(道德、信仰、法律)、艺术的(文学、美术、音乐、戏剧、建筑的美学部分)、器用的(生产工具、衣食住行的器具,以及制造这些工具和器具的技术)、社会的(制度、机构、风俗习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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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价值体系相当于狭义文化,它与特定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构成以语言为符号传播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观念形态的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对应,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狭义文化即观念形态文化,作为信息的传播及保存系统,具有知识性特征,它是对广义文化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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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来讲,尽管文化的定义五花八门,但是文化的本质只有一个,即文化是人类进化、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是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物,自然存在物不是文化,自然物只有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相联系才可能成为文化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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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的层次 从文化形态学角度,将文化视作一个包括内核与若干外缘的不定型的整体,从外而内分为如下几个层次(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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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化文化 由人类加工自然创制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的物态文化层,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方式和产品的总和,是可触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构成整个文化创造深刻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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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文化 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组建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文化层,包括各种约束机制下的成文规则、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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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文化 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的行为文化层,它是一种以礼俗、民俗、风俗形态出现的见之于动作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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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理文化 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细化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主体因素构成的心态文化层,这是文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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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文化的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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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诸层次,在特定的结构—功能系统中融为统一整体。这个整体既是前代文化历时性的累积物,具有遗传性、稳定性,同时又在变化着的生态环境影响下,内部组织不断发生递变和重建,因而又具有变异性、革命性。文化整体中的不同成分,其遗传和变异的情形又是很不平衡的,某些部分传统的力量强大,相对稳定,变异缓慢;部分遗传制约比较松弛,因而变异也比较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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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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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的含义“生态”原是生物学上的概念,是指生物群落及其地理环境相互的统一体。至近代,对生态问题的研究成为一门专门的科学,即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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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德国动物学家、进化论者恩斯特·赫克尔(1834—1919)首创生态学。他在《有机体普遍形态学》一书中指出,“生态学是动物对于无机及有机环境所具有的关系”,从而把生态学确定为一门探讨有机体与其外围环境相互适应状态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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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英国生物学家阿瑟·乔治·坦斯利把生物群落及环境因素放在“生态环境”中加以研究。他在《植物概念术语的使用问题》一文中指出:“有机体不能与它们的环境分开,而必须与它们的环境形成一个自然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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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研究重点逐步转向以人类社会为主体,主要考察人类生态系统。这种研究与经济学结合,产生了生态经济学;与文化学相结合,产生了文化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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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学是以人类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与天然环境及人造环境的相互关系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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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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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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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生态学研究环境与文化的关系。首次提出“文化生态学”概念的是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1902—1972),他是20世纪中期著名的新进化论人类学家。1955年他提出“文化生态学”的概念,目的在于解释那些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独特的文化形貌和模式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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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尔德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认识到环境与文化是不可分离的,即:一是环境和文化皆非既定的,而是互相界定的;二是环境在人类事物中的作用是积极的,而不仅仅是限制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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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是建立在“环境适应”这一基础之上的,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各种生物体都有自己的位置,彼此相互制约组成一条生物链,并保持生态平衡。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物种的生存也要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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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学认为:“人类是一定环境中总生命网的一部分,并与物种群的生成体构成一个生物层的亚社会层,这个层次通常被称为群落。如果在这个总生命网中引进超有机体的文化因素,那么,在生物层之上就建立起了一个文化层。这两个层次之间交互影响、交互作用,在生态上有一种共存关系。”这种共生共存的关系不仅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文化的产生、发展及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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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社会的产物,因此考察文化要观察整个环境,某种文化类型既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受到文化自身因素的影响,又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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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文化生态是文化与环境的互动系统。作为文化生态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文化生态”是文化与其环境之间的互动系统,是文化主体从事文化创造、文化传播等活动的环境和条件,亦指文化适应其生存环境而产生的不同形貌,即文化的生态景观。人类的文化活动既受环境的制约,又影响和改变着环境,二者的双向互动,构成文化的生态系统和创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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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的综合,即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对文化构成共同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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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通信传播方式的发展,原来以自然为屏障的单一封闭的狭小村落文化环境日益被突破,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共时性因素无所不在,成为比自然环境更强有力的对文化的制约因素,文化生态的指向渐趋人文化,人们更加关注文化的社会人文环境。同时,文化主体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增强,文化生态的主体性特征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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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系统 文化生态系统是主体系统和环境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种开放性的组合状态。它是一个兼容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主体等诸多因素的复合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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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学家司马云杰先生提出一个文化生态系统结构模式,说明了文化生态学研究中文化受自然环境以及各种文化变量之间的关系的影响。见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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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模式中,从人类社会依次往外,各种文化因素相隔越近,对人类的社会化影响越直接;反过来,从自然环境往里,文化因素相隔越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也就越密切,相互影响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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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包括影响文化产生、发展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经济体制、社会组织及价值观念等变量构成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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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生态系统角度考察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来解释文化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是一种联系的、综合的观点,是对文化的整合研究,有助于探索人类、自然及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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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环境 文化生态环境是指相互交往的文化群体借以从事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背景和条件,是人类主体文化活动得以进行的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统一体。同时,人类创造的文化本身亦构成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成分,并在文化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按照文化生态系统理论,作为文化活动主体的人本身也可以构成文化生态系统的因子,因而同样可以成为文化生态环境的组合因素。因为人既是文化的主体,又是文化的受体,某个个人或群体的文化创造活动会作为环境的因素对他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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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文化生态系统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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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的概念揭示了如果文化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文化也就会凋零、失落或者畸形,新文化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正是文化的生态性。传统文化除了依靠文献典籍的记录、博物馆的收藏等来展示,另外就是生存于民间的活生生的文化。一些历史文献没有记录下来的东西,依靠地下发掘的文物实证,现存的民间文化形态遗存则保留了下来,这不能不说民间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传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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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化人类学家的观点,“文化生态论”认为,人类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同时又是文化的产物,人类生理功能的发展进化,同时又是在文化进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不仅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产物,也是人类与外部环境相协调和适应的手段和途径,因而文化的性质和特征与人类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文化现象、文化差异、文化模式,是人类为了适应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所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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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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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保护的内涵 所谓文化生态保护就是使民族文化赖以生成的条件不受破坏,能够正常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文化生态保护,即是针对民族文化整体来说的。二是某个民族的某类文化或特定文化事象赖以生存条件的保护,即是针对一个民族的某类文化、某种文化事象,而不是针对整个民族文化来说的。如对某一民族的民俗、歌舞等的文化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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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不是全部原样地维持,而是保护该文化生成的最为主要的条件。因为文化的生成与发展具有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失去生态环境的依托,文化便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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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也不是拒绝外来文化进入。外来文化因素进入,外部环境的某些变化,并不意味着整个文化生态发生了变化。同质文化或同类文化的交流不会导致文化生态变化,文化势能相同的非同类文化或异质文化发生交流也不一定会产生文化生态变异。只有异质文化交流到一定程度才会影响文化生态,发生文化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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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是指还没有受到破坏或破坏程度不大的区域文化和民族文化而言的,对于文化生态已遭严重破坏的地区和民族文化,其面临的问题是文化生态的建设问题。自然生态受到破坏后,可以通过建设使其得到恢复或部分恢复。同样的道理,文化生态受到破坏后,也可以通过建设使其恢复或部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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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保护概念的拓展 文化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包括影响文化产生、发展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经济体制、社会组织及价值观念等变量构成的完整体系。而文化本身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在环境的作用下不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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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的实体内涵。文化遗产保护既是文物保护与时俱进的结果,又是传统文化融入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我国地域特色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表现,是历史上各个时期先进生产力和特色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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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发挥着诸多功能。科学发展要求经济建设与文化生态保护和谐并进,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全面、和谐、可持续发挥其功能。而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文化遗产即具有显性价值又具有隐性价值,显性价值只有利用才能存在,这种利用表现为发挥文化传承的功能,即教育、科研、经济,同时与民生相连,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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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文化传承的角度考察文化生态保护,其实质就是强调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保护,也就是强调社会联系和大众参与。作为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文化遗产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过程和文明精华,因此每一代人都有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同时又有保护并传承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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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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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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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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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萌芽 20世纪50年代,人类大规模的工业化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成为生态学关注的焦点,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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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阐述了科技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研究的开始。20世纪60年代后期,环保运动在发达国家兴起。1972年,两位著名美国学者巴巴拉·沃德和雷内·杜博斯的《只有一个地球》一书问世,该书把人类对生存与环境的认识推向一个新境界。同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明确提出“持续增长”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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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共识 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首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议题以生态环境为中心,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了这一代的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的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从自然生态环境拓展到社会化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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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环境规划署”,并同时设立了环境规划理事会、环境协调委员会、环境基金会。1982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人类环境特别会议,总结十年来“人类环境宣言”的执行情况,并通过了《内罗毕宣言》,共包括十项主要内容,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先决条件,再次显示了各国政府和人民对世界环境问题的关注。1983年联合国大会批准成立了世界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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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又称《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念最终形成。它第一次把互相之间独立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强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增长观、社会发展观和自然资源与环境持续发展观的结合。报告提出经济发展不应只简单地关心经济增长(经济效益),还要关心当今社会个人、组织之间的公平公正(代内公平),以及当代与未来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报告还提出代际公平实现的前提是关注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布伦特兰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人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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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持续发展付诸实践 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第二次全球人类环境会议,以“世界环境与发展”为主题,标志着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又一个新阶段,会议签署了《地球宪章》,又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森林公约》等几个重要文件,提出了研究和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任务,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推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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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特别大会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谈”,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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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观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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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增长的发展观 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的《经济增长理论》将发展视同于增长,其基本观点是:发展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就是经济增长问题,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就在于工业化程度不够,加快工业化的步伐,提高工业化的程度,就会导致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因而,把国民生产总值及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作为评判发展的首要标准,把发展单纯地归结为物质财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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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发展等同于增长的发展观的形成,在理论上继承了早期工业化思想的遗产,在实践上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获得政治独立之后迫切需要发展经济,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物质资本匮乏,只有解决了物质资本的积累问题,才能实现经济的独立和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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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发展目的,即只有明显的生产的量的增长,而没有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状况、政治经济体制等的明显的进步和质的提高,相反却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社会腐败、政治动荡、环境恶化。因此,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受到了普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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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增长与社会变革的发展观 由于在单纯的经济增长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仅有经济发展理论的研究还远不能反映和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经济发展本身的研究推动了政治发展、社会发展问题等多方面问题的研究,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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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终意义上说,发展不仅仅包括人民生活的物质和经济方面,还包括其他更广泛的方面。因此,应该把发展看为包括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的重组和重整在内的多维过程。除了经济增长、收入提高外,发展显然还囊括制度、社会和管理结构的基本变化,以及人们的态度甚至还有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信仰的基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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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导致了发展观的重大变化,这是20世纪发展观演变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人们在经济增长、城市化、人口、资源等所形成的环境压力下,对“增长=发展”的模式产生怀疑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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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的著作《寂静的春天》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关于发展观念的争论。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以此为主题对人类共同关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舆论的极大重视。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概念得到与会者的共识与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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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一经提出,即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同并成为大众媒介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亦成为发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这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以前走过的发展道路的怀疑和反思,也反映了人类对今后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目标的向往。人们逐步认识到沿袭过去的发展道路必将造成不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可以争取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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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观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进一步把发展观的视角从“物”转向了“人”,转向了人的需求的满足和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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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联合国推出法国经济学家佩鲁的著作《新发展观》一书,此书提出了“整体的”、“内生的”、“综合的”新发展理论,并称之为“新发展观”。这种新发展观综合了“人的发展第一”和“基本需求战略”等观点,强调经济与政治、人与自然的协调,将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组织作为主题,提出发展应以人的价值、人的需要和人的潜力的发挥为中心,旨在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共同体成员的全面发展。按照这种发展观,对经济发展的最终检验,不是普通的物的指标,而是人的发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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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发展理论的影响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从1990年开始,每年发表一份不同主题的《人类发展报告》。该报告围绕人类发展每年聚集在一个主题上,如人类发展的概念和测量、人类发展的财政支持、全球范围内的人类发展、民众参与、人类安全、男女平等等问题。人类发展的目标就是为人创造一个享受长寿、健康和有尊严生活的环境。联合国在《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人类带着潜在的能力来到这个世界上。发展的目的就在于创造出一种环境,在这一环境中,所有的人都能施展他们的能力,不仅为这一代,而也能为下一代提供发展机会”,“人类选择会远远超越经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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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展观的演变说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从环境生态扩展到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并且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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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拓展 源于动植物自然生态的生态学研究引发了环境问题的思考,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使生态学逐步扩展到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研究重点逐步转向以人类社会为主体,主要考察人类生态系统。这种研究与经济学结合,产生了生态经济学;与文化学相结合,产生了文化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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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环境的哲学思考使生态研究进入了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综合研究阶段。一方面拓展了生态观念,另一方面又是深化的人文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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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哲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研究基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生态学来认识世界;生态伦理学对环境与人类文明进行社会探讨,以生态学的视角研究自然的价值、权利、目标,研究生态环境中人的伦理道德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美学则以生态价值观为取向强调审美主体与客体的和谐统一;生态文化学是以人类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与天然环境及人造环境的相互关系为对象,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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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观在人文、社科研究领域极其广泛,由此产生的文化生态、社会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人口生态、消费生态、企业生态、建筑生态等领域的研究都是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一致关系的探讨,是自然领域、社会领域、精神领域融合统一的整体观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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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文化遗产管理的文化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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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全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因此文化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财富,也就表现为某种形式的遗产。所谓遗产就是前人留给后代的可以传承的资源,包括无形的传统和有形的物品,遗产是社会希望继承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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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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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管理的概念 文化遗产管理是为保持文化遗产资产的文化价值以满足当代和未来人类的享受需要而进行的系统化保护,主要目标是为下一代人保存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代表性样本,并建立一个鉴别样本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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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管理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一系列获得国际承认的法规和宪章,如《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ICOMOS,1994)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公约》(UNESCO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都规定了它的核心原则。在多数国家,这些原则被纳入了正式的遗产保护立法,或者被遗产管理政策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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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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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遗产管理的价值性。文化遗产管理的目标是为未来人保存和维护人类文化遗产的代表性样本,保存遗产内在价值非常重要;对非物质的和物质的文化遗产均应给予重视;受保护的遗产资产具有不同的规模,各类资产所需的管理程序也相应变化;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是持续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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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文化遗产管理的原真性。对遗产资产进行鉴别、记录和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每处文化遗产资产都有其自己的意义、可被评测的文化重要性及其价值;关于多少程度的干扰和改变会导致某处资产失去其真实性,不同文化有不同的观点文化遗产资产的使用只能以一种在文化意义上恰当的、可持续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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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文化遗产管理的利益相关性。文化遗产有着众多利益相关者,在保护过程中,咨询利益相关者以界定其需求非常重要;非文化资产管理者的某方利益相关者可能对资产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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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遗产管理的发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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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遗产内在价值的保护。文化遗产管理的一条潜在原则是从遗产的保护中获得“社会效益”。文化遗产管理需要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遗产对社会的价值。遗产资产是根据其内在价值而不是根据其使用价值来界定的。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对社会的意义,或者它的存在价值,而不是来自于它的创收潜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具有重大旅游魅力的文化遗产资产是相对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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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管理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物质资产的保护,非物质遗产、文化风景和体现于民间传说、口传故事与祭祀节庆风俗中的各种传统,以及文化传统的其他表达形式,都必须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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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文化遗产管理的发展。文化遗产管理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范式,处于发展过程中。随着文化价值得到确认、政府兴趣增长以及专业化水平提高,文化遗产的管理似乎都经历了一种五个阶段的生命周期演变。随着发展的继续,还会界定出更多的阶段(表2-1)。五个阶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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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的及持续的资产清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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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法规的最初颁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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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水平提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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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参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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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和国家责任的回顾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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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五个阶段组成的这个过程,是以学者、社区领导以及政府官员对遗产的价值及其保护需要的最初确认作为开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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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通常涉及资产初始的文献记录工作,这一工作往往是由热心的业余人士或小部分遗产专业人士来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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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辖区资产的范围得到界定,第二阶段就涉及援引某种形式的法规来确认并保护这些资产。这一阶段的工作还可能包括对热心支持者所做的工作进行系统分类,并且让他们继续参与。与这些行动同时发生的还有建立正规的遗产管理部门,或者在其他政府部门之中设立遗产管理单位。虽然这一阶段是重要的一步,但是这些行动往往表示遗产的长期保护措施尚未得到落实。如果对遗产的用途冲突没有作清晰的规划和预测,那么就可能出现问题。文化遗产管理必须成为一种既专业化而又系统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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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阶段,遗产管理部门及其政府主管都表现出了更高的专业水平。正规的实践规范和保护宪章得到采用,许多国家都成为国际宪章的签字国。除了颁布保护物质资产的立法以外,管理程序的正规化发展使遗产管理在资产鉴别、价值评估以及长期管理等方面都达到了更高的专业化水平。在这一阶段,大量公共及私营部门的遗产专业人士,从建筑师到考古学顾问,都纷纷进入于这一领域。同样,通常也是在这一阶段,大学开始设置以遗产管理为方向的特别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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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文化遗产管理的发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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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文化遗产管理的发展框架(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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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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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的价值与意义 广义上的人类遗产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从综合的角度来看,文化遗产具有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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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济意义。遗产得以保存是因为其具有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旅游者在遗产地游览观光过程中的花费的形式实现的。旅游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游客以私人赞助的方式为遗产地带来收入,但是也可以寻求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的人士进行赞助。由于遗产业日益面临着自负盈亏的局面,因此许多遗产地都要求游客付费游览参观,而这也可以体现出遗产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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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意义。这意味着社会在拥有遗产时可以产生个人和集体的认同感。社会良知往往成为保护遗产的首要推动力。遗产也有助于形成某种地域观念,使人们通过遗产形成对某一地点的依恋情结并且终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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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政治意义。遗产的意义与象征可以用于政治目的。遗产从定义上来说就具有政治意义,因为政府可以强行决定保存什么,如何解说遗产,并且遗产可以成为政府推广某项政策的工具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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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科学意义。文化遗产有益于研究历史,遗产还具有教育功能,可以使参观者了解到遗产地活生生的历史、文化和居民以及民族关系中的重大经验教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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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的等级与划分 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并非完全等同,遗产并非都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它存在着不同层次或等级,即世界遗产、国家遗产、本地遗产和个人遗产(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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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遗产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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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一国通过加入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从而完成提名申报,经过遴选、评级、审批,获得通过提名。国家遗产是一国政府制定的针对本国遗产保护的有关法规,经过评级、审批获得提名。本地遗产和个人遗产,范围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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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产保护的类型与方式 为避免遗产资源遭到破坏可以采用一系列方法来保护遗产及其所在的地点。每个遗产地的目标通常决定着管理者们所采用的策略,而管理者们的态度又为游客们的期望值所左右。根据这些目标,遗产的管理者们必须决定采用哪些保护遗产的方法——保存、复原、改造还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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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遗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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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preservation)是指选择保持遗产的现有状态。保持遗产现有状态以及防止其状况恶化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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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美的鬼镇和古代北美土著社会的遗址。大多数的鬼镇都保留了其衰败破落的状态,因为这正是它们之所以成为鬼镇的原因。因此,鬼镇的魅力就在于它们那种衰败破落、被人遗弃的氛围。事实上,任何将这些鬼镇修复到其辉煌的历史时期都会大大地降低它们的遗产价值和旅游价值。如果较高程度的干预会导致遗产文化意义的降低;如果遗产现有的状态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缺乏足够的信息或资源来修复或重建遗产;或者如果已经存在足够多的修复完好的遗产,那么保持遗产的现有状态就是恰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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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位于美国西部的印第安人遗址都仍然保持着欧洲人和早期开拓者最初发现它们时的原状,出于上述原因,亲眼目睹遗产的原始状态会令人感到激动不已,即使原物原景已经破旧或损坏了,而复原或改造则有可能破坏其原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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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遗产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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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restoration)有时也被称为重建(reconstruction),是指把某一建筑或遗址恢复到原先状态的做法。复原涉及两种活动:一是把一个古建筑或遗址用于展示的零散部分组合起来,以及除去后来增加和改变的部分。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说,复原意味着在修复过程中甚至连新材料都不能使用。二是如果使用新材料来恢复古建筑的原貌,那么这一过程就变成了重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复原。因此,从这种纯粹意义的角度来讲,复原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东西都无法丝毫不差地恢复到其最初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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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本身就会造成变化:一个精心修复的希腊古瓮是不可能与公元前300年制作的希腊古瓮一模一样的。事实上,当代的复原技术有可能使欣赏重点从古代转移到现代了。复原可能会导致文物发生变化并且复原的目的有可能正是为了造成这种变化,而这可能会产生一些无法预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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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的原则是,只有在充分掌握了原始状况的条件下,复原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也许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以准确地确定遗址的原貌。如果遗址历史悠久,那么必须决定将其恢复到哪一个历史时期。这类调研工作耗时费力并且所需费用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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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遗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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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renovation)有时也被称为改建(adaptation),是指改变遗址但仍然保留一些具有历史特色的部分。出于行政办公目的或是为了给解说员安排住处而在历史建筑的一侧加盖建筑,同时保持建筑其他部分的历史特色,这就是改造的例子。改造最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保留建筑的原有外观而对其内部加以改造。这样做通常都是希望使游客感觉该建筑具有历史特色。这一做法的指导原则是,改建必须仅限于确保与原建筑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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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城区更新或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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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决定不拆除破旧建筑(这取决于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机制),上述三种保护方法都将会用于城区更新(urban renewal)或城区振兴(urban regeneration)项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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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的迅速发展,重工业在城市中的作用日益降低,因此城市已经成为服务和消费中心,而不再是重工业生产中心了。这使得世界各国的城市都开始转型以适应后工业化经济和信息经济。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试图改造破旧城区以提高古建筑和老城区的有效使用寿命。此类做法被称为城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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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老城区重获新生,许多城市都试图开展一些新的活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旅游活动和文化活动。这些策略鼓励人们利用历史遗产来进行旅游开发并通过改变建筑的用途和改善城市环境来改造破旧的城区,这增强了本地人的信心并有可能吸引各种形式的投资。作为旅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历史建筑往往会被用于旅游目的。这种做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为老城区带来益处:使历史建筑得到修复;为原本闲置无用的历史建筑创造了新用途;降低了建筑的闲置率,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从而有助于减少市中心无人居住地带的犯罪和暴力活动,使城市变得更安全、更适合居住;有可能避免那些具有相同用途的新建建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创造宜人的环境,从而有助于历史城镇保留可以提高其旅游魅力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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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具有这些益处,城区更新并不一定是一个轻松简单、毫无问题的过程。在策划城区重建项目时存在着四个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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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关新开发的政策往往与遗产保护政策相互抵触。一般是由于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以及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所造成的结果。其次,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于现代化的渴望往往强于保护城市的传统形式和建筑设计的意愿,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情况则恰恰相反。第三,很难在旅游文化需求与本地文化需求之间达到平衡,即很难在满足旅游者需求的同时又能够做到不冒犯或疏远本地居民。最后,在旅游者人数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可持续的高质量城市环境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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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老城区并非独立存在的城中之城,而只是巨大城市的一部分。因此,尽管并不常见,但是必须把老城区看做是城市整体中的一部分,因为老城区与城市的其他部分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的关系。更新老城区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如:开发政策与遗产保护政策之间的冲突,现代化与保持传统形式之间的矛盾,平衡旅游者需求与本地居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如何在旅游者人数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保持优质环境,很难衡量城区振兴计划是否成功,在规划过程中老城区往往与城市的其他部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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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 遗产保护是一系列环节构成的整体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通常包括如下阶段(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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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遗产 确认遗产地点或遗产物品涉及确定遗产所在地点及其特色并加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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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研特色 调研与编制遗产清单涉及确认和划分需要受到保护的遗产地点或地区的各种特色,这其中包括历史、生态与考古等方面的调查以发现遗产遗址的文化价值与规模。同时,还需要确定管理方面的制约因素以及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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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政策 确定遗产保护以及成立具体机构的目标。这主要依赖于遗产的文化意义以及管理方面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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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确定 一旦某个遗产地被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价值,那么它就会获得遗产地身份并得到保护。这涉及将该遗产地挂靠在某一遗产资助机构,而该机构可能最终会协助提供保护和募集资金。如果该遗产地属于某个私人或机构所有,那么也许需要购买这一遗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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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复与开发 更多的是在物质方面,比如修复和更新遗产以及修建游客设施等。在许多情况下,最直接的任务则是加固有可能倒塌的遗产建筑的结构以及采取措施以防止遗产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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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遗产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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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与解说 这是最后的阶段,需要长期并坚持不懈地监控和评估遗产的状况。本阶段属于经营阶段,因此必须考虑游客的参观人数以及解说的需要及其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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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 遗产保护面临着来自经济、政治、环境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众多挑战,一些学者通过多年来的观察发现,这些挑战尽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似乎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遗产资源管理与旅游发展方面存在着差别。由于区域因素使得不同地区所面临的挑战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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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匮乏 无论以何种方式维护历史遗址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因此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来保护遗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遗产管理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遗产管理者必须持续不断地寻求新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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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窘况导致缺乏修复材料和设备、缺少懂技术的员工以及无法监控、管理和修复历史建筑。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有效的人员培训,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遗产的维护工作都只不过是装饰性地修复一下外观,所以遗产资源通常都是处于不同程度的失修状态或是由于使用缺乏经验和未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而导致维护质量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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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十分有限的公共资金往往被用于可以带来短期效益的方面——比如大众旅游的促销活动等,而不是用于遗产保护,虽然这种做法从长期来讲可以确保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自捐赠和门票的收入很少用于遗产景点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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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代化进程 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的压力,许多传统建筑都被拆除以建造小旅馆、家庭旅馆、餐馆、纪念品商店和旅行社等,这种情形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例如,在19世纪初期,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就曾经试图拆除美国独立宫并将土地卖给商业开发商。在英国,在1950年至1973年期间,有1000所位于巴斯的乔治时期的建筑被拆除,其中有350所建筑属于遗产;有1000所教堂被宣布为多余的;在1945年至1975年期间,有700所乡间大宅被拆毁。同样,为了体现现代化以促进旅游发展,尼泊尔的许多小业主改变了他们住宅和店铺最初的建筑风格,增加了一些与传统设计格格不入的现代化特色。在中国,许多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新城区的建造都是以老城区的毁灭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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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历史遗址的费用过于昂贵,因此政府把具有遗产性质的建筑看做是无法承受的奢侈品,结果这些建筑被拆除以便建造可以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新建筑。社区的成员、开发商和政府领导往往把保护古代文物与历史建筑看做是妨碍现代化发展的障碍,因此对于保护遗产与现代化发展孰轻孰重的看法可谓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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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压力 除了现代化进程以及缺乏足够的资金与培训之外,在物质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五种主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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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来自客流量的压力。一些遗产景点在旅游旺季期间游客已经达到人满为患的地步,所以遗产景点的管理者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游客进入的数量,以防止对遗产造成损害。大量的游客涌入狭小的空间可能意味着需要保护建筑与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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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环境压力是来自本地居民使用遗产地所造成的压力。这种例子在发展中国家数不胜数。在那些国家里,人们在历史遗址或古代遗址上或附近建造家园和村落,古代遗址的物质结构日益恶化已经成为问题,并且由于部分文物被拆掉或用于其他用途而变得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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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环境压力来自大自然。柬埔寨的吴哥窟是世界上最为壮观的古代寺院群之一,但是由于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发生在柬埔寨全境的血腥内战,吴哥窟多年以来一直为遗产保护团体、柬埔寨政府以及旅游者所忽视和冷落。结果,大自然对寺院的建筑大肆摧残,造成了部分寺院建筑石碎墙塌的状况,并且大部分寺院都变成了树林,如果任凭树木继续生长下去,那么处于半毁坏状态的寺院建筑有可能会部分坍塌。但是如果把树木移走,寺院的建筑还是有可能会坍塌。对于柬埔寨的遗产保护人士来说,这一局面造成近年来最为严重的令人感到进退两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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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环境压力是来自污染的压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并不是由于旅游而造成的,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重工业、大量行驶在道路上的汽车以及不完善的废物处理系统。以印度的泰姬陵为例,许多年以来周边的工厂以及其他重工业将化学物质和污染物释放到空气中,因而进一步损坏了泰姬陵的建筑状况。近距离观察,整个画面就变得支离破碎了。环境保护主义人士指出,酸雨以及从位于前莫卧尔王朝首都的工厂和附近炼油厂随风飘来的凝结物正在腐蚀着大理石并使其表面呈现出一种不健康牙齿的色泽。草坪上到处都是随手丢弃的塑料瓶子;运河的水很脏;彩色雕刻已经破损并且在有些地方已经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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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抢劫或偷盗成为许多考古遗址所面临的又一个主要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对真正古董的国际需求所致。大部分从历史遗址偷盗来的文物被人在国际收藏市场上非法出售,而偷盗者通常都是那些想赚钱的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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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文化生态保护的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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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生态保护的国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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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价值的认识使得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的文化生态保护运动。在探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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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实践 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于1946年11月,是联合国所属的专门性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拥有188个成员。自1946年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宪章。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下设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和世界遗产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世界遗产委员会由177个《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的21个会员国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球范围人类共同文化及自然遗产的保护,既要监督《公约》的实施,又要根据公约缔约国的提名确定《世界遗产名录》的入选,并与各缔约国一道,共同监督各国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级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的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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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文化遗产也极为关注。“无形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日本。1950年,日本在新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首先提出“无形文化财”一词。该理念提出后,首先得到其邻国韩国的认同。1977年日本代表入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理念影响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由此拉开序幕。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随后,颁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评选标准》,并于2001年公布首批《世界无形文化遗产名录》入选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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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颁布 20世纪初,埃及在阿斯旺建起大坝时,努比亚遗址就一直面临被淹没的危险。20世纪50年代,埃及政府决定重建阿斯旺高坝(Aswan High Dam),控制尼罗河洪水,为国家提供水力发电。按照这个计划,如不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努比亚遗址将沉没尼罗河水面下,其中包括该地区最大的一座神庙阿布·辛拜勒神庙(Abu Simbel Temples)。1959年,应埃及和苏丹两国政府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一个国际保护行动,争取到50个国家的支持,筹集了8000万美元,最终将阿布·辛拜勒和菲莱神庙(Abu Simbel and Philae Temples)完整切割迁至安全地带并重新组合。这表明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杰出的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次成功的国际合作最终导致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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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公约》,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确定了实施《公约》的指导方针。这个《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一项具有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国际准则和文件。《公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确定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以便国际社会将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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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主要包括了下列内容:①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②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③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问委员会。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⑤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⑥教育计划。⑦报告。⑧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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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诞生和世界遗产组织成立以来,成功地保护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类文明史保留下众多的弥足珍贵的财富,促进了世界遗产地的文化和科学研究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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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民族之间的合作,为保护遗产做出积极的贡献。1976年,为落实《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共12项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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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供会员国(缔约国)提名及遗产委员会审批遵循的标准。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和标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文件《公约》和《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中都作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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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截至2006年,已经有184个国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截至2008年,全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遗产共有145个国家的878项,其中,文化遗产679项、自然遗产174项和混合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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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2008年世界遗产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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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国际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许多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在世界各地也积极从事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的国际性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组织就有数百个。这些民间社团组织一般都拥有众多学界名流,在学界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作为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运动的实践者与智囊团,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在协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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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过《雅典宪章》的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颁布过《威尼斯宪章》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颁布过《华盛顿宪章》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及一直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运动的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都是这方面的代表(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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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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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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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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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的文化生态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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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早在19世纪初,一些国家和政府即已开始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大规模城市改造给传统建筑带来的巨大冲击,更进一步坚定了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决心。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东西方诸国的共同努力终于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有关人类文化及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至此,人类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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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传统文化遗产的关注并非始于今日(表2-4)。早在宋代,中国就已出现了研究文物的金石学。在15世纪中叶的意大利,17世纪的英国,也早已有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历史建筑以及巨石阵遗址等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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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引起一些国家及政府的关注,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旨的立法工作、组织建设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遗产大普查工作也由此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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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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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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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 在立法方面,发达国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各国文化生态保护的重点虽有不同,但是共同之处是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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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立法保护活动在几百年间从未中断过,其法律的延续性较强。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多达百余种,范围广泛。英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在各地有所不同,英格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代表性。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从有形遗产道无形遗产,从公共遗产到私人遗产,都包括在内。日本是亚洲文化生态保护的先驱,起步早,并具有开创意义。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完善吸取了日本的经验,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引进了日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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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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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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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文化生态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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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长期的文化生态保护过程中,形成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通过资源普查,有重点、分层次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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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做法不尽相同,但是通过比较分析,仍然能够揭示出文化生态保护的共同规律,见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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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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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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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文化生态保护的基本经验和启示可以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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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立法,从根本上保护 全面、严格、可操作的立法体系是发达国家文化生态保护的最基本经验。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均建立了完备的立法体系。各发达国家的保护法律多达七八部,范围覆盖了文化生态保护的各个方面,从有形文化遗产到无形文化遗产,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环境、考古等方面,而且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成为文化生态保护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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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外关于文化生态保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包括:《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共九个文件。虽然政府已经关注到了文化生态保护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还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至今仅有一部法律,依法保护才是保护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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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专门机构,健全组织管理网络 在管理体系、组织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发达国家的文化生态保护具有完备的组织保证。除法制建设外,许多国家设置了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从而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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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大利文化自然遗产部、法国文化部的文化遗产司、英国环境部(后改称国家遗产部,现称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的古代遗址与历史建筑理事会、美国的史迹保护联邦理事会及国家公园司、日本及韩国的“文化财”厅等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这些国家中,除中央政府设置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外,各地区还设置有地方性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当地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与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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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政府部门因专业知识匮乏而导致的决策失误,这些国家还在各级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下设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以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开发及活用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也是这些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的共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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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这些民间社团组织的参与程度亦有所区别。有义工性质的,也有经营性质的。但无论哪一种,它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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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保护视为一门学问,并动员学术机构积极参与,是许多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的共同做法,在韩国、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都设置有相当专业的科研机构,专门从事各种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这种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彼此协作的组织管理模式,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为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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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具体措施,保护落到实处 发达国家文化生态保护方面的具体措施适宜、有效,在保护理念、资源普查、城市规划、国际合作、传承人、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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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理念方面,各发达国家尊重科学,实现专业化保护。引进专家决策,建立各种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研究,培养专门人才,使文化遗产保护称为一门科学;同时在文物的修复过程中,尊重历史,科学保护,并探索保护与修复的技术,将文化生态保护上升到科学层面,避免了保护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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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对本国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式大普查。如英、法、德、意、日、韩等国对本国文化遗产进行了大普查,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通过普查,不但发现、抢救、保护了一大批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遗产,同时,无形中还唤起了这些国家各个阶层的文物保护意识。这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的各国国民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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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将保护纳入城乡规划,控制过度开发,防止文化遗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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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国家实施的文化生态保护国际合作项目,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奖惩机制对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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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造支撑条件,实现可持续保护 发达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实施的是整体保护,需要各方面条件的支持,包括资金、市场运作、教育、培训、保护技术等。一些国家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消极保护,而是积极利用,将保护与市场化运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多方筹集资金。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个人与财团的投入、彩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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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培训可以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人才储备和科学保护的方法,积极开发保护技术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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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挖掘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实施产业化运作也是保护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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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注重点领域,实施分类保护 在近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由于各国文化遗产种类不同,这些国家的关注重点、保护重点自然也会有所区别。就传统而言,意、法、英、德等西方文化遗产大国主要侧重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大型遗址及工艺品、美术品的保护。而东方各主要文化遗产国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在关注上述有形文化遗产的同时,还首次提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从而使许多表演类、技艺类、知识类等活态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日本“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有力地拓展了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空间,对保护人类活态文化遗产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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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亚洲和欧洲相比,美洲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似乎要晚一些,力度也比较有限,但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它们却走在了世界前头。世界上的第一座国家公园——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建立,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做出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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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文化生态保护的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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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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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资源,保护好独一无二的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世界遗产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遵循立足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世界遗产的保护,一要强调真实性;二要强调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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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过度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商业化开发,使得文化遗产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我国的世界遗产正面临着旅游业超载和错位开发的严重威胁,景区内“人满为患”,空中索道、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借旅游开发之名纷纷进入遗产地,拆除历史文物,建仿古景观,致使许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胜古迹遭到破坏。所有这一切对遗产造成了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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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保护的法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经费匮乏等;此外,有些地方部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遗产保护与地区旅游开发存在尖锐的矛盾,文化遗产保护亟须统一归口管理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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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6项,见表2-8。经过多年保护与开发,已经将保护、修缮与利用较好地结合起来,但是在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见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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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分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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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分布情况一览表*(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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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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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一览表*(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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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一览表*(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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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一览表*(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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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保护现状考察 截至2010年,我国申报成功的世界遗产(不含非物质遗产)共有40项,自然和文化双遗产4项(表2-10、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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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中国的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分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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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中国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保护与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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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现状考察 截至2010年,我国申报成功的世界遗产(不含非物质遗产)共有40项,其中文化景观遗产2项(表2-12、表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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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中国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分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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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 中国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与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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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突出的问题包括:一是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造成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行为难以统一,遭到破坏时也难以追究责任。这在长城保护中有明显体现。二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滞后。据统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38项是大型古代城市遗址,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几个城市遗址有保护规划。三是重申报轻管理。许多地方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积极性很高,一旦申报成功,就开始打着“世遗”招牌,盲目搞旅游开发,而轻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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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采取应对措施,尽快建立健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督促各地尽快制定古代城市遗址保护规划,推动遗址保护规划纳入城市的整体性规划,设立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确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来申报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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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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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连续3次申报的4个项目都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也成为此类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表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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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中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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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重而道远。据统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6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3.5%的人表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12.6%的人“非常了解”,还有25.4%的人表示“不太了解”。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调查中,“公众参与不够”排名第一(72.0%),排在第二位的是“地方重申报、轻保护”(69.8%),“缺乏立法保护”排第三(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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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地发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加强包括传承人、工作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在内的队伍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还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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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文化生态保护的难点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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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是借用自然生态的概念描述的文化多样性及各种文化形态存在与发展的条件状况,是一个国家在主流文化和核心价值取向主导下,各种文化传统、文化样式、审美理想和价值观等在当代文化环境中和谐共生、繁荣发展的状态。良好的文化生态要求各种文化类型、文化因素之间合理协调,相互促进。良好的文化生态有助于文化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不良的文化生态则严重影响文化发展的可持续性,影响着国家的文化安全。所以,文化生态问题和自然环境生态问题一样,是对未来社会发展趋势有重要关系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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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保护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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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质文化保护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稳步推进,2009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竣工。文物保护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故宫大修正在展开,工业遗产、文化线路、20世纪遗产等新类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进行;西气东输、青藏铁路等配合国家重点工程的考古工作圆满完成;高句丽遗址、殷墟、开平碉楼、福建土楼等项目相继申报世界遗产成功。目前,我国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已达40余万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另一方面,可移动文物保护也取得了进展,我国2400余座博物馆共收藏文物2000多万件,民间文物收藏快速发展。据统计,全国文物收藏者超过7000万人,文物拍卖企业243家,2007年全国文物拍卖总额达2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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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来看,我国抢救保护了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2006年5月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2008年6月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以及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此外,文化部连续两批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和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设立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持续深入进行。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的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二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551名国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总数已达777人。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10个保护区也正在建设之中。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还依然面临挑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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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理念泛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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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的泛化问题 随着文化作用和重要性的突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文化繁荣之势,新的一轮“文化热”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因素、政绩观的影响,在文化热中,政府组织的文化活动空前“繁荣”,而这些文化活动出现了文化泛化、甚至庸俗化的现象,如各地的文化节的泛滥。这些活动大都为“文化”而文化,只讲活动形式,忽视文化内涵,往往是热闹一时,缺乏文化生命力。十分不利于文化的传承,也不利于文化的持续发展。文化有其自身演进的规律,文化建设需要传统的继承和现代的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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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的泛经济化问题 文化与经济是不同的领域,其本质不同、取向不同、建设模式也不同。但是,受经济大潮的影响,经济的目的、经济的思维、经济的价值观不断向文化领域蔓延。甚至有些地方,经济的目标功能在文化建设中被无限制地引申和泛化,经济头脑置换了文化头脑,导致了文化建设的弱化和扭曲。表现在:有些地方以经济效益取代社会效益,忽视公益性文化事业;以经济思维取代文化的思维,忽视文化艺术规律:以经济价值取代文化价值,忽视文化的独立存在,现在很多做法表面是重视文化,实际上重视的只是文化的经济价值而非文化价值。如,文化产业的发展,只注重产业,而忽视文化;“申遗”行动更多关注的是遗产的旅游价值功能及其经济效益,而很少有人关注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申遗的真正意义——“保护遗产”。一些地方对文化进行掠夺式开发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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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的泛娱乐化问题 文化既有教化功能,又具有对公众的怡情娱乐功能。在休闲文化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文化的泛娱乐化的倾向。一是文化娱乐性过度的倾向,如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单纯为了追求娱乐大众,将文化过度娱乐化,甚至不惜以粗鄙、搞怪为噱头,以迎合低级趣味,歪曲了群众的文化需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二是文化为娱乐而娱乐的倾向。传统文化在传承和开发中,被忽略了本身的价值追求,而以市场化运作为开发手段,偏低了传统文化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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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的泛西方化问题 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不同文化的相互学习和借鉴是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的文化交流已成趋势。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在我国的文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西方文化盲目崇拜的倾向。其实,真正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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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措施不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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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整合问题 地域特色的文化生态保护体现为文化遗产保护,既包括了“文物”的全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的“文物”在管理上又分散在七八个系统,而且还没有一个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管理的法规。这就使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保护目前仍然处于分散管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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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理的疏松和观念的错误,有些地方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但未得以发展,甚至有被弱化的情况发生,撤并之事并不鲜见。有些地区合并而成的文物旅游局,实质是文物部门被旅游部门消解。如果不能加大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再到“文化生态保护”的整合力度,文化生态保护与传承事业就无法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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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文化生态保护的法规体系尚待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缺失较多,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这些都使得改善文化生态管理体制的基础尚不牢固。尽管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文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在一些地区和文物工作的相关领域,文物行政管理体制的缺位无法保障文物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顺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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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工作缺乏问题 我国文物相关系统内部的一些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严重缺失,这使得我国文化生态保护事业的家底只是“老底”而已。最近一次的全国文物普查已远在1980年初期,距今20余年,而这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日新月异。“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其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发生了变化。进行文化遗产调查,摸清家底成为文化生态保护的基础性、紧迫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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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功能发挥问题 地域特色传统文化具有诸多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文化传承和文化创造。但是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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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益功能发挥不足。作为公益事业,必须将为大众服务作为宗旨。但目前文博单位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在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普及知识等方面,依然存有“大锅饭”思想,服务不全面,服务效率不高,在发挥教育、科研等公益性功能方面与融入社会、惠及百姓的目标有相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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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经济功能发挥无序。传统文化作为旅游和文物流通经营等相关产业的重要资源,相当多的利益相关者均以相当强的动机意图将这一资源尽快、尽多变现,牟取短期利益,只有全面、准确、高水平的管理才能保证经济功能有序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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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利益矛盾的问题 1990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矛盾加剧,给文化生态保护带来极大冲击。一些地方在“旧城改造”工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实施“推平头”式拆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高层建筑,使历史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文化保护和基本建设的矛盾突出。不仅如此,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宗教的介入,都使得相关矛盾日益凸显。保护与建设、文化与经济、传承与利用、公益价值与经济利益等矛盾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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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的存在构成了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也成为“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推进进程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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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于地域特色文化生态保护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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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文化生态保护的基本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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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国家公园垂直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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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是美国最宝贵的历史遗产之一,它作为美国人的公共财产得到管理,并为让后代享用而得到保护维修。美国利用国家公园保护国家的自然、文化和历史遗产,并让全世界通过这个视窗了解美国的壮丽风貌、自然和历史财富以及国家的荣辱忧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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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体系的基本情况“国家公园”概念一般认为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Geoge Catlin)首先提出的。1832年,在旅行的路上,他对美国西部大开发对印第安文明、野生动植物和荒野的影响深表忧虑。他写到“它们可以被保护起来,只要政府通过一些保护政策设立一个大公园——一个国家公园,其中有人也有野兽,所有的一切都处于原生状态,体现着自然之美”。1872年,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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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体系在美国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国家公园是指面积较大的自然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有些也包括些历史遗迹。禁止狩猎、采矿和其他资源耗费型活动。美国的国家公园多数位于西部,现有54个,面积约20万千米2。数量上仅占国家公园体系总数的14%,但面积却占到总占地面积的60%。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则是指由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的陆地或水域,包括国家公园、纪念地、历史地段、风景路、休闲地等。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目前包括20个分类,379个单位(表3-2)。总占地面积33.74万千米2,占美国国土面积约3.64%。每年接待的游客接的3亿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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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管理者为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该局成立于1916年,现有永久雇员15729人、季节性雇员5548人、志愿人员90000人。工作人员所涉及的职业种类达28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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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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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分类一览表(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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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发展的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萌芽阶段(1832—1916)。19世纪初,美国艺术家、探险家等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西部大开发将对原始自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同时颇有势力的铁路公司也发现了西部荒野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潜在价值。于是保护自然的理想主义者和与强调旅游开发的实用主义者一拍即合,联合起来共同反对伐木、采矿、修筑水坝等另外类型的实用主义者,并最终成功说服国会立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19世纪末,美国公众又开始关注史前废墟和印第安文明的保护问题,从而促使国会于1906年通过了古迹法,授权总统以文告形式设立国家纪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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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为成型阶段(1916—1933)。截至1916年8月,内政部共辖14个国家公园和21个国家纪念地,但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它们,保护力度十分薄弱。国家公园重新面临着资源开发的巨大压力。这种情况下,马瑟(Stephen Tyng Mather)成功筹建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并制订了以景观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双重任务的基本政策。同时,积极帮助扩大州立公园体系以缓解国家公园面临的旅游压力,并在美国东部大力拓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从而使美国国家公园运动在美国全境基本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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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1933—1940)。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署法令将国家公园和纪念地,以及国家首都公园划归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极大增强了国家公园体系的规模,尤其是国家公园管理局在美国东部的势力范围。同时,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展开,国家公园管理局与公民保护军团(CCC)配合,雇佣了成千上万的年轻人在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内完成了数量众多的保护性和建设性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对国家公园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1935年和1936年分别通过的《历史地段法》和《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尽一步增强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历史文化资源和休闲地管理方面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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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为停滞与再发展阶段(1940—1963)。这一阶段包括了二战期间的停滞时期和战后由于旅游压力迅速发展时期。二战期间国家公园体系的经费和人员急剧减少,但国家公园管理局却成功地抵制了军事飞机制造业,水电业等开发公园内自然资源的蛮横要求。战后由于国家公园的游客大增,旅游服务设施严重不足,国家公园管理局启动了“66计划”,即从1956年起,用10年时间,花费10亿美元彻底改善国家公园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条件。“66计划”在满足游客需求方面是成功的,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考虑不足,被保护主义者们批评为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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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为注重生态保护阶段(1963—1985)。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保护的仅仅是自然资源的景观价值,而对资源的生态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因此在公园动植物管理中犯了很多严重的错误,如:在公园内随意引进外来物种等。随着美国环境意识的觉醒,在学术界和环保组织的压力下,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终于向保护生态系统方面做出了缓慢但重要的调整。如不再对观赏型野生动物进行人工喂养,逐步消灭外来树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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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阶段为教育拓展与合作阶段(1985年以后)。国家公园的教育功能在1985年以后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在教育硬件设施方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建设,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使国家公园体系成为进行科学、历史、环境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由于里根以后的几届政府不断压缩国家公园管理局的人员和资金规模,因此这一时期的另一趋势是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始强调和其他政府机构、基金会、公司和其他私人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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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美国国家公园垂直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国家公园垂直管理体系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起步到完善的过程。经历了早期的先进公民保护意识觉醒促使国会立法于1872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之后是政府简单作为阶段,使国家公园体系的规模迅速扩大,尤其是在美国东部的势力范围急剧扩大,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始对文化遗产进行统一管理。最后进入政府全面作为、社会全面参与阶段,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管理重点进行了重要的调整: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而不仅仅是景观价值。同时,强化了国家公园的教育功能,开始积极推进“志愿者参与机制”,强调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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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的基本特点 美国国家公园的服务宗旨是使人享受自然。根据美国国会1872年3月1日通过的《黄石公园法案》(Yellow Stone ParkAct),明确了黄石公园“为了人民的利益被批准成为公众的公园及娱乐场所”,同时也是“为了使它所有的树木、自然奇观和风景以及其他景物都保持现有的自然状态而免于破坏”。在后续的相关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公园应成为“巨大的国家度假地”,同时“服务于公共用途、度假和游憩”。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对各类遗产的游憩利用一直推动着国家公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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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的基本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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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的统一性 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是由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总负责,由内政部直接管辖,不受各州行政权力干涉。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构成国家公园系统的近400个国家公园或文化遗产,这些公园覆盖了34万千米2的土地,包括国家公园、纪念碑、战场、历史遗迹、湖滨、纪念公园、休闲娱乐地区、河流和步道以及白宫等历史景点,有20种类型,形成了国家所有、国家集中管理、单一管理、目的明确的垂直管理系统。这个管理体制的成功表明了其管理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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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的公开性 为了避免国家机构在国家公园建设中牟利,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National Park Franchise Act)。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要求在国家公园体系内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公园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国家公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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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机构的参与性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拥有不少专业的合作伙伴,他们都广泛参与到国家公园的各项事业中。主要表现在与基层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大学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和为国家公园基金广泛地筹集资金这3个方面。有150家公园友好团体为遍布全国的国家公园服务和提供专家咨询等服务,它们每年为160个国家公园提供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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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鼓励非营利机构参与。美国非营利机构广泛参与到国家公园管理中,国家公园基金会(National Park Foundation)和塞拉俱乐部(the Sierra Club)是其中的重要代表。国家公园基金会是美国国会认定的合作伙伴,在2000—2005年度共为美国国家公园局提供了1.37亿美元的拨款和项目支持。而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则致力于自然保护,定期推出各种参与性活动,扩大了人们对国家公园的了解,为国家公园的发展和建设增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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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行志愿者服务。在2005年度,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大约有15万名公园志愿者(VIPS),贡献了约520万小时来协助公园工作,相当于增加了2500多名雇员,创造价值约为9150万美元,其中常年的义务讲解员保持在1000人左右,在普及自然知识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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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公园建设的公益性 美国国家公园建设显示出很强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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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门票价格的合理设置。合理的门票价格能够确保公众游览利益得到保障。确保公众游览的参与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1872年的《黄石公园法案》明确提出了国家公园修建目的一是自然资源保护,二是公众游乐。从而使黄石公园逐渐变成美国最早的度假胜地之一。1964年的《荒野条例》(Wildness Act)的通过,则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游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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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低廉的票价有助于公众享有游览的权利。美国国家公园一般实行高投入低收费的制度,来刺激公民游览国家公园。美国国家公园以国会拨款和自谋收入来支持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运作和资源保护。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管理实践证明,靠国家公园自谋收入来解决保护和开发的投入可能性较小。2005财政年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预算为23亿美元,而当年的总收费为1.578亿美元(包括娱乐费、特许经营费、门票等,其中国家公园门票项目产生收入为2130万美元),门票收入在公园预算中所占比例仅为1%,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即使是门票收入,美国国家公园的门票收费80%可以留在公园,用于支付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开支,其余20%上交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支配,用于援助不收费的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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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门票费用设置合理,如果是自行开车入园,一部车(包括车上所有乘客)单次入园费用是15美元,如果是乘公车、步行、骑自行车,甚至是骑马入园,任何16周岁以上游客一人单次收费是5美元,这些单次的入园费有效期是7天,7天内凭收据都可以再次入园。全国通用的年票是50美元,可以在一年中随意游览全国多个国家公园不限次数,这包括美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20处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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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游客流量的适度控制。在旅游者流量控制方面,美国主要通过限制门票数量、规定参观时间段等调节措施来限制游客数量。当前美国的一些国家公园也面临游客过多的压力及汽车尾气污染等问题,其管理对策是:①提高管理水平,扩大公园的接待能力,满足社会的旅游消费需求。②限制住宿。美国国家公园公园大都坚持“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一般不在园内建设宾馆、饭店等设施,同时在旺季(每年4~10月)要求游人预定房屋,房屋预定完后不再接待游客。③交通限制。在游览高峰时,根据公园管理局禁令,几乎所有机动车辆都不得在国家公园内连接各主要景点道路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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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环境教育的深入开展。国家公园的建立是发挥科学普及功能的重要手段,是进行科学探索的基地,是对民众普及科学知识,进行启智教育的最好课堂。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各种介绍(包括游览标示),既要有对景观的人文解释,又有相关的科学解释。从美国国家公园统一规划的指示图标看,全部400多个单位所有的游览标示种类仅为52种,均为简单黑白色标识,并含有文字标注,较好地做到统一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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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的“文化财”国家直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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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在文化生态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先行一步的国家,长期以来在其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中积累了很多值得重视的经验。坚持文化遗产乃是全体国民珍贵的文化财产这一基本理念,通过法律非常明确地规范所有与文化生态及文化遗产有关的当事各方,包括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普通国民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举国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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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文化财产的保护与管理基本情况 日本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被称为“文化财”。早在1897年,日本就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50年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分为以下几类:①有形“文化财”,指神社寺庙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历史资料等;②无形“文化财”,指传统的艺能和工艺技术等;③民俗“文化财”,指古代流传下来的与衣食住和生产相关的生活用具和生产用具,以及风俗习惯和民间艺能等;④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指贝冢、古坟、庭园、公园、河川、山岳、动物(如丹顶鹤)、植物、自然保护区域等;⑤传统的建筑群,指传统的村庄、古老的街道等。这些都是日本民族的文化财产,都要受到严格的保护,以便完整地留传给后代。其保护理念是:历史是不能割断的,现存的古代“文化财”,对于正确地理解日本的历史和文化是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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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护文化财,日本政府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大多数县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条例》,对“文化财”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文化财”的买卖、让与、修理、复旧,破坏“文化财”应受的处罚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名胜区的树木不能随便砍伐,如需砍伐,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艺术品、建筑物不能随便修理,如需修理,必须向政府报告修理的内容和所需经费,并要得到批准。个人所有的“文化财”不能卖给私人,只能卖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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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编写了有关“文化财”的完整资料,出版了《国宝、重要文化财综合目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指定目录》、《文化财产保护提要》等书籍和资料。全国重要“文化财”共有多少,都有精确的统计;它们属于国有,属于地方政府所有,还是寺、院所有,个人所有,都有明确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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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管理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工作机构相当健全,全国上下形成一个“文化财”保护网。在中央,文部省有“文化财”保护部,附属机构有东京国立“文化财”研究所、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以及咨询机关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都、府、道、县设有“文化财”保护课或文化课,县下的市、町、村也设有“文化财”保护部门。30年前,一个县担负文化财产保护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而且多是外行。那时,文部省经常派人下去,从头教他们如何保护文物古迹。现在,每个县都有十五六个人负责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有自己独立的行政和预算,有自己的专家,有一套管理办法。为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每年文部省还组织他们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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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每一个日本国民都能自觉地爱护“文化财”,日本政府将每年11月1日至7日定为“‘文化财’爱护强调周”,向国民广泛宣传保护“文化财”的重要意义,宣传保护“文化财”的知识。1949年(昭和二十四年)1月26日,法隆寺金堂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些珍贵的壁画。于是,日本政府将每年1月26日定为“文化财”防火日,在全国开展“文化财”防火运动,普及防火知识,提高国民爱护“文化财”的意识。日本文物古迹已有一半左右在室内外安装了防火、防灾设备。此外,民间组织了义务保护“文化财”的“妇人会”和“少年会”,利用报告会、电影和各种书刊资料,广泛宣传保护“文化财”的重要性和必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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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幅员小,道路、房屋建设迅速发展,某些重要的历史遗迹和天然保护区域面临遭受破坏的危险。日本法律规定,历史遗迹不能破坏。修建道路遇到文物古迹是否需要修改路线需通过协商办法来解决。为了保护文物古迹,政府必要时会把地皮买下来,使道路便于改线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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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护文物古迹,不是把某个地区确定为重点保护单位,而是把这个地区的文物古迹逐个指定。如东京法隆寺的佛像、建筑物、绘画,哪一个是国宝,哪一个是重要“文化财”,都根据它们本身的价值,一个一个地加以确定。在这个范围内,没有被指定的重点文物,也受到保护。指定重点文物,先由专家进行调查,然后由“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审查决定。审议时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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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认为,日本的文化,是在日本民族固有的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不断对立、调和中发展起来的。他们不仅重视保护日本的传统文化,也很重视保护对日本文化有重大影响的外来文化。例如,桃山时代(16世纪末期)建筑的京都西本愿寺唐门,雕刻、绘画采用中国的工艺,镂刻着中国古代许由在颍水边洗耳的故事,被定为国宝,珍重保护。在中国北宋时,日本和尚大周然访华,看到佛像好,就请人仿制带回日本,现在仍然很好地保存着。后来陆续从中国传去的一些雕刻、佛像、瓷器,都被列为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精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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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重视,法制完备,资料齐全,机构健全,全民参与,保护第一,价值认定等做法积极有效,是日本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得比较好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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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文化财”保护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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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战前的日本“文化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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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抗崇洋思潮,全面保护文物。日本对“文化财”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明治维新(1868)后,崇洋思想的盛行使传统文化,特别是佛教文化受到严重冲击,毁佛倒释之风在全国蔓延开来。当时大到寺庙建筑,小到寺庙文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为平息这场风波,1871年(明治四年)5月,太政宫接受大学(现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宣布对寺庙建筑及其文物实施全方位保护。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生态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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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相关政府令的同时,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日本政府在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开始了日本文物保护史上的第一次文物大普查。在岗仓天心等人的共同努力下,用了近10年的时间,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共调查到各类宝物21.5万件。政府对其中的优秀者颁发鉴定书并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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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推崇国粹主义,立法保护有形文化遗产。经过近20年的和洋之争,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政策由“全盘西化”转向“和魂洋才”,日本文艺界出现了一股非常强硬的国粹主义思潮。这一思潮的倡导者们强调东方之美,并以此与西方的欧洲主义相抗衡。受此影响,日本传统建筑的价值再一次被人们发掘出来。1897年(明治三十年)日本颁布《古社寺保存法》。他们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古社寺等传统建筑遗产保护下来。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而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必要时也有责任将这些国宝级文物转交博物馆保存,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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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直至1929年(昭和四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共确定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1919年(大正八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七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和同年颁布的《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在明治七年颁布的这两项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关于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提案,最早见于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贵族院提出的《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建议案》。这份建议案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以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法律,使日本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这个建议案的提出,最终促进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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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0年(大正九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指定”的法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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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土文物保护法的制定方面,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曾经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等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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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颁布的《国宝保存法》则在《古社寺保存法》的基础上,针对因昭和初年经济危机与政治格局动荡所引发的文物外流、传统建筑失修等具体问题,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以往对庙宇庙产的保护,扩展到对所有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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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美术品保护方面的临时性法典,制定于1933年(昭和八年)。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宪法颁布时的1933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的数量就已达到8282件。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筑物299座。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海外,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资格认证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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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战后的日本“文化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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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到战争影响,“文化财”保护被削弱。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屈于经济压力,凡与战争无重大关系的行政部门都被压缩,“文化财”保护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被迫终止,“文化财”保护工作只能压缩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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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动荡,“文化财”保护艰难。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仅2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重新恢复。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查并补办确认手续。同时,从1948年(昭和二十三年)开始,制定了为期5年的文物修复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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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波茨坦公告》有关回收武器的决议,日本民间收藏刀剑必须上缴。但文部省考虑到这会给作为文化遗产的刀剑保护工作带来影响,便恳请联合国就此问题做出让步。并根据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6月颁布的《铳炮等所持禁止令》精神,在获得文部大臣属下刀剑审查员许可的情况下,民间仍可继续持有。这个制度基本上被现在的美术刀剑登录制度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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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争而导致的通货膨胀、赋税增加以及社会动荡,致使当时的社会更加无视自己的文化传统,从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很多问题。那些国宝或重要美术品的持有者们,已经失去安定的经济基础,为缓解生活压力,许多人开始产生放弃持有这些国宝的念头。文物贩子趁机活跃起来,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1949年(昭和二十四年)1月,法隆寺金堂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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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文化财”保护的综合法典出台。法隆寺金堂大火案的发生进一步加快了立法进程。经实地调查、听取意见,1950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第一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法典,在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部法典是在以往诸法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何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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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文化财”保护体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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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园二级管理体制 日本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兼具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体制,同时私营和民间机构也参与其中。日本的国家公园由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进行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就是与公园的其他用途使用者达成某种程度的合作,通过合作管理体系来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但近年来,由于与私人合作的困难,日本政府正不断向私人购买土地以进行保护。由于目前日本国家公园内的土地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以及开展多种经济活动(农业、林业、旅游业、娱乐业),因此日本的国家公园在管理上注重发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特许承租人、科学家、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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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特点有:一是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园的使用规划提供服务设施;二是公共设施由国家环境署和在环境署帮助下的地方共同提供,经费比例为1∶2或1∶3;三是个人在取得国家环境署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执照后,可以经营酒店、旅馆、滑雪场和其他食宿设施;四是在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建立以娱乐为目的的国家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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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财”四级管理体制 日本“文化财”保护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四级体制。各种机构发挥不同的管理职能,形成统一的举国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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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日本“文化财”保护的最高责任者是文部科学大臣,具体工作由文化厅负责实施。文化厅下设长官官房、文化部和“文化财”部,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财部负责。文化财部的最高长官是“文化财”部部长,其次是“文化财”监察官。“文化财”部下设4课,它们分别是:传统文化课(内分艺能、工艺技术、民俗“文化财”等3个部门,同时还包含有“文化财”保护企划室)、美术学艺课(内含美术馆、历史博物馆室)、纪念物科和建造物科。它们分别负责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纪念物及历史建筑群落保护的规划、设计与实施。此外,东京国立博物馆、京都国立博物馆、奈良国立博物馆、东京国立“文化财”研究所、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等都隶属于文化科学省管辖,隶属于文化科学省的还有咨询顾问机构“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文化财”分科会)和作为特殊法人的13本艺术文化振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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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日本的47个都、道、府、县中,每个行政区都有专门负责本地文化财保护工作的教育委员会。此外,在全国3225个市、町、村中,每个村都设有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各辖区内的“文化财”保护、管理与活用。此外,上述行政单位还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指定属于自己的文化财。截至2000年年底,日本各都、道、府、县共指定无形“文化财”157项,市镇村共指定无形“文化财”1024项;都、道、府、县共指定无形民俗“文化财”1635项,市、町、村共指定无形民俗“文化财”5228项。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中的教育委员会在“文化财”保护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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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咨询机构的管理职能。日本对“文化财”实施科学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文化财”保护审议会的设立。按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84条规定,所谓“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是一个专门为文部大臣及文化厅长官提供“文化财”保护及活用等业务咨询并提出自己意见及建议的咨询机构。文部科学大臣实施下列事项时必须咨询“文化财”保护审议会的意见。这些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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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指定或解除指定国宝及重要“文化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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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指定或解除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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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指定或解除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或持有团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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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指定或解除指定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或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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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指定或解除指定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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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解除临时指定的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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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指定或解除重要传统建筑群落保护地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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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指定或解除选定的保护技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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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认定或解除保护技术所有者及所有团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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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文化厅长官在办理下列事项前亦必须事先咨询文化财保护审议会的意见。这些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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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布重要“文化财”管理及国宝修复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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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文化厅长官在实施有关国宝修理及防止国宝流失、损毁、被盗等保护措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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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允许有可能对重要“文化财”现状保存带来不良影响的施工及出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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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保护重要“文化财”周边环境而发布限制、禁止令或设置必要设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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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国家买入重要“文化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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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文化厅长官选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以外之无形“文化财”并决定对其实施田野调查或对田野调查成果给予补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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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发布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管理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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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买入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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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文化厅长官选定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外之无形民俗“文化财”并决定对其实施田野调查或对田野调查成果给予补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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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发布遗址现状变更停止令或发布禁止期限延长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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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为调查地下文物,文化厅长官在发布遗址发掘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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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发布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管理令,特别是颁布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修复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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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文化厅长官在实施有关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修复或是防止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破坏、损毁、被盗等保护措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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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在允许有可能对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保存现状带来不良影响的施工行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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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保护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周边环境而发布限制、禁止令或设置必要设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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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没有取得变更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现状及影响文物保存的施工许可证,或是没有遵守许可条文,为保护好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周边环境,而下达限制令,或违反禁止令而下达恢复原状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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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当出现变更重要文化遗产现状及影响到保存的行为,当出现因变更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而影响到文物保存,而将许可权及否决权委托给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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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部科学省下设有“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外,各级地方政府也都设有地方性质的文化遗产咨询机构。县级文化财咨询机构为县“文化财”保护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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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社团组织的管理职能。“文化财”是全体国民的重要财富,理应由国家出面负责保护。但为了让更多的地方人士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必要让当地民间社团组织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并让他们发挥更大作用。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明文指出:“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认识到文化财是正确理解我国历史、文化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是发展未来文化事业的重要基石,所以要对文化财实施切实的保护。”日本“文化财”保护组织可分为两类:一类由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文化财”的调查、研究,为“文化财”的指定、保护提供第一手资料;另一类由有形“文化财”所有者和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形“文化财”的修缮、展示与保护及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展演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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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以《文化财保护法》为核心,日本有关“文化财”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政令和条例等较为完备,从而构成了一个颇为完整的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和促进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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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依托,全民参与的举国体制可以说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成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根据《文化财保护法》,日本政府(具体地代表日本国家的是文化厅)、地方公共团体(亦即各级地方政府),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管理者和普通国民,均有各自对于文化遗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分别所能够发挥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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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政府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日本负责文化遗产行政业务的政府机构为文部科学大臣下属的文化厅。文化厅长官下设文化审议会(其中包括“文化遗产分科会”),文化厅次长下设“文化遗产部”,而在其文化遗产部部长和文化遗产监查官下面,则分别设有传统文化课。此外,在文化厅长官和文化审议会之下,还设置有若干独立行政法人,亦即国立美术馆、国立博物馆、文化遗产研究所以及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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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国家所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a.制定和改订《文化财保护法》。b.负责重要文化遗产的指定和选定,以及对国民身边那些很容易亲近的一般文化遗产的登录工作。c.对于被指定为重要文化遗产的所有者,进行有关管理、维修和公开的指示、命令或劝告。d.限制指定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限制其出。e.就指定文化遗产的管理、维修、公开等,对所有者或管理团体等予以必要的补助。f.对致力于文化遗产公有化的地方公共团体予以必要的补助。国家积极推动所有种类的文化遗产的公有化或国有化。g.在课税方面,有权设定与指定文化遗产有关的特例优惠措施。h.设置和运营国立博物馆、国立剧场等旨在公开文化遗产的公共设施,设置和运营文化遗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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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政府的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厅还经常通过实施各种项目,来展开文化遗产的保存与活用工作。例如,文化厅每年向全国征集一次“故乡文化振兴事业项目”,专门支持全国各地的传统文化保存团体,要求其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的计划下,展开旨在守护地域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尤其是无形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的传承和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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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厅代表国家对重要文化遗产等进行的援助或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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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重要文化遗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厅可以向所有者或管理团体,就其管理、维修、复旧、公开等发出指示、劝告、命令;可以限制其现状变更,并限制出境;所有者或管理团体有义务就所有者变更、所在地变更、文化遗产的损毁、破坏等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报告;文化厅长官可以就文化遗产的维修、收购等提供国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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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登录有形文化遗产、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和登录纪念物,文化厅可就其维修的设计监理费提供国库补助;可就其现状变更等进行指导、建议或劝告。所有者或管理团体有义务就所有者变更、所在地变更、文化遗产的损毁与破坏、现状变更及文化遗产的出境等,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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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于重要无形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及选定保存技术,文化厅应组织实施记录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活动、技能和成果的工作;对于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记录事业和培养后继者等事业,须予以国库补助;文化厅长官可以对保持者或保持团体就公开其技能与作品以及公开其有关记录等提出劝告;也可以就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文化遗产保存活动进行必要的建议和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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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每一位被认定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所谓“人间国宝”)每年发给200万日元的“特别助成金”;对于由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团体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培养无形文化遗产传承者或有关其成果的公开事业等,将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此外,国立剧场还时常会举办有关能乐、文乐、歌舞伎、演艺等传统艺能之后继者的培养和研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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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于重要文化景观,文化厅可以就重要文化景观的管理、现状变更等,对所有者或占有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或命令。所有者或占有者有义务就文化遗产的损毁和破坏、现状变更等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报告。对于涉及重要文化景观的维修、修景、复旧、防灾等事宜,文化厅长官可通过都、道、府、县或市、町、村予以必要的国库补助,各都、道、府、县也可对所有者或占有者以文化遗产保护为目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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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于重要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文化厅可以通过市町村,就保存地区的管理、维护、修景、复旧等项目,对有关所有者予以必要的国库补助,并通过市町村就有关保护事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市町村则对所有者的现状变革等有一定限制。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可以对所有者提出有关保护事业的指导和建议,市、町、村可以以文化遗产保护为目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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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对于埋藏文化遗产,文化厅对于以调查为目的的发掘,有权对所有者或占有者发出指示,要求其履行申请备案义务,要求其提出相关的报告书,或有权发出禁止命令。对于因土木工程而进行的发掘,文化厅可要求所有者或占有者履行申报备案义务,也可以就发掘事宜发出指示。文化厅可以就遗址遗迹的发现,要求所有者或占有者履行其申报备案义务,并可就遗址遗迹地保护做出必要的指示,也可发布使其停止现状变革行为的命令。文化厅长官应该使所有者或占有者了解其可能会包含埋藏文化遗产的土地范围等。各都、道、府、县也应该使所有者或占有者了解有可能包含埋藏文化遗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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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12月通过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日本政府在2007年2月9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了“关于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该方针确立了“文化艺术立国”的目标,认为“文化是人们为实现理想而努力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它包括艺术、媒体艺术、传统和现代艺能、生活文化、国民娱乐、出版物和文化遗产等。其中文化遗产不仅是全体日本国民的财富,而且对于提高日本的“文化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方针中,涉及文化生态保护的内容颇为丰富,例如,要求从地域的视角把握文化遗产的意义,让文化遗产成为地域社会居民的内心依托;要求国家、地方和民间密切合作,培养无形文化遗产的后继者,创造可以使传承人或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安心、专注和经济自立的环境;要求对文化遗产实施有效地保护,并向一般国民特别是孩子们提供亲近文化遗产的机会;要求通过文化遗产的积累产生效果,以便形成文化熏陶的空间,并改善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要求充分地利用各种现代的信息、通讯和影像技术等多种手法,公开、记录和保存文化遗产,实现有关数据的数码化;要求把追加政府推荐世界遗产的暂定一览表、申请和登录世界遗产的过程,同时变成是地域社会综合性地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与活用的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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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日本政府是把文化遗产视为现代日本文化的根本基础,因此,其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也就承担了颇为繁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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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地方公共团体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本辖区内的文化遗产,对于发展和提高地方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亦即各级地方公共团体和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同样肩负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它们主要是:a.制定及改定各自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其各自辖区内的文化遗产(除国家指定或选定的之外),可以通过制定保护条例予以指定,并实施必要的保护和活用。b.指定和选定本地重要的文化遗产(除国家指定的之外)。在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除了国家指定或选定的文化遗产之外,还有都、道、府、县或由市、町、村所分别指定的文化遗产。c.对于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就文化遗产的管理、维修、公开等发出指示、劝告以及限制其现状的变更等。d.就指定文化遗产的管理、维修和公开,对其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补助。e.设置和运营旨在保护和公开文化遗产的地方公立设施,如各自地方的美术馆、博物馆、历史民俗资料馆等。f.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进学习、爱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活动,推进以普通市民为对象的启发和普及活动,推进旨在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各种地方性的活动。g.作为国家指定的管理团体,对于由国家指定、选定及登录的文化遗产予以管理和维护,其中包括配合指定等进行基础性的调查、指导组织或培育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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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地的地方公共团体和地方政府确实都非常重视对于本地区内文化遗产的保存与活用。日本全国所有的都、道、府、县和3249个市、町、村中3139个市、町、村,大约有97%的地方自治体均已制定了各自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近些年来,伴随着一般国民对于文化遗产的关心程度不断提高,各地方自治体在各自地域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根据这些保护条例,地方政府对各自辖区内的文化遗产积极地予以“指定”、“管理”、“维护”和“公开”,同时还对文化遗产所有者的管理、维修和公开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根据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在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内还设置了“文化遗产保护指导委员”,其职责主要就是巡回视察当地的文化遗产并给予细致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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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各地的埋藏文化遗产对于说明和揭示其地方历史及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均积极地致力于协调经济开发与埋藏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了实施科学的调查与发掘,展开遗址的保存与活用事业。日本全国大约共配备了7000多名专职人员。各地方公共团体往往通过保护和整备既存的遗址与遗迹,公开展示发掘出土的器物,普及地方历史知识等活动,利用埋藏文化遗产为地域振兴和提高地方民众的知识教养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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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3年5月,日本全国基于保护条例而指定的文化遗产,在都、道、府、县共计有20166件,在市、町、村共计有84940件,现在仍处于年年增加的趋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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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的责任和义务。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由国家以及地方指定的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应该就所有者的变更、文化遗产的毁损和破坏情况以及所在地变更等事宜,及时地向国家或地方管理机关提出报告。b.对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维护。c.文化遗产的公开。d.在出售或让渡重要文化遗产时,应该首先向国家提出出售申请。至于现状变更,则需要获得文化厅长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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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那些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们为了进一步宣传其所拥有的文化遗产的价值和重要性,同时也为了保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往往会成立一些财团法人或其他各种社团法人,积极地进行信息交流和组织各类有关活动。例如,自称以“保护日本的美和技能”为宗旨“财团法人全国国宝重要文化遗产所有者联盟”,此外还有“全国重文(重要文化遗产)民家(民居)集会”、“全国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协议会”、“大阪府登录文化财所有者会”等。其中“全国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协议会”创始于1979年,它积极地致力于有关“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的各种信息的收集、积累和交换,在提供给会员共享的同时还向全国发布。截至2007年4月,全国已有69个市、町、村的81个地区加盟该会。该会在致力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活用,在提升地域文化和居民生活文化等方面确实做了不少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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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般国民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固然是政府和各级地方公共团体的基本职责,但同时也是所有国民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和文化遗产被定义为全体国民的文化财富这一理念密切关联的。一般国民对于文化遗产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a.向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所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提供合作。b.发现遗址、遗迹时,应该及时地向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报告。c.在众所周知的可能存在埋藏文化遗产的地方发掘或施工时,应该首先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机关报告。d.在以调查埋藏文化遗产为目的进行发掘时,应该向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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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猛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促使日本国民对于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及其命运有着高度的危机感。与此同时,也由于日本国民有着较好的教育背景和很强的法律意识,因此,他们对于由国家通过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有着颇为高度的认同。在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方面,日本确实是基本上做到了全体国民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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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各地,长期以来一直活跃着很多诸如“狮子舞保护协会”、“花祭保存会”、“田乐保护协会”、“丰桥鬼祭保存会”等地方性和民间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几乎全都是普通的国民参与其中,并发挥了核心骨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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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的全面立法综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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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生态保护问题上,法国的立法建设尤为突出。依法保护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据不完全统计,法国在近100多年的法制建设中,仅文化遗产法一项,便颁布过100多部,为法国人依法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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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文化生态保护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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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立法保护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此后,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887)及《历史古迹法》(1913)。从这些法律的制定也可看出,法国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关注是从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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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法国人V.L.杜克在为巴黎圣母院进行修复设计时,提出“整体修复”原则。他主张一座建筑在修复之前,一定要确切地查明每个部分的年代和特点,并以此为依据拟定修复的逐项实施计划;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的修复,都应在外表形式和结构上保持原有风格。他的这些主张对于促进古建修复工作的科学化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他过分强调了恢复原状和风格的统一,是用“创作”代替了“修复”,因而给古建筑保护也带来了有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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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扩展到自然景观的保护。除1930年颁布了《景观保护法》外,还在文化部下设立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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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法国通过《考古发掘法》。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源自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文物有关条款。它的提出,为后来的科学考古发掘提供了重要的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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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保护范围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立法重点又一次回到自然景观的保护上来。1967年12月28日法国对原有《景观保护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在新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不但对已经进入本国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同时对这些文化及自然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除重修《景观保护法》外,还于1960年7月22日颁布了《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法》的制定说明,此时的法国人已经开始清醒地意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尚远远不够,还应该在保护好人文遗产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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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上的另一重要举措是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的通过。这部法律和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防线。据法国方面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共有著名建筑群落2000座,其中至少有400座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大型历史街区。但随着都市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然会提出诸如修建停车场、超市等的新要求。于是,保护与发展这对难题又一次摆到人们面前。但这一次法国人仍选择了后者。他们在保护传统街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都市改造计划,使现代文明的进入尽可能不扰乱已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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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部还会同公共事业部一道,选择了一些濒危街区作为试点,探讨濒危街区的保护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上述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1967年以后,法国政府为确保老城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也在不断调整原有的都市改造计划。他们还在远离古城的地区,专门规划出现代住宅小区,以解决住房紧缺问题。这些举措都与上述法律的制定与颁布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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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整体保护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法国于1973年颁布了《城市规划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进一步强调了城市改造过程中对历史街区实施整体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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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个建筑类文化遗产相当丰厚的国家,这既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重点,也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难点。而他们的最大的困难便是经费的不足。以建筑修缮费用为例,在20世纪50年代每年的拨款额度是497万法郎,20世纪60年代末追加到每年537.3万法郎。但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护的建筑类文化遗产总量已经从1950年的50000座,发展到1968年的75000座,平均到每座建筑上的维修费用已经从原来每年的1240法郎,降至每年不足587法郎。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建筑均已面临破损的危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已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危型文化遗产”和“保护型文化遗产”两类,实施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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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有建筑的保护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解决好私有建筑的保护是问题的关键。按1837年法律规定,在维修私有建筑时,必须征得持有人的同意。而依据1913年的法律规定,只要需要,亦可不征得该建筑持有人的同意。法律虽然如此,但事实上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如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老城地价暴涨,很多老房主都想拆旧建新。在尊重土地私有化的法国,人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于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卖房赚钱与保护传统这些问题上,都曾发生过激烈冲突。而政府所考虑的只能是如何赔付。而赔款额的制定又是件相当棘手的工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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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1966年,法国司法当局对1913年制定的法律条文又进行了重新修改。在这项法律条文中,补偿对象的范围被大幅缩减,在国家负担50%以上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房屋所有人必须承担起房屋建筑的日常维修费用。1935年的政令规定:凡属文化遗产,房屋产权人均可享受免除房屋所有人因房屋出租而获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但该法律条文又同时规定:在房屋所有人确实已经破产,无力承担维修费用,而建筑物又确实具有重要价值的情况下,国家有权代行维修职责,但同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为避免过度支出,1966年通过的法律条文又明确规定,允许将此类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团体或个人。这部宪法在议会顺利通过,在民间也没引起更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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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文化遗产大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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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早期文化遗产大普查 法国第一次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工作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据不完全统计,1903年登记的文物为4000件。60年后,这个数目已经增加到了10000件。用于这些文物保存及复原的费用也从开始的每年4970000法郎,追加到现在的每年5373000法郎。而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建筑也从1850年的50000座,发展到1968年的75000座。这些历史建筑的总数虽有增加,但每座建筑所摊到的维修经费却明显下滑,单体文物的修缮费已经从原来每年的1240法郎,降至现在的每年587法郎。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建筑都面临着破损的危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已经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危型文化遗产”和“保护型文化遗产”两大类,并实施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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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文化遗产大普查虽然具有全国性质,但是由于观念、财力、特别是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普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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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次全面大普查 法国在规划第四个经济社会开发计划(1962—1965)时,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提出了对法国现有纪念物及艺术品等文化遗产实施总目调查提案,这个提案很快便获得了政府的批准。这次普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对法国现有文化遗产(主要指艺术品)进行总量调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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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对这次普查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项要求。借助计算机来完成这次普查以适应此后自动化处理的需要,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虽说这次普查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与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对已登录的文化遗产的法定地位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这次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在唤起国民文物意识,帮助政府评估本国文化资源等方面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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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层面上看,学者普查阵营与官方行政领导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配合得相当密切,从而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项目中,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计划的起草、调查方法与调查标准的制定。依据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的权限,该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委及文化部有关领导组成,并根据每个人的所长和对调查对象的了解程度进行具体分工。事务局是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指导地方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地方委员会则需制定出详尽的调查计划,培训一线调查人员,指导一线调查工作。在普查中,地方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地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考古学家、古建维护方面的技师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地域事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方委员会的指示精神,担负起各地行政、财政部门的后勤工作。而各州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州的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及调查人员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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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文化遗产总目普查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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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普查进行文化遗产方面的数字统计,同时进行若干采样调查。当时人们采用的主要是填写登记卡的方法,即将所调查的内容根据类别的不同,分别简要地填写在卡片上,个别的还要附上照片。然后再将卡片上的内容分门别类整理出来,最后做成一本本普查对象的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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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慎重起见,这次文化遗产总目大普查工作是从试点开始的。最初的试点工作在法国的71个州陆续展开。开始人们采用的是登记卡的方法,即将所调查的内容根据类别的不同,简要地填写在卡片上,个别的还要附上照片,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人们摒弃了填写普查卡的方法,而是将普查所得直接填写在调查表上,最后按大类做成资料集。这种普查表虽然在后来也被称为“普查卡”,但与原来的小卡片已有本质区别。它所记录的内容除文物说明外,还有相关文物的历史沿革、参考文献,甚至包括照片和今后的开发规划。每个文物都设有专门的普查卡,内容比较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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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中,人们将1900年以前的文物全部进行了普查登记。经过系统研究,发现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建筑方式、民间工艺和民俗事项。不久,委员会又对1900年以前的文物进行了反复筛选,最后做出重点地域性纪念建筑物名录。普查中,各地文化艺术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争取个人和团体的参与,与当地牧师、地方协会会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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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所得目录,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除文物说明外,还需要有相关文物的历史沿革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参考文献,甚至包括相关照片、图表以及今后的开发规划等等。每个文物都设有专门的普查卡,内容也要比第一次普查卡内容详尽得多。可以说,这也是本次普查工作中最科学,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后来的实事证明,这次大普查的本身,便成为法国学术界的一大财富。丰富而翔实的说明,为后来的学术研究、文物保护以及新文化的创造,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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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个阶段的文物普查工作,文物保护管理更加有序。地方委员会根据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示,为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统编普查目录提供技术上的关键词索引,同时做好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好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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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数量庞大的普查成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终点。担任出版工作的全国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并不想将这些成果出版成一册册供人阅读的读本,而是将它们做成一册册供人查阅的参考文献。其内容主要是各地方委员会已经编辑整理好的普查卡的内容。其中包括文物的背景、地方特征及调查事项等三部分,同时,书中还收录了许多照片和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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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普查,法国政府又发现了一批国宝,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历史遗迹也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通过这次普查,法国已经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这也是法国人常引以为自豪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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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于本土研究的学术贡献更是难以预计。这次普查不但获得了一批系统的、数目庞大的、前所未知的文化遗产,而且每件登记文物都有一个详细的、明确的、标准化的说明,这对于民俗学家、历史学家、文物学家、美术家、教授、建筑师、博物学家的学术研究,对于新文化的再创造,都曾给予过相当大的帮助。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底蕴也由此渐渐清晰起来。特别是分别记录在这些普查卡上的有关这些文物的背景资料、历史沿革、专用术语,甚至包括制作这些遗产时所用工具的介绍等,对此后学者们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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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地上文物大普查,保护遗产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的普遍共识,它不但进一步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同时也使他们的文物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总之,这次普查为推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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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国文化遗产全面立法综合管理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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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立法全面 在法国,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下数百种,这些法律条文涉及非常广泛,古迹、建筑等大型有形文化遗产,考古文物、图书档案等小型有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之使用、保护、监管、维修、补偿、税收,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委员会、基金会、信托)的行为规范等等,几乎都在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关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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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建筑法》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如1941年法国把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出《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1962年通过的《历史街区保护法》(即《马尔罗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与上述诸法律条文一道,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经历过无数次修改,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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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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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历史建筑与古迹遗址保护法的制定。1913年《历史古迹法》颁布,这是一部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之动产与不动产为宗旨的法律法规。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围。而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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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古迹法》规定:对已被确认为文化遗产的古代建筑不得随意改造。如需维修,国家可随时提供经费支持。如因未能及时修缮而出现损毁,则国家有权命令遗产所有者实施修复并提供所需费用50%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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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城市规划法》颁布,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旨在强调人们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应对历史街区实行整体保护。而且无论所在街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该法律条文。所在历史街区应制定出长期规划,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将受到法律追究。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开发过程中,为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做出重要贡献。但从法国的上述法规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有关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历史古迹、自然景观及有形文化遗产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显示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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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自然景观保护法的制定。《景观保护法》是法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自然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于1930年。该法律保护的重点是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膨胀,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威胁已经远远不只是历史悠久的城市建筑,那些地处偏远的自然景观也开始受到来自人类社会的威胁。《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这项工作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若干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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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好这些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1967年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内容,要求各州确实做好重点天然纪念物及历史遗迹的登录工作,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景观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经文化部批准,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其外观,违者除被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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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他大型施工作业时,必须提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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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自然景观的总数已经达到6500多个。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保护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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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颁布于1960,它是针对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而制定的专门性法规。该法律规定:凡在《国家公园法》指定区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以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都将受到该法律的保护。此时的法国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是远远不够的。在保护好人文景观的同时,还要保护好自然遗产,自然遗产亦应被视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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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土文物保护法的制定。1941年颁布的《考古发掘法》源于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它所强调的是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这也是法国惟一一部有关地下文物发掘工作的法律指南。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除国家外,一切对地下文物的发掘、试掘,都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一切发掘都需在文化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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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法规的介绍中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及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小型有形文化遗产进行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充分显示出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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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综合管理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建筑司纪念物遗产科担当,因为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该科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国家级项目主要由15个左右的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纪念物遗产科中的监督官员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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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管理。中央委托给这些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就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问题,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策性研究,同时做出长期规划。二是参与维修项目协商,分配维修所需资金。三是参与制定与各种纪念物、文化遗址有关的保护计划。四是确保对上述纪念物及文化遗址所有者——地方行政当局的财政支持。五是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资金。六是搜集资料,对已经分类归档的纪念物、遗址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七是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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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用基金会管理。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部下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部只负责该基金会总裁的任命。这个基金会尽管在财政上自治,但所筹基金如何使用,则需提交基金评议会讨论通过。而基金评议会又是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及观光厅的多方代表组成,从而确保了基金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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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基金会自1914年创建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特别是对传统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全面展开。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所筹基金主要用于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与此同时,这些基金还用于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各种书籍、论文集、摄影集的出版和大、中、小学博物馆建筑的补贴。此外,这个基金会还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的展览展示,并通过在这些遗产地举办各种讲座、音乐演奏会、庆典的方式,增进公众对本土文化的了解。在不影响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庄重性的条件下,他们还有限制地在这些历史纪念建筑内开设一些茶馆、咖啡馆及书亭,以吸引更多游客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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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专业化管理。在文化遗产大普查中,学者普查阵营与官方行政领导,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配合得相当密切,从而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项目中,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计划的起草,调查方法与调查标准的制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委、文化部领导及大量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并根据每个人的所长与对所调查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进行具体的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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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事务局是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指导地方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地方委员会则需制定出详尽的调查计划,培训一线调查人员,指导一线调查工作。在普查中,地方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地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考古学家、古建维护方面的技师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方代表组成。地域事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方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并担任相关行政、财政等后勤工作。而各省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省的普查工作及人员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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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国的文化生态保护模式是一种全面立法、综合管理的模式。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机构,负责调查和监督文物古迹的现状和维护情况。在法国,直接由国家管理的重点文物古迹不足5%,近一半的文物古迹由市级部门管理,而半数为私人管理。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经营方面,遗产管理事务既“外部化”,又“内部化”。“外部化”是指一个遗产机构将它的部分遗产事务,如游客接待、娱乐活动、安全、维护事务,以及辅助性事务,如购物、餐饮等事务,转让给私人机构经营。这样,遗产机构依然保持着它的公共性质。“内部化”是指将上述事务统一收回,由遗产机构自己经营。这时,遗产机构不仅公共性质不变,同时在经营上又完全自治。一个遗产机构的改革是选择内部化还是选择外部化,主要取决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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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文化遗产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下放式,即将文化遗产的经营权下放到下一级政府,甚至是私人手中,通过对这种“下放”模式的宏观控制,实现对文化遗产资源的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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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韩国的灵活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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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工业化国家相似,韩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历史变迁与经济的成长造成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忽视。据有关资料显示,韩国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日本强占期间很多文化遗产、古代建筑(景福宫)和一些重要书籍在短时间内被毁坏和掠夺,并有很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今天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不少历史文化保护场所都是复原的古代韩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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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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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开端 韩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从1910年开始的,而正是在这一年,日本将朝鲜彻底变成了自己的殖民地。当时的朝鲜政府以学部令的方式颁布了《乡校财产管理章程》。这部规章虽然还算不上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其中确实涉及有关乡校财产中的文化遗产问题。一些韩国学者认为,该章程的出台,标志着韩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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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9月,当时的朝鲜政府又颁布了《寺刹令》,明文规定:寺刹所藏贵重物品的处置及寺刹住持人选,必须经过日本驻朝鲜总督的同意。韩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文物普查工作开始于1911年。它是在日本驻朝鲜总督的指挥下实施的。因此,这次普查与日本在台湾等殖民地地区的民俗调查一样,具有明显的为殖民政策服务的色彩,是日本本土文化遗产大普查的延续。这项普查为期5年,于1915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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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于1916年7月。这一年,日本驻朝鲜总督颁布《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对朝鲜领土上的古迹及遗物提出法律保护要求。该法令明确划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同时对古迹遗物调查、甚至是调查过程中所需记录的内容要点,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它的内容基本上是日本本土相关法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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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出台,这部法令与《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相比,保护范畴明显扩大,它已经由原来以保护古迹、文物为主,发展成为对文物、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全面保护。因此,《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的出台,在韩国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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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虽然出台了一些文化遗产保护法令,也进行了一些相关普查,但是,由于这一切都是在日本占领者的直接导演下进行的,因此其法令与实践都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是直接为日本殖民主义者服务的。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韩国的大量珍贵文物被掠夺到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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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深入 1945年,战败后的日本撤出朝鲜半岛。朝鲜新政府在文教部文化局下设文化保存课,主管朝鲜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接收李氏家族家产和汉城五大宫殿及散落在各地的坛陵墓园。但由于此后内战连连,政府根本无暇顾及对《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这部日据时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改。依韩国宪法第100条规定,这部法律依然有效,仍可作为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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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帮助下,韩国步入现代化快车道。随着大型工程的动工,城市改造的开始,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建筑遭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在有识之士的呼吁下,在西方世界开始普遍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大潮的影响下,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文化遗产抢救的重要性。这一时期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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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引进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各种理念、原则与组织管理体系。如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影响下,引进了“文化财”这一全新概念,并将日本文化财产分类法介绍到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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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构架进行调整。韩国政府于1961年对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进行大规模调整,将原文教部文化局下属的文化保存课与原旧皇宫文化财产事务局合并,成立了文化财产管理局。同时,制定《文化财保存委员会规程》,并于1960年以国务院第92号令的名义公布于世。在此基础上,1962年正式出台了韩国自己的《文化财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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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文化遗产大普查。20世纪60年代,韩国人开始了自主进行的文化遗产大普查。其行动指南就是1962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韩国将本土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纪念物及民俗文化财产四个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文化财产大普查也是依据这个分类标准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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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40多年的努力,韩国学者对韩国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纪念物及民俗文化财产,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普查。截至2004年8月31日止,韩国文化财厅共指定重要有形文化财产1722件(其中国宝307件,宝物1415件),重要无形文化财产116件,重要民俗资料244件,史迹名胜475处(其中史迹454处,名胜12处,史迹兼名胜9处),天然纪念物441处。同时出版《民俗调查报告书》2028卷,指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367名,候补传承人51名,使无形文化遗产传承进入良性发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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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的文化生态保护管理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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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分类保护 进入20世纪60年代,韩国为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于1962年3月成立了文化遗产委员会(隶属于韩国文化遗产厅,相当于我国的国家文物局)。委员会下设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8个分课,各分课均由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大学、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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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韩国同样把文化遗产分两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根据其表述形式分为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及有关历史、自然的知识和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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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对于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各道、市等地方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同时,《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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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传承人激励机制 韩国政府、社会团体、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非常重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奖惩办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人无不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同时也受到社会大众的尊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他们的才艺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使得其商业价值剧增,从而也带给当地政府和社会更多的经济回报,带动了经济发展,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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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视教育功能的发挥《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界定了“民俗资料”的概念,包括风俗习惯、祭祀、民间器具、建筑、衣物等。这些方面保护比较完好的村庄就称为“民俗村”。韩国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要求中小学生有到“民俗村”体验生活的学习经历。“民俗村”为成长中的孩子提供了一个现场学习的场所。通过在“民俗村”中收集、保存、展示韩国民族、民俗资料和文化遗产以及体验传统韩国民族、民间生活,进一步强化了下一代弘扬优秀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这个经历与考试成绩同样重要,是学生升学、考评、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的体验经历要得到村长的签名才能被认可。同时“民俗村”也是国内外旅客的游览地和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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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者积极参与 民俗学者的参与是传统文化得以保护与传承的智力保障。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首先有一个正确识别和对待的问题。这就需要专门的学养、知识。那些富有责任感的学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江陵端午祭”的发现和传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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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的行政主导分级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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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文化生态保护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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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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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保护。中国近代意义上的考古学是从1921年中外学者对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开始的。这项发掘标志着中国人对本土新石器文化认识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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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国学者又和外国学者一道,共同发掘了北京周口店旧石器时代遗址。从1928年开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在李济先生的带领下,开始了对河南省安阳殷墟的发掘。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不但发现了商代晚期都城遗址、王陵遗址,而且还发现了大量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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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将中国考古学带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现代技术,特别是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的引进,使传统考古学从人文科学逐步向自然科学方面靠拢。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给正在健康发展中的中国考古发掘与考古学研究带了巨大冲击,考古工作几近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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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考古学界在考古发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中国考古学史上的一批重要成果——河姆渡遗址、秦始皇陵兵马俑铜车马坑遗址、汉代马王堆遗址等的发掘工作都是在这一时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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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起,开始了第二次全国性文物大普查。这次普查除对已知遗址进行全面勘查外,还新发现了数以万计的历史文化遗址。一些专题性考古——如美术考古、科技考古、岩画考古、丝绸考古、石窟寺考古等也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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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起源于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的历史沿革。历史上收藏文物的主要是皇室和士大夫阶层。其藏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文物,如黄金、玉石等;其二是体现至高权威的文物,如宝鼎、玉玺等;其三是具有极高工艺水平的文物,如古代名人字画、碑刻等。但这至多只能说是私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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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意义上的文物收藏与展示,是从19世纪末开始的。清同治七年(1868),法国传教士韩伯禄(Pere Heude)在上海徐家汇天主教堂附近创办自然历史博物院(1930年改称“震旦博物院”)。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座博物馆。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在上海圆明园路(1886年改名博物院路,即今虎丘路)5号创办亚洲文会博物院(又名上海博物院)。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中国实业家张謇又在南通创办了著名的“南通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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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在接收皇家收藏的同时,也创建了一批新型博物馆,但所陈展品仍囿于“宝物”范畴。1918年,北京大学率风气之先,开展了史无前例的歌谣学运动。随着运动的深入,其活动重心也渐渐由传统歌谣扩展到广义民俗。成立于1923年的北大风俗调查会开始广泛征集与风俗有关的一切思想、习惯及器物。1924年,北京大学在此次搜集的基础上,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展示生活民俗为主旨的“风俗陈列室”。此后,广州的中山大学、福建的厦门大学、协和大学及杭州的民众教育实验学校都提出过建立民俗陈列室一类的设想,只是由于经费及战乱等多种原因,这项工作所取得的实绩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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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博物馆业获得迅速发展。仅在新中国成立短短的十年间,中国博物馆的数目就已经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4座,飞速发展到近2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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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民俗学的重新崛起,特别是随着这一时期民俗旅游业的兴起,民俗博物馆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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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民俗博物馆的发展,整体保护传统文化的思路也在形成。原生态保护不但有利于人们对民俗文化功能的理解,同时也减少了政府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一些省份进行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护村建设正体现了这一全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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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点到面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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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遗产的保护。我国对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1922年北京大学考古研究所的成立。此后,在新派学者朱启钤的倡议下,1929年成立了中国营造学社,开始用现代科学方法对古代建筑遗存进行系统调研。中国营造学社的成立,在中国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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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在这部法律中,并未提及古代建筑保护问题。直至1931年7月3日颁布《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时才增加了这方面内容。1939年国民党当局颁布《都市计划法》,其中也涉及了古建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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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1948年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性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古建筑保护须知”。这个《简目》成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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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选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原则,各省级人民政府在《通知》原则指导下,开始了第一次全文物大普查,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国务院又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处。1982年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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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1982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24座。它们分别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1986年12月,国务院又核定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38座。它们分别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1994年1月4日又公布了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7座。分别是: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2002年批准历史文化名城1座,湖南省凤凰古城成为这次评选的惟一入选者。截至目前,国务院公布四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1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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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也于1986年相继公布了一批省区级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的举措对建筑类文化遗产的大面积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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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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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间文化收集与保护。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俗学家的努力密不可分。中国民俗学始于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1918年,北京大学成立了近世歌谣征集处。1926年以后,中山大学成立了民俗学会,开始收集、记录大量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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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调研。60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保护停止。1978年以后,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的“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以及有关省份进行的少数民族三大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搜集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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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民间文学艺术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始于1979年。全国共有5万名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人员参加了普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收集民间歌潮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编辑成集约7001目部,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问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共约50亿字。目前,志书已出版173卷,并将于近年全部出齐省卷本300部(共450册)。在这次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焕发出新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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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史诗,也成为这一时期搜集、抢救的重点,短短的20多年中,仅《格萨尔》就已经出版了《格萨尔贵德分章本》、《降伏妖魔》、《卡切玉宗》、《霍岭大战》、《加岭大战》、《花岭诞生》、《达色施财》、《门岭大战》、《打开阿里金库》、《向岭大战》、《天界篇》、《察瓦箭宗》、《赛马七宝》、《木古骡宗》、《取雪山水晶国》、《姜岭大战》、《英雄格萨尔可汗》、《格萨尔传》、《土族格赛尔》、《格萨尔文库》等数十卷。此外,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克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等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也都取得了相当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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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与发掘,不仅为后人保存了大量的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培养了一支有相当学术积累的搜集队伍,为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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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古籍整理与保护。在古籍整理方面,从1984年开始,中国政府正式启动民族古籍抢救工程。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我国共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30多万种,公开出版古籍5000余种。这项历时20余年的搜集、整理成果,将最终会聚成一部数十卷本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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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民间文化专门保护。自1998年以来,文化部还通过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等命名活动鼓励各地政府对本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整理、保护与发掘。现已有322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其中有许多便是以当地广泛流行的传统艺术形式、风俗等来命名的。如竹编之乡、木雕之乡、风筝之乡、剪纸之乡、腰鼓之乡等。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使一些区域性传统节庆活动得到恢复,有的地方还以特色文化为切入点,通过文化产业带动地方经济,使地方文化事业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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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非物质文化国际交流。截至2010年我国已经有四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近年来,我国文化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先后合作开展了“人类记忆”、“亚太传统文化保护数据库”等项目。纳西族的《东巴经》已被录入“人类记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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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启动。2000年,文化部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西部文化工作座谈会,决定以云南为试点,进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大普查。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推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单位联合推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至此,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运动已经进入到一个以抢救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为重点目标的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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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月20日开始,文化部等四部委已联合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计划从2004—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期(2004—2008),为先行试点及抢救、保护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为全面展开及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该工程在组织建设、先行试点、资金筹措、骨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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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并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旗下设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此外,全国各省(区、市)也相继建立了与本工程有关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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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经专家论证,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其中云南省、苏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区域性综合试点6个,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西藏昂仁县迥巴藏戏、西安鼓乐、天津杨柳青木版年画等专业性试点34个。目前,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各地已制定出完善的试点工作方案,保护工作进展顺利。一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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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基础和前提,目前财政部已经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国不少省、市、自治区也相继设置了专项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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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专题博物馆相继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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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在各地文化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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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目标明确。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近期工作目标是: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工作。摸清家底是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基础和前提。普查工作将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通过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无形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无形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文化部特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普查工作手册》,为普查人员提供参考。二是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颁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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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遗产保护历程 中国政府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至今尚未设立“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与国外“国家公园”相对应的是“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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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定工作始于1982年。国务院先后于1982年(44个)、1988年(40个)、1994年(35个)分三个批次批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1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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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建立相当于国家公园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19处,占国土总面积的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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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虽已起步,但与国际上国家公园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2.6%的平均值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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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的另一模式是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截至2001年底,已有各类自然保护区155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1个,面积达1.45亿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4.44%左右。林业系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90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5处,总面积1.03亿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10.63%。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着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物种、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也保护着约2000万公顷的原始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和约1200万公顷的各种典型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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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举措在国家自然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全国性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调查,也为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开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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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遗产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质量上相当滞后。“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片面强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体制不顺、管理不力、经费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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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还成功地参与了世界自然遗产的申办工作。我国著名风景名胜——黄山、武夷山、黄龙、九寨沟、泰山、武陵源、峨眉山—乐山大佛、三江并流等都先后入选世界自然遗产及自然文化双遗产名录。通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使我们对国际上保护自然遗产的理念、宗旨、原则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这对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实现自然遗产保护的跨越式飞跃,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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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文化生态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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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发展阶段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发展是与文物管理同步的,经历了由文物管理到文化遗产管理,由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并结合自然遗产管理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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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时期是传统管理期(1949—1981)。传统管理期主要是指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的偏重于封闭性保护和以技术管理为特征的文物管理时期。这时期虽然已经有文化遗产的概念,但主要还是以文物概念为基础的管理。在传统管理期,标志性事件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对文物事业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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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时期是转型过渡期(1982—2002)。转型过渡期主要是指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文物事业由封闭式管理向开发式管理、由稳定环境中的管理向动态复杂环境中的管理转变,文物概念也开始向文化遗产概念转变——转型,既指概念转型,也指管理体制由非营利的行政管理占绝对主体向行政管理与营利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管理转型。在转型过渡期,标志性事件是《文物保护法》的制定、修订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的提出。另外,1982年开始建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反映了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开始全面发展起来。随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颁布以及中国加入国际上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四大公约《关于停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法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全面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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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时期是完善建设期(2003年以后)。这一时期文化遗产概念逐渐明确,相关管理逐渐开始整合。这个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风景名胜区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这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中全面向文化遗产事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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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阶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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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传统管理期管理体系的特点。传统管理体系有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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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营利性的行政管理体系。传统的文化生态保护管理体系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这一时期建立了完整的全国性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确定了基本原则、组织体制、法律政策体系,设立了不同层次的文物保护单位,初步形成了部门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非营利性质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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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护目的单一的集中管理体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整个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这一时期,文物管理矛盾单一,主要是与自然损害和文物破坏行为作斗争;文物保护目的也很单一,对公众没有过多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保护是首要任务,其次是科研与教育。无论从组织还是法律政策、管理思想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文物保护的基本体制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通过这种方式将文物管理严格地从其他领域划分出来,自成体系,在体制上也是适应保护目的的。文物保护偏重技术性保护,其经费来源完全依赖中央和地方财政。因为文物保护经济基础的薄弱,暴露出许多自身保护管理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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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技术保护为主的分类保护体系。传统管理阶段,体制的实施主要是围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一指导思想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我国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中制订了最初的文物保护方针政策。1955年就提出“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方针。这些方针、原则是在国家大规模建设阶段产生的,体现了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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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主要针对技术性保护而言,如在古建筑、古迹维修中的“修旧如旧”原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探索出来的经验;又如建筑维修的保存原则,即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工艺技术。此外,传统管理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管理上也积累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如建立完整的文物分类保护体系、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这种分级保护取得了成功,同时提高了遗产地的知名度,很多地方日后开发旅游正是得益于这样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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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型过渡期的管理体系的特点。该时期管理体系特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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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护与开发并存的管理方式。转型过渡期为以旅游开发为主的遗产利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保护与利用成为一对无法避开的矛盾。在这一时期,文化生态保护管理开始转型,由传统文物管理方式向市场化介入的方式转变,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本管理理念的转变:文物管理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也应该向市场化要效益、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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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文化生态保护面临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的挑战。传统文物管理体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国际文化遗产管理的影响,传统体制存在的问题开始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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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封闭式保护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传统文物的保护更多地侧重于技术性保护,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封闭型管理中,文物单位更多地承担的是科研任务。新的形势要求遗产管理由封闭到开放,在市场经济中体现价值,这使保护问题复杂化。传统的遗产管理主要是技术层面的管理,无法满足范围内涵扩大后的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的需要,无法满足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管理和整体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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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影响遗产管理水平。缺乏既懂遗产专业保护,又了解市场经营管理的人才。由于缺乏立体的系统教育体系,加上长期的封闭造成了思想意识的封闭和对变革敏感度的降低,系统内的诸多管理人员对遗产的业务管理、旅游服务经营以及国际遗产管理规则等都缺乏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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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创新。在转型过渡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遗产管理模式的影响,传统文物管理理念受到挑战,新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开始出现。第一是合理利用。不能简单地排斥旅游开发,但旅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因此,在转型过渡期开始倡导合理利用。第二是统一管理。文化生态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需要进行统一管理。从“块状管理”向统一管理过渡逐渐成为转型过渡期文化生态保护的一个方向。第三是尊重原真性。原真性是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评价标准和保护标准。虽然尊重原真性主要是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责任,但是在转型过渡期,在经济建设和市场化进程中,如何保持传统文化的原真性已经不仅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管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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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转型过渡期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矛盾突出,困难重重。一方面,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和文化保护的矛盾异常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化建设在地方领导心目中远远排在文化保护的前面,这使文化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频现,只有极少数工程(如三峡建设)因为中央财政的直接支持而把二者关系处理得较好。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和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又使传统文化管理和产业发展的矛盾突出,保护资金短缺,目前依赖国家投入的保护资金较少,许多地方依靠经营收入补充,但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对传统文化资源可持续地利用。另一方面,文化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转型没有形成。整个遗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困难,是走向西方遗产管理模式还是保留传统遗产管理模式,或者是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不断困扰着改革者。整个体制转轨不可避免地将文化管理也逐渐卷入变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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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完善建设时期的管理体系的特点。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不断推进条件下,完善建设期的进步是显著的。可以把这种进步总结为人本化、法制化、社会化、精细化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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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化指在文化生态保护事业发展中,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理念已经体现在管理制度中,以人为本成为贯穿各种法规的理念,在文化生态保护的管理中必须将为人民服务、为大多数人服务作为要旨已是共识且被各种法规制度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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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指文化生态保护事业的整合开始通过各种法规体现,《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也成为相关文化生态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文物部门的统筹作用在相关法规中都被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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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则是指各种管理法规中表明了对社会力量介入文化生态保护管理的态度,规定了介入方式。例如,2006年11月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了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而2008年4月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更是将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管理进行了明文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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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是指为了准确处理文化生态保护中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开始利用高新技术对文化生态环境进行精细化管理。例如,建设部2007年颁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以风景名胜区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服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辅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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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文化生态保护实践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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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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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文化资源不是一般的资产,也不是一般意义的经济资源。它是一国乃至全世界的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除具有一般资源的整体性和有限性外,还拥有与一般资源完全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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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或国家范围内的独一无二性。自然文化资源一旦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目录,就明确地表明,这一资源在相同类型、相同地理条件的所有自然文化资源中是具有突出价值、稀缺程度很高的资源。它突出表现在景观的独特性和无可替代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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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不可逆性、非人工再造和不可重现性。自然文化资源的不可逆性和非再造性表明,对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只能采取事前预防行动,即保护。资源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其景观的原有面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后补救和惩罚行动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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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改变其原有形态。自然文化资源与矿产、土地和道路等资源的根本不同突出表现在:为了维护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它们是不能被改变原有形态,不能被加工改造,对它们使用的前提是保持其原有状态,完好无损地传给后代不可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特性表明,自然文化遗产是一种保护性资源而不是开发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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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文化资源的管理,在我国是通过国家风景区的形式实现的,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实行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因此,以下通过我国的国家风景区与国外的国家公园对比,分析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中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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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实践发展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公园的性质为公益事业,其开办、建设、维护经费均由各国中央政府支付,并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建立了国家公园制度,以国家所有、政府统一管理的方式,确保其“优先保护”的原则和“社会公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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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做了界定,明确了其“国家公益事业”的性质。我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郊野游戏地,历经数千年的精心培育和不断发展,荟萃了自然之美、人文之胜,成为我国自然山水文化的精华,也是国家形象的构成要素。风景名胜区兼备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精神与物质财富等属性,理所当然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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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家公园”的提出及其保护和开发的历程从美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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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最早提出国家公园概念并建立国家公园的国家。“国家公园(The National Park)”概念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林特首先提出的。1832年,在旅行的路上,他对美国西部大开发对于印第安文明、野生动植物和荒野的影响深表忧虑。他写到“它们可以被保护起来,只要政府通过一些保护政策设立一个大公园……一个国家公园,其中有人也有野兽,所有的一切都处于原生状态,体现自然之美”。1872年,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但直到1974年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才正式颁布了适用于全球的国家公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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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制定了“国家公园”四项标准,并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所认同。一是面积不小于1000公顷,具有优美景观、特殊生态和地形,具有国家代表性,未经人类开采、聚居或发展之地。二是为长期保护原野景观、原生动植物、特殊生态体系而设置的保护区。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采取步骤,限制开发工业区、商业区及聚居之地区,并禁止伐林、采矿、设电厂、农场、放牧、狩猎等行为,同时有效执行对生态、自然景观维护之地区。四是维护目前的自然状态,仅准许游客在特别情况下进入一定范围,以作为现代及未来世代科研、教育、游憩及启智资产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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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来,美国国家公园的开发和保护经历了六个阶段:一是萌芽阶段(1832—1916)。19世纪,西部大开发以及工业化,给美国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和环境问题。对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造成了对原始自然环境的巨大威胁,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反对伐木、采矿、修筑水坝等行为,并最终说服国会立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但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二是成型阶段(1916—1933)。在国家公园重新面临资源开发的巨大压力下,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国家公园局,制定了以景观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双重任务的基本政策,缓解了国家公园面临的旅游压力,并形成了国家公园体系。三是发展阶段(1933—1940)。1933年,罗斯福总统签署法令将战争部、林业局所属的国家公园和纪念地,以及国家首都公园划归国家公园局管理,扩大了国家公园体系规模,国家公园内完成的众多保护和建设性项目,以及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公园局的保护力度。四是停滞与再发展阶段(1940—1963)。二战期间,国家公园体系的经费和人员急剧减少。战后,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国家公园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得到彻底的改善。五是注重生态保护阶段(1963—1985)。以往保护的仅仅是自然资源的景观价值,而对其生态价值没有充分认识,以致犯了很多错误。随着环境意识的普遍觉醒,国家公园局的政策开始向保护生态系统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调整。六是教育拓展与合作阶段(1985年以后)。国家公园在教育硬件设施方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建设,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使国家公园体系成为进行科学、历史、环境和教育的基地,教育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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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公园诞生以来,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2600多个国家公园,平均约占其国土面积的26%。国家公园运动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但作为一项国际运动,它们面临的矛盾和关系基本相同。这些矛盾和关系包括: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公园用地与周边土地之间的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民间团体之间的关系,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民间保护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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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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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管理者进行科学的定位。自然资源保护中的最主要的矛盾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而保护和利用都是靠管理手段来实现的。管理者的自身定位直接影响到资源保护的最终效果。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而不是业主的角色。他们认为,国家遗产的所有人是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全体美国公民,管理者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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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家公园的保护必须有独立立法。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对国家公园的保护都有独立的立法。美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国家公园局的设立及其各项政策都以联邦法律为依据。这样保证了美国国家公园作为遗产在联邦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也避免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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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现经营者和管理者角色分离。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特许经营法》,要求在国家公园体系内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公园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国家公园无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完全是联邦政府的非营利性机构,专注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日常开支由联邦政府拨款解决。特许硬件经营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管理者与硬件者角色的分离,避免了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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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园体系分工明确。美国的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分工明确,国家公园以保护国家自然文化资源,并在保护的前提下提供全体国民的观光机会为目的,州立公园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场所,允许建设较多的旅游服务设施。州立公园体系的建立既缓解了美国国家公园面临的巨大旅游压力,又满足了地方政府发展旅游、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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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科学规划国家公园体系。科学的规划体系是保证国家自然资源有效管理的有力工具。这一方面美国的经验是,用地管理分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管理规划实施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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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自然资源保护中也有不少教训。如美国国家公园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不重视科学研究的作用,对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系统造成了相当大的破坏。例如,在黄石等国家公园内大肆猎杀土狼等肉食类动物以增加鹿、野牛等观赏性动物的数量,引进外来树种进行所谓的风景林培育等。这些做法对国家公园的生态系统甚至对其风景美学价值都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我国应吸取美国的教训,逐步消除随意性、粗放性和盲目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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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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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施普雷森林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与生态旅游的成功之作。现在已经成为欧洲大陆上最美丽、最具特色的自然风景区。在对大自然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这三个根本问题上其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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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组织职责清楚。负责施普雷森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是“自然保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接待来访者和专业旅游者,保护动植物,协调和监督各方面的合作关系,提供信息服务和环保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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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护方针明确。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保护自然初生态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方面,保护区的方针十分明确,这里一切旅游度假活动、开发利用项目及生产经营和规划改造,都必须以保护和美化大自然为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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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划分区域管理。为了科学有效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施普雷森林自然保护区被划分为四部分:纯原始状态的核心区、尚未开发的自然风景缓冲区、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度假风景区、从城镇到旅游景区之间的过渡区。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动植物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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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统一规划保护。为了保证保护区在开发管理上的协调一致,各方面的规划都必须统一制定。在制定“保护区长远发展基本方案”之前,先由森林、游船、农牧业和动植物等各方面的专业组织和协会分别制定各自的“未来发展规划”,然后再集中到“自然保护管理处”和“自然保护研究所”进行统一协调,最后形成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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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严格调节控制。保护区对游客和当地居民的人数都严格控制在保护区的承受能力之内,以保证自然生态较少遭到人类活动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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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全面密切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施普雷森林自然保护区提出的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永久性保护,又要有利于土地重复利用于农业经济。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采取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区与当地农民之间签订“大自然保护协议”和建立“合作伙伴协议”。正是因为这里的农民世世代代的辛勤努力,才使得这片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美景完好地保存下来,许多动植物的种群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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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我国在广东肇庆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四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迅速增长,逐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然而随着保护地类型的增加和功能性质的定位交叉,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缺失日益显露出来,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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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的国家公园管理 日本的国家公园是指那些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并且自然风光秀丽、生态系统完整、有命名价值的国家风景及著名的生态系统。日本的国家公园由国家环境署署长主管,自然保护委员会协管。截至1995年,日本拥有国家公园28个,总面积2.05万千米2,占全国面积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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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家公园系统(国家公园、准国家公园及府、县自然公园)的管理由国家环境署与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进行,在11个国家公园和野生物种办公室下设有55个公园管理站。准国家公园和府、县自然公园由有关的府、县政府管理。按照日本国家公园法的规定,国家公园法的执行由国家公园管理人(园长)及公园的其他员工、地方政府官员会同公园的各类土地所有者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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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划分功能区。日本所有的国家公园都依照国家公园法进行规划管理,由于目前日本的国家公园内的土地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私人所有(现有24%的国家公园面积为私人所有)和多种经济活动——农业、林业、旅游业及娱乐产业,因而,日本有针对性地按照生态系统完整和风光秀丽等级、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旅游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标将所有国家公园的土地划分为四大类型区域,即:特殊保护区、海洋公园区、特别区和普通区。在为游客服务方面,所有的设施都为游客进入国家公园以及在国家公园内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食宿条件。为了在有限的区域内集中公园的食宿设施,国家公园的规划包括对专营的“食宿点”的安排,还包括交通系统、小旅馆、露营、观景点和其他种种户外活动的设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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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限制人类活动。为了保持日本国家公园著名的生态系统和秀丽的风光,在国家公园内控制各类人类活动。除非得到国家环境署署长的批准并领取了执照,许多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都禁止在国家公园内进行。1974年日本国家环境署自然保护局对在国家公园的四种区域内从事开发活动课以罚款给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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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民间参与管理。为了促进和鼓励在国家公园游客集中的区域的美化和清洁,组织起由地方政府、特许承租人、科学家、当地群众等组成的志愿队伍,从事国家公园美化项目。这类志愿队伍约有40支,其所需经费的1/4由国家环境署资助,1/4来源于地方县政府,1/4来源于上一级市政府,1/4来源于地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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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收购国家公园内的私人土地。日本的国家公园严格控制对环境或资源产生有害影响的人类活动,为此,那些不需经国家环境署特别批准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以保证其遵守控制约定。补偿并且强化管理著名的生态系统的方式之一便是收购国家公园内的私人所有土地。收购政策始于1972年,收购的对象是那些重要区域。收购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公共债券来实现的,债券的偿还由中央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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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提供服务设施。为了促进对国家公园的充分利用,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园的使用规划提供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由国家环境署和在环境署帮助下的地方共同提供,经费比例为1∶2或1∶3。公共设施的政策和公共设施的类型是:国家公园必须具备最优美的自然环境、风景点、自然小路、露营点、游客中心、卫生间和其他服务设施,以使人民共享自然。按照日本国家公园法,个人在取得国家环境署国家公园的经营执照后,可以经营酒店、旅馆、滑雪场和其他食宿设施。执照的发放严格按照每个国家公园的游客接待计划、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管理资格进行。发照计划由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数量决定。在许多国家公园内,也向市政府发放经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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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建立国家度假村。在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建立以娱乐为目的的国家度假村。度假村的特点是,住宿设施有益于健康、简洁、不昂贵,并且与户外的其他设施浑然成为一体。1961年日本在国家公园内建成第一个度假村,现有的34个度假村经营良好。度假村中的部分公共设施,如:景点、小路、露营点等是非盈利的,它们由国家环境署和相关的公共团体管理。国家度假村中的盈利性设施,如:酒店、旅馆、滑雪缆车等由国家度假村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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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实践发展 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是通过国家风景名胜区实现的,此外还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等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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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风景区的发展 国家风景名胜区是经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的地域。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标准是:“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1982年我国诞生了第一批国家风景名胜区,我国国家风景名胜区相当于世界上的国家公园,属于国家甚至世界(人类)的遗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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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风景区的公益性质。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和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与大自然的精神文化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国家风景名胜区作为人类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是国家的精神物品和精神产品,它们记载着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和生态环境的变迁,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又是可供休闲的载体,利用这些资源可以开展旅游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这种休闲的需要量越来越大,同时风景区自然文化遗产资源还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生态,同时具有科研、科普、文化教育及铸造民族精神等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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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确保护目的。设置风景名胜区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区内的一草一木、一石一水都不能随意破坏。其次,风景区应成为物种基因库。在景区内永保原有生物种属自由发展,以保持风景区原有生物种属的特性和多样性。再次,国家风景区为公众旅游观光繁荣地方经济服务,风景区要划定一定范围向游人开放,通过游人消费为繁荣地方经济服务,但旅游方式和游人数量要以不影响景区生态环境而定。最后,国际风景区具有科学研究及科普教育功能。景区要进行科学研究和为科学研究提供方便,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向游人普及科学知识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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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国家风景区、森林公园,其初衷是在现代工业文明的脚步踏向世界的各个角落时,有预见地划出一部分有独特自然文化保护价值的地区,排除更多的人为干扰,满足当代人欣赏、了解自然文化遗产的需要,并且给子孙后代尽可能完整地留下一份未被人为改变的遗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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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家风景区的初步发展。我国于1982年诞生了第一批国家风景名胜区,这在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截至目前,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17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有480多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面积只占国土面积的不足1%,与国际上国家公园占其国土的2.6%相比,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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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景名胜区已成为现代文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国家自然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6)、《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1994)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显示了中国政府顺应世界潮流,珍视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文化遗传资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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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保护区建设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先划后建,逐步完善”的原则,因而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形成了由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林业、农业、地矿、城建、海洋、水利等部门分工管理的独特的分级别、分类型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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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理体制分割。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来看,我国的保护区管理体制是从纵向上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横向上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分级管理中,主管部门往往没有起到主管作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7个国家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并且均积极发展隶属于本部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得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无法进行国家级的统一规划。重复建设、各自为政问题日趋严重,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沟通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难以在宏观决策、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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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性质界定不清。此外,有1/3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导致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也日趋严重。目前,全国仍有38.8%的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1/3的保护区未能配备管理人员,已配管理人员的自然保护区也存在严重缺员的现象,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更低,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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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性质界定不清由于自然保护区分属各部门管理,国家缺少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未对具体保护区的功能与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加上没有统一规划与严格规范的程序和监督协调机制,造成许多保护区与其他类型的保护地功能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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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越来越不清楚,在国家自然保护中的定位也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自然保护区中建设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现象增多。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中,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这种不合理的划分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及其保护生态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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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投入保障不利。自然保护区经费没有保障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绝大多数地区未将自然保护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管理及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由自然保护区直接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只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给予有限的资金补助。资金缺乏致使大多数已建自然保护区必备的管护用房、通讯工具、巡护设施等无法解决,影响了正常的管护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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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管理机构定位不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位不合理。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有四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运行。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性质的自然保护区基本上都建立了自我创收机制,实行差额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与经营混为一体的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模式严重背离了自然保护区的性质与功能,导致实践中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精力主要放在对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经营创收上,从而忽视了管理工作。用保护区资源创收还会加剧与周边居民的矛盾,诱发他们争夺资源使用权,甚至会对资源造成破坏,同时造成自然保护区事业失去群众与地方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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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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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理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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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理目标的差异。在国外,由于管理机构没有营利动机,能够较好地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的目标。在我国,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往往把国家自然资源的管理权交给旅游部门甚至旅游公司管理,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有营利目标,造成管理目标的扭曲,即过度开发、缺乏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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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管理理念的差异。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差距。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国家公园的标准体系,与其相对应的国家风景名胜区也是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后,于1994年由国家建设部颁文明确了建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是国家社会公益事业,建立的目的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同时科学地建设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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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导致了认识上的差距。现代工业文明在发达国家首先实现时,人们要求划出部分有独特自然文化保护价值的地区,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并给后代留下一份遗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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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范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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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的主要内容。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政策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园系统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项目管理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自身管理。对国家公园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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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园系统规划。公园规划要明确:将怎样对公园的资源进行保护、怎样利用公园以及开发公共休闲娱乐;公园规划要促进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利益;公园规划必须考虑对公园资源、设施等决策的公共性。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规划由公园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和国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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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土地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利用一切官方手段重申:对各公园区域内的土地实行严格保护。对于那些国家公园内的非联邦土地,公园管理局将规定足以支付公园保护的最低利息并对此类土地采用有效成本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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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然资源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国家公园系统的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以使其维持、恢复和永久保留内在完整性。国家公园管理局自然资源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行为对自然进化过程的影响,使全体美国人民享受和得益于自然环境。国家公园管理局与联邦机构、州立机构和地方机构、土著美国人首领、邻近的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在自然资源管理上实行工作协作,为了达到公园管理的目标寻求建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联系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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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化资源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将通过各种研究、处置、保护和启智项目,保护和监护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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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荒野保护和管理。为美国人民可以利用和享受,国家公园管理局将对那些荒野地区行使管理职责,例如:避免荒野地区遭到损害。此类管理工作包括保护荒野地区、保持其荒野特性、收集整理宣传那些利用和享受荒野地区的信息。荒野地区的公共效用包括娱乐、景色保护、科学研究、教育、保护和历史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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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启智和教育。国家公园管理局通过若干关于所有公园的启智项目,向人们灌输这些公园及其资源的教育、欣赏价值;拓展公园资源保护的公共支持;提供有助于游客适应公园环境的信息;鼓励并促进适宜、安全、最小影响的公园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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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公园的利用。国家公园管理局促进同时控制对公园的利用。管理局提供既满足游客基本需要又达到每个公园管理目标的那些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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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公园的设施。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供适宜的设施,这些设施既为资源保护所必需又为游客游览所需要。由公园管理局提供的设施及所有摊点都要与公园的资源和谐统一,与自然进程保持一致,既考虑美学价值又在功能上方便各类人群,还要求考虑能源效率和有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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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特许承租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通过特许承租的方式在公园内向游客提供那些商业设施和服务。特许承租的发展将受到公共利用享受的必要性与高水平的保护相一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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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德国国家公园管理的主要内容。德国1970年建立了其第一个国家公园——巴伐利亚森林国家公园。在随后颁布的巴伐利亚州自然保护法中规定了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第一,保护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第二,保护处于自然状态和接近自然状态的生物。第三,在不影响环保目的的前提下,对当地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开发旅游和疗养业。第四,国家公园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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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家公园的规划和管理机构是政府机构,称为国家公园管理处,隶属于所在地的议会。国家公园必要的管理经费由巴伐利亚州政府根据规定下拨到县。国家公园管理处的职责有:一是提出并制定国家公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经营并管理国家公园及其设施;三是保护、养护国家公园内的动植物,执行推广保护措施;四是鼓励并参与有关科学考察和科学研究;五是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六是管理旅游和疗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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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发现,国外的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清晰,范围明确。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从系统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荒野资源管理,到资源利用,责任分明,任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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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我国的风景区管理则相对混乱。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特点是中央政府对自然文化遗产基本上没有直接控制,也几乎没有管理经费。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在同一地域空间上既有条条管理,又有块块管理。在同一景区内,多个部门插手管理。目前,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国家建设部管辖,国家森林公园属林业局管,而国家自然保护区又分属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地矿局、水利总局等部门管理。在资源所在地内也存在由于森林、土地、文物、宗教、旅游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而出现政策冲突的情况。我国的自然资源各有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作为政府规制机构,行使行业规划、负责颁布行业法规和管理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等职责。另一方面,这些遗产的行政管理权又受地方政府部门的控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其进行开发和管理,致使风景区的管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寻租收费积极,开发获益积极,保护和服务消极,责任推诿扯皮,矛盾不断,管理效率低下,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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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管理比较 在人事管理方面,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人员一律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任命、调配。管理工作人员有固定员工和临时员工的区别,一般要求有较高的学历,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正式工作之前和工作之中,工作人员都要参加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备先进通讯设备和武器。所有这一切,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园的资源保护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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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将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纳入公务员系统,作为国家官僚机构的一部分,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并且形成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体系。在我国,名义上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公益事业,但实际是作为企业来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建设部风景处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只负责业务管理,而行政职能归地方政府行使,形成了多头管理的体制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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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比较 发达国家以正式法律文件界定自然文化资源的属性,明确管理机构体系和遗产管理经费在国家公共支出中的地位,规定在自然文化遗产地发生的所有经营性行为的规制与竞争,避免了国家公园与其他部门的矛盾。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有关自然文化遗产的正式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性法规,而各地方政府只能以实施条例、暂行办法等形式做出相应补充规定,使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伸缩度大、随意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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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大利自然文化资源保护法 1939年6月29日颁布的《自然景观保护法》(第1497号令)是意大利历史上一部具有奠基性质的自然景观保护法。《自然景观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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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第一条中对该法案的保护对象进行了定义:具有明显的自然美特点或地质学特色的不动物;在《保护艺术品及历史文物法》中未列举、但因与众不同的美色而著称的别墅、花园和公园;共同形成美学价值和传统价值的不动物复合体;被视为自然图画的美景以及供公众观赏美景的眺望点或眺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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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要求各省专门组建一个委员会负责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景观登记造册,列入自然及文化遗产名录,并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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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针对编入名册的、该法第一条(3)项和(4)项列举的宽阔地点,国家教育部部长有权决定制定一份风景保护计划以防止该地区景观在开发中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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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自然景观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不得对其加以毁坏,也不得损害其外观。未获批准,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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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如果需要在景观内或其周边开路、采矿,为工业设施铺设管道或打桩,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距离、范围和路线等方面的限制。对居住区的调整和扩建计划亦应在同国家教育部部长协商后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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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在自然遗产景区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批准安置广告牌或其他广告媒体;对已经安装的破坏景观的非法广告,或是改变建筑物外表、影响整体景观的颜色,国家教育部都有权令其移走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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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除《刑法典》规定的制裁外,破坏自然景观者,须自费拆除违章建筑,或缴纳补偿金后由政府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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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机构、人员及财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条文紧密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亦尽可能地与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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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自然文化资源保护法《景观保护法》和《国家公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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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景观保护法》。这是法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自然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于1930年。其主要内容是保护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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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膨胀,面临威胁的文化遗产已经远远不只是历史悠久的城市建筑,那些地处偏远的自然景观也开始受到来自人类社会的破坏。《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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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好这些自然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协调景观保护工作。在1967年12月28日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内容,要求各州切实做好重点天然纪念物及历史遗迹的登录工作,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景观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经文化部批准,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其外观,违者除被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他大型施工作业时,必须提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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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自然景观的总量已达6500多处。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保护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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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家公园法》。该法颁布于1960年7月22日,它是针对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而制定的专门性法规。该法律规定:凡在《国家公园法》指定区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以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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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外立法层次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显示了中国政府顺应世界历史潮流,珍视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加强保护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决心,充分体现出国家决策层的远见卓识。这些法规虽非正式法律,但在推动我国遗产资源和国家保护系统艰苦卓绝的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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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取代了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仅仅是在某些具体内容方面有所改进,如,加大了对违规建设的处罚力度等。但归根结底,这部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的事实并没有得到改变。仅仅只是保护规章,而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作为美国国家公园开发与保护主要法律依据之一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基本法》是成文法,立法层次仅低于宪法。美国随后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基本法》1970年修正案、及1978年修正案都坚持这一立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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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次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对象所受重视的程度,且立法层次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律在具体执行时效果的好坏。中国风景名胜区开发和保护所主要依据的法律《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的层次较低这一事实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必定也较低,因而,风景名胜区过度开发和疏于保护的事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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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立法关于开发和保护孰重孰轻的表述中,中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在该条例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列表述,基本上处于同等地位。而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基本法》明确规定:“在保护风景资源、自然和历史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并能够在保证子孙后代不受影响地欣赏上述资源的前提下,提供当代人欣赏上述资源的机会。”这段表述说明《国家公园管理局基本法》在面对开发和保护矛盾时采取保护优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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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规划体系维度的比较 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规划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从中可以看出,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是从自身角度去考量规划编制的成本,从而在规划单位选择或规划内容质量方面,都有良莠不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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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设计中心独家承担,全权统一负责。规划设计院拥有知识多元化的专家学者,有建筑、园林风景、动物、林业、农业、生态、环境、地理、土壤、水文、冰川、地质、气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还有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以及管理学家等。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规划设计的质量,也可以防止违反规划的事情发生。按规定,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在上报以前必须先广泛征求当地州的国民意见,缺少这一环节通常参议院是不予讨论的。即便是总统亲自提名的国家公园,也必须严格规划和按程序办理。例如,大峡谷国家公园建设方案曾由两届总统先后提出,经过近5年规划设计和论证,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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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外管理机构设置比较 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此条表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而非中央人民政府)设置,这意味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任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难免会更多从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以及个别当权官员政绩等角度考虑,结果往往是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而忽视了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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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普遍采取垂直管理的模式,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公园管理局。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是由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其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等也是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决定,而与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政府没有关系。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方式将州政府的影响排除在外,从而不影响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管理理念。而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方方面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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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外管理资金来源比较 中国风景名胜区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收入,这中间包括门票收入、景区内某些旅游设施,如酒店、商店等的特许经营收入等。其中,门票的收入占很大一部分,而国家财政划拨的资金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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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的经费则主要是由中央国家公园管理局通过国会预算直接拨给,同时也接受社会团体(如美国国家公园基金会)、私人慈善家的捐赠。另外,以国家公园个体名义也可以直接接受捐赠,如黄石国家公园基金会,这些都是美国国家公园基金的来源渠道。而国家公园内的特许经营等收入都上交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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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央财政无力划拨给全国数量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以充足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景区的管理。因此,风景名胜区管理权自然而然下放到了地方政府手中,并继而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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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发达国家,国会对国家公园的管理资金有专门的预算,另外其他渠道的资金也为国家公园管理资金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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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外景区内特许经营比较 我国一些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试行了特许经营制度。但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制度在实际试行过程中有其自身特色:目标双元(解决管理与经营的矛盾,弥补管理和保护经费的不足),大多采取整体承包的方式,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时间过长(一些协议的时间期限短则四五十年,长的有七十年),经营取代了管理,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基本不公开,缺乏管理机构人员理解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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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65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特许经营法》,要求在国家公园体系内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公园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国家公园无关;特许经营权由美国公园管理局授予,合同期限一般为10年或以下,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是纯联邦政府的非营利机构,专注于自然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日常开支由联邦政府拨款解决。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形成了管理者和经营者角色的分离,避免了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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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看出,中国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已经和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有着显著差异,而此差异带来的结果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于其景区的控制权降低或丧失。另外,施行特许经营在某些景区并未改变政企实为一家的状况。虽然目前许多景区都成立了管委会或旅游集团、实行了名义上的政企分开,但其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却同时也是其景区旅游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于这样的“裁判员”和“运动员”同为一人的现象在中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中肯定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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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时候往往达不到特许经营要求的管理与经营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分开的本质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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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外监督维度的比较 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权依然是在地方政府手中:因为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地政府利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影响。此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全国数量如此庞大的风景名胜区施行实时有效的现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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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的监督机制采取的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共同监督由于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来说,国家公园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财政的收入到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是考虑的重点,或者说有时根本就不予考虑,所以能够站在地方经济利益之外,做到公正、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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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中的体制问题 中国风景名胜区由于代理层次较多,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所以对风景名胜区开发与保护的监督工作就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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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机制缺乏 只有依靠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才不至于有些景区的乱搭乱建破坏景区的行为直到整治运动开展的时候才得以曝光和纠正。由于很大一部分违规乱建行为是当地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其违规成本相对较低:违规建设资金来自政府、不存在投资风险的后顾之忧,而违规建设收益相对于成本来说较大:要么用于标榜政绩、要么用于官员之间所谓的“福利”工程。而最终为这些违规建设买单是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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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管机制不健全,应该树立风景名胜区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监督的理念,特别是公众共同监督的机制。风景名胜区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代表各个不同利益的庞大群体。作为利益相关者,他们既有积极监督的动机,也有积极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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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先进的监督管理手段,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级主管部门和14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本完成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运用,实现了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以及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监测,提高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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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看,对待自然文化资源,必需法律先行,立法应先于开发。目前,在我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法律建设方面,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的现象并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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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有关自然文化遗产正式而系统的法律。与遗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法律文件,针对文化遗产,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针对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法规性文件,针对自然遗产)等。与国外相比,从遗产资源的资源特性(公共性、稀缺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真实完整性)看,这些法律法规首先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别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缺乏长期根本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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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律缺乏权威性,如:“暂行”、“办法”等法规名称,致使大量的管理政策都来源于法律规范效率较低的行政法规文件,造成关于自然文化遗产管理政策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迄今竟然“暂行”了近20年。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系统考察组在考察了我国泰山等五个世界遗产地后指出:“中国的世界双重和自然遗产景区,尤其是那些国家级风景区,虽然已有国务院颁发的各种规定和命令,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条例》和《办法》仅仅是些“弱”的法律文件,而我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是一部或若干部“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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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世界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经验,最为重要的关键步骤是,国家以正式法律文件确定遗产的属性,明确管理机构体系和遗产管理经费在国家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规定在自然文化遗产地发生的所有经营性行为的规制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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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有法不依。虽然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属于法律意义上较弱的行政法规文件,即便如此,《暂行条例》的一些原则仍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比如,它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一些单位或股份公司在景区内大量修建盈利性的索道、娱乐设施,其中的相当部分已经改变或破坏了景观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及一致性,这显然在广义上违反了《暂行条例》。然而对此,现在并无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和执法主体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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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中国风景名胜区开发与保护方面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改进的地方很多,但是其关键还是在于提高立法层次和加强监督。首先,中国应该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立法层次决定了风景名胜区执法机构的力度和有效性,反映了中央对于风景名胜区开发与保护的重视程度,从而为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有效监督是提高风景名胜区开发与保护水平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委托管理的层次过多,景区内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等。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主体必须多元化,必须采取多种方式激发景区所在地民众、景区游客、各种社会团体、科研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热情,积极投身到景区的开发与保护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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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中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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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统一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国务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自然保护区,各地也应当设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及权限,其方法主要是统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上的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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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分类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应根据生态系统与野生生物物种在全国或全球的科学、文化价值对其进行综合的保护区体系规划,重新评价定级。同时,还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目标多属性的特点,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然与社会经济特点,建立完整的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并明确各类保护地的性质与功能以及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自然保护区应突出其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禁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方式,从而解决目前许多自然保护区多个互相矛盾的目标与功能交织在一起的混乱局面,同时还便于根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与明确的管理要求,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与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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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可以尝试实行公务员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定编定额,这样才能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职能从根本上转到保护上来,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完全分开,从而提高自然保护区的执法能力和保护能力。要不断改善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条件,优化人员结构,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到保护区工作,还要采用多种形式分级抓好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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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决好资金问题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资金都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资金、单位、及个人捐助、保护区自身资金来源,其中国家的资金是最主要的渠道,并且各国近年来都在明显加大在这方面的投资。虽然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也有所增加,但主要还是靠地方财政,而地方又经常因为一些实际原因导致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不够。因而,笔者认为,国家应在现有出上,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加大国家投入力度,不仅对国家级保护区对地方确有困难的也应当给予适当扶持。同时,还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当中,在预算中单列保护区建设费用,从而保证自然保护区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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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法制建设 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就必须在认真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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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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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保护实践证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获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护制度的完善。尽管各国的保护体系各不相同,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通常都包含有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这三项基本内容,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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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制度结合自身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情况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也成为我国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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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立法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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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立法体系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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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国的国家立法为核心。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做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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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1882年颁布古建筑保护的第一部法律《古迹保护法》至今,经过100多年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现已制定了几十种相关法规和条款,其受保护的内容也由石头遗址扩大到古建筑、保护区及自然与人类的环境。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划定了其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保护区,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保护区的概念,历史古城可被当作特殊的保护区。1969年颁布的《住宅法》正式确定巴斯等4座古城为重点保护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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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国的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以《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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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日本的国家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立法。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同法国相似,也是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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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从1897年的《古神社、寺庙保存法》、《古神社寺庙保护法施行细法》开始历史古城保护制度。1966年制定的《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明确规定保护对象为保护区,其中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这为日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在1975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公布了国家级保护区25处,1980年制定的《城市规划法》及《建筑基准法》提出“地区规划”的整顿政策,把区域性历史环境保护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除国家法律外,地方自治体的议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规定地方性法规,使其保护制度构成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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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古都保存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如《京都风貌地区条例》进行补充。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等进行立法保护。这些被保护地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法、资金来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予以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情况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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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日本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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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立法体系的相同点 尽管各国保护的立法体系与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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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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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这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详细而落实。在英国的主要保护法令中2/3的文件涉及保护资助费用的提供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个法令《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对资金补助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是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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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律文件内容具有操作性。法律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仅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则更为详尽与严格。这就是说,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的严格控制与约束的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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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立法体系特点 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很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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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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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很少,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使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由此反映出我国的保护仍过多依赖于行政管理,过多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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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的内容往往以明确保护的对象、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为主,而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规划却十分缺乏,如保护中具体范围的确定方式、保护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运行程序、监督、反馈机构设置与运行程序、保护资金的来源与金额比例以及违章处罚规定等均无具体内容。这就扩大了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人为量度的范围与尺度,加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本身涉及问题的复杂性,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规的执行存在相当的弹性与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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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比较 相比而言,英国、日本、中国三国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行政管理都是实施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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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环境保护部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保护法规的落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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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其中文化部门主管文物保护(包括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央主管机构为文部省文化厅,地方主管机构为地方教育委员会。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古都保护及城市景观保全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保护管理,中央主管机构为建设省城市局,地方主管部门为地方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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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日本的较为相似,保护工作亦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平行的行政体系来共同承担。所不同的是,除文物保护外的历史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工作是由规划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负责,即在中央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主管,在地方由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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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英国与日本尽管在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上有所不同(前者为单一体系,后者为双平行体系),但共同之处在于: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保护管理都只设立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这样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互相扯皮、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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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由中央政府(国务大臣)—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地方规划部门,管理机构的主线十分清晰,下级不能解决的通过上级解决,而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面。相比之下,我国在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上由两个部门共同主管的体制应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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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国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资金保障制度比较 英国和日本两国虽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体系及保护管理体系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却十分相似。它们共同之处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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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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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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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的额度或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证。如英国从1982—1990年的13项有关保护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用于保护的补助金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金保障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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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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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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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护资金的最重要的来源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分担的份额,也视重要程度而有所不同。重要的宫殿府邸,保护维修费用由国家全部支付,对于著名的保护区,绝大部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另外,对于损坏、破坏文物建筑的行为处罚和罚金,以及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款也是保护资金的来源。总的说来,英国政府为历史遗产保护所提供的资金数额是相当大的。保护资金的投入与运转,往往是由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负责运作,如古建筑委员会、英国文化遗产协会等,或由地方政府任命专家小组来组织保护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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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经费来源是以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为主,拨款多少一般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实际需要来决定。日本文化厅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化活动及其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此外,保护费用还可以根据担保贷款的形式由银行提供,并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利息补助。“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是另一种保护资金筹措方式,其收益是用于保护事业上,在发行前需要获得国家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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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取一系列的税制优惠政策和经济优惠措施以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如1981年通过的《经济还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25%可用于历史建筑的维修保护。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也是法国文物古迹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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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于被保护的建筑和区域都给与建筑维修补贴,但在维修总费用中的百分比以及国家、大区、省和城市在补贴中所占的份额不同。从历史建筑保护到区域保护,国家所占的份额递减,城市所占的份额递增。得到国家补贴最高的是特级历史建筑,高达55%,其次是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和保护区中被保护的建筑,大约为25%~45%,其中尤其以业主维修后用以出租的情况得到的补贴最多。对于所有权属于私人业主的古建筑国家也承担15%~50%的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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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资金来源,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中并没有设立固定专用经费,而是由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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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国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民间参与比较 各国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非常活跃,并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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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色就是众多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1877年成立的古建筑保护协会是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此后,各种古建筑保护团体不断创建发展,现在全国性及地方性保护组织名目繁多,数目庞大。各种民间保护团体在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基本活动方式是招收会员和志愿者、筹募资金、宣传协会宗旨和思想、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出版宣传保护的书籍和电子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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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民间社团组织有全国古迹信托组织、古迹行动保护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各州、市都设有相应的分支机构,以负责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它们的基本职能有:教育国民增强文物意识,对文化遗产及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美国的民间社团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文化遗产保护法如《联邦文物法》、《历史遗址与古迹法》等的制定,都是在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共同呼吁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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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间保护运动的组织很多,在一些地方由市民自发成立了各种保护组织,如琴平町的“町并保存会”,民间运动也联合成全国性的组织,如由十七位市长、町长组成的“全国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协议会”、二十六个城市组成的“历史的景观都市联络协议会”等。这些组织大多得到政府的认可,并由政府提供活动经费。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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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在保护遗产方面的作用。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这些民间社团组织主要以古迹、古建保护为主,其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补贴、社会赞助(包括古建业主捐献自己的房产)、产业化经营。法国文化资源保护工作,通常都是以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完成的。为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在保护遗产方面的作用,法政府签订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充分肯定民间组织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并给予他们在制定有关遗产政策中的参与权,同时强调重新定位角色,把对某些遗产的认知和管理权充分下放,交由最直接的地方组织负责,使民间组织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责”、“权”、“利”达到了真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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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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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实践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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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政府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独树一帜地提出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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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传承人制度。对那些造诣颇深、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日本媒体称其为“人间国宝”。从1955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不定期的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将那些大师级的艺人、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约14万人民币)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如今,经文部省认定的“人间国宝”已累计360位。日本已有1000项无形文化遗产成为国家级保护项目,其中能、歌舞伎、文乐等3项已成功人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除呵护“人间国宝”外,日本政府还积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用”,创造条件。位于东京皇宫护城河畔的国立剧场是20世纪60年代政府专为歌舞伎等传统艺术表演而修建的一座现代化艺术殿堂,有些演出场次甚至要提前一年预定才能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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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源等录制度。日本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如果从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的《古社寺保护法》算起,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个世纪以来,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采用指定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和专家进行的保护事业,实行的是局限于某一个时代某一种风格的“少数精品主义”和重点保护政策。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施了由国家组织的“民俗资料紧急调查”、“民俗文化分布调查”、“民谣紧急调查”,举行了全国民俗艺能大赛等。根据1983年统计,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的国内美术工艺品共9224件,其中国宝825件,指定重要文化财的历代建筑物1960件,有国宝名衔的占了2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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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经新一轮修改的《文化财保护法》,主要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条例加以约束,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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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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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传承人制度。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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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监督管理体系。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完善,确保了各项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国家成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来自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的专职专家以及政府聘请的50多名非专家包括普通群众组成。由各省长、市长及国家文化财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交由他们论证,委员们将进行项目调研并撰写提交调查报告,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立的名录要公示一年,期间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并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没有被公众接受的项目将重新进行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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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积极开发利用。韩国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向商业化和旅游化。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除了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的大力运作,还得益于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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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进一步拓展,韩国资本的触角也开始伸向这块前景诱人的领域。面具、戏装、玩偶和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书刊到处都有供应和销售。在韩国地铁站的广告栏中,在外国游客服务中心里,在韩国产香烟的包装盒上,甚至在韩国飞机的座背上,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宣传广告随处可见。在韩国,属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常在各大宾馆为外国游客表演,各类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在电视上露面,这些人都有一个出场的价目表。事实上,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已商品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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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韩国十分重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通过现代观光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这是韩国旅游文化产业开发的主要目标。多姿多彩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旅游资源。韩国十分注意旅游地的选择。韩国人把民俗村的活动组织得有声有色,成了很受欢迎的旅游地。韩国还十分注重以民俗节和祭祀活动来吸引游客。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发展了当地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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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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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的法律法规 自从日本首先对无形文化财进行了界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相应而出。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把无形文化遗产和埋藏文化遗产追加为保护对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范畴。1954年日本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确定了项目传承者的“人间国宝”认定和保护制度。1975年在对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又将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风俗习惯和民俗表演艺术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物”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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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国通过了《民俗保护法案》,无形文化遗产首次列于其中。韩国1962年1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将无形文化作为文化遗产的四大类别之一进行保护,奖惩明确。越南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点和方针政策已经被写入有关文化遗产法律的第三章第17条款到第27条款,明确了政府机构的责任及保护和发展的原则。例如,第20条款规定:政府必须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款,避免毁坏和消逝(2001年《文化遗产法》)。第26条款规定:政府要表彰和照顾那些精通技艺的艺术家以保证他们能保护并传播传统艺术和专业知识(2001年《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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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的管理组织体系 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架构网,三者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中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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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文化遗产部,下设历史艺术人类学遗产局、建筑与景观遗产局、考古遗产局、现代建筑艺术局、档案管理局、图书遗产与文化协会管理局。文化遗产部在各地设置相应的文化遗产监督署,以垂直行政管理的方式,负责监管地方政府对中央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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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文化部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该司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职科研人员。文化部下属的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基金会创建于1914年,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出版、举办展览、音乐会等文化活动。该基金会总裁由文化部部长亲自任命,所筹基金的使用由文化部、财政部、内务部及观光厅等多方评议通过。此外,每个行政区的政府内部都设有文化事务部,专门负责该区域的文化遗产保护及管理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政府十分善于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各级协会组织也十分善于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法国共有这样的民间组织1.8万个,这些协会多由专家、学者和文物爱好者组成。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常都是以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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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责任机构是文化、媒体与运动部,但真正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是其下设的两个非政府法人机构英格兰遗产和英格兰皇家历史遗迹委员会。美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史迹保护联邦理事会和国家公园司。美国在各州也都相应地设立了史迹保护办公室,地方县市则设有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街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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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的科研机构和培训机制 各国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做是一门学问,鼓励专家学者和爱好者投入其中,学习、交流和研究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的共同做法。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还是确定,都会涉及许多譬如建筑、民俗、语言、艺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将这些专业知识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研究事项的过程中,还会涉及有关文化遗产的法规、程序、标准等一系列专业知识。为此,专业的科研机构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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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有文化遗产教学机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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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意大利西西里傀儡戏进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保护好这笔珍贵的无形文化遗产,意大利政府打算为年轻的傀儡戏艺人开设专门的培训班或创立专门的傀儡戏学校,使他们尽早地掌握传统傀儡戏表演技艺及傀儡戏人偶的制作工艺。随着现代影像技术和电子网络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技术问题已经被更多数的人掌握。但是,具备专业和综合的管理技能的人才或组织机构还很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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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只要是从事相关保护工作的人员,无论是高层的决策人员还是基层的调查人员,都要经过系统培训和学习,从业人员更要经过严格的人才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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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传统文化后继有人,韩国政府还特设奖学金,以资助那些有志于学习无形文化遗产的年轻人,这些人被统称为传授奖学生。值得一提的是越南民俗协会每年为当地员工组织研讨会和学习班。每年,协会为他们的会员组织7~10门训练课程,培训他们保护和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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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部门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在日本,国家对重要无形“文化财”实施保护的特别援助金额分别是:个体项目约2.16亿日元;团体及综合认定项目约1.26亿日元。每年国家用于无形“文化财”调查经费是5000万日元,用于民俗“文化财”传承及活动方面的经费是1.8亿日元。在无形“文化财”保护过程中,强调对传承者的保护是日本的特点。传承者不仅会享有经济上的补助,而且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无形“文化财”的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传承人,如果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无论他的技艺有多高都不会被指定为“人间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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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设立的专项补贴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化传承补贴,这部分补贴是韩国政府给予被命名的传承人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经费。按照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支付。一类是生活补贴,韩国政府给予被命名的传承人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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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业化经营机制 法国于1984年在世界上最早设立“文化遗产日”,日期定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届时所有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都在免费开放之列。每次“文化遗产日”,政府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组织积极参与,活动策划得丰富多彩,参与性强,鲜明的活动主题吸引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近几年来,每年参加人次大约有10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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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政府从1997年开始在每年5月份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国家博物馆、艺术画廊、考古博物馆、文物古迹、著名别墅以及一些著名的建筑等所有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免费对外开放,在此期间,意大利文化遗产部还以丰富多样的形式,举办数百项与文化、历史有关的活动。除此之外,意大利的乡村生态游、美食文化旅游也逐渐兴旺。自从西西里傀儡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在西西里岛增添了许多木偶剧场,在西西里岛到处都可以买到木偶纪念品。意大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今已经深入到民间文学、传统技艺及地方饮食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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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利用老宅从事观光产业开发、提供技术咨询等项目,在各协会的收入中也占有相当份额。以维多利亚协会为例,该协会2000年度的总收入是29.7066万英镑,其中政府拨款为4.5919万英镑,社会捐款为11.0328万英镑,而经营性收入为14.0915英镑,占协会总收入的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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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商人们把被指定为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的东西都开发为商品,到处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广告和纪念品。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酒店、电视表演,且都有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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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上尤为注重,例如,在首尔城南有一个古代民俗村,宫廷宗庙祭祀礼乐、江陵端午祭、假面戏等国家级重要无形文化财都被作为主要展演的内容和吸引游客的亮点。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的表演者每天都要忙于赶场演出。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上拥有高明的技巧。以2004年江陵端午祭为例,活动名称为“2004年与千年端午节同乐——江陵国际观光民俗节”。附设20多个参观场所,如农业博物馆、世界民俗馆、韩国民俗馆、江陵端午馆端午节民俗体验村、秋千场、摔跤场、民俗游乐广场、民俗饮食村、乡土饮食村、世界民俗游戏场、世界饮食村、公演馆、大型集市等。公演馆内,除本国传统节目,还安排许多国外艺术团体的节目。民俗节中还安排各类体验活动:端午民俗体验(做艾子糕,画端午符、端午扇,荡秋千,摔跤等),附带活动还有:摄影大会、诗歌演讲大会、水石展示会、武神道特别战、汉诗白日场、象棋大会、弓道大会、跆拳道大会、学生美术大会等。表演大会有:江陵地方语言演讲大会、农乐表演大会、风物表演大会、儿童农乐表演大会、摔跤大会、投壶大会、拔河大会等。作为“端午祭”活动核心的祭祀仪式,仍按照传统时间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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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将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出了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不仅促进了韩国旅游业的发展,而且极大地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影响力,从而达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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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文化生态保护的经验与启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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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经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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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生态保护的组织管理机制运行良好,主要体现在保护理念先进,保护机构体制完善,法律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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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进的保护理念 在文化生态保护方面,由于理念落后而导致文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很普遍。国外的普遍经验是树立先进的保护理念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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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资源整体保护理念 例如,意大利较早提出文化资源整体保护理念。意大利是一个传统文化资源大国,在文化资源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许多国际公约的制定也都以意大利文化资源保护理念为依据。例如《威尼斯宪章》等著名国际公约中提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真实性与原生性原则、最低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可逆性原则、与环境相协调原则等,实际上均来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意大利学派。该学派的主要理念正是文化生态保护应该树立的正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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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文化生态保护理念强调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价值,要求对它们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进行全面保护;要求尊重文物建筑在存在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历史信息(包括变动和增添的内容),并使这部历史清晰可读;强调调查研究,以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为基础,反对修缮工作中的主观臆测;只对文物古迹进行确有必要的加固和修缮,修缮的目的只是保护,并使后加内容在材料和特点上与原迹有所区别,避免任何形式的伪造;强调对文物建筑原有周边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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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文化资源保护理念 再如,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保护理念的提出具有时代超前性。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标志这一理念的形成。在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日本的文化资源分类保护理念产生了积极影响,拓展了文化资源保护的空间,使保护的视角从有形资源转向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共同保护。这一理念也影响了后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划分。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日本进行了文化资源传承人指定、文化资源调查与认定等一系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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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 此外,国外在保护文化资源环境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文化资源旅游开发利用中坚持旅游设施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的旅游行为,避免对文化资源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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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马来西亚的古那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二层的传统民居建筑,它们的高度都低于当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调大多是木色,采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许多建筑是依生态环境有序而建,因此许多古树和名贵林木并没有因建设而受到破坏,在公园内没有建筑物是用水泥和石块构建的。例如,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例如,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游人在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的行为须举止文明,岛屿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可见到这样的标识牌:除了你的脚印,什么都别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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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的机构体制 国外在文化生态保护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并不断进行管理体制创新,使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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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大利 中央委托地方的管理体系。例如,如意大利的文化资源管理是以国家管理为中心,地方政府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机构体系设置上,一方面,文化遗产部下设国家文化和自然财产委员会,包括历史艺术人类学遗产局、建筑与景观遗产局、考古遗产局、现代建筑艺术局、档案管理局和图书遗产与文化协会管理局,同时委托地方政府管理,设置地方文化遗产监督属。另一方面,为强化管理,文化遗产部下设文化遗产保护武装部队,同时利用民间社团组织,包括我们的意大利、意大利艺术品资源保护者联合会、意大利古宅协会、意大利故环境协会等(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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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意大利文化资源保护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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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 整合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例如,法国的文化资源管理体系中,最高机构是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的机构,由文化事务部的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文化遗产的现状、监督文化遗产的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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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决定重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工作则由部所属的组织来完成。同时,文化部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最高委员会、文化遗产保护登记管理国家委员会、古迹研究国家高级顾问团作为补充机构(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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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法国文化资源保护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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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国文化资源保护很好地整合了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民间社团的力量。法国文化部利用众多的教育科研机构保护文化资源是其管理机制的一大特色,相关的教育科研机构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学院、法国文物保护修复学院、古迹保护与历史研究高等研究中心、古迹保护研究中心、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实验室、道路与桥梁学院中央研究室、地质水利研究中心、材质检验研究室、国立瓷器研发中心、罗马时期壁画研究中心、画册保护研究中心。民间社团组织在文化资源保护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有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古迹基金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地图、平面图及模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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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国 网络式管理机构体系。例如,英国的文化生态保护起步较早。1882年,英国通过《古代遗址保护法》,至今其保护实践已经经历了百余年。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多次的更替,英国的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呈现出网络式组织管理机制。见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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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英国文化生态保护的网络式管理机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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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文化生态保护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该机构除负责历史遗址、历史建筑、考古、文物出口等工作外,其余工作由下设的相关团体负责,包括5个公共事业团体,40余个社会团体和8个顾问委员会。此外,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4个联邦均有各自独立的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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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 举国管理机构体系。例如,在日本,文化生态保护的最高责任人是文部科学大臣,最高行政机构是文化厅。下设长官官房、文化部、“文化财”部(或译为文化遗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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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日本文化生态管理机构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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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保护职能由文化遗产部负责,其下设置4个课,每个课下又有不同的专业化管理部门。此外,在地方政府设有文化生态保护的教育委员会。中央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构成以文化厅为主导的向地方辐射的管理网络,同时还设有针对最高管理机构的咨询机构文化审议会,在民间有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团体和传承人组成的文化传承人团体。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管理者、学者到传承人,从管理机构到民间的全面参与的举国管理体系。见图3-3和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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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备的法律制度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律先行。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不仅立法保护,而且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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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是文化生态保护的基本保障 例如,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中,法国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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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有关法律。193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古建筑法》,对于保护古建筑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准则》。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2年,德国还进一步制定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规。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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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88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公园行政法令,现已有6部与保护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立法。其中在体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遗产部法》、《加拿大国家公园局法》;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有《遗产火车站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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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日本文化生态保护机构构成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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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遗产保护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堡礁海洋公园法》(1975)是关于海洋公园的基本法,其法规为海洋公园的建立、看护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兰州政府制定的《昆士兰海洋公园法》(1990),对邻近海域的保护提出了补充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大堡礁的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环场管理消费税)》(1993),《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一般环场管理费)》(1993)、《大堡礁地区(禁止采矿)条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园(水产业)条例》(2000),《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等。澳大利亚关于大堡礁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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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日本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河文化资源,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都市计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项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与人文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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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外的文化生态保护,立法几乎是各个国家首先要做的重要保护工作,只有立法完备才能为保护提供规则,才能使文化生态的破坏得到扼制和约束。国外的文化资源保护过程中,立法较早,法规完备,保障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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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文化生态保护立法历史久远,法规体系完备,并且立法独具创意,可操作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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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生态保护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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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明治四年)5月,日本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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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919年颁布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29年颁布了《国宝保存法》,1933年颁布了《重要美术片保存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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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颁布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1954年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目前这部保护法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护法典。《文化财保护法》明令规定由国家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由国家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用于保护传统文化艺术,这些举措表现了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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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日本颁布实施的《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是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振兴传统手工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继《文化保护法》后,一部对工艺美术及相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由日本工业技术联络会、工业技术院制品科学研究所和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组成的传统工艺技术调查实行委员会,于197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艺品产业调查,于1976年出版了调查报告,对指导和推动各地工艺美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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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重要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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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无形、民俗、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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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形文化财富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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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无形文化财富是指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由于无形文化财富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富时,也常常将那些无形文化财富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其中,规定了工艺技术的指定基准,如陶艺、染织、漆艺、金工及其他工艺技术中符合下列四条之一的即可指定:第一,艺术上具有特殊价值的;第二,对艺术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术;第三,在工艺史上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第四,艺术价值高,对艺术具有重要作用,又在工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地方特色显著。对工艺技术保持者的认定基准有两条:其一,重要无形文化财富所指定的工艺技术的高度持有者;其二,重要无形文化财富所指定的工艺技术及相关技术的正确保持者、精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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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民俗文化财产又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其中,无形民俗文化财富是指与衣食住,民谷生产、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富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则被指定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富,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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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院、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植物以及地质矿物也被列入纪念物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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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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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的无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在今天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文件中,一律称之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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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经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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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文化生态保护在具体措施方面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许多做法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上保护文化生态资源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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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与统筹保护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观念都会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了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结合、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得管理方法,以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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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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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区保护自然文化资源 例如,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之分,不过国家公园与州立公园的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确实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压力的作用。在日本,根据《自然保护法》划分为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地区自然保护区三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又划分为国家公园、国定公园和地区性自然公园三类。在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公园,就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分成四个开发区,第一区建有旅店、饭馆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车条件;第二区仅有简单的旅店,停车场减少;第三区仅提供野外宿营地和简易公路;第四区仅有人行小道和简单的营址提供。这样极少数的游客才能到达第四区域,即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区域。同时,各个区域的划分和管理措施也随时变化,不断调整,例如有的地区在开放一段时间后,又实行半封闭半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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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级保护历史文物资源 对于重要的历史文物资源,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是利用分级管理,进行分门别类保护。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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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意大利把文物保护分成四个等级:第一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二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三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四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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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的资金投入 在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先进国一般都具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由于文化资源带有很强的公共物品性质,其公益性功能决定其无法实现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因此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的渠道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一些国家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其资金来源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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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投入与间接投入 保护资金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投入,二是个人与财团的直接投入,三是以发行彩券方式的间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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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国为例:英国对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支出与彩券发行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在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设立“遗产补助基金”,对文化资源的鉴定、考察、保护、维修等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其二是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对“英格兰遗产”所进行的经费投入。这笔经费除用于“英格兰遗产”本身的各项管理费用与员工薪金外,也用于地方政府维护历史建筑与抢救遗址的各项费用。其三是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对“国家遗产纪念基金”所提供的经费支持。此项经费也用于维护和宣传国家重要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此外,政府出资中还有相当部分来自“遗产彩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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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的文物保护有着比较充裕的资金支持。2004年,意大利政府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费用约占国民生产总产值的融4%,并力争在近几年内最终达到1%的目标。此外,从1997年起,意大利政府专设文物彩票,政府从所发行的彩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每年增拨约1.5亿欧元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1998—2000年间,意大利政府利用彩票资金启动了约200个文物保护新项目,同时完成了一些停顿多年的老项目。此外,私人、企业及财团在文化资源修复与保护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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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设立文化信贷,对地方重点文物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援,对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的补贴,成立保护抢救专门的基金会,向文化资源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资源复原、修缮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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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此外,美国联邦税法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通过税费优惠,带动社会力量投入遗产保护,兼顾公正与公平,适当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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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也是经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志愿人员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资金的具体投入与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团体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各个保护团体获得的政府拨款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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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形成了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日本文化资源保护法规定,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的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此外,日本还设有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和保护日本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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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遗产保护的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印度每年国家投入约合3.1亿元人民币;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合14.2亿元人民币;埃及旅游点门票收入的90%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用于伊斯兰古建筑的保护经费约合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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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与激励制度 以日本为例。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实施,首先是对文化财产的指定,尤其是对无形文化财产的指定。如工艺技术,一是指定了技术本身,二是拥有了技术的具体匠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很突出,他们采取了科学的认定程序,用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以此来激励有关人员的保护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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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人 在文化财产保护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个别认定指对于某个技艺传承者个人资格的认定;综合认定指对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项的民俗活动的认定;保护团体指对那些由一个以上文化财产持有者的集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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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间国宝”认定。“人间国宝”是指被个别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都是在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其精湛技艺赢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成为各相关方面的名人、名手。一旦认定后,国家就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保存他的作品,资助他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他的生活和从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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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文化厅统计,迄今艺能方面的“人间国宝”有57名,工艺技术方面有57名,共计114名。据了解,日本文化厅年度预算超过1000亿日元,其中10%被用来保护国内重要有形文化财产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人间国宝”),相当于15亿元人民币。而每年为每位“人间国宝”提供的经济补助为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日本各工艺技术保持会已相继编辑了“人间国宝”工艺篇数十卷,如《民间陶器》、《色绘磁器》、《型绘染》、《雕漆》、《铸金》、《蜡形铸造》、《雕金》、《日本刀》、《刀剑研磨》、《本工艺》、《竹艺》、《衣裳人形》、《纸塑人形》等。日本政府不但对“人间国宝”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在税收等制度上也给予优惠,还给他们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由于“人间国宝”的作品有保留和升值价值,购买他们的作品就像购买古董,收藏价值非常高。正是这种尊崇和保护制度,使得日本传统的手工纸、手工伞、漆器、雕刻、陶瓷、织锦、和服、净琉璃等各种古老手工艺得以流传,并高水平地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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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传承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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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几十年来,文化激励机制的推行,已经使日本许多工艺技术、表演艺术等门类在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从濒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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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在参与 在保护文化财产的过程中,除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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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调查保护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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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与培训体系 文化生态保护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其中,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许多国家在保护理念、保护方式、保护技术等方面得益于专业人才的贡献,专家保护成为普遍经验。许多国家设有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保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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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大利为例。在意大利,文物修复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文化产业,与之相关的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也相当完善。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有罗马修复中心、佛罗伦萨文物保护研究所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这些学院一般学期3年。入校需经严格考试,内容包括美术、实践经验以及古希腊、古罗马及意大利艺术史。录取后,学员按专业分别由专家带领上课、实习。学习内容包括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艺术史、修复技术、化学、物理、自然科学、绘画及雕刻技术,并有专门的文物修复实习课。学员毕业时,成绩优异者可获得“修复师”证书,成绩较差者亦可获得“修复工”证书。如想进国家文物机关,还需经更严格的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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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全国尚有十几所国立大学和部分私立大学开设历史艺术、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如维泰尔堡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系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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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的完善,为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使他们拥有着一个包括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艺术史家、规划师、建筑师、美术师、物理学家、化学家、工程师在内的由多学科、多层次人才共同组成的高素质专家队伍。尽管意大利方面仍感人才不足,但与中国只有单一人才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现状相比,意大利人开阔的视野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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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利用经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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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矛盾中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如何解决矛盾,这也是许多国家面临的难题。毫无疑问,文化资源具有多重功能和价值,保护的目的在于积极利用,完全排斥利用的保护是纯粹的保护,不利于其价值的发挥。在文化资源利用方面各国进行了积极探索,其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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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资源的市场化运作 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和利用本国的传统文化。英国十分注重开发文化资源,文化旅游产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者,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会,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为普遍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时令风物,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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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大利为例。在意大利,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已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而是一项全民事业。在这个过程中,文化资源产业化已经成为意大利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走向。在意大利,文化资源已不再是“死”的文物,而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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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每年来意大利罗马大角斗场遗址、佛罗伦萨乌菲齐美术馆的观光者已经超过300万人次,前往庞贝古城遗址的观光者亦达年均200万人次。意大利政府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只有科学地保护好这些重要文化遗产,意大利的旅游业才有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推动意大利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意大利,不但具有相当数量的私人小企业从事文化资源保护、展示、修复与经营,一些著名大科技公司也常投入巨资,进行文化资源保护手段及新材料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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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具有严格的法律体系约束和科学的施工规范管理,在意大利很少有因商业行为的介入而导致的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这些工作规范包括:施工项目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实施严格的项目预算与审批制,实施严格的项目负责人制,施工之前实施严格的先期试验与观察制,同时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出严格的保护规划。这一系列严格的监管制度有效地杜绝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体制上保护了这些文化遗产的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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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韩国为例。韩国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已经走向商业化和旅游化。韩国资本的触角开始伸向文化资源领域。韩国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被开发成商品,如面具、戏装、玩偶、书刊,各种宣传广告随处可见,表演类的文化遗产经常在各大宾馆为外国游客表演,各类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在电视上露面,都有一个出场的价目表。事实上,韩国的文化资源早已商品化了,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不安,商品化使文化遗产变成了规模化、模式化,表演艺术本身也成了一种商品,正在逐步失去韩国传统文化原有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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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十分重视利用文化资源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通过现代观光旅游推动文化资源的保护,这是韩国旅游文化产业开发的主要目标。民俗村、传统文化演出等吸引了大批游客,使文化资源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发展了当地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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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遗产资源的活用 以日本为例。日本十分强调对文化资源的活用,对文化财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财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财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财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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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韩国为例,韩国十分重视对宫廷文化遗产的利用。这些宫廷文化遗产基本上来自朝鲜王朝时期(1392—1910),包括:档案与文献、绘画、建筑、科技、宗庙、服饰、音乐。面对如此丰富而宝贵的宫廷文化遗产,韩国各界都极为珍视,在保护基础上进行展示、发掘,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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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汉字已渐渐退出了韩国历史舞台的现实,为了让本国国民更好地利用《朝鲜王朝实录》这笔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韩国政府经过26年的努力,在1993年完成了把汉字版的实录翻译成韩文的项目,从而使《朝鲜王朝实录》在韩国乃至整个世界学术界都体现出了巨大的文化价值。近年来,韩国文化财产厅和国史编纂委员会还完成了建立《朝鲜王朝实录》网上服务系统的工作,不但可提供《朝鲜王朝实录》原文网上阅读服务,还可提供在线阅读《朝鲜王朝实录》汉文版、韩文翻译版以及原文图像等一站式立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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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与利用宫廷建筑方面,韩国也有着许多独到之处。在一些特定的开放日,专门组织一些古装演出,演员们身着朝鲜王朝的服装,手持各种仪仗,力图再现当年的历史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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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方位介绍朝鲜王朝的宫廷文化,韩国在景福宫旁专门建了著名的国立古宫博物馆。该博物馆内藏有朝鲜王朝王室的遗物和相关资料共计4万余件,而它为自己的定位就是“收集和保管着炫耀五百年灿烂历史、文化的朝鲜王宫之文物”。它是一个为了保存及活用王室文化遗产,通过调查研究、展示、教育等各种活动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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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护其宫廷科技成就的举措也非常有特色。在首尔附近的骊州郡,有一处被韩国国民视为圣地的世宗大王陵,系朝鲜王朝第四代君主世宗大王(1418—1450年在位)和昭宪王后沈氏的合葬陵墓。世宗大王堪称韩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君主,他创建了韩文,发明了测雨器、太阳钟等科学工具。1977年,为了称颂世宗大王的伟大功绩,也提醒人们继续传承民族文化,韩国政府对世宗大王陵进行了大力整顿,并费时两年建成了世宗纪念馆,在世宗殿外陈列太阳钟、观天台、测雨器、浑天仪等科学器具,使这里成为重要的文化遗产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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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掘。除了各种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之外,包括口头传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以及工艺技能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日益受到珍视。而对于许多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国家而言,宫廷文化更堪称本民族最宝贵的遗产。毫无疑问,作为与中国有着极大文化渊源的近邻,韩国在对宫廷文化的保护及发掘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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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众参与经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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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生态保护实践中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民间力量的参与。各国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做法各有不同,但是调动全民的力量,激励民间组织参与保护,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这是各国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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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文化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意大利的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社会化程度很高。公共组织包括教会、学校和一些民间社团。由于各个组织会员的不同,其参与管理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有的负责具体的保护,有的负责理论的研究,有的负责保护工作规划评估,有些则负责资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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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1877年成立的古建筑保护协会是英国最早的文化生态保护民间组织,该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宣传,并且促使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之后英国的社团纷纷成立,其活动多是招募会员和志愿者,宣传协会的保护思想,出版古建筑保护类的书籍刊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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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1984年法国设立“文化遗产日”,法国成为最早提出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目前,法国大大小小的社团组织共有18000多个,形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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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全国有众多的基金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和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美国非常有名的民间组织,全国古迹信托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47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质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美国民间社团的基本职能是教育国民增强文化遗产意识,接受重要遗产文化和遗产地的馈赠、对遗产文化和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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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主要负责的是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一类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组成的,他们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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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众对文化遗产非常偏爱,民间文化大多数在各种各样的民间节庆中得到保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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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文化生态保护公众参与的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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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 不仅各级政府要履行文化生态保护职能,将文化生态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而且文化生态保护是全民的事业,必须加大宣传,营造保护文化生态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参与的热情和文化保护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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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对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是文化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将科学规划放在首位,统筹发展,依法承担建设职能。对非物质文化资源,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将文化保护作为全民的共识,从青少年开始抓起,把教育引入学校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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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保护是全体人民的事业 应该调动全民力量参与文化保护,开展文化资源大普查;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形成政府主导,文化执法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为重点,志愿者、新闻舆论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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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生态保护是专业化极强的工作 文化保护的专业性较强,必须有一支熟悉文物考古、文物鉴定、文物维修、文物修复、文物宣传展览、文物馆藏管理保护、文物研究、文物执法等的专门队伍。同时,要加强文化资源管理人才的培养,也要重视项目传承人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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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保护机制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历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保护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国外文化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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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文化生态形成及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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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文化生态形成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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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民族文化。美国文化属于西方文化的大范畴,但有别于与其亲缘关系很近的英国文化,而且有别于它的近邻加拿大和其他欧美国家的文化。换言之,它是西方文化中独特的一种民族文化。这种民族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其独特的文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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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文化生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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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资源环境 美利坚合众国地处北美洲中部,东临大西洋,西滨太平洋,北接加拿大,南靠墨西哥及墨西哥湾。总面积9372614千米2,海岸线长22680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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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移民扩张的历史。原为印第安人聚居地。15世纪末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等国相继移民至此。18世纪前,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13个殖民地。1775年,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英属殖民地人民发表“独立宣言”,宣布成立美利坚合众国。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1787年通过美国宪法,成立联邦共和国。1803年从法国购得路易斯安那(位于美国中部的广大地区),1819年从西班牙购得佛罗里达,1845年侵占墨西哥的得克萨斯。1848年对墨西哥战争结束后,得到了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等地。1853年又从墨西哥夺取了位于今亚利桑那州南部和新墨西哥州西南部的一块土地。1867年向沙俄购买了阿拉斯加和阿留申群岛。1898年吞并了夏威夷。这些地方后来先后申请加入了联邦,形成现在拥有50个州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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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本土地势东西高,中央低,主要山脉为南北走向。东部是阿巴拉契亚山脉构成的古老山地及大西洋沿岸平原;西部是科迪勒拉山系构成的广大高原和山地,包括东侧落基山脉、西侧内华达山脉和海岸山岭,以及两山之间的内陆高原和大盆地。中部大平原,地势低平,土壤肥沃,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地区,平原西部是著名的大草原。密西西比河以密苏里河为源全长6262千米,是世界第四长河,向南流经整个平原注入墨西哥湾。东北部的五大湖,是世界最大的淡水湖群,苏必利尔湖面积82400千米2,是世界最大的淡水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之间,有著名的尼亚加拉瀑布,位于中部的大盐湖是北美洲面积最大、盐分最高的咸水湖。美国自然资源丰富。煤、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钾盐、磷酸盐、硫黄等矿物储量均居世界前列,其他矿物有铝、铜、铅、锌、钨、钼、铀、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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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美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得天独厚,拥有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所以它不但能够连续数百年吸引数以千万计的移民,而且能够承受其压力,养活众多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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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的主要源流 美国文化是移民文化。欧洲文化、美洲印第安人文化和非洲黑人文化是构成美国文化生态的三大主要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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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欧洲文化对美国文化的影响首当其冲。在美国文化形成的过程中,它受到了欧洲清教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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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主义奠定了美国民主的基础。1620年,102名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轮船前往美洲新大陆,在“五月花号”即将登上北美大陆之前,船上的41名成年男子在甲板上签订了一份契约,这就是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其内容是:“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的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重要的政治文献,被视为民主意识的最早萌芽。它暗示了民主政治的许多基本理念,否定了由来已久的君权神授思想。它所呈现出的依法管理、民众自治理念后来被众多殖民地竞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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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主义赋予了美国人强烈的使命意识。美国人的使命观源于清教徒的宿命论。新英格兰清教徒们一开始就认为,他们是上帝的“选民”,上帝把美丽富饶的北美洲赐给他们,旨在让他们把这片土地建成新的耶路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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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主义铸就了美国的文化价值观。清教徒们带着建设人间伊甸园的理想来到新大陆,以履行上帝的天职为幸福,以赚钱创业为神圣,以奢侈浪费为可耻。他们虔敬、朴素、严于律己的生活观念,以及艰苦创业,积极进取的优秀传统,成为早期美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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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思想和文化形成的过程中作用巨大。自由主义是美国政治思想和文化的核心,它构成了美国政治文化的基础。《独立宣言》的自由主义原则就是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政府必须经人民的同意而组成,为人民的幸福和权利而存在,人民有权推翻不履行职责的政府。自由主义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的深刻影响表现在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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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是美国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观,也是美国文化的核心。美国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深受清教主义的影响。1620年,第一批清教徒踏上北美大陆时就带来了个人主义文化的痕迹,他们为寻求宗教自由而远涉重洋。这正是他们重视个性、追求个人主义的表现。个人主义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自我支配与自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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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美洲印第安人文化对美国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印第安人对自然界有着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他们信奉万物有灵,日月星辰、山脉河流以及一切不可理解的自然现象都成为他们顶礼膜拜的对象。印第安人帮助了第一批到达美洲的移民。对美国后来的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印第安语中的很多词汇已进入美国英语,丰富了美国英语的词汇。此外,美国有大量的地名源自印第安语,同印第安人的各种仪式、艺术形式一起成为美国文化遗产中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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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洲的黑人文化对美国文化的影响极大。从非洲贩卖到北美大陆的黑人及其后代在北美大陆创造的独特的美国黑人文化,因其较高的艺术性与普遍性,对美国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殖民地时期,黑人对南部庄园的开拓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美国南北战争中起到主力军作用。此外,黑人的音乐、舞蹈、文学对美国文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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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文化生态的其他源流 亚洲文化包括华人文化、拉美文化(主要是墨西哥文化)及犹太文化对美国文化形成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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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文化尤其是华人文化充实了美国多元文化的内容,丰富了美国人民的文化生活,成为美国多元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早期的殖民贸易中,中国的瓷器、华工就已经进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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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文化尤其是墨西哥文化对美国文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墨西哥裔移民的语言、文化以及拉丁音乐已经渗透到美国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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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文化也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来源。美国是世界上犹太人最多的国家。犹太人在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对美国文化的构筑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犹太文化的影响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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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文化生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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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文化 美国居民大部分是欧洲移民的后代,还有黑人(约占全国人口12%)、印第安人、墨西哥族人、波多黎各人、华裔血统美国籍人和华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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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移民在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起着重要作用。欧洲人为北美带去了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美洲印第安人在农业、艺术方面对美国的贡献非常大,非洲黑人在音乐、舞蹈、绘画、文学等方面对美洲大陆做出了巨大贡献,亚洲人特别是华人为北美带去了东方文明,墨西哥人在音乐、语言等方面对美国文化产生了较大影响,犹太人在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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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于各大洲的各种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在北美发生多向交叉、碰撞而交汇融合,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美利坚文明,共同构成了美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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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新的文化 美国是一个新兴国家,这由首批移民的新教文化决定。英国一批清教徒来北美洲定居,他们在母国遭到英国国教的迫害,因而对母国文化甚少依恋,而且许多人有意识地切断与故土的联系,他们为寻求自由而来,把“新世界”当做“希望之乡”,试图创造一种崭新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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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杂交文化 美国文化具有杂交文化的优势,显示出多元文化的色彩。多种民族文化整合为一种别具韵味的美利坚民族文化,而不是散沙一盘的文化混合物。一方面,这种全新的杂交文化继承了各种亲本文化的优点,又突变出了超越亲本文化的一些优势,这些优势表现为蓬勃的生机和创新的精神。另一方面,美国文化又是一种非均质的文化,虽然它有整合程度较高的一面,但是它没有走向排除多样性、提倡整齐划一、坚持大一统的极端。这种杂交文化具有超常的活力,释放出超常的能量,它似大海容纳百川,汲取了多民族的智慧和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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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文化生态形成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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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以上不同的历史时期。日本十分重视也十分善于吸收和输入别国文化,从7世纪的“大化革新”大规模地输入大唐文化,到19世纪的“明治维新”大规模地吸收与输入西方文化,都对日本的发展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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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文化生态的形成条件 从地理环境上看,日本是个岛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端,东临太平洋,西隔日本海与大陆相望。在地质构造上,日本列岛属于环太平洋造山带,所以列岛山地很多,北海道和本州北部的山脉为南北走向,九州、四国和本州南部的山脉成东西走向,两者回于九州中部,称“中央山结”,山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76%以上。日本列岛地理环境的另一个特点是,全境火山带纵横,九州的雾岛火山带,本州的白山火山带、富士山带,北海道的千岛火山带、那须火山带等,计有7处火山带,有“火山国”之称。由于火山频发,全国地震频仍,故又有“地震国”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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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上看,日本平原很少,仅占全国总面积的25%,且大都分布于山间沿海地带。列岛河流短促湍急,日本最长的河是信浓川,其长不过367千米,简直无法与埃及的尼罗河、中国的黄河相提并论。缺乏古代大河流域文明的条件,加之气候上经常遭受台风的袭击,日本的自然生态环境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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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恶劣的自然生态条件,对生于斯长于斯的日本先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首先,恶劣的环境,不利于古代文明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越是在人类早期,人类对环境的依赖性越大,因此早期文明一般形成于风调雨顺的大河文明。这一状况,使日本旧石器时代的文明毫无光彩,不仅在时间上远远迟于其他文明,而且在发展的程度上异常落后,甚至在其所毗邻的中国早已进入发达的封建社会时,日本文化仍在原始状态中徘徊。极端落后的文化,在接触到先进的文化时必然会产生一种自卑感,进而会积极移植先进文化,日本文化中自卑感、开放性的特征几乎在日本文化形成之初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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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文化生态的演变 日本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融合、兼收并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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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初文化 绳纹文化、弥生文化、古坟文化是日本原初文化的3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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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始于石器的出现,绳纹时代即是日本的石器时代。考古发掘出的那个时期的陶器表面带有丰富多彩的草绳模样,史称绳纹陶器。绳纹陶器历史久远,尽管当时日本已经处于新石器时代,但因岛国的地理位置,致使当时欧亚大陆的先进文化未能进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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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3世纪,日本历史进入弥生时代。考古学家在东京都文京区弥生町发掘出不同绳纹陶器的新式陶器,史称弥生陶器。弥生陶器器形简单,一般认为,弥生陶器是从海外输入的,即可能是从大陆迁入的民族带去了新的弥生文化。新的文化虽然战胜原有的绳纹文化而成为日本文化的主流,但外来文化被原住居民所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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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三四世纪到六七世纪,日本各地建造了许多以前方后圆坟为代表的高冢古坟,标志着日本由弥生文化进入古坟文化的时代。这个时期,日本从大陆不仅源源不断地输入物质文明,而且开始导入大陆的精神文明。移居日本的汉人和朝鲜人开始使用汉字,中国的阴阳、天文等知识传入日本。到6世纪,儒家经典、佛教等经朝鲜半岛传入日本,揭开了日本精神文化的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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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文化 早期封建社会的日本文化,集中体现为白凤、天平文化和平安文化。所谓白凤文化是指大化革新至奈良时期的文化,天平文化泛指整个奈良时期的文化。此间,日本主动与中国隋、唐建立密切关系,积极摄取隋、唐,特别是唐代文化,有力地推动了日本文化的发展。佛教也成为日本的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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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封建社会的日本文化是镰仓、室町文化,以武士文化为特色。与以朝政为中心的贵族文化比较,武士文化倾向于大众文化,包含许多新的大众文化因素。就武士阶层自身而言,具有道德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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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封建社会的日本文化主要是江户时代的文化。江户时代历时260余年,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成熟期也是崩溃期。由于长期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加之一度锁国,致使前近代的日本文化异常繁荣,臻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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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治文化 1868年的日本明治维新,结束了200余年的锁国政治,从此,日本揭开了近代史的新篇章。从总体上看,明治文化大体经历了启蒙与西化、批评与反思、折中与创造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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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时期一方面吸收西方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国粹主义者主张恢复传统。在明治后期,日本文化已经完成了现代转型,并且在与西方文化共流、撞击与相融中,探索出现代日本文化发展的独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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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正文化 日本大正时代(1912—1926)是短暂而相对稳定的时期。该时代的根本特征大正民主主义风潮席卷文化的各个领域。新崛起的中产阶级主张个人主义,但大正时代未及全面展开便匆匆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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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昭和时代的曲折文化 昭和时代(1926—1989)始于20世纪初期,终于20世纪末期,历时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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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前期,伴随日本社会的激荡与变幻,日本文化也在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倒退的较量中谱写自身的历史。昭和前期正是日本加速帝国主义法西斯化并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直至失败的时期,在思想文化领域则是国家主义、超国家主义思潮和日本主义思潮逐渐泛起进而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此时,日本文化已经失去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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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文化出现大众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各类文化团体、文化俱乐部相继出现并展开活跃的活动,旧文化形态开始复活,海外文化流入,大众文化和高级文化的融合。文化的大众化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提高了作为社会主人的大众的主体素质,使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导致文化商品化,使人片面追求文化的消费价值,从而导致颓废文化泛滥。后日本文化繁荣的同时,却出现了一种不可忽视的负面现象即文化的颓废与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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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日本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以上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如今的日本,西方文化看似遍布全国,但传统文化依然生息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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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文化生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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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文化的开放与封闭的两面性 日本是岛国,与文明中心地的中国以及中国的邻国朝鲜隔海相望。在近代以前的日本,这个距离,某种意义上给予了与外界交流的主导权。也就是说,顺应时势或必要时日本经由大海从大陆引进所需文化,时运不济或不必要时再次利用大海一时关闭交流的大门。日本利用有利的地理环境,建立起统一的国家以来,一千多年间没有受到外来的侵略和征服,也没有像弥生时期的大规模的外族人种的迁入。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军的占领,日本之前从未有过外国军队的进入。这与当时的亚洲大陆和欧洲频繁征战,发生民族冲突不同,日本文化得以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日本在吸收外来文化时常常根据自国的需要有选择性地接收。这种开放和封闭的地理环境同时带来的是日本文化的两面性。开放的同时关闭,一时开放一时关闭的外来文化的吸收也具有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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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文化的边缘性 日本的文化生态环境造就了日本文化的边缘性。在日本正式接触到大陆文化之前,日本的文化发展是异常缓慢的,这种落后性给日本提供了模拟效仿的机会。从日本文化发展史角度来看,早期日本是处在中国文化的边缘,近代日本则处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边缘。日本文化的落后性使其在与中心文化的接触中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和内聚力;而依靠向心力的作用,又使日本文化形成了突出的进取、开放的性格。因此,日本文化在文化的选择机制上表现为一种定向选择,即在主观上的模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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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列岛和大陆之间被日本海隔离开来,这道大自然的防线,成功地保证了日本文化的独立发展。尽管日本接受了中国的文化,但日本保证了人种的完整统一和文化的独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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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文化对东西方文化的兼容性 日本对中国儒学思想的汲取。日本儒学是从中国儒学中吸取滋养,以中国儒学的发展为原动力而逐步成长的。公元5世纪初的日本应神天皇16年,百济人王仁将《论语》携入日本,揭开了日本儒学的发展史。此后,日本文化一直受到中国儒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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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对欧洲、美国文化的吸收。1882年,天皇派伊藤博文首相赴德国和奥地利考察,基于这次考察,日本确立了“以普鲁士为第一”建立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方针。1884年日本仿效西方采用内阁制,1887年颁布《文官任用令》,通过考试任用官吏。从国家体制上看,日本仿效西方政治体制,学习西方政治文明,建立了一种以天皇为中心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引进科学技术方面,大量雇请英、法、美、德等外国教师和技术人员,最多时达3000余人,同时向欧美派出大批留学生,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总之,着眼于探识西方科学知识的“蓝学”的兴起以及后来“洋才和魂”口号的提出,加之明治政府推行的以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为借鉴的富国强兵政策,使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夜就拥有了一批熟悉西方近代科学知识的人才,保证了明治政府在经济近代化和技术西方化的道路上目标明确、坚定信念,从而启动了日本迈向现代化工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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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文化的改造性 但日本是一个岛国,因此对外来文化的吸收采取的是以现实的功利主义作标准来进行选择的。日本文化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逐步使其从适应社会转变成控制社会。如把一向被尊崇的儒家思想中的一些不符合时代的文化传统看作是与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的“腐儒”。另外,明治政府在实施“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的三大政策过程中,对儒学仍持批判态度。在日本文化形成的数百年间,儒家思想在推动日本文化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进入后近代时期以来,日本国民开始明显地发现儒家文化范式中的一些落伍的文化模式对日本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更新起着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在开始反思自身的民族文化遗产和历史传统的同时,也对文化中蕴涵的儒学思想开始改造。中国儒学的哲学思维依然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而其中属于封建社会专有产物的文化传统被日本文化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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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本文化的传承性 日本文化在博采众长的同时,又因对自己的民族文化有着极大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而代代承传。作为“和魂”的日本深层文化,主要包括以原始神道为核心的自然本位与现世本位思想以及“敬神尊祖”的“神人和融”状态、生命一体感意识、精农主义及人情伦理等日本本土思想,并且这诸要素同时产生一种综合的作用力,从而推动着日本历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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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本列岛处于与外隔绝、资源贫乏等独特的地理环境之中,使日本人有一种忧患意识,并由此产生了一种精诚团结、同舟共济的生命一体感意识。日本文化的发展有赖于其民族文化主体性的保持。丧失了民族文化的主体地位,也就丧失了日本文化与外域文明融合的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民族文化传统的丧失和文化本质的蜕化。日本在教育上也倾注很大力量来保护本民族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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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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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需要文化多样性 人类有尊重各个文化和各个文化被其他文化尊重的义务,所以应提倡和尊重各国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从文化生态发展的国际比较分析来看,文化的创造性多元共存是各种文化发展演变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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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文化多样性,是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单一化的威胁。文化的多样性如同物种的多样性一样,是自然的产物。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世界文化的整合,实现文化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平衡,在共处、共享、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对话与合作这是文化生态和谐发展的基本路经和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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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的发展体现了多元文化的和谐共生。美国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美国文化的多样性这个客观存在表明: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人们不应破坏种族——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而应支持这种多样性的发展,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世界文化的整合,实现文化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平衡,在共处、共享、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对话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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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的和谐发展需要文化的兼收并蓄 每一种文化的起源都具有独特性,因而形成了文化特有的主体性。而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全盘接受和全面禁止都是不现实的。吸收外来文化与创造独自的文化并不矛盾。在吸收外来文化时,消化和改造外来文化,而不是单纯的效仿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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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的经验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族文化的塑造不仅建立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而且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吸收先进的文化,来充实自己文化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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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学习外来先进文化,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文化生态环境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文化本身也存在着遗传与变异的可能,固步自封,妄自尊大的文化必然走向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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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来文化是文化发展的自组织适应,是客观的。必须在保持和发扬本民族文化精粹的基础上,全方位、多角度地吸收,而不能只是形式上,或是单纯从物质文化上持“拿来主义”简单地照搬。引进外来文化必须使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交融和结合,从而创造出一种崭新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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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保护的支撑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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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特色文化资源的属性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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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文化资源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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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资源的内涵 资源,是指有形或无形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能够带来价值的要素的来源。文化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是动态的,非独占的,可重复利用的资源,它是一种历史资源、知识资源、信息资源,它蕴藏在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存在于社会文化状态之中,弥漫在整个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的创造过程之中,它既可以一种可感知的,物质化的、符号化的形式存在,又以一种思想化、智力化、想象形式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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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具有无限性。与其他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相比,文化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其价值具有无限性。同一种文化资源的价值可以作不同理解、不同阐释,赋予它们不同的意义,可以转换为既体现文化资源特色又体现时代特点的多种文化商品,为人们广泛享用。文化资源价值无限开发的优势,是由文化的继承性和创造性的根本特征决定的。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不受资源数量的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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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具有多元性。文化本身具有多样化特点,同一种文化资源可以作多元化开发。各种文化可以作为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军事资源、管理资源、科技资源、历史资源、民俗资源、礼仪资源、文学资源、旅游资源等,可以从不同角度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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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具有动态性。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无论以哪一种符号或者意象出现,都承载着一定的内容,既相对稳定又发展变化。文化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人类的进步而不断的衍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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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的非独占性。文化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虽然有较强的地域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知识产权,但其发展传承过程中,是一种可供全世界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成为进行文化再创造的原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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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的重复利用性。与自然资源相比,文化资源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可复制性,而且往往是使用价值越高、使用的次数越多,就越珍贵。即使是那些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址,人们也可以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复制,使其传播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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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资源的属性 传统文化资源经过长期发展和传承,已经成为宝贵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从遗产的角度来看,传统文化资源文化的属性带有公益性,是一种以公共物品为主的混合物品。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为例,其属性氛围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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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这一类传统文化资源属国家所有。例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价值较高、规定只能国有的馆藏文物。这类文化资源数量众多,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的大部分可归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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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资源的混合财产属性 这一类传统文化资源属集体所有,或国家和私人共同拥有。例如,某些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建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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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资源的私人物品属性 这一类传统文化资源属私人所有。例如,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属于个人所有和使用的古民居、私人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等。但这类物品的文化价值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共享,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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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文化遗产资源除具有上述三种属性之外,都还具有两个共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虽然其稀缺性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是其不可再生性使得从短期经济利益出发对文化遗产资源的损耗性利用必须加以管制,从而不能将文化遗产资源视为通常的生产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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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文化资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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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的三大功能 传统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发展过程中的遗产资源,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大目标下,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应该具有更全面的功能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因此,传统文化资源具有诸多功能,主要体现为三大功能:教育功能、科研功能和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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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教育、科研和经济三大功能才能有效发挥,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中,相对于其经济功能,公益性功能是根本,实现途径也最为直接,并且影响也最深远。传统文化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于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而且这种作用不可替代。从这个角度而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是既关乎当代民生、也关乎千秋万代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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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功能和科研功能方面,在经济功能的发挥中业部分体现出正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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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传统文化资源兼具历史文化方面的物质性和在传承上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性,服务对象涵盖整个社会,包括各种职业背景、各种知识水平、各种年龄层次。这些特点使凝聚了传统文化精华的文化遗产资源被视为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不可替代的资源;通过传统文化资源的展览展示,可以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通过传统文化资源的历史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参观是一个进行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教育的重要手段,传统文化资源的环境可以使人能够自觉地规范、约束自己,努力使自己向善、向美、向上。此外,还能为公众学习与身体力行现代社会的公德和社交能力提供机会与空间。充分发挥传统文化资源对公众的教育功能,可进一步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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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科研功能。传统文化资源种类丰富,使其在人文历史和技术领域都成为重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不可或缺的科研载体。对历史研究,传统文化资源是基本的证据和线索;对技术研究,诸多传统文化资源的形成工艺有直接应用价值;传统文化资源提供可靠的研究史料。我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文献史料。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大量的文献史料,或记载不详、或受时代局限、或因阶级偏见而使事实被歪曲颠倒,这就需要重视运用最可靠的史料——传统文化资源,来进行研究;传统文化资源是发展科学技术的有益借鉴,传统文化资源对发展现代科技借鉴作用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有的可以直接应用,有的可供间接借鉴。它还为现代科技提供重要参考信息。传统文化资源的科研功能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可以转化为一种对传统文化资源本身的新的认知,而通过各种途径为公众所了解和学习,因此也可作为教育功能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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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精神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其具有的教育、科研和经济三大功能,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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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的功能而言,由于传统文化资源在两个方面的独特性,使其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一是传统文化资源兼具历史文化方面的物质性和在传承方面的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性;二是服务对象涵盖整个社会,包括各种职业背景,各种知识水平,各种年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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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研的功能而言,传统文化资源在人文历史和技术领域都成为重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不可或缺的科研载体。对历史研究,文化遗产是基本的证据和线索;对技术研究,诸多文化遗产的形成工艺有直接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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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的功能而言,传统文化资源在形成相关产业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可或缺性,对以可持续利用文物为基础的产业(如文物旅游),文物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对文物流通经营,文物是唯一的商品;对文物鉴定与修复业等,文物是唯一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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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传统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且其功能独特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其的管理必须考虑这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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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功能的例证 由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匮乏,目前仍然难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比较,确定其公益性功能。但是本课题的研究可以采用定性描述的方法,用典型案例的方式来阐述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功能。传统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采用比较典型的博物馆案例来说明,传统文化资源的科研功能采用比较典型的殷墟案例来说明,传统文化资源的经济正外部性功能采用乌镇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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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例证——博物馆 博物馆是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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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最重要的功能体现在教育上,其具有社会化教育、辅助性教育、休闲性教育、业余知识型教育等特点。它不是专业性的学校,但可以起到与学校教育同样的知识传授作用;它不是专门的科研单位,但是它进行的研究是历史、考古等学科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不是专门的社会娱乐场所,但是它可以给观众文化享受和生活休闲。博物馆知识性社会教育的特殊作用,是任何专业化的教学单位不可取代的。博物馆教育功能的不可替代性,使博物馆日益成为服务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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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包括博物馆免费对公众开放、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因此,博物馆免费对公众开放,已经成为世界博物馆发展的趋势,在不少国家已形成惯例。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这是充分发挥博物馆公益功能,发挥传统文化资源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作用的必要举措;而国家文物局正在大力推进的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一举措,则更全面地反映了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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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资源的科研功能例证——殷墟 河南省安阳市的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字记载并经考古发掘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以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不可或缺、璀璨绚丽的一页,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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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甲骨文发现和1928年殷墟科学发掘以来,殷墟在科研上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从两方面逐渐体现出来:一是将中华文明符合现代文明三大特征的起点上移至3300年前,确证了《史记》等著作的可信度;二是殷墟中的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成为了解商代文明史不可或缺的主要依据。类似殷墟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中国还有很多,其对科研大都有这两方面的独到功能,而这些科研成果又是属于全人类的非排他性的宝贵财富。因此,可以说传统文化资源在科研上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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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资源的经济正外部性例证——乌镇案例 浙江省桐乡市乌镇的开发是文物旅游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典型事例。乌镇是一个具有1300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其水乡古建筑及民俗文化是我国重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茅盾故居也位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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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的旅游开发项目自2000年开工建设,2001年正式对外开放,当年就接待海内外游客185万人次,到2005年共接待海内外游客380.5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21.8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2.44亿元。2004年税后利润3550万元,安置下岗工人157人,为2000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经营者的资产负债率不到10%,实现了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乌镇在2003年获得联合国颁发的“亚太地区遗产保护杰出成就奖”,在2005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魅力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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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的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从一开始就是相辅相成的。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故”的开发理念指导下,乌镇的保护开发工作卓有成效,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乌镇在保护与开发中,注重把外部环境的治理与居住环境条件的改善,作为保护与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保护措施使得古镇的原始风貌得到了完整的重现,历史和现代化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人和自然、环境、城镇保护得到和谐的发展。在这里物质性遗产和非物质遗产同时并存,相互依托,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且管线地埋、改厕工程、河道清淤、修旧如故、控制过度商业化及对民俗文化的保护挖掘等,均是全国古镇保护中首创或成功运作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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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的保护与开发既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百姓居住福利的改善,也实现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条件下的自发保护。显然,乌镇的这种文物旅游,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解决就业、改善居住环境等公益性功能。类似这样的“输血”功能,在丽江、周庄等地也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充分说明传统文化资源的经济功能中也包含了很强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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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特色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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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传统文化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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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传统文化管理体制是以文物管理体制为基础发展而来的。现阶段,文物资源已经扩展为文化遗产资源,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其中,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还包括可移动的资源和不可移动的资源。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针对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因此,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主要以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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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我国文物管理体制的情况,可以揭示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即资源的公益性、运行的非营利性、管理的属地性、业务的交叉性和社会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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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管理的公益性 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这说明,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对其的管理显然在公有制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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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行的非营利性 虽然在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的改革中有营利性社会力量的介入,但与管理体系的构成相一致,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的主体仍然是非营利性质。主要体现在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主体、管理体制、经费来源、收益分配和利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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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主体,即管理单位大多是政府遗产主管部门(如文物部门)的一部分或是它的延伸,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权(包括经营权)通常也掌握在这些部门或文物单位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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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体制,即管理权责划分是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主体的政府或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也是“行政型”的、“非营利型”的,即不同类型的遗产单位划归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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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经费来源,即管理费用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经费,但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并不对应享受相同级别(国家、省、市县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单位还有部分收入(市场渠道的如门票收入、社会渠道的社会捐款等),但这些收入对大多数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单位来说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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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收益分配,即各种经营收入通常作为预算外收入采用“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一般上缴承担事权的地方政府财政,再根据保护和利用情况向地方政府财政申请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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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利用,由于其全民所有性质,其享用也是公益性的,任何传统文化资源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众的利益或是妨碍传统文化资源文化价值的共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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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的属地性 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五、第十七、第二十二条款等,则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所在地地方政府是日常管理主体——充分责任主体和财政支持主体。这说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应该主要是对应级别的地方政府的事权,即主要是分级属地化管理。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分成国家、省、市县级,不同级别的单位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划分到各个政府部门负责或直接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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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的交叉性 这种分级属地化管理的典型特征可概括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级委托、业务交叉”。具体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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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体系,特点是纵向多层级管理(条条管理)和横向多部门管理(块块管理)的结合:纵向多层级管理,指各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上级业务指导实际承担管理工作的对应下级的方式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垂直序列,形成“条”状的分级别管理格局;横向多部门管理,指传统文化资源在实际管理中一般隶属某级政府的文物、文化、建设、旅游、档案及民族宗教等职能部门并由其分别负责。除了文物部门负责全面的执法及业务指导外,其他部门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各个部门之下再设立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管理机构具体执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权,形成了文化遗产管理中横向的“块”状的分部门管理结构。它们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管理中横向分部门管理与纵向分级别管理相交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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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格局中,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中央政府把对传统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包括经营权)按照行政等级分级向下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成为传统文化资源的日常实际管理主体(充分责任主体和财政支持主体),地方—政府再将传统文化资源委托给行政系统内的有关部门管理,各系统设置自己的管理机构代为行使管理权。而文化、文物单位作为具体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就是最终被委托的代理者。由于具体的文博单位通常隶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资源上实际上有更大的支配权。这种管理格局因此可概括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级委托”,在不同系统之间还存在管理业务的交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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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特点可概括为:公有制基础上的部门与层级相结合(所谓条块结合)的委托——代理制度。在文物保护单位横向的分部门管理中,由于传统文化资源自身的复杂性,还有业务交叉情况。其中较为普遍的三类交叉重点是:①和拥有文博单位的各个部门在管理上的交叉关系(如全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约30%在文物以外系统管理);②和建设部门在处理文化遗产以及文化自然复合遗产(主要指风景名胜区)上的关系;③和建设(规划)部门在处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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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许多地方政府设立了起综合协调作用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把拥有文博单位的系统和相关职能部门都作为委员吸纳进来,但由于文物部门的权力和相关资源调配能力有限,基本没有改变这种条块结合的委托——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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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参与性 社会力量也是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部分,且营利性社会力量已经在扩大保护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补充行政管理体制力量匮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参与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社会力量,既包括公益性基金、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已经成为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中影响力增长最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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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的社会力量介入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情况不足。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绝大多数为国有,实行公有制管理;另一方面是存在相关制度障碍和政策不完善,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还尚未形成一般性社会公益基金生成机制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制度,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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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管理的特点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营利性社会力量开始介入传统文化资源的经营甚至管理领域,且程度不断加深。目前,营利性社会力量已经成为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已经使我国传统的单一的非营利的传统文化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转向以行政管理体制为主、非营利和营利性社会力量参与且以营利性力量参与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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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基于经济学角度的这样一个理由: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体制应该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属性相对应。传统文化资源并非完全是公共物品,其经济功能中的非公益部分有可能在市场化条件下交由营利性社会力量来发挥。具体地说,在承担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工作的文博单位中,其职能可细分为事业职能和产业职能两方面。只有事业职能是公益性的,必须用非营利机构的模式运作,而产业职能则可以交由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承担。所以,目前诸多文化、文物单位进行的市场化改革中,改革动因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所谓“事企分开”。这种“事企分开”一般用以下方式实现:在增强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力度的同时,将事业职能之外的资产分离出来,明晰产权关系和业务关系,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性企业,使文博单位的后勤、旅游服务与其主体服务从资产、人员、管理等方面彻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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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产权进行分级、业务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两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行政管理体系(拥有所有权)主要负责维持管理体制的执法、监督、日常维护(这三项属于保护活动)、科研、经济(包括了传统管理体系下单位自己开展的经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发挥了传统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和经济功能);营利性社会力量(拥有经营权)主要负责经营(与部分经济、教育功能相对应)和日常维护(包括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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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后,由于其宗旨、营利与行政管理体制的非营利特点不同,因此其配套约束机制必须更加全面、具体,否则就可能阻碍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功能并造成传统文化资源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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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管理的特点 非营利社会力量介入管理在我国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公益性基金直接捐资给文博单位,二是非政府组织投入人力物力参与文博单位的部分管理活动(如参与修缮等日常维护活动以及为游客提供服务等)。与营利性社会力量的经营体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替代行政管理体制不同的是,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在其介入领域只是起到了“帮手”作用,没有引起相关管理制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非营利性社会力量还太弱小——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参与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仅就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的资金渠道而言,目前的主要障碍是我国还尚未形成一般性社会公益基金生成机制,相关税收制度不配合以及非政府组织发育不畅,以致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小、介入不深,这也是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显著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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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出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追求的管理目标,是按照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并和谐发挥传统文化资源的三大功能。由于环境变化,曾经取得丰硕成果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发挥传统文化资源三大功能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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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公益功能发挥不足。表现在一些文化、文物单位没有很好地发挥传统文化资源的教育、科研功能和具有公益性的经济功能,服务不全面,服务质量不高,传统文化资源发展成果惠及群众的能力不足。第二是经济功能发挥无序。指市场化过程中过于看重短期经济效益,将遗产作为资产经营,阻碍了公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第三是管理矛盾处理乏力。主要是指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产生矛盾时,在旅游产业发展与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矛盾时,往往是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为经济建设、为旅游产业让路。另外,在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中,矛盾的处理缺少制度性的应对措施,使许多本来可以共同致力于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利益相关者没能对完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做出应有贡献。这些问题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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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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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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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来的发展,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架构也经过了多种探索,其中最主要的探索就是在行政资源约束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提高行政管理体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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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对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的投入不足和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效率不高问题,也为了应对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带来的挑战和要求,全国各地自1980年开始对现有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多样化的改革尝试。纵览近些年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经营的市场化改革和探索实践,改革路径主要有两条:第一是利益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上市公司改制模式、旅游企业资源整合模式、企业参股的股份制改革模式等三种;第二是公益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模式,主要是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管理的改革模式。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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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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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上市公司模式——安徽黄山模式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黄山风景区率先推出市场化改革方案,采用了上市公司改革模式。黄山风景区的全部经营业务由黄山旅游集团和黄山旅游股份公司按照市场方式运作,黄山遗产保护工作则交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遗产资源的经营主体是股份制上市公司,遗产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发权与保护权也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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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11月18日,由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以其所属十家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独家发起,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股份而设立,先后发行8000万B股和4000万A股,是一家既发A股又发B股的旅游上市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景区开发管理、酒店、索道、旅行社等旅游领域,被誉为“中国第一只完整意义的旅游概念股”。2006年10月,股份公司成功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2007年,又圆满完成了定向增发工作,共发行1700万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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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化改革以来,依托拥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三项世界级桂冠的黄山风景区旅游资源,突出了集团化规模经营优势,坚持宏观科学决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市场营销、项目建设为龙头,外拓市场,内抓管理,各项经营指标逐年攀升,业绩呈现优良发展态势,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为股东带来了利益,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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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股份公司采取事业部制组织架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管理模式。内设4个职能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和市场营销中心)和3个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景区开发管理公司和旅行社管理公司)。所属企业共有20余家,其中索道3家,酒店12家,4家旅行社。2005年,投资成立了黄山旅游电子商务网,在网络营销、网络订票、网络订房等数字化建设方面实现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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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资本运作加上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使公司步入了一个良性快速发展的轨道。截止2008年年底,公司资产总额由上市之初的4.3亿元发展到逾16亿多元,所属企业由上市之初的10家发展到20余家。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安徽省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授予的“全省国有企业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称号,还入选了“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和“安徽省100强企业”。所属的黄山市中国旅行社和黄山中海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跻入全国百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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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发展,黄山风景区的经济收入大幅增长,用于遗产保护的资金也保持了相应的大幅增长,还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项目投资,已然成为当地经济支柱。不过,黄山风景区在公益功能的发挥上略显不足。而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式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方面可使这套班子以拥有所有权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名义,享受一切政府特权;另一方面又可使它以行使“经营权”的企业的名义,赚取利润。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在监督机制上的漏洞显而易见。因此,尽管黄山的改制的确解决了文物保护的财力约束问题和效率不高问题,但仍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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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二:旅游企业资源整合模式——陕西兵马俑模式 陕西省是文物资源大省,为了发展旅游业,进行了旅游企业资源整合模式的改革尝试,组建了直属陕西省政府的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将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乾陵、法门寺、汉阳陵等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交由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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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陕西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和资本运营机构,是以经营旅游业为主,面向国际、国内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经营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2006年年底,集团系统接待国内外旅游者492万人次,收入近8亿元,总资产超过21亿元。集团公司经营的华清池、关山草原、楼观台等景区各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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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管理模式将经营权从兵马俑博物馆中剥离出来,专门组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开发公司负责兵马俑博物馆的门票经营、旅游经营和基建工作;原兵马俑博物馆则承担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工作。这个过程中,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甚至将旗下一部分优质资产剥离出来,联合陕西省国际信投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机场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秦兵马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兵马俑公司),争取上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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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筹备中忽略了两方面法律规定:文博单位不能将经营权整体转交企业;博物馆门票收入是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绝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变为企业利润。随后,在国家相关部委的联合干涉下,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兵马俑公司的上市资格。随后,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在对博物馆的管理和经营上暴露了诸多问题,破坏文物原真性的事件屡有发生且唯利是图倾向严重,旅游公司的经营遭到兵马俑博物馆方面的抵制。最后,兵马俑博物馆仍然只能交回陕西省文物局管理。陕西的国有集团资源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改革以失败告终——既没有改善文物保护,也没有提高服务效率,反而直接威胁到保护,这种改革自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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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三:股份制经营模式——山东“三孔”模式 曲阜三孔(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孔府、孔庙、孔林一般简称“三孔”)尝试企业参股的股份制经营模式的改革,让各种营利性社会力量(包括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都参与到遗产管理中来,希望一箭双雕:既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也引入一些上市公司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化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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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由华侨城以及曲阜当地的孔旅集团等四家企业参股的孔子国际旅游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其中华侨城占50%的股份。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取代之前的隶属于曲阜市政府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孔旅集团成为“三孔”文化遗产曲阜其他文化遗产资源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而原来负责“三孔”等文化遗产管理、经营、保护和监督的曲阜文物管理委员会则只保留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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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并没有显著提高“三孔”的经济效益,却导致了“水洗三孔”的恶劣事件。最后,国家文物局及时出面调查并干预,曲阜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当地的文物管理体制进行了重新确定:要求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从“三孔”的管理中立即退出,“三孔”文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交回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这个模式也基本是失败的:尽管初步解决了投入不足和服务效率不高问题,但威胁到了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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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四:公益资源管理模式——广东南越水闸模式 广州南越水闸博物馆则开创性地选择了一种经济(效益)不亏本、社会(效益)大丰收的管理和保护模式——企业参与公益性遗产管理改革模式。广州在处理商业地产开发与南越国水闸遗址保护的关系方面获得了“多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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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西湖路光明广场大楼施工。一段埋藏于地下的大木柱逐渐呈现。考古专家们从出土的文物及遗址形制上,最终判断这是南越国水闸遗址。这一国宝级文物遗址的出现,使光明广场施工一度停止。经过文物部门与施工单位等各部门的协商,光明广场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大手笔修改。开发商决定,处于商场中庭底部的南越国水闸原地保留,在水闸四周用钢筋混凝土墙进行全封闭处理,并在上面罩上700米2的玻璃防护层。这样,进入商场的人透过玻璃层,在四方的商场的任何楼层,都能欣赏到这座两千多年前的木构水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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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这处国宝,提升了光明广场的文化品位,将来也会转化成经济效益。经过广州文化局多次调研和文物、建设等各部门的协调,最后达成协议,将光明广场由商住项目改为纯商业项目,西汉水闸原址保留,由发展商负责展馆的建设和维护。2007年6月,广州南越水闸博物馆正式对外开放,免费供市民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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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的模式首开企业参与公益性遗产管理的先河,对企业和文物部门都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而且,这个模式从市场化改革的两个动因——解决财力约束问题和服务效率不高问题的角度看基本实现了改革的初衷,堪称一种较为成功的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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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非营利的行政管理体制能够较好地把握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度,但财力约束和服务效率不高又使得营利性社会力量介入具有必要性。营利性社会力量的介入程度、方式等是市场化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这4种改革模式中有两种较为成功,但这种成功却不具有普适性——不同的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保护要求使得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中营利性社会力量能用什么方式介入到什么程度千差万别。只能这样用一个判断标准简而言之:营利性社会力量的介入程度要与保护目标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条件相适应,保护要求高且资源利用条件苛刻的文化遗产,只能采用比较纯粹的非营利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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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特色文化资源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类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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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是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类管理体制,即同级委托代理、国家级管理集权化、省县级属地管理分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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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上文化遗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功能只有在国家统一管理模式下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国家的集中管理也能适当减缓遗产资源经济上无序开发的弊端,较好地发挥传统文化资源的三大功能。然而,这种管理模式对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依赖性很高,也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配合。在我国国情下,为了保证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的充分发挥、防止经济上的无序开发,适宜的管理体制应为传统文化资源级别采取同级委托代理办法,形成中央集权管理与属地化分权管理相结合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体制格局。见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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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我国传统文化资源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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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管理体制中,国家级传统文化资源由中央集权管理,省、县(市)级的传统文化资源委托给级别对等的省、县(市)级政府分权代理行使管理权。中央集权管理即国家级传统文化资源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县(市)级的传统文化资源采取同级属地化管理模式,即管理权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只是行使立法权和出台相关的政策。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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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集权管理 对于国家级以上的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可以由国务院整合目前关于各类遗产的相关管理职能并依托遗产管理的主要统筹协调部门成立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或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其办公机构可以设在国家文物局,实行业务上的统筹指导和对国家级遗产资源的垂直管理。具体职权包括遗产申报、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文化遗产资源经营权特许等。该权威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直属其领导的派出机构,具体行使对文化遗产直接管理机构的领导权及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权(但不具备资源规划的审批、资源使用权出让等核心权力)。而文化遗产直接管理机构即为日常管理部门,类似现在的管委会、管理局、管理处,它可根据各文化遗产实际需求,由文物、宗教、建设等各职能部门及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或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对国家级以上的遗产进行垂直管理,对省级以下的传统文化资源进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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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可以成立文化遗产管理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领导下的非常设智囊机构。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市场定位提出建议,对经济发展政策、文化文物政策、交通运输政策、环保政策等进行研讨,承担重大课题研究任务,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服务,并参与全国重点遗产规划的制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策划。可以建议该委员会由文物局、建设部、文化部、旅游局、发改委、环保局等成员及大专院校教授、专家共同组成。利用现行组织(如协会、研究所和大学)进行相关科学的研究、标准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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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分权管理 对省级或县市级传统文化资源,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可以做行业指导,地方政府成立文化遗产管理局(委员会)行使遗产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所有、相机抉择管理模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实行属地化事业管理还是采取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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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与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要监督和协调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的行为,从而保证遗产地建立自身良性运行机制,如遗产地旅游、科研、文化的收入用于遗产保护,发放遗产彩票的收入用于遗产的维修和保护等。但这类遗产应该保持公有,作为国家级乃至世界级遗产的公益性项目的属性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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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县(市)级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由县(市)级政府管理。民有民营化是指比较低级的遗产私有化,这在欧美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已有先例。西班牙把一些古城堡转让给私人就是成功的案例。我国文化遗产私有化采取以下几种模式:出售,即将公共文化资产出售给私人部门;租让,即将文化资产租让,并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经营机构;承包,即文化资产租让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一定的经营活动;动员志愿者;用户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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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分类管理 在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分权管理的框架下,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就是,将公益业务事业化管理,将营利业务市场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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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业务管理坚持公益性为主体,重视对社区和地方的经济贡献。对于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中公益性强的收藏、保管、修复、记录、研究、展示解说、社区服务等业务应该采用事业化管理,而对于教育、培训、产品开发、旅游观光、休闲娱乐、餐饮住宿、购物、场地场景出租等营利性业务可以采取市场化经营。就传统文化资源管理单位自身而言,由于其单位性质不同,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即“保护前提下的经营”。在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时,只有从多重使命出发,才能真正构建体现传统文化资源特点的经营体制与运行机制。这种经营体制称为“多重使命指导下的市场化操作”,而非纯粹的市场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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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业务事业化管理 市场化过程过于看重短期效益,仅以产值作为唯一的经济指标,为了避免将传统文化资源完全作为资产来经营,加强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保障其公益功能的正常发挥,传统文化资源的公益性事业部分应交回政府部门实行事业化管理,这部分业务主要包括资源的规划、保护、研究,以及景区管理、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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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规划管理,指以旅游景区为对象,根据旅游景区的资源特点和其他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包括进行功能分区、旅游容量控制、环境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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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类:传统文化资源的营利性业务市场化经营 在传统文化资源管理业务中,除了展示教育性项目外,涉及旅游六要素的项目都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对于营利性业务应适度引入市场竞争,在竞争的前提下,授予特许经营权。在文化遗产空间范围内的经营要有严格的限制:一是不属于最基本的公益服务(进入文化遗产地就属于最基本的公益服务,所以其门票不能按保护和管理成本来定价,门票经营权也不能转让);二是提供的产品(服务)与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使命关系不密切,例如公园内的公共交通,而像解说这样专业性较强且属于公园主要使命——科普教育的服务,尽管工作量很大但仍应由文化遗产单位的管理人员承担;三是易于建立排他性制度将外部性内部化,如住宿、餐饮等公园后勤服务,需要开发差异化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又易于建立排他性收费制度,使消费者能够为其享受到的不同外部性服务支付不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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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特许经营实质上是垄断经营,所以需要完备的监督机制(包括对业务量、服务水平和价格的监管)和退出机制以规范经营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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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将营利性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时必须恪守以下4个前提:①确保遗产资源得到不断完善的保护;②确保遗产资源单位的非营利性质;③确保遗产资源经营的文化价值导向;④确保遗产资源单位管理职能的全面实现。另外,整体特许经营只限于小规模或低级别的传统文化资源。但大规模的、高级别的传统文化资源“整体转让,垄断经营”的模式要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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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特色文化生态保护机制运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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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特色传统文化保留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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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根基,也是区别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华文化是以华夏族文化为核心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牢固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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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产生、发展、演化都离不开一定的群体,包括文化群落和一定的人群。概括地说,中华文化生态系统是由文化要素组成的文化群落及其所在的环境(含自然环境与文化环境)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内部的各种文化群落和文化要素在互相交流和融合过程中,每一种文化都融进了许多其他文化的不同特性。因此,各种文化群落和要素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着中华文化中的共同性、普遍性,具有相对的超越性和永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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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系统的群落性使得文化的传承具有自组织适应性,同时文化的自觉保护离不开人的传承。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一个人们共同体的社会成员中的纵向交接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到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和模式化要求,最终形成文化的自我传承机制,使人类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稳定性、完整性、延续性等特征。也就是说,文化传承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基本机制,也是文化维系民族共同体的内在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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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保留传承的基本理念 人类对文化的保护经历了从死亡物种到濒危物种到文化生态保护的过程,反映出人类对世界发展规律的认识从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扩展到文化平等、文化生态和谐共生的进步过程,也反应出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从注重经济发展到关注文化发展再到坚持和谐发展的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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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理念的形成是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础上,从文化平等、文化生态平衡、文化和谐共生角度,坚持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传承、合理利用、科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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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首先要确立传承的基本理念。文化生态保护,除了政府的努力,更重要的是民众自觉的行动,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地保护。文化生态保护是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进步,转化为全民的共识,首先是领导者的共识,其次是政府组建的专业从事本项工作的每一位人员的共识,而后形成全民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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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保留传承的多元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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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惯 文化的传承是人类习得的结果,习惯是文化传承的基本形式。从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继承关系的文化遗产,是特定的人群从祖先那里获得遗留下来的财富,不仅有交接的过程,而且是长期习得的结果。与其说这一过程具有内在的延续性和模式化特征,毋宁认为是一个民族或族群的惯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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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号 文化表现为不同的符号象征,语言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生存环境下,文化传承存在着自我调适的内在机制和能力。而语言是人社会化的产物,是一种交际工具,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是一种信息载体,是文化传承的基本载体。文化图符作为文化传承的方式是不言而喻的。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等是共同体的象征,这些图文(纹)往往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最具有代表性、神圣性的文化事象,成为各国家各民族传承思想文化极为重要的固定文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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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践 文化也以不同的仪式行为表现出来,实践是文化传承的无形载体。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仪式行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穿过意识的屏幕产生文化记忆即实践记忆,是指人们在日常交际或仪式实践活动中耳闻目睹、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习得的文化记忆。实践记忆作为一种文化传承方式。是因为记忆是文化保存、延续、播布和发展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日常生活和仪式操演实践,文化记忆在人们耳闻目睹、耳濡目染间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状态下潜移默化地习得,并强化这种记忆形式既涵括了传统集体记忆、社会记忆、历史记忆所具有的特点,又融入了生活、仪式等实践的整体性、情境性和动态性,且弥补了传统记忆概念片断性、静止性或凝固性的缺陷。实践记忆体系的固有存在因人们习以为常、习焉不察,故而忽略或未发现,事实上,我们所习得的文化传统,不能离开实践记忆的传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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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物 文化还以各种有形物的形式保留其发展的脉络,标志物成为文化传承的物质载体。牢固承载文化思想的方法表现在生产日用、起居穿戴、摩崖石碑、神器礼仪等实物上。凝结各种文化元素的实物载体,通常都具有反映其社会历史、思想意识、宗教信仰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文化信息,给子孙后代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使文化得以传续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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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语言 随着时代文化背景的变化,人类思想意识的转变,文化传承自身存在着内在的调适机制,调节自我以适宜不同社会历史背景的变化和发展。口头语言转述使传承文化成为多数人的、大众的事情。每时每刻人类的知识文化经验积累离不开口语传承,依靠广大群众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保存和延续口头流传的文化遗产,反映出各族人民的社会历史、经济生活和精神文化,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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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代传媒 由于国家权力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文化传承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现代图像传媒技术的出现,既冲击传统文化,也为文化复兴提供了工具上的便利,扩大了展示的空间。由于电视、电影等现代图像媒体和现代意识形态的渗入和影响,运用现代摄像技术,记录民族山歌,制成光碟,这种山歌光碟既是用本民族语言传唱,又配有形形色色的图像,展现的内容更是历史记忆中的事实。在恢复民族历史记忆的同时,把固有的文化遗产传递给后辈,使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代代绵延,这种文化传承的意义不仅来自社会,而且人们通过自己的解释和描写,借助现代媒体,把自己所认为正确的意义赋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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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的角度看,当人类接触世间万物,从中获得经验和知识时,想方设法记录这些经验和知识的事象既成为人们的自我文化要求,也体现了人类的文化适应能力和创造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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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生态文化的保留与传承途径 传统文化之所以传统,是因为其保留了自身的历史积淀和原真性。传统文化的保留与传承就是保护其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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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文化的许多表现式是非物质形式的,是活态的文化、动态的文化,存在于一定的生态环境中,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特性。如歌舞、诗歌、技艺、风俗等存在口耳相传的传统。这一流传习俗客观上给其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而原有的保护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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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风”是原生态文化常用保护形式,到民间收集、整理,或汇编成册,或录制成曲,或进行再创作。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采风”这种方式则显得日渐乏力。以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格萨尔研究室为例,该研究室虽在收集整理流布于本地区及其他藏族地区的格萨尔作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因每年拨给的事业经费仅三千元,扣除差旅费用,能支付给民间艺人的就十分有限,有时极难满足这些艺人提出的要求,只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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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也是原生态文化的保护形式,将其收藏,束之高阁,或仅接待少量参观者,也达不到对其保护的真正目的。博物馆式的封闭保护违背了原生态文化的活态性、动态性,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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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文化中存在于民间的生活习俗方式往往是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具有原始、自然、古朴的生活方式,严格地讲也是落后的生活方式。如云南宁蒗的摩梭人的生活方式,带有强烈的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生活色彩,而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一带具有陶渊明笔下“世外桃源”仙境的韵味。对这些原生态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涉及当地人民对社会进步的要求与原生态文化的保护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原生态地区受外界影响,生活方式、习俗日益进步,则其原生态文化的原始韵味便也日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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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文化保护的困惑虽然很多,但保护原生态文化就是保护民族多样性文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有效机制保护原生态文化可以解决保留与传承、发展与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原生态文化保留与传承的主要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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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保护 规范、健全著作权的立法,将原生态文化的保护纳入其中。可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具体条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传承人—收集者—采用者—受益者四者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从而达到对民间传承人(群体或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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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媒体导向 广开渠道,利用影视报刊媒体,开办特色栏目,引导原生态文化的保护方向。过去通用的“采风”收集、保护原生态文化的方式,或“博物馆式”封闭收藏模式早已暴露出其缺憾。利用影视报刊等现代媒体的多样化手段,既可以记录原生态文化,又可以传播、展示原生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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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参与 改革文化体制,引进民间资本,打造地域性原生态文化品牌。对原生态文化品牌的保护与开发,采用引进民间资本的民营方式,进行运作可以取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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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保护 专业人士参与保护与开发是保持原生态文化的技术保证。原生态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是以“内容为主”的产业开发,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开发。因此,专业人员的参与不仅可以杜绝原生态文化庸俗化、平淡化的弊端,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而且有利于保护原汁原味的民族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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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生态保留传承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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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传承模式——民间工艺深度传承人 以民间工艺为例,我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210项,范围广泛,涵盖了制陶、织造、建筑、染织、酿造、烧制、雕刻、印刷、烹制等多项技艺,传承人有78人。民间工艺传承的基本原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特殊的文化生态环境中保留或传承,在民间文化中进行并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一整套传承过程、方法、仪规,其形成是长期积淀的结果。这种传承方式,保证了工艺行业的代代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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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历史的传承。工艺行业的祖师崇拜,不仅仅是一种传统仪式,更是行业历史意识的延续。正是在对祖师的纪念、拜祭、赞颂中,使工匠感受到个体与神圣历史之间紧密的联系,从而对自身劳动的意义及价值产生了自尊与自信,产生了一种文化的自觉。传承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前面有祖师、师爷、师傅,在自己身后也会有徒子、徒孙,这是一条不断流动的文化生态长河,在传承人身上集结了前辈的期望与后人的关注,传承人的行为、工作均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这是传承人对历史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使其具有行业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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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业行为的传承。工艺行业的拜师礼的意义是入行、入门仪式,就是以祖师、师傅、师兄为代表的行业接纳一个新人的仪式,在拜师仪式上,字据和证人表明了其有效性与严肃性。个体与团体的结合是工匠身份的重要转折。因此,在拜师之后,行规行约就成为学徒(传承人)约束自己的规矩,整个行业也成为一个庞大的教育机制,对传承人一生发挥持久作用。即使师傅会老去或死去,学徒在出师后,会远走他乡开始自己独立开业,但他仍会被整个社会视为行业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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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践劳动的传承。民间工艺是以体力劳动换取生活所需,其传承人也是以技术服务于社会的劳动者。民间工艺工匠的技术是运用双手灵巧劳动的技术,是在劳动中不断形成的经验和结晶。因此,这些技术的掌握必须通过实践验证。优秀的民间工艺匠师一定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优秀的师傅也一定是给徒弟以实践机会的人。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省悟,在实践中创新,是工艺行业授徒最可宝贵的经验。对工艺匠师的评价,也是以实践能力为评判标准,工作到最后一刻是匠作行业的优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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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生活哲理的传承。民间工艺实践领域“师徒如父子”的说法,既是对其亲密关系的概括,亦是对其传承方式的表达。这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全方位教育不同于现代学校的课程教育。门里徒弟一般先干一年杂活,要先侍候老师一年,劈柴、扫地、捧茶、送水、烧火、洗衣,一年后再跟老师学艺,在学徒期间,老师管吃穿,有的给工钱,有的不给,没有硬性规定。门外徒弟不住老师家,只学手艺,老师不管吃穿,也没有工钱,相对来说门里徒弟能够较早学过硬的本领,乃至老师的绝活。师傅以身作则表现得尤为充分。这种师徒关系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人类智慧传承的最高境界,其中表达出对技术的崇尚,对掌握技术者的无比尊敬。这种授徒方式是养成学生谦恭、认真、刻苦、勤奋等优良品质的有效方式,是在育人基础上教艺的教育策略。这样做人与做工融为一体,实现了德艺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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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质文化遗产保留传承模式——文化生态保留传承区 不高建泉州是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也是闽南文化的发源地和核心区。2007年6月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被确定为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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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民居艺术作为闽南文化重要的承载对象,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色。从文化生态理论的角度探讨泉州传统民居艺术的形成以及保护与利用问题,具有代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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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民居受到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等多层面的影响,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建筑艺术特征,从材料的选择、工艺的应用、艺术风格等方面折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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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地理气候特征与用材之美的形成体现为独特的建筑材料的应用。一是红砖。泉州传统民居中红砖的应用将用材之美体现得淋漓尽致。二是蚵壳墙。泉州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沿海居民利用从海里打捞上来的牡蛎作为建筑材料砌筑外墙,称为蚵壳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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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儒家文化与工艺之美的形成体现为精美的民居装饰的多样手法。泉州传统民居装饰工艺巧夺天工、光彩夺目,装饰手法极为丰富,如石雕、木雕、砖雕、泥雕等,这些传统的制作工艺凝结了古代建筑师们的审美个性,展示了泉州传统民居艺术独特的工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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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与和谐之美的形成体现为和谐的生活环境的协调。唐宋时期,泉州是世界著名的贸易大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拥有发达的海上交通贸易。与此相适应,泉州的民居建筑环境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贸易繁荣、安居乐业、生活和谐的市井民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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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传统民居数量众多,分布广阔。截至2007年,通过对泉州城区内保护传统民居的调查,重点保护的民居与近代建筑就有614座。但是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泉州传统民居这一文化种群面临着不断衰退和老化的问题。虽然大多数泉州民居地处城市的核心区域,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但是内部生活基础配套设施陈旧、民居老化现象严重、周围居住环境恶劣,与其作为城市核心文化载体的地位极不相称。而这些传统的泉州民居大多数属于私人产权,政府难以完全纳入监管。民居的继承人对保护修缮工作意见不一,又没有足够的资金维修保护这些传统民居,从而使得泉州许多民居因为年久失修,受损现象严重。因此,要使物质老化、功能衰退的泉州传统民居重新焕发光彩,必须注重将民居保护与生活形态的重塑结合,才能使泉州传统民居艺术保持永久的艺术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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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施“双系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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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泉州传统民居保护过程中,当地政府引入了“双系统模式”。将民居保护工作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对传统民居物质形态的保护系统,实施必要的维修、抢救、保存;二是关注居住在传统民居内居民的经济、生活系统,完善民居内的基础设施,即为传统民居营造现代生活系统,以便在保护传统民居的文化价值的同时又能满足居民的现代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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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传统民居艺术的创造与闽南传统的生活方式关系密切,是对闽南地区文化生活形态的直接转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确立,将泉州传统民居艺术保护与生活形态重塑很好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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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采取多种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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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开发:将泉州传统民居艺术与闽南地方的南音、歌仔戏、博饼、提线木偶表演等地方文化特色相结合,引入民间资本,鼓励保护性商业开发,打造文化旅游的黄金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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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艺传承:将泉州传统民居艺术保护与闽南传统建筑技艺保护项结合,确立传承人,建立教育机制。泉州传统民居作为地域文化的载体,具有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属性。物质性是指民居具有挡风遮雨的实用功能性,同时传统民居文化又具有一定的非物质性,泉州许多传统民居的营造工艺是靠工匠们一代代口传心授而得以传承,一直以来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文字教材,是典型的活态文化。这些巧妙的营造技艺面临着逐渐消失、后继无人的困境。泉州民居的营造技艺也正处在衰退的边缘。从事这些工作的工匠年龄多为5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而且工匠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年轻人不愿意传承这一传统的营造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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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泉州民居不但只是保护原有的民居物质形态,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保存隐藏在民居物质形态背后的传统的建筑营造技艺。整理相关涉及泉州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的文献资料、口诀、制作工具、考古文物。建立传统民居的技艺传承人认定和保护的办法,确保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的传承。围绕泉州传统民居的营造技艺展开田野调查和记录工作,保护泉州民居的材料传统制作工艺,提倡鼓励传统手工技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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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生态保留传承的对策建议 民族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代代相传,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一套有效完整的传承机制。要保护民族传统文化,首先必须保护其传承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环境的变化,民族文化要正常延续需要建构适应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承机制,文化生态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构传统文化在新时期的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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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和培养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 在民族文化的传承机制中,传承者是最重要的要素,要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机制,首先要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如民间艺人是民间文化的主要传承者和创造者,这对于承袭、发展民间文化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这些人年龄偏大,许多人的生活情况不好。为此,要对民间艺人进行普查,建立各自的档案,对其掌握的技能和本人基本情况有十分详细地记载。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困难的民间艺人给予经济援助。要承认民间艺人的劳动和贡献,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给其授予某方面“艺术大师”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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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民族文化的传统载体和传承媒介 为民族文化寻求新的传承载体和媒介。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是民族文化传承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意义重大。一方面对于传统的文化传播载体和媒介能够保护的要实行保护,使其发挥传承文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于由于形势变化传统载体和媒介难以继续存在的,要通过研究寻求新的载体和媒介,如以旅游为载体,将民族文化纳入旅游业中。既可丰富了旅游的内容,民族文化也因此可实现了其经济价值,获得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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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和方法 寻求新的传承方式和方法。民族文化有其特定的传承方式,如大多数民族工艺以家传的方式传承,有的“传男不传女”,有的“传长不传幼”,有的“传内不传外”。保护民族文化要保护这些传承方式。民族文化新的传承方式既要能够适应现实的社会环境,又要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如通过民族艺术节来传播民族歌舞文化,通过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来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利用旅游观光景点和各地重大节庆展示各民族特色鲜明的民族传统服饰和歌舞艺术,通过影视剧、戏曲等方式将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美好的道德情操、乐观豁达的生活态度加以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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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开发利用为传统文化寻求新的生存土壤 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如果失去社会需求,民族文化就会消失。通过开发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可以为其寻求新的生存土壤。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既可以创造经济价值,又可以使这些文化事象得以传承。如,民族工艺、民族医药均可以进行产业开发,将民族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将民族文化溶于广大民众的现代生活,使其获得生存、发展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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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特色传统文化调整适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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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族文化之所以发生消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外来文化冲击下,不能有效地抵御或者不能进行有效地调适。要保护民族文化必须建立和完善传统民族文化的调整适应机制。这样在外来文化进入之时,本民族文化能够消化、吸收外来文化而不会被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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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文化生态的自组织适应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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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的自给自足性 中华文化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系统,具有文化的“自给自足”性,仅仅依靠自身便能够从无序达到有序,仅仅依靠自有的功能就可进行内部调整。这是一个文化发展的生态规律。如果我们把中华文化的发展看做是一个由内在矛盾的规定性决定的统一体,那么它的发展就绝不是零乱的、彼此毫无联系的,而是有其内在规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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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体系在其发展过程中,既有正常的稳定状态,也有运动变化的状态,在互相交流和融合过程中,没有充分调整的文化间的关系变得不协调和混乱时,就会影响到中华文化的生存。如果这种关系是协调的,在各种文化要素中就会形成一种共同的“基因”,这种“基因”具有与现代化社会需要相适应的一致性和同一性,由无数文化个体交织、融合、缔造在一起的中华文化系统就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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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要素的这种整合并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在协调和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融合,从而促进文化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这是中华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华文化之所以博大深厚,不仅是因为它源远流长,还因为它融合了各地区文化的长处,这使它成了一个有巨大生命力的整体,几千年来延绵不辍,不断壮大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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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的适应性 在多元文化的国家中,各族群的相互交往、族群成员间相互接触、各种民族文化的相互碰撞是必然现象。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接触所导致的群体及其成员的心理上和文化上的变化被称为“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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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适应表现出两个要点:一是文化适应产生的条件是各文化持续和直接的接触或相互交流;二是文化适应的结果是接触的人产生了文化或心理现象的某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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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适应包括两个层面:群体层面上的文化适应和个体层面上的文化适应。群体层面的文化适应包括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政治组织以及文化习俗的改变,而个体层面上的文化适应包括认同、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能力的改变,即个体所经历的心理变化以及对新环境的最终适应。从心理学角度看,文化适应主要以个体层面为主,研究者们提出了文化适应的模型理论并且进行了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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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维文化适应模型 一维模型最初是帕克和米勒在1921年提出,而后得到戈登(Gordon,1964)等人的进一步发展。戈登的一维模型把文化适应中的个体看做是处于一个连续体中,一端是保持原文化,另一端是原文化的丧失而接受主流文化,在这一连续体的中点上就是双文化现象,即个体既保持自己传统文化的某些方面又接受了基本的主流文化。但是戈登认为,双文化状态是暂时的,在文化适应过程中,个体原有的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被主流文化中的这些方面替代,个体受到主流文化的影响越多,受到原文化的影响就越小,而个体文化适应最终的结果必定是被主流文化所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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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模型把移民本族群文化和主流文化的接受和认为作为独立的维度进行描述。作为二维模型的开创者,贝瑞认为文化适应中的个体面临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是否趋向于保持本族群文化传统和身份。二是是否趋向于和主流群体接触并参与到主流群体中。通过个体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把个体在文化适应过程中采取的文化适应策略(acculturation strategy)分为四类,即:整合(integraion)、同化(assimilation)、分离(separation)、边缘化(margina lization)。所谓文化适应策略就是文化适应中的个体在与新文化直接接触过程中面对新文化冲击和文化变迁所采用的态度或应付方式。当非主流群体中的个体不想保持对自己文化的认同但寻求与其他文化的日常交往时,就会采取同化策略,当个体注重保持自己原文化而同时避免和其他文化交流时,采取的是隔离策略;如果个体既保持自己的原文化又保持和其他群体的日常交往时,个体采用的是整合的策略,而个体如果既没有保持自己文化的兴趣又不想和他群体有联系,个体采用的策略就是边缘化。贝瑞认为个体最为理想的文化适应策略是整合,而最为消极的策略是边缘化。一些对贝瑞四类文化适应策略的研究也证明个体最为偏向的是整合策略,采用整合策略的个体所经历的压力也比采用边缘化策略的个体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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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非主流群体来说,文化适应策略采取的前提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但事实上主流群体可能施加某种文化适应模式的影响从而限制了个体的选择。因此,产生了多维文化适应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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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模型是在贝瑞原来的二维模型上增加了第三个维度,即主流群体对非主流群体成员文化适应的影响,从而建立起来的。主流群体与非主流群体的文化适应取向会表现出四种态度:“多元文化主义”、“熔炉主义”、“隔离”和“排斥”。当主流群体要求非主流群体采取同化策略时,称为“熔炉主义(melting pot)”;当主流群体对非主流群体强加分离策略时,称为“隔离(segregation)”;强加边缘化策略称为“排斥(ex-clusion)”;而整合策略的取向为“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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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瑞斯(1997)提出了一个文化适应的多维模型,并命名为“交互性文化适应模型”(the interactivea cculturation model)。该模型试图整合移民的文化适应取向、主流群体的对移民文化适应取向所持的态度,以及文化群体中人际和群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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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布瑞斯认为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贝瑞的二维模型的第一个维度是测量移民文化认同,第二个维度是行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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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发展的实质是文化的融合性 中华文化生态系统具有发展性。文化的发展表现为不同特质的文化的相互作用。当一种文化的价值是其他文化所不具有的,这种价值就会为其他文化所吸取,从而促使文化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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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文化生态系统中,不管何种类型的文化,它首先既是民族的,又是区域的,同时是整体的中华文化。在社会发生变化时,不论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的社会因素,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都会产生,其不仅存在于整个中华文化体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于各民族的或地区的文化交互作用、彼此影响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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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它的文化体系愈是整合了不同的文化特质,那么其文化体系就愈丰富,愈有生命力,而一个文化体系愈丰富,它的整合能力就愈强。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发展的活力永远是在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借鉴和融合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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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在生态系统中,生态因子和形式的多样性是一切生态系统的固有特质,也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基础。所谓平衡,即是多样因子之间的平衡,所谓稳定,也是指系统中的各因子从激烈的矛盾对抗演化到矛盾逐渐消解,对待形成所呈现的形态。为此,没有多样性也就无所谓系统,更谈不上平衡和稳定。文化生态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遵循多样性规律也是必然的。多样性的文化生态要求文化大系统应是一个各种文化类型、各种文化模式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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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调整适应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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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机制 通过建立一系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营造一种机制,使本土文化能够抵御外来文化的不对称侵蚀,即在强势文化的冲击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文化能够成活,保证主要文化要素不会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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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合机制 通过改造传统文化的某些僵化体制,建立民族文化的融合机制。使本民族文化在与外来文化交流接触过程中,有较强的包容性,能够对外来文化进行吸纳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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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流机制 建立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机制。文化发展是在动态交流中实现的。一种不与其他民族文化接触、交流的文化是不可能长期生存和发展的。为此,要保护民族文化,必须使本民族文化处于与外来文化的交流之中,在与他族文化的交流中,使本民族文化获得充足的养料,为本民族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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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机制 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相结合。民族文化的生成环境由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组成,只注意自然生态,不注意文化生态,只重视文化生态而忽视自然生态都不利于文化生态的保护。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密不可分。任何文化生态都是自然与人文的结合。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体制等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而存在。文化生态建设要取得成效,必须同时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建设。许多民族文化事象不是孤立的存在,要与相应的自然生态结合才显出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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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特色传统文化沟通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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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本身就是开放的,既包括文化整体的开放,也包括文化的部分结构的开放,是全面的开放。文化运动的实际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信息、物质、能量”的交换,随时准备输出或接受某种文化信息因素。只有处于不断运动、不断交流中的文化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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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任何一种文化,不论是民族的还是区域的,都有多样的发展形式和具体内容,这些文化形式和具体内容处在不断变化更新之中。随着各民族、各地区间交流的频繁,各民族、各地区文化在同周围文化的冲突、交流、沟通、融合过程中,除了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点外,也不断地将自身文化的长处传播出去,文化之间的传播与吸收使文化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中华文化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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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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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科学发展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科学发展的观点。在对待他种文化的态度上要克服政治权力话语的影响,摈弃那种庸俗进化论的思维定式,不能将文化贴上“先进”或“落后”的标签。对待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简单地用“先进”或“落后”去评断,而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诠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绝对的先进或绝对的落后,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在先进中必隐伏着落后,在落后中亦必蕴含有先进。文化相对主义理论代表赫斯科维奇提出的观点不无借鉴作用。他认为,文化相对主义的核心是尊重差别并要求相互尊重,强调多种生活方式的价值,这种观点相对于文化中心论无疑是可取的。因为它强调不同文化各自的价值,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和谐共处。这种观点也是文化生态理论强调的文化生态位的观点。任何文化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够得以延续有赖于其在文化生态环境中的生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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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的心态接纳他种文化并非完全不需要选择。对于那些曾经或可能会给国家、民族甚或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的负面文化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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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差异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差异性的观点。对待不同的文化要承认不同文化中的差异,尊重并维护差异的存在。各种文化中的差异既是文化发展的客观必然,也是文化发展的动力所在。无论是西方文化,或者东方文化,在其发展中都融合了世界各地的文化元素,不同文化的差异构成了一个文化的宝库。意大利学者恩贝托·埃柯认为,人们发现的差别越多,能够承认的差别越多,就能生活得更好,就能更好地相聚在一种相互理解的氛围之中。差异是人类多姿多彩的文化的血液,是文化创新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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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差异性是各民族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凝聚着各民族的历史传统,体现着各民族特有的性格和精神风貌,并影响着各民族文化发展的总体方向。差异之所以能推动文化的发展和创新是因为它可以给审视者提供崭新的视角,将其与本土文化中的近似点整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超越提升,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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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求同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趋同的观点。对待不同文化的交流,要善于发掘不同文化中所存在的相近或相似的观念,加以现代性的阐释,以达成相互间的认同,从而建立起一种互补共存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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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于人类常常面临着同样的社会人生问题,因而在不同的文化中常常有些“不谋而合”的东西。例如,基督教的“博爱”观和儒家的“仁爱”观,佛教的“慈悲”观和伊斯兰的“行善”观,在这些不同文化的观念中贯穿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爱”,这样“爱”就成为不同文化传统都可以接受的普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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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对于人类所遭遇到的共同问题都会根据其不同的生活态度和不同的思维方式作出回答。考察和分析这些不同的反应可以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多的思考空间,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问题。对于不同文化中诸如此类的共性,应予以充分的发掘,使其成为多元文化展开交流、对话、商讨,进而达到求同存异,和谐发展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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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共存需要寻求大多数文明的共同点,而不是促进假设中的某个文明的普遍特征。在多元文明的世界里,文化的发展道路是弃绝普世主义,接受多样性和寻求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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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开放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开放包容的观点。文化的交流要以开放的心态接纳他种文化中的某些本土文化没有的东西,从而建立起一种外延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功能更齐全的文化体系。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中融入了西方先进的文化元素,美国文化的发展更是融入了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明。在接纳本族文化所没有的异族文化成分过程中,并非是原封不动地“拿来”,也不是简单地文化“相加”,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优化组合,将来源不同、性质各异、价值取向有别的文化整合到一起,使之更好地适应多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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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沟通和交流需要开放,更需要包容。接纳外族文化,需要有“海纳百川”的宽广视野,不能囿于任何保守主义或民族主义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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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共享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资源共享的观点。对待不同文化的交流,要善于发现他种文化中的“亮点”,以便获得人类思想发展上的资源共,从而推动学术进步和制度文明建设。在文化资源共享过程中坚持和而不同,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具有普适意义的人类经验的断层,避免思想的反复中断及文化资源的无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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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中,可以尽可能地实现现代科技文化资源共享,从而尽快地弥补自身的知识框架的缺陷,以走出科学技术滞后的困境。另一方面,西方的科学技术文明亦需从东方传统文化内在超越的道德观念中获得走出困境的启迪,正视科学技术的人道方向,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负面效应的产生。文化的沟通交流在这样一个自省反思、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将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对立,超越真理与价值的隔阂,为道德注入科学之光,为知识注入道德智慧,从而建立起一种适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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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创新观 文化的沟通和交流要坚持创新的观点。不同文化的发展需要扩大交流,展开对话,共同创新。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交流手段,使得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对话的路子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加深。在不同文化的不断交流碰撞中会产生新的观念、新的精神、新的风尚,传统文化因此也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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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性的文化背景下,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只要本着和而不同的原则,对任何文化专制主义、文化霸权主义加以否定,对激进和保守的对立关系加以消解,对各种文化话语的偏颇、误区和盲点加以克服,在公正平等、和谐发展的原则指导下,以宽容的胸怀、民主的精神、多元的价值观,在一些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上展开深层次的对话,必能创造出各种文化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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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坚持文化沟通交流的科学发展观、差异观、求同观、开放观、共享观和创新观,有助于建立起一种更加开放、更具包容性的民族文化体系。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有许多值得继承和发扬的原创精神,这些精神对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审美情趣、思维模式产生深远而又常新的影响。但是这些梁启超称之为“根本精神”的东西又常与由于时代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的需要而派生出的许多负面的东西纠缠在一起。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在与外来文化的互动交流中不断提升。此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西方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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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沟通交流的主要障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沟通交流中如何做到求同存异、和而不同,避免传统文化的边缘化,实现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平衡,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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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无形文化的边缘化 我国传统的无形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无形资产价值极高。由于传统无形文化发展源远流长,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越发显得不能与时俱进,因此,传统的无形文化遗产要面对受众流失、技艺失传、后继无人等问题。在现代科技文化的冲击下,现代的技术、工艺、产品、娱乐方式更能够获得大众的认同,而传统的、古老的、非主流的无形文化遗产越来越不为人知,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无形文化遗产的生存危机使得传统文化的发展面临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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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生活方式的国际化 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使得人们在强烈感受到西方先进科技文明的魅力的同时,也在下意识的学习并接受着西方的生活文化,追求生活方式国际化的现象随处可见。从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到消费观念、消费消费行为,无不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冲击着人们的态度、观念,也改变着文化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的发展在生活方式国际化的影响下面临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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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认同的分歧化 改革开放以后,外来西方文化得到了大部分中国人的认同,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西方文化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有的已经远远超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输出之路却是屡屡受挫。例如,中医,作为国粹之一的中国传统医学,有着光辉灿烂的历史和深厚的积淀,当我们无不自豪地把中医向世界推出时,得到的回应是令人始料不及的。西方人不但不接受中医,甚至否认中医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中医在世界上处于非常尴尬的境遇当中。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不断融合外来文化的同时,却很少融进他国文化之中,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发展面临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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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文化与文化之间都是平等的,之所以出现文化交流中的不平衡状况,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地位的高低造成文化交流的差异,强势经济决定强势文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传播的途径多寡造成文化交流的差异,强大的信息输出决定强大的文化输出。在科技飞跃发展的新世纪,各国、各民族文化广泛交流、相互传播、彼此渗透、相互融合产生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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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域特色传统文化价值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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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价值构成 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具有巨大的价值,包括有形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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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传统文化的无形资产价值的体现方式其实就是对文化价值内涵的表述,包括:中华文明、创造精神、价值观、文化传统等,也包括历史上的设计、技术、工艺、艺术、文学等方面成就,以及与某一重要历史事件、礼仪习俗、思想观念、宗教信仰之间可感知的直接联系等。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有形资产价值的体现方式是其使用价值的利用。这需要通过人的参与(主要是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利用)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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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经济性的双重属性,使得传统文化的价值也具有多元性。传统文化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既体现为民族精神的文化内涵价值,也体现为现代知识产权价值;传统文化的有形资产的价值包括教育和科研价值,也包括产业开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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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价值,只有通过其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传统文化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在传统文化的利用中应该更多考虑其社会效益,应该是以公益性为主、兼顾产业化开发利用,以产业开发利用促进其公益性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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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的价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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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民族文化内涵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语言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传统文化的核心是本民族同的价值观,包括习俗、道德、法律、礼仪、制度、宗教等。发展传统文化不仅可以向外界展示我国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也可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地先进的文化,同时可以凝聚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保持凝聚力和亲和力,保护民族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的记忆和根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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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途径的传统文化价值利用方式,传承、旅游、宣传、教育、展示、科研、艺术化、商业化等途径有利于发掘、整理和提炼那些最具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神话故事、民间传说、民间艺术、舞蹈、戏曲、音乐、美术、服饰、饮食、接待礼仪、图腾崇拜等民族文化资源,提升传统文化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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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挥文化公益性功能 经过千百年来创造出来的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人类社会文化传播交流中,充分发挥了经世致用的价值取向的社会功能,其价值远远超出文化本身的范围,成为民族团结的象征。积极抢救和开发民族传统文化,对提高民族地位,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推进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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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具有精神教育价值: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遗存是具有教化功能的精神教育资源,能够形成国家共同意识,树立国家、民族荣誉感,加强爱国主义,陶冶人的情操,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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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传统文化种类丰富,其在人文历史和技术领域都成为重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不可或缺的科学研究资源,对于社会科学研究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文献和实证价值,对于自然科学研究传统文化具有基础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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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度产业化开发 传统文化具有的经济功能可以为社会创造价值,成为重要的产业开发资源。传统文化作为产业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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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价值特性。利用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差异吸引旅游者,是文化旅游开发的切入点。传统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具有高品位性。历史悠久、风格独特、艺术品位高,这是确保文化旅游开发成功的重要因素。传统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具有可展示性。发掘和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为游人参观欣赏提供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其对外可展示性和参与性就非常重要。对传统文化的旅游开发,不仅能提高旅游产品的档次,而且也能实现旅游经济效益,从而发挥传统文化的经济功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可以促进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此外,旅游业可以支持旅游资源和产品创新,强化地域文化特色,发挥地域优势,产生更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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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多重开发价值。传统文化所承载的丰富的知识和文化信息,包含多彩的文化内涵,有形文化资源和无形文化资源本身就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发展文化产业既有利于传统文化价值和知识信息的传播,又可以取得良好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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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传统文化的价值只有通过合理利用才能实现。传统文化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在传统文化的利用中应该更多考虑其社会效益,也决定了文化事业应该是以公益性为主的社会事业。而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必须通过合理的产业开发和利用才能完整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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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商业价值转化中的误区 传统文化的价值转化与利用要区分公益价值与商业价值。传统文化公益价值的转化涉及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目的在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凝聚民族精神,提升民族文化内涵,发挥传统文化的教化、科研功能。传统文化公益价值的转化与利用,主要的误区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表面化、孤立化,忽略了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主要原因是由于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造成的。因此,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利用关系到传统文化公益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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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开发的大众化导致传统文化特色的消失 传统文化商业开发利用的大众化趋势导致传统文化特色的消失,尤其是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呈现同化、退化趋向。原来的民族传统文化特征在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逐渐消失并被异族文化和外来文化所取代的现象越发严重,传统民族文化本来具有的真实性、古朴性、神秘性和有别于他族文化的独特性逐渐被同化。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开发,异族异地文化的引入,地区政府和旅游开发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满足游客的需要,任意包装民族文化,从而丢掉了民族文化真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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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民族文化同化的过程中,其退化的现象更是文化变异的必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的增多,语言的汉化,民族服饰的时代化,建筑风格的洋化,民俗民风的时尚化,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文化符号在慢慢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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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开发的快速化导致文化生态环境恶化的加速 传统文化底蕴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现代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其发展经济靠的是自然资源输,除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的耗竭以外,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其传统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起步晚、基础差、资金严重短缺、可进入性差、景区间距大、运输成本高。这些因素在快速发展地区经济的导向下越发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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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导致传统文化肤浅地接受外来文化模式和消费模式,传统的生活方式被抛弃。作为传统文化活的载体,当地居民既是民俗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又是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真正体现者,其自身的变异,本身也导致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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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开发的简单化导致文化资产运作的落后 多元化的传统文化资源成为开发多元文化产品得天独厚的资产条件。在对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简单化、原始化、手工化现象普遍,开发手段的原始化并不能保证传统文化的原真性,传统文化原生态的保护要依据科学手段,合理运作,全面规划。依靠传统的家庭作坊式生产方式,既无法形成产品的规模效应,又不能适应市场化进程,甚至导致传统文化被简单地过度商品化,动员式、仿照式、套用式的发展失去了传统文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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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科学性,不能从史学、文学、艺术和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去深究传统文化的内涵与价值,使得文化产品开发缺乏文化品味和民族个性,简单化、雷同化,模式化开发模式窒息了传统文化鲜活的生命力,也破坏了传统文化价值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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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域特色传统文化协调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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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地域特色的文化保护要处理好文化生态环境中的各种文化资源的生态关系,在传统文化开发利用中要处理好产业结构中各种成分的制约关系。保持各种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会避免文化产业开发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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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的生态关系协调 传统文化资源的内容极其丰富,各种文化资源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从文化生态关系的角度分析,既包括人文和自然的关系,还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关系、文化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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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质文化资源与非物质文化资源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表现手段和传承方式的不同。其主要分别在于有形与无形物质表现和存在的差异。因此,分析文化资源的生态关系从文化资源的存在形式入手可以深入考察物质文化资源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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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质为载体的物质文化资源保存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规模和影响大。而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存相对于物质文化资源而言难度更大,传播范围小,规模和影响上都比较小。例如,文字作品和口头作品。物质文化资源在保存、延续和传播上相对于非物质文化资源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并逐渐成为主流的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资源则固守民间阵地,直接反映民间社会的思想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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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作为人类文明不同的表现形式,都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从发展时间上来说,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产生早于物质文化资源的产生。在人类尚未发明文字之前的漫长年代,史诗、传说、习俗以及原始宗教等早期文明成果都以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存在。而在文字产生后,这些非物质文化资源又为物质文化资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即使在物质文化资源已经成为主流文化之后,非物质文化资源依然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为物质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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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资源由于其保存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规模和影响大而具有强大的渗透能力,对同时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也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人类物质成就高度发达的今天,与大众传媒紧密结合的物质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迅速强化,对非物质文化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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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实践发展中,物质文化资源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力度与范围是不平衡、不协调的。长期以来,由于物质文化占据了人类社会主流文化的位置。这使得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人类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的关注集中于有形的、物质文化资源,可能是物质文化遗资源以物质为载体,更容易发现、保存和传播有关系。而非物质文化遗资源则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但是,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成果的两个支柱,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都具有不可替代性,两者的关系是和谐共生、协调平凡衡的。尤其是非物质文化根植于民间,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状态具体、直接和鲜活的表现,其浓郁的民族性、地方性是探究人类文明多样性和文化生命力的珍贵资料。但是,与物质文化相比,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物质载体,在保存和传播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限制。这也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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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产业生态结构的协调 文化作为人类交流的社会化积淀,其利用和开发催生了多种文化产品,并产生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种互相依存的业态。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和丰富性,导致以文化为资源的文化产业内部结构极其复杂,文化产业的合理发展需要产业内部结构的协调与平衡,这也有助于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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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文化产业具有公共与商业双重属性,加上文化产业的多个产业集群效应,文化产业的生存发展所牵涉的环境因素和关系也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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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文化与生态的关系来看,文化的变化源自对环境的适应,文化适应环境的过程是一个生态过程。文化生态学认为在原有的生物层之上存在一个文化层,生物层和文化层之间存在共生关系,由此演绎出不同文化类型及模式的产生发展。与整个文化产业的生存发展相关联的因素和整体环境与生态学的理论概念有相通之处。树立健康的生态观,以实现文化产业及整体环境的协调平衡发展极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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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生态角度来看,文化反映了自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并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环境,具体关系结构极为复杂,见图4-3。影响文化发展的各种复杂变量间的关系有多个方面,特别是科学技术、经济体制、社会组织以及价值观念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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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生态环境中,社会主体和自然界中有四层关系:价值观念(风俗、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观念形态的文化)、社会组织、经济体制、科学技术。主体社会在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最终通过科学技术直接对自然界发挥主体作用,自然界则通过环境作用最终影响社会主体。其中,文化是作为基础因素存在于价值观念中,并表现在社会组织和经济体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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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生态关系是以文化产业为核心而形成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关系的总和,这些生态关系的总和构成了文化产业生存发展的整体环境。文化产业在这些生态关系的动态生态平衡中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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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的生态环境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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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的生态环境是一系列复杂的生态关系总和。综合考虑文化产业的发展因素、制约关系和生态平衡需求,以文化产业为中心,可以抽象出四个不同的文化资源属性,即: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自然文化、人文文化,周边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环境,包括:经济体制、产业政策、社会组织、其他产业。图4-3反映了文化产业的整体生态关系。中心体现着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三个基石:技术、经济、艺术,现代文化产业的成功脱离不了有力技术的支持、艺术价值的体现和经济效益的取得;自然文化、人文文化、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由文化产业基础因素的层次抽象而来,既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它们之间形成了四对生态关系:人文和自然的关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关系、文化遗产和文化遗存的关系、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外部环境中的产业政策、经济体制、社会组织、其他产业都会对文化产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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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这个文化产业生态关系体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变动、任何一组关系的失衡都会通过整个生态系统对文化产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从生态学的角度审视文化产业,把握文化产业环境中的各种生态关系,以实现良好的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的生态平衡、关系协调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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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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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文化生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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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应从整体生态系统的角度关注文化生态危机。文化的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人为干扰和改变文化发展的客观生态过程将会导致文化生态危机。为此,实践中无论是文化的公益性发展,还是文化的商业化运作,都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防止文化资源的粗放利用,避免短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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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危机的主要表现 文化生态危机的主要表现是资源的危机。文化资源是文化生态系统最重要的构成要素,类似于自然生态环境中的生物种群,是生态系统的最基本单元。文化资源不能保持其生命力,整个系统将会面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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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过度利用的危机 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文化生态系统的影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产品及旅游吸引物价值的提升必然要增加文化含量,于是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就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途径。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文化产业,将传统文化资源不加分类地普遍开发。然而,传统文化资源的利用只有适度地开发利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实的情形是一些地方为了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出现了对民族文化资源掠夺式开发的现象,例如,将地域文化资源一网打尽,全部进行商业化运作,没有突出特色,没有突出精品,进行粗放方式经营,没有发挥传统文化资源的全部价值,资源浪费使用,结果造成许多民族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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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的过度使用将导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加剧,导致资源的枯竭。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适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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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文化资源泛化滥用的危机 传统文化资源被滥用的现象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最为普遍。例如,在自然景点建立众多民俗景观,景区内均有民俗表演,大量文化旅游产品被生产出来。但由于开发的片面化导致一些民俗景观、民俗表演及民俗旅游文化纪念品与传统特色民族的原生文化相差甚远,各地区旅游文化商品大多雷同,缺乏差异化优势,导致传统文化被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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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滥用只是借传统文化之名,而无传统文化之实,对于真正的传统文化并没有起到发扬光大的作用,反而丢掉了传统文化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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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资源流失消亡的危机 对传统文化产业化的开发如果缺乏合理规划,将导致文化资源流失消亡。由于传统文化市场价值较高,导致民族文化遗产物被大规模民间收购,大量雕刻品、古籍、书画、工艺品、乐器、民族服饰、盛物器皿等民间保存的文化遗产物品被倒卖、收购、流失海外。由于商业意识的泛滥,不少民间习俗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在强大的现代文明冲击下逐渐消失。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许多民间工艺和技术由于掌握该技术的艺人的去世而失传,这些曾经影响少数民族世世代代的艺术成为绝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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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的消亡正如自然界物种的消亡一样是不可逆转的,将会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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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民族地区开发的推进,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环境将会受到更加强烈的冲击。首先,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民族地区与外界的联系会更加紧密,经济一体化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民族传统文化也必然会受冲击。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大众传播媒介改变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方式,民族传统生活方式也会受影响。最后,随着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扩大,外来人口会明显增加,人口流动必然带来多元文化的交汇激荡,民族地区本土文化必然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何有效地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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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危机的理论阐释 导致文化生态环境不可持续发展的现象极其普遍,原因也各不相同分。从文化生态学理论角度来看,文化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由于文化生态环境的发展受到干扰和破坏导致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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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环境的基本生态过程是客观的 自然生态环境中的基本生态过程是一种自发的、自然而然的客观过程。例如,20世纪80年代,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大片原始森林受强龙卷风破坏,加上长期大规模高强度机械采伐活动,破坏了幼树幼苗、地表植被和土壤结构,严重干扰了原始森林内的生态过程,造成水土流失和周边原始林接连倒伏。再如,在滇西北虎跳峡东南岸丽江一侧峭壁上由于开凿了一条公路,改变了当地的地质条件,山体出现多处崩塌,并在江边形成倒石堆,那里的使自然环境和旅游景观都受到严重损害。这些现象实质上是生态系统中基本生态过程被干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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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学原理,基本生态过程包括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是由系统内群落的结构来控制或调节的,基本生态过程的变化影响粮食生产、人类健康与生存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群落与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特征总是通过基本的生态过程来表达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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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域文化生态系统而言,其基本生态过程的驱动力在于文化种群的延续与量的积累,从而实现文化生态系统的波动、演替和更新。由于正常的文化生态过程被干扰,生态平衡就会受到破坏,一旦超过文化生态系统的波动范围,文化生态结构就变得无序,生态系统的延续、自适应功能也受到损害,从而导致文化生态系统的逆向演替,使区域文化生态系统达到崩溃的边缘。因此,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的正常进行,按照文化发展的规律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有利于保证文化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从而促进文化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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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系统具有环境承载力界限 从生态学角度,“承载力”是指某一特定空间或区域的接纳、包容能力。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承载力表示资源能够承受的最利用量,也就是资源开发的生态容量,即在特定时期内,某资源生态系统能够正常发挥整体功能所能承载的最大开发利用数量。环境承载力问题是资源开发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承载力具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并不是无限扩充。尤其是当人们对环境承载力认识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合理规划,有效地限制人类的资源开发强度,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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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系统中,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样存在环境承载力问题。无节制、超容量的开发是一种粗放式开发,违背了环境承载力规律。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资源、生态环境、服务水平、基础设施以及社会文化容量,盲目扩大规模,将导致文化资源利用效率下降,文化资源枯竭,一旦超过资源开发的临界值,就会呈现出全新的平衡,原有的文化生态系统规律将被打破,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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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利用是长期的 按照生态学的观点,生态价值是指地球生物圈作为生命维持系统或人类生存的价值,或称为生存价值。它是自然界物质生产过程创造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因而应该看作是最高价值。生态价值涉及自然界的消遣价值、美学价值、生命价值和科学价值等诸多方面,它是自然界价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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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生态系统中,生态价值是基于一定的区域环境和各个民族共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价值总和。对文化资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实际上破坏了其生态价值的产生机制。实践中不顾文化生态系统创造生态价值的能力,过度开发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超前消费传统文化的生态价值,将导致严重的“生态赤字”。对生态价值的严重透支达到一定程度,文化生态系统就会“破产”。由于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为了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生产力,人类只能消费其中的“利息”,避免“生态赤字”,最终实现传统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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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持文化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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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文化生态危机,有效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还要注意保持文化生态平衡。在防止文化资源消亡的基础上,要保持文化的多样性,给与不同种类的特色文化同样的对待,尤其是濒危的、古老的、极其珍贵稀有的民族地域文化更加需要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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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平衡的基本原理 按照文化生态学理论,文化生态系统是一个要素共生的系统,是一个循环再生的系统,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遵循文化生态系统共生规律、循环再生规律及自我调节规律,将有助于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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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生态系统共生原理 文化生态系统是以环境为基础,以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为基本方面的,以当地居民为依托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区域文化生态系统内各子系统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每个子系统的变化都将影响到整体的变化。子系统间的相互联系是通过区域内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来实现的。区域文化生态系统中的各个生态子系统经过长期的演变,已经形成稳定协调的关系,物质、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运行正常,形成有序的共生系统。根据系统学原理,系统内任何子系统的存在都是互为前提、相互作用的。传统文化的缺失,或者部分传统文化资源的消亡将导致现代文化系统的过分发达,使得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发展严重不平衡,必然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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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生态系统循环再生原理 区域文化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并形成具有一定的组成要素和功能的自组织结构。只有掌握系统运行的规律,建立和完善这种循环再生机制,才能实现物质在其中反复流动和充分利用,这样既提高文化资源利用率,还可以避免破坏文化生态环境,进而实现区域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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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文化生态系统中,在利用文化资源、消费文化产品时,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充分发挥地域文化特色,并采取过程控制,而不从源头上调控文化资源自组织结构的顺利运行,包括对文化资源利用的合理化化和资源浪费的最小化。可以通过保护文化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限制过度使用文化资源、适度产业化开发、控制商品化规模等措施,并注重文化的传承,以促进文化生态系统的循环再生,实现文化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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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原理 在文化生态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发展过程都受到某些限制因子或反馈机制的制约作用,也得到某种利导因子或负反馈机制的促进作用。进程稳定的文化生态系统,种种正负反馈机制是相互平衡的。因而在开发传统文化资源时,必须注意尊重这种反馈机制的作用,如果施加了某种反馈作用,首先要保证在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范围之内,或用适当的反馈进行“文化生态补偿”。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由于物种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随生物多样性增加而增加,即负反馈作用更强烈,如果某一反馈中断,其他反馈进行替代和弥补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文化生态系统中,保持适当的地域文化多样性是维持文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保护文化生态系统内的自然与社会环境资源,维持文化繁荣,以及特色文化的丰富多彩,使区域文化生态系统更稳定,生产力更高,自我调节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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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文化生态开发的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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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文化生态环境 维护文化生态系统平衡要对文化资源进行生态开发,这是以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永续利用为基础,以人类社会持续发展为目标,使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互协调的资源开发模式。区域文化资源的生态开发要注重文化生态资源科学规划和管理,这是维护文化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进行文化生态系统规划要运用生态学原理对区域文化资源进行科学调查、合理布局,优化区域文化系统结构。区域文化资源开发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居民生活文化背景,要尊重和维持基本文化生态过程。重要的是提高环境承载力,使各类文化环境资源协调配合,完善文化生态系统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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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持文化生态位 遵循生态位原理,促进文化生态系统要素协调共生,是文化生态平衡的客观要求。生态位是生态单元在特定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自然界中,竞争的结果是一些个体被淘汰,种群内的个体数量减少,或者是某些种群被排斥而消失,或者是生态位得以分离而共存,使物种占据大的生态位。自然界的这种现象对区域文化生态系统的竞争和资源开发等具有独特的指导功能和积极的启示作用。生态位概念越来越多地同竞争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区域文化资源开发的良性竞争,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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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化生态系统而言,系统内的文化多样性决定了各种文化之间的必然存在主次,以及生态位的不同。每一种文化,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其特定的生态位,并发挥特定的作用。尊重每一种不同的文化就是承认其生态位,保持每一种文化的生态位有利于实现系统的和谐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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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文化多样性 一定的文化只有在一定的文化生态系统中才能获得它生命运动的客观机制。这是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文化自身环境在内的一个综合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生存和生长发育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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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生态系统得以延续并保持自身活力的重要条件是文化的多样性的存在。文化多样性为中华文化汲取其他文化的精髓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恰恰是中华文化生态系统创造性与活力的重要表现。中华文化系统内部不同文化因素之间的交流无疑是中华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类文化自觉的反映中华文化的基本文化特征,体现中华文化的共性内容,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丰富了中华文化,影响着中华文化的变革。因此,要充分认识到中华文化多样性和统一性的辩证关系,加强多样性文化与整个中华文化生态系统之间的互补性和交融性,建设开放、多元、相容的以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中华文化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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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方位深层次对外开放,中华文化活动的空间得以拓展,国际范围内各种精神文化力量的相互激荡提出的挑战,各种全球性文化问题提出来的多学科联合探索的要求,为中国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文化生态功能和文化环境保证。在文化交流上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把具有中国特色、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介绍给世界,在世界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最终在吸纳古今中外文化营养的同时整合、交融,才能创造出一种多样兼容、多样一体的中华民族自己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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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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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方面存在诸多矛盾,实践中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近几年来,中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被宣布提出申报世界遗产。各地纷纷申报世界遗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驱动力是经济因素。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其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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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传统文化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开发是保护的基础。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其展示历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功能,不能以损害遗产为代价,不能进行超负荷掠夺式的开发。因此,在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利用遗产资源获取利益,壮大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一开发一利用一发展一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并带动相邻周边区域发展,共同构筑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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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发展文化产业,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不能把经济价值作为惟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立足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树立文化资源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价值的正确观念,不仅关心其旅游观光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要注重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遗产资源的保护,树立新的文化产业发展观,实现传统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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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传统文化依法保护与开发观念 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显得很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通知及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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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物保护法》规定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规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颁布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很少。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使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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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传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推进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制化,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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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文化资源科学规划观念 传统文化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其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高度严谨性、交叉性、综合性。因而,传统文化资源保护是十分广泛、复杂的领域。文化保护的科学技术包括对保护的各种对象、损害的原因及修复等专门研究,其中包含有专门或综合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等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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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文化资源既是经济资源,又是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中,应充分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传统文化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虚拟技术,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历史文化的数字化战略,推动历史文化进入数字化时代,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和保护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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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新文化遗产教育理念 在进行传统文化保护的教育方面国外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各国各有特色。如在西班牙,中小学校都开设了世界遗产的保护课程,这样能保证公民从小就形成了解、尊重和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西班牙国内有很多遗产保护与古迹修复学校,培养专门的古迹修复人员。意大利也非常注意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每年组织遗产文化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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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是过度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因此,要从根源上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必须开展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遗产保护的知识和理念,树立全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广泛度。政府应大力支持文化遗产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将文化遗产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关课程,普及遗产知识,制定市民教育培训年计划,提高市民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知识和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广播、电视、书刊、网络等对公众进行遗产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遗产地的志愿者活动和宣传月等活动,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促进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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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地域特色文化生态环境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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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生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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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文化资源的生态保护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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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MS原则与政策选择 SMS(Safe Minimum Standard最低安全标准)评价原则,最初是用于解决濒危物种的保护问题的。SMS原则认为,物种的再生性存在于一定的阈限之内,一旦物种(或资源)的利用超过了这个阈限,进一步的利用就将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最终导致生态破坏,资源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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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文化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时,特别是在开发与保护两者利益不能兼顾,相互存在对立情况时,可以借鉴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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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社会必须在两种可能性中选择其一:一是进行文化资源开发,获得经济收益,这种收益假定为X;二是进行文化资源保护,保持其原生状态,这种保护对未来的价值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价值为0,即没有任何经济价值,故称之为可能性A;另一种可能是经济价值为Y,且称之为可能性B。这样不同政策选择时决定着最大的社会损失(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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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不同政策选择的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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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MS评价原则,采取文化资源开发政策时,最大社会损失发生在原生文化对未来具有巨大价值Y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值为Y-X;采取保护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发生在原生文化对未来并无价值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值为X。而最终选择哪一种政策,还取决于X与Y值的比较。如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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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MS原则与文化生态保护 上述原则与不同的政策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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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有些文化资源的开发就是对文化生态的保护。例如,民间文化在工业化冲击下逐渐走向消失,为保护此类文化可以将其产业化运作创造经济效益,同时也是这一文化得到生存。另一方面,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本身也存在冲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文化资源的唯一独特性,其远期未来价值Y往往远远大于现期开发价值X。因而保护更具有深远意义。在这方面实践中虽有成功的经验,但更多的是教训。例如,城市发展破坏了民间传统文化栖息地,使得传统文化失去载体。应用SMS生态评价原则可以使政府对文化资源的配置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避免文化领域存在着重复建设、一哄而上、资源浪费甚至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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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虽然是一种可重复利用的资源,但它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复、再生。因此,在文化资源开发研究时必须考虑到文化资源的生态学价值维度,这不仅仅是出于文化的精神价值观念的考虑,也是出于文化资本的经济利益和价值角度的考虑。同时,文化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外显与对象化表现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之中。因此,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必然呈现为社会系统的整体协调运行。这种整体性一旦遭到破坏,必然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被扭曲,最终危及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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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文化资源的生态开发利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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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基础,但同时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整体生态工程又具有其重要的价值属性。坚持文化生态保护和文化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把握好文化开发与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又要强化文化资源生态开发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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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需要妥善地处理各种相关的生态关系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和互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会导致资源的耗竭甚至系统的崩溃。不同于其他生物系统,文化生态关系的平衡和发展更依赖于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充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尽量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协调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生态关系,为此要从生态战略高度认识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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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文化资源的开发以保护为根本宗旨 从人类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来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的。保护是前提和基础,只有文化遗存的存在才谈得上开发和利用。而合理、适度、有序的开发利用对保护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永远不开发利用的文化遗存是没有价值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开发利用不单是经济增长的问题,更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理念,要使全社会的成员都能分享到文化资源保护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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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是前提,也是实现传承、永续利用的基础。我国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丰富的想象力、创造力,是民族智慧的结晶。保护文化遗存、保持文化传承,对于凝聚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增强自我认同与民族自豪感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文化基础意义;同时,保护文化遗存也是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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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注文化生态空间的公共性与商业性的互补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者的分途发展源自两者的不同侧重。文化事业的公共性趋向社会效益,文化产业的商业性趋向经济效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两者的协调发展是保证文化产业健康生态关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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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化事业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优越的人文素质环境,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为大众提供较低的知识信息获取渠道,可以在更大范围上满足大众的精神和文化需求;更重要的是,文化事业的优劣水平直接影响着大众的文化素质,其发展程度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水平,这对于创造优越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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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具有互补发展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文化资源都适合被商业化开发而纳入到文化产业的体系中去,要加强文化遗产资源公共管理与行政干预,并引入社区参与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开发带来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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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现文化资源的分类利用 文化资源科学开发应该体现分类原则。一类是可以转化为商品的传统文化资源,应用市场的机制进行整合,以实现民族文化的资本化运作。另一类不适宜转化为商品的传统文化资源则应以保护为主,将它们作为文化的表征保存下来。其实质就是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也就是一个科学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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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文化资源的社会价值得到展现的过程中,它的经济价值才能够得到实现。经济价值又是现阶段文化资源保护的物质保证。所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分类原则,才能将文化资源自身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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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生态集成与民族生态文化村建设 对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生态规律。对文化资源的多维开发能够进一步提供区域经济集成生态,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并对于具有原生态特色的地方民族区域进行生态文化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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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资源的科学利用与保护需要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进步以及遗产保护、环境改善视为一个因素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复杂生态系统,以求得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发展中,生态系统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从文化学的角度看,人的观念是文化的核心,是文化的深层结构,人的观念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整个文化的发展变迁,以人为本就是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必须以大众的文化需要为核心,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造一种更为丰富多彩的更适宜人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更为丰富的精神文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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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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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投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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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入与产出比较 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传统文化资源也在发挥着经济、教育和科研功能。从投入方面看,日常的管理、维护、研究需要资金投入;从产出的角度看,传统文化资源对国民经济有巨大的贡献。表5-2显示了“十五”期间文物系统的财政投人状况、业内经济增加值以及对国民经济贡献的估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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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物业内经济增加值看,“十五”期间年度经济增加值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财政投入的增加(2003年由于“非典”疫情使得业内的经济增值略有下降)。甚至从2004年起,文物业内的经济增值总量已经超出了同期的财政投入,也即是说,不考虑文物业所带动的其他产业的经济增长这种外部性,文物业本身的经济收益已经足以弥补财政投入花费。同时,“十五”期间业内经济增长仍处于边际成本较低的阶段。文物业内单位投入的效益较高,仅从业内考虑,每增加1元的投入都将带来超出1元甚至两元的收益。从边际成本曲线的角度分析,传统文化事业从业内经济增长考虑,其边际成本处于上升阶段,但是边际成本仍然很低,距离收益最大化的状态还有较大距离,目前每单位投入可获得超出投入的收益,应当增加投入,直到每元钱产出的边际成本等于1则获得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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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2001—2005年文物系统投入与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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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投入状况比较 我国传统文化事业在财政投入上存在相当大的缺口,仅文物系统内的经济边际增加值就高出边际成本的1倍以上,加之传统文化资源还具有其他功能以及对其他产业的贡献,其投入更显得不足。整体的状况如此,各省在投入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与文物资源量有关,还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重视程度相关。从平均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各地区传统文化事业的投入水平,主要是平均投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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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平均投入增长情况 各省份有着规模不同的文化遗产资源,各省份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文物资源大省对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要高,而有时却面临着财政上的压力;有些文物资源量少而经济又比较发达的地区,仅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不多的一部分资金就能推动当地的文化遗产事业。由于类似的这些因素,各地区传统文化事业的投入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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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2001—2005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均投入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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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2001—2005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均投入增长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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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是2001—2005年间,全国以及各省份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计算的平均经济投入及年平均增长情况,其中全国平均水平由2001年的每单位175.5万元增加为2005年的312.5万元,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5.52%。绝大多数省份的单位投入都有显著增加,说明这些地区“十五”期间对文化事业增加了相当大的投入,例如北京市的年投入增长率超过80%,投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的省份有22个。也有一些省份投入量增长不足,甚至减少。在4个单位投入量减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里,重庆市的投入年平均减少20%多,青海省的年平均减少量也达到7%以上,这些地区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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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表明,一些省份在文化事业的投入上不仅绝对量有了较大的增加,相对GDP的比重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如北京市,前两年比重不足GDP的5×10-6,而后3年增加达到GDP比重的1×10-5以上。纵观“十五”期间5年的数值,能够明显看出各省的单位投入量占GDP的比重是有所增加还是有所减少。一些省份在文化事业的投入上已经达到了该地区GDP总量相对较大的比重,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西、海南、重庆、西藏、青海、宁夏。而其中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省份,如广西、青海、宁夏等,尽管在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绝对量较低,但是相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这种类型的地区在文化事业的投入上需要中央政策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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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2001—2005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投入占当地GDP比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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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2001—2005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投入占当地GDP比重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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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2001—2005年各地平均所得经济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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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2001—2005年各地平均所得经济投入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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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是2001—2005年间,全国以及各省份按照机构数计算的平均经济投入,其中全国平均水平由2001年的每单位60.1万元增加为2005年的98.8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3.23%。因此,不论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计算还是以机构数计算我国对文化遗产事业每单位的投入量的年平均增长率都超出经济年增长率。一些绝对量增长较大的省份仍然具有较高的增长率,如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而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青海省同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投入减少。其中重庆市的年递减率超过20%,而青海省也有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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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显示了以机构数为基准的各省平均投入占当地GDP的比重,很明显可以看出,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地区的平均投入量超出当地GDP的1×10-5,为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中只有北京市为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均为不发达地区。而不发达地区的相对重视程度已经很高,显然这种情况下没有中央的政策倾斜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就难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单位投入量反而很少,如辽宁、江苏、山东、广东等省,原因可能是这类地区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身基础较好且在市场化条件下盈利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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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是“十五”期间各省平均投入状况及排名(分别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和机构数为基准计算)。全国“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投入量为1127.6万元,而每个文物保护单位投入量为367.3万元。由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和机构数不具备可比性,因此两种基准计算的平均值并不具备可比性,但是表达和测算的概念是相同的。因此,从排名中可以看出,以两种基准计算得出的各省排名没有出现太大的差异,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主要是某些省份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与机构数不成比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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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文化事业的平均绝对量的投入上,表5-7显示出的结论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投入绝对量大,如上海、浙江、北京、广东、天津、山东等省、直辖市,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绝对量小,如江西、贵州、海南、陕西、甘肃等省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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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2001—2005年各地按机构数平均财政性投入占当地GDP比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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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2001—2005年各地按机构数平均财政性投入占当地GDP比重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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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 各地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平均投入状况及排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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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 各地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平均投入状况及排名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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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8 各地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平均投入占GDP总量的比重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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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8显示了“十五”期间各省平均投入量占当地GDP总量的比重及排名状况,也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和机构数两种基准给出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占GDP比重较大的省份不一定都是经济发达地区,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这些省、自治区对文化事业的绝对投入量并不高,但相对于当地GDP而言所占的比重很大,说明相对重视程度较高。也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投入量占GDP的比重同样很高,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事业投入量占GDP比重超过10%,文化事业的绝对投入量很高,但相对于GDP总量略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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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平均从业人数情况 以上对各省份文化遗产事业投入的考察仅局限于经济投入方面,同时将资金投入和固定资产增加值进行加总所得,而在各类的投入中,人员投入也是十分重要的,文化事业需要经济投入的增加同时也需要管理维护人员的增加乃至对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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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是“十五”期间各地各年度文化事业按机构数平均从业人员数量,“平均”列显示的是五年期间平均的从业人员数。可以看出,全国所有文物业从业人员数“十五”期间的平均值为每机构17.5人。观察2001—2005年各省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可以看出,多数省份的平均从业人员数在五年期间比较稳定,也即是说多数省文物业从业人员数量“十五”期间变化不大,而有个别省的从业人员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人员投入大幅增加,对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视程度增加。其他省份没有太大的变化,尽管经济投入有了一定的增加,但是人员投入并没有加大力度,将使得事业发展失调。同时也说明大部分省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仅仅是随着经济增长一并执行的,而并没有引起更大的重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加文物业的从业人员,让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事业的管理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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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2001—2005年各省份传统文化保护事业按机构数平均从业人员数及排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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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2001—2005年各省份传统文化保护事业按机构数平均从业人员数及排名情况(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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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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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公共投入属性分析 基于福利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文化遗产是一种以公共物品为主的混合物品。文化遗产产权与一般财产的不同之处在于:无论它们是公有、混合所有,还是私有,其共同产权特征是,它们的文化价值具有共享性质,这些价值基本上既没有竞争性,又没有排他性,因而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他人,而又不需要为这种影响付出代价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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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文化遗产还具有两个共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这使得从短期经济利益而言对文化遗产的损耗性利用必须加以管制,不能以通常的生产性资源的角度看待传统文化遗产资源。文化遗产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表5-10)、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事业是以公益性为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事业。因此,我国的大多数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采用非营利体制,是文化遗产事业充分体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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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0 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所有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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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财政支持依然以政府为主体,作为非营利性的、新兴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仍需要政府在资金方面的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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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传统文化资源保护投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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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小于需求增长 为了确保极其珍贵而极其脆弱的文化遗产的安全和持续利用,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大,财政资金支持的力度也在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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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文物保护经费7.3亿元,比“八五”增长15%;“十五”期间总投入17.36亿元,比“九五”增长38%。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2004年至2006年,国家财政每年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2000万元。为加强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财政支付国际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补助经费4000万元,并拨付各地。浙江、辽宁、广东、湖北等省份都安排了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了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中央财政引导下,地方各级政府也不断增加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越来越有力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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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当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现状却不容乐观。世界上重视文遗产保护的国家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时,都特别重视政府的财政拨款。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是我国无法相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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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97年,我国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还不到3亿元人民币,而当时法国的文化预算为151亿法郎,占国民预算的1%。据2002年数据统计,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每年投入经费平均在20亿欧元以上;日本在政府预算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并未减少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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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物大国的我国,“十五”期间文物系统财政投入情况不容乐观。2001年,财政投入资金2063705元,2002年财政投入资金2135037元,2003年财政投入资金2509963元,2004年财政投入资金2744265元,2005年财政投入资金3092246元。从以上统计数据分析,我国对文化遗产每年投入财政资金的增长率是微乎其微的。与文物大国相比,保护性投入远远不足。截止2009年7月,对一般文物数量的统计,文物数量在88万件以上的省份有3个,文物数量在59万~88万件的省份有3个,文物数量在2.9万~59万件的省份有5个,文物数量在2.9万件以下的省份有5个。不难看出,我国文化底蕴的丰富,国家瑰宝分布数量之壮观,但将目前国家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资金分摊到每个遗产本身,所以财政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投入水平还远落后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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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取得显著成绩、资金在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还是面临着设施差、欠账多、经费缺等种种问题。因此,继续加大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是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其他事项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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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投入效率低下 虽然财政支持资金投入上的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晚不无关系,但是政府财政支持效率低、利用率低和结构性失衡也阻碍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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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保护会涉及到很多部门,这是由于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从政府投入的角度分析,机构设置的分散,影响到财政对文化遗产保护投入的边际效益,体现在预算上不能准确全面反映这个遗产保护事业的支出状况。在财政投入上表现为经费安排不到位,对遗产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被挪用,甚至有限的专项资金也被挪用。其结果就势必会影响到保护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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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度:中央政府将文化遗产的监督和管理权等事权全被委托给地方政府,但把财权逐渐集中到中央。这种体制在现实中就容易造成管理上越位、缺位,反映到预算安排上,具体的活动项目经费多,而对关系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局性、延续性的投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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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事业最主要的功能是其公益性功能——这才是文化遗产事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对文化遗产事业投入产出的衡量更应该把投入相对这些公益性产出来比较。尽管公益性功能的表现不像经济增加值一样简单地通过货币的形式测算出来,但文化遗产事业的主要功能是公益性功能、主要产出具有正外部性的特点足以说明:当文化遗产的教育和科研功能也考虑到产出当中,那么每单位的产出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更少,即边际成本处于更低的位置。也就是说,相对文化遗产事业达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收益最大化状态而言,目前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更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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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文化遗产事业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财政投入的相当一部分资金需要用来对文物进行保护、抢救和修缮。将这部分资金扣除,仅用有限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日常管理、人员培训、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费用短缺大大限制了文化遗产事业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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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原理出发,生产达到最佳状态应该是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然而文化遗产事业的边际成本相对于边际收益要小得多,从财政投入与经济增加值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仅考虑文物业内的经济增加值,其边际成本从2001年的0.29元增加为2005年的0.45元,这表明每增加1元的产出所需花费的财政投资,如果进一步考虑文化遗产事业对其他产业的促进作用来计算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值,那么这一边际成本还要小得多,同时文化遗产还具有教育和科研功能,这些都无法用货币衡量,因此边际成本将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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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文化保护投入区域不平衡 考察各省份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状况,通过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和文物系统机构数为基准,分别计算各省份文化遗产事业的平均财政投入,并对该结果进行排名。从投入的绝对量来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的绝对投入量要高,而经济发展水平低但文物资源量大的地区的投入绝对量要小。从平均从业人数来看,各省份文化遗产事业的从业人员均没有太大的增长,这与逐渐增加的资本投入是不协调的,文化遗产事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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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投入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制约是我国文物保护始终面临的难题。长期以来,我国文物保护主要靠政府投入,文物保护实行中央、地方分级负担的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中央政府提供政补助,省(直辖市、自治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巨大的文物数量和单一的、有限的投入,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方筹措文物保护经费已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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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投入协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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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公共投入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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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纪初,一些国家和政府即已开始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大规模城市改在改造给传统建筑带来的巨大冲击,更进一步坚定了人们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决心。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东西方诸国的共同努力终于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关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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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传统文化遗产公共投入的实践各有特色,本书选取典型的几个国家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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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措施 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于2005年12月公布了《危机中的公共托管:关于美国文化遗产现状的文化遗产健康指标报告》,报告指出,美国目前的文化遗产面临糟糕的环境控制、局促的存放空间、保护人员与资金不足、缺乏紧急处理计划等困难,呼吁各界对此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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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 美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鼓励各州、各集团以及全社会共同进行保护。美国2/3的非营利文化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营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付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营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比如,博物馆每年会收到捐款。只要向国税局提供合理的说明,这些收入不必交税。又如,许多博物馆有商店,销售藏品复制件,高品位的礼品等,多数州法允许这些商店免交或少交营业税。再如,地产税是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不少博物馆位居城中要地,其地产税都会打折扣甚至完全免税。利用这些手段,政府鼓励把一定的资源用于营利之外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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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专业基金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与人文事业委员会。这一立法,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20%,1995年又增长到35%。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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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投入与资金匹配 美国联邦政府对艺术的年投入上亿美元,而州、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赞助高达50亿美元以上。这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采取了“杠杆方式”,以“资金匹配”来要求和鼓励各州、各地方以及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来赞助和支持文化艺术事业。这种“资金匹配”对于各地来说,就是要求各州、各地方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的资金配套,如美国国家交响乐团每年得到艺术委员会拨款只占总费用的10%,其余款项需由地方、企业及全社会予以资助。因此,美国艺术团体的一些演出节目单上总是密密麻麻地印满赞助者的名字,其赞助数额既有高达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者,也有只赞助25美元的小额赞助人。而对于艺术团体或艺术家来说,如欲获得政府补贴,必须先从企业或其他途径筹集到政府资助数额3倍以上的资金。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规定对任何具体项目的自主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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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资金匹配方式一是调动了各州、各地方以致全社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二是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美国政府艺术保护方式除少部分直接资助外,其主体仍是间接资助。比如,组织艺术品公开展览等类活动均可享受企业赞助法律或法令允许的税收优惠。这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形成一种十分有效实用的艺术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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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措施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收藏着510多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名录》。多年来,意大利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经历,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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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意大利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费用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4%,并力争在近几年内最终达到1%的目标。意大利近几年来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国家财政大约拿出20亿欧元的经费用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1996年以来,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0.8%作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每年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投入约占当年税收的0.8%,数额达数亿欧元。提高税收,可以保证公共财政投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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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大利政府除改革征税费方法,加强监管和采取措施防止偷漏税外,还非常注意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并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加大旅游的吸引力,通过旅游业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既提高了当地居民收入,也促进了国家税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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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于保护文化遗产,同时对投资文物保护和文物修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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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措施 英国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国家彩票,每年从中筹集超过10亿英镑的巨额资金用于保护和发展文化事业,其中专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每年可达2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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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的财政支持主要通过英国艺术委员会来执行。英国艺术委员会是英国国内负责艺术工作的半官方机构,每年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的艺术资金分拨给各团体和个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还倡导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保护和发展遗产事业的经费。1984年,英国政府制定的《关于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计划》规定:企业或个人无偿出自保护发展遗产活动的属于“捐赠”,企业为了经营为目的利用文化事业的属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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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鼓励“资助”,采取了“陪同投入制”。即企业第一次资助文化遗产事业,政府要投入和企业相同的资金量;企业第二次资助时,政府则出双倍的资金。这一做法充分调动了企业投入文化遗产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政府和国家减轻了文化遗产保护中资金需求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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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外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模式,有相同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总体来说,当代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类型。一种是以意大利、英国为代表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的保护方式,采取政府在国民经济预算中逐年增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投资及运用政策推动市场保护的方式,也可以说这是一种政府加政策合力保护的方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它更多地采取社会化的方式,强调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私人企业和地方的支持”,更突出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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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公共投入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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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考察,说明国家财政支持对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的财政支持方式不尽相同,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文化资源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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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保护管理机制 借鉴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适合我国的文化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内是:分级管理、主体公益的管理机制。对已经确定级别的文化遗产,应把现在的以属地化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统一的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垂直管理。而对其他级别的遗产原则上实行对应级别管理。加大对非营利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改进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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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直接的公共财政支持 在文化资源保护的财务制度改革方面,应该坚持财事权事对称、非营利性、收支两条线。即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财权事权对称,明确资源单位的性质并采取资金管理措施。将一部分文化遗产单位确认为非营利单位,主要资金来源于主管部门政府拨款,可以有与遗产相关的营利业务,但收益不用于分红,而是用于对遗产事业的再投入。与此非营利性相对应,有权获得政府补贴与社会赞助,有权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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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宽间接的公共财政支持 我国文化资源规模大、古建筑多,实施抢险维修、保护修缮、安防消防等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数额巨大,造成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相差巨大,在有利保护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拓宽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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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公共投入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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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化投资多元化日益形成,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己不局限于单一的财政支持。但是,文化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其非盈利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它的提供者是国家,公共产品存在之处,必然是市场机制运行失效和私人经济难以存在的地方,所以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需的资金来源仍然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近几年虽然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而且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逐年提高,可由于文化遗产事业基础的薄弱、理念的落后,要求政府仍需进一步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通过利润税收的分配,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创造利于文化遗产腾飞的硬条件,从而保证文化遗产事业尽可能少的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得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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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收益最大原理出发,当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生产达到最佳状态,然而从财政投入与文化遗产创造的经济产出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只考虑文物业的经济增加值,其边际成本从2001—2005年由0.29元增加到0.45元,即每增加1元的产出要花费的财政投入,即文化遗产事业的边际成本相对边际收益要小得多,如果要进一步考虑由于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带动其他产业的兴盛及最终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那么这一边际成本更小。因此,决不能武断地认为文化遗产事业是国家财政的包袱,而应该清醒的发现财政资金对文化遗产事业保护的投入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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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用于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充裕,每年都以高速增长的速度对文化业投入大量财政支持,加之市场调节能力的日益完善,我国文化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形成了多途径的文化投资途径,使那些具备盈利能力的文化事业逐步走上独立经营的道路,减少了对国家财政支持的依赖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最终,公共财政对总文化业资金投入增加,对作为文化业一部分的盈利性文化行业资金支持的减少,其作为另一部分的非营利性文化遗产事业,就理所当然的获得更多的公共财政资金支持,以保证财政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步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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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能带来长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共财政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成果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既然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已经得到认识和肯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就更需要加大。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能使其在将来创造更多财富,而一旦文化遗产因为保护不力而破坏消失了,很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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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文化遗产单位是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以公益为主导的单位。作为公益型单位,资金来源无疑主要依托于政府。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款对文物保护的经费问题作了相关的说明,明确指出:“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说明中央政府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并试图为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建立法制上的保障,在具体实践中也加大了拨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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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财政拨款要和地方投入资金相结合 世界各个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方面采取了多种组合模式,有的是政府投入加政策支持,有的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还有的是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配合,并辅以团体机构的多方合作。但是最为主流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还是应该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者并重、共同分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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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国情来看,由于地上、地下的文化遗产数量均巨大,单一依靠中央财政的支持,对国家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和艰难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处于大力发展经济的关键阶段,需要资金扶持的方面很多,不能造成顾此失彼。因此,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财政支持秉承重点扶持濒危项目的理念,对投入资金起导向作用,地方政府则做到在有限能力范围内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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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于2008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标志着博物馆、纪念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工作正式启动实施。为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制定的免费开放范围,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据悉,在财政经费保障方面,将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起中央地方共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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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按照一定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列入免费开放名单的地方所属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运转经费增量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地方所属博物馆、纪念馆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应由地方财政承担主要责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实行低票价和自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同时,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地方所属的国家级博物馆提升馆藏条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展示水平,加强馆际交流和举办展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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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入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单纯依靠公共财政,还应依靠社会力量。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能最大限度吸引社会资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补充公共财政投入的不足,减轻财政压力。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是政府的责任。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仅仅依靠国家的投入都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开始争取更多渠道的保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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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倡捐赠、设立基金会筹集资金 非盈利性的半官方或民间基金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政府、企业、团体和个人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基金会形式是国际上用以筹集文化遗产事业基金的又一种有效手段,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良好的国家,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共同保障着遗产保护经费来源。目前我国此类基金会还不普遍,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帮助建立此类基金组织来改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欠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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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彩票融资投入 通过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来筹措保护资金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方法。在一些欧洲国家中,通过发行文化遗产彩票,对解决遗产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贡献了较大的力量。成果最明显的是意大利和英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很大的资金来源,要解决目前保护资金不足,摆脱过分依赖财政收入现状,发行遗产彩票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它在筹集资金的公开、公正、公平上有较大的优越性,并且,相对于一些社会捐赠而言,彩票基金是一种更永久性的资金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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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引国际资金支持 积极吸引外资,寻求国际资金的支持。我国的文化遗产不仅属于本国本民族,也属于全世界人类,保护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也是全世界共同的责任和意愿。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趋势。1976年成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它是各国政府间进行国际合作的机构,管理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基金的经费来源是缔约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交会费的1%和缔约国政府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资源捐赠。世界遗产基金每年收到约300万美元的款项,它主要用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列入名录的文化遗产的资金资助,还为国家社团提供各种方式的技术帮助和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泛美银行等多家机构近年来也积极地在为保护各国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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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也纷纷慷慨解囊支援别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大量资金投向的保护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这些国际支援为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的国家提供了巨大帮助。中国不但有厚重的历史氛围而且位列发展中国家行列,文化遗产保经费严重匮乏,在当前国际合作广泛开展的背景下,也应该积极寻求国际支援,借助国际力量来实现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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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文物界已经意识到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用外资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并进行了具体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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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自身经营收入的再投入 文化遗产单位应该始终坚持以公益性经营为主导,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优先,不应以追求营利为目的,更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破坏文化遗产的安全。但是在目前政府拨款有限、社会融资尚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一些商业性经营,增加收入来源,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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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文化遗产单位的自营收入来源主要有门票收入、餐饮、购物及其他。国外文物单位的自营收入大致也可分为这么几块。在美国,文物单位自身经营收入中份额最高的是“其他”,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咨询活动和举办各种文物陈列、展览活动;“购物”收入也保持较高水平;“餐饮业”收入所占份额极低。至于“门票收入”,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较低,有的文化遗产单位实行常年免费开放,有的实行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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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门票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餐饮同样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购物居于经营收入的第三位,专业性技术服务与知识性服务则很不发达。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扩大专业服务范围,增加附加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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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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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专项资金实现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是指中央对地方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资金的用途。后者是指中央对地方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对该资金的用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接受转移支付资金的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使用资金,所以专项转移支付又称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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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央财政通过确立专项资金的方式,以加强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通过科学规划文物保护项目,优化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为保证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国家在部门经费在体制之外,增加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因此国家财政部在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常规拨款之外,增设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渠道。国家文物局也于2005年8月制定了《文物保护“十一五”专项规划及项目库》,争取“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投入122亿元,地方和社会文物保护经费投入119亿元,使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促进文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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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维修是中央财政经费投入重点。作为行政干预的手段,专项资金具有方式直接、见效快的特点,因此专项资金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央财政通过确立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地方进行补助,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中央财政与地方的关系,强化了中央的资源配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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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财政支持文化遗产保护需体现倾斜性 应根据全国各地遗产的风险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首要支持那些受到破坏威胁最大的遗产,并向贫困地区有所倾斜,尤其是强化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财政支持。由于文化遗产的自身特殊性,大部分遗产都分布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可想而知,文化遗产保护条件的艰苦、设备的落后,还有文化素质亟待提高的需求,都给国家提出了增大资金投入的急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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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仿效意大利的做法,制定一份文化遗产风险地图,以及时获得各地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我国“九五”以来,文物保护经费投入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特别是西藏、河南、甘肃、陕西、山西等省、自治区经费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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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理引入市场机制减轻公共财政负担 文化资源自身能够创造财富。尤其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旅游业和其他很多相关产业所产生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是依托各类文化遗产的存在及其自身经营而直接创造的。旅游开发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我们还应该注意,文化遗产创造的财富也是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应该且必须重新投入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的自营收入是遗产保护资金的一大来源。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的自营收入资金被侵占、挪用的现象在很多遗产单位都存在,资金无法切实地返还到文化遗产保护中去。文化遗产的各项经营收入应该属于特种收入,不应属于政府的事业性财政收入,文化遗产的各项经营收入应该全部用于遗产本身的保护工作,不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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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文化资源获得的利润要对遗产保护进行再投入。在文物旅游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为求得一地一时的经济之利,最终造成文物损坏、破败乃至消失的代价。旅游业的利润必须有部分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再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要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要明确文化遗产是非营利性质的,其自身创造的效益还要用于遗产保护中,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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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优惠税收政策调节公共财政支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加强经济手段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筹集上的运用,要完善各种文化经济政策,灵活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充分的资金。税收是经济手段的其中一种。税收的执行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保障,所以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在任何形式的对于财政支出的调节中,税收是最常用、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在提供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上,税收在“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产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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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差别税收政策为文化遗产单位提供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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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税收包括税率差别和税种差别。税率是指对于课税对象应征收税额的比率。政府可以根据文化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重点发展的文化领域或文化项目调低各项应缴纳税的税率,以鼓励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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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差别还体现在文化行业内部。根据不同文化的性质,从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和盈利能力强弱的角度,对于不同文化领域实行不同税率。税种差别是指国家税收制度中可以根据文化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重点发展的文化事业和项目免征某些税种,以鼓励其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对一些市场效益好的大众娱乐性文化开征某些税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可以享受某些税种实施免除的优惠措施,例如博物馆门票所取得的收入则可免征所得税。一些博物馆的房产税、土地税,遗产单位进口一些保护所需的建设物资时的进出口税、车船使用税,以及遗产地各种经营所得的营业税等,都应该在可以考虑免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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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的税收制度应该被用来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这不仅是对于文化遗产本身的支持,也是通过税收的导向作用体现国家对于文化遗产发展重视程度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引导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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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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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引导社会各种资金的投入和各种形式的捐赠,就要发挥税收的引导作用。政府通过方向明确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私人、社会团体及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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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支持文化遗产事业等其他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认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和国寿慈善基金会四家单位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上述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6月下发的《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提到“要研究制定博物馆、纪念馆文化产品经营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依托文物藏品、陈列展示推出各类文化产品,拓展和延伸文化传播功能”。这些政策如果能够被切实执行,则对于解决目前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资金问题会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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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尽管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因起步晚,各种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文化遗产毁损现象非常严重,更重要的是,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既不同于完全运用市场机制调节收益与分配的竞争性产业,也不同于纯粹的公益性事业。因此,财政手段作为政府扶持和引导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杠杆,是实现我国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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