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前言 理论篇 第一章 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内涵及特点 已有文献中,关于农业龙头企业的提法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是指从事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从事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科研、服务等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带动作用的经济实体。根据主营业务,可分为生产型、加工型、销售型和服务型。主要特点:一是在农业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科研、服务等多环节中处于终端位置,并具有一定规模;二是与农民有着密切联系,具有较强带动农户和农业生产能力,能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等作用。目前,农业龙头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没经过政府认定的一般龙头企业;另一类是由各级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分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从2000年国家八部门认定了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到目前为止已经认定了五批,共有1200多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历程 (一)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探索起步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由于单个农户缺乏科技手段、资本投入实力,难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经营,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又无法应对社会大市场的变化。为此,国家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始探索农业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新模式,农业龙头企业的雏形慢慢出现。 (二)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2010年以前)——快速发展阶段 到1998年,国家正式确认了农业化产业经营形式,把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求各地加大扶持力度。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渐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加工、流通领域扩展。同时,国家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低、产品销售难等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三)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转型升级阶段 十八大后,农业产业化呈加快发展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2012年,国务院10号文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促进了资金、技术、原料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龙头企业的快速集中,我国农业龙头企业从数量规模增长向质量效益提升方向转变,一大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各地不断涌现,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整体水平大幅提高。 三、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及成效 1. 经营规模不断壮大 截至2014年10月31日,我国龙头企业12万多家,其中,经认定的第1~5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253家,2013年实现年销售收入7.9万亿元,增速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9个百分点。2013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有68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113家,其中,境内上市渔业龙头企业17家。目前,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超2.3∶1。 2. 产品供给能力持续增强 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占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1/3以上;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六成,带动畜禽饲养量占全国的2/3以上,带动养殖水面占全国的八成以上,成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骨干力量。 3. 创新能力稳步增强 目前,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拥有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人员87万人,多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都建有专门的研发中心,好当家、天马集团等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院士综合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威股份、东方海洋等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 4. 惠农富农作用日益凸显 目前,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代表的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了1.2亿户农户就业,带动农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增收致富作用显著,为我国农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 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联合与指导渔业龙头企业开展公益性推广服务的问题和建议 一、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渔业龙头企业联合与指导的必要性 (一)是多途径提升水产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的需要 随着我国渔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渔民对先进实用技术、高效安全物资、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市场经营等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但目前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较少,人员老化、知识老化等问题较为突出,且基层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任务较重。面对渔民多层次、多领域的需求,特别是产业化经营方面的需求,仅仅依靠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已难以满足广大渔民的需求。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联合各种推广主体力量,特别是渔业龙头企业,由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发挥体系、组织、技术优势;龙头企业发挥资金、人员、网络、信息优势,两者优势互补、互联互通。通过联合协作、资源共享,集中力量做好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既是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发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主导作用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推广机构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共服务机构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定位,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农业推广体系。两者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位是一致的,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力量,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思考和努力实践的问题。从现实的要求看,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主导技术推广的取向,紧紧围绕产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领域;应主导技术推广的队伍,稳步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能力,使国家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成为技术推广的主力军;应主导“一主多元”的技术推广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应主导先进、适用和安全技术的试验示范,降低农民的风险;应主导服务渔民的职业理念,带领渔民走上科技致富之路。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发挥这些主导作用,就必须主动参与有关各种社会服务主体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处于定位于骨干力量的渔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和联合。 (三)是促进渔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 目前,我国渔业龙头企业存在发展水平低,规模偏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力弱、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而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具有体系、技术、信息等多种优势,可以帮助渔业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建品牌和提高效益,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人员、实验室、示范基地、培训场地等多方面支持。同时,依托国家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联合科研院所、渔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群众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为农服务组织和人员,通过资源整合,互助合作的形式,形成技术服务联盟,构建产业化发展平台,结成较高层次和较大范围的合作体系,进而向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从而促进渔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提升服务渔民的能力,实现多方共赢。 二、我国渔业龙头企业在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 渔业龙头企业是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在渔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研、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的企业。渔业龙头企业能将渔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效连接,形成产业链,实现加工增值,提高经济效益;能将分散的渔民和国内外大市场对接,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降低渔民生产的市场风险、提升渔民素质和能力、加快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按作用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带动型。企业为渔业生产的龙头企业,以优势品种为主导,通过苗种供应、技术服务、产后销售等手段,带动辐射周边渔民加入合作生产经营,实现规模扩张。二是加工销售带动型。企业为以水产品加工或销售为主业的龙头企业,通过加工、销售、储运等环节带动,融合全产业链资源,上连国内外市场,下连养殖基地,实现合作规模经营。三是服务连接型。企业为养殖投入品(以饲料、渔药等)生产的龙头企业,以相关领域的综合技术服务为保障,以经济效益为纽带,连接广大水产养殖户,形成合作经营的连接体。 目前,在技术推广领域,渔业龙头企业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渔业龙头企业活跃在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第一线,与渔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近年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探索以渔业龙头企业为平台,开展公益性推广服务,形成了“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养殖户(基地)”的推广模式,取得显著成效。从实践效果看,这种联合服务模式增加了渔民、生产、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了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升了渔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通过试验示范,渔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技术服务、水产品的营销等活动,促进了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另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因此可以预见,通过与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联合协作,渔业龙头企业将成为新阶段公益性水产技术推广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联合与指导渔业龙头企业开展推广服务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一)以机制创新为抓手,加强与渔业龙头的联合协作 要将与渔业龙头企业联合协作作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广“国家推广机构+渔业龙头企业(基地)+养殖户”的推广服务模式;鼓励渔业龙头企业利用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实验室、示范基地、培训场所、信息网络等,构建为渔民服务的公共平台;鼓励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渔业龙头企业中设立试验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国家水产技术推广人员与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力求通过机制创新,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二)以公益职能为导向,引导渔业龙头企业开展公共技术推广服务 在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履行中注重发挥渔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体系、信息和技术上的优势,帮助渔业龙头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提升技术推广、病害防治、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引导渔业龙头企业率先建立健全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渔业龙头企业参与病情测报、病害诊断、水质分析、无公害产地管理等公益性工作;引导渔业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提升技术集成和推广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开展相关公共信息服务,提高广大渔民的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加快龙头企业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要将龙头企业人才培训列入推广培训的重要内容,以推广转产转业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为依托,加大龙头企业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掌握企业管理,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树立职业理念。同时,要加强对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进行有关龙头企业的知识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指导能力,鼓励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人员到龙头企业工作,加快服务基层龙头企业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四)以科技服务为纽带,加快科技型渔业龙头企业的创建 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转化中的平台作用,将渔业科技和推广项目向龙头企业倾斜,以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为纽带,鼓励养殖户和合作社参与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改进、技术开发,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联合科技攻关,加强关键技术实用技术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效益,从而调动渔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形成。 (五)以扶持宣传为依托,促进渔业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帮助渔业龙头企业争取在金融项目扶持、技术信息支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渔业龙头企业在品种选择、产业链延伸、品牌建设、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指导,加强机制创新,引导龙头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同时,要帮助渔业龙头企业做好宣传,让更多渔民了解渔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